工业革命和农业革命是某个更恢宏事物的组成部分,那就是市场资本主义(market capitalism)。市场资本主义是一个集态度、信仰、建制于一身的复合体,是一个寓经济和技术于其中的大网络。这个体系的一系列典型表征已有很多描述,而最核心的表征是让经济分离出来,成为一个专门的领域,不再嵌于社会、宗教和政治之中。这种分离程序也见于生活的各个主要领域。
市场资本主义的表征之一是对财产权(property)的态度。根据英格兰普通法(English Common Law),财产权具有私有化的、个人的性质(privatized and individual nature)。这是一个非常古老的表征,可以追溯到一千多年以前。在英格兰,财产均为个人所有:某一个人拥有一匹马、一件衣服、一幢房屋、一块田地。其他如钓鱼的权利、砍倒一棵树的权利,也都属于个人。
法律保护财产的私有权,这一强有力的原则被约翰·洛克视为英格兰自由的根基,后来它又作为个人主义资本主义(individualistic capitalism)的定义性表征之一,被输送到了美国。实际上,这一原则早已出现在英格兰的法律和社会中。在英格兰,财产所有权(ownership)的单位是个人,也就是说,无论家庭权威、宗教权威,抑或政治权威,都不可能(合法地)强行剥夺一个人的财产权。这在晚近以前是一个独步于世的特点。
资本主义的核心之处还有一种态度,是对利润最大化、对积攒财富和花费财富的态度。马克斯·韦伯指出,15-17世纪,意大利、西班牙、法国的大城市虽然充斥着财富、奢侈、金钱、消费主义,但其基本精神仍旧是“前资本主义的”(pre-capitalist)。与此相映成趣,在美洲的穷乡僻壤,本杰明·富兰克林及其友人对待时间、货币、投资和存款的态度,却展现了一种资本主义的意识形态(capitalist ideology)。
史上的英格兰也像是一个穷乡僻壤的美洲。18世纪中叶以前,英格兰一直是个乡里乡气的地方,所有的城镇都是小眉小眼;城市化程度赶不上欧洲其余大部分地区,倒仿佛住满了乡下人。然而,一旦我们开始调查这些村民的心态,我们立刻发现,他们对时间、存款、利润再投资的态度,他们对消费和对身份的焦虑心情,简直和我们在今日英格兰看到的人毫无差别。我分析过17世纪牧师拉尔夫·乔斯林的日记,他的心态之“资本主义”程度,不亚于任何现代的农人和生意人。通过中世纪后期留存下来的无数信函、日记和其他原始资料,我们也能追踪到同样的态度。
换言之,英格兰具有一种韦伯式的“新教伦理”(Weberian “Protestant Ethic”)—— 不仅在新教改革之后,而且在新教改革之前很久。法律案件、文学资料、村庄档案等等,皆未表明英格兰人陡然地从一种前资本主义伦理转向了资本主义伦理。从乔叟的作品和14世纪以来的法律档案可以看出,英格兰正在完成一种攫取的、贪财的、理性的、非互嵌的资本积累。
正是这种伦理,在朴素的、撙节的、锱铢必较的英格兰清教主义(English Puritanism)世界找到了表现渠道,不过它也表现在清教诞生之前很久。韦伯指出,这种伦理充当了一个引擎,驱动着资本积累,促使人们为利润而再投资,最终将一个国家逐渐引向了富裕。
在大多数社会,资本积累即使暂告成功,立刻会被用来消费、炫耀、送礼,以免被权势者洗劫一空,或者被战争毁于一旦。相反,“新教伦理”的谕令却是勤奋工作、节省时间和劳力、为利润而再投资。这构成了一种将英格兰与大多数国家区别开来的表征,尽管荷兰人也有同样的倾向—如西蒙·沙马在《财富的困窘》(Simon Schama,Embarrassment of Riches)中指出的那样。英格兰不仅早已具有资本主义的外在形式,而且早已具有资本主义的内在精神。
其结果是一种永不满足的追求,恰如我幼时的校训所说——“追逐太阳”。这里没有大多数文化中的固定极限(fixed limit),却永远有额外的利润可以去赢得,永远有破产的恐惧可以去消除。
昔日的法国访客注意到了英格兰的这些特性。19世纪初,依波利特·泰纳写道:“心灵变得更加狭隘,人们变得孜孜求利,拼命工作,产生了不知餍足的需求。……人人都染上了平民、无产者或店主的习气,变得尖刻、顽固、焦虑和不快乐。赚钱是今人朝思暮想和全神贯注的念头,但在这个国家尤甚于在其他国家。” 他又写道,一般说来贫困总是使人降格的(degrading),“在某种程度上,正是为了避免降格,英格兰人才如此疯狂地追求财富。他们爱财如命,因为在他们看来,财富对于道德、教育以及绅士必备的一切属性来说,是一种补充、支持和条件。每一个人都在这种不懈的鞭策下前进,身后拖拽着负担。消耗自己的精力变成了一种必需,即使他达到了目的,他还要继续拖拽,如果他没有自己的负担,他就给自己套上他所属教区(parish)、协会或国家的负担”。
泰纳描绘了一幅英格兰生活的典型画面:“下面是英格兰生活的一份绝妙样本:少小离家自谋生路;娶一个身无分文的女人;生养一大家儿女;收入花得净光光;没有分毫的积蓄;自已玩命工作,也将子女置于不得不玩命工作的境地;如饥似渴地探究真相和获取实用知识;从一件任务中找出又一件任务作为消遣;在旅行中休息;不停地生产和不停地消费。” 或如马克斯·奥雷尔(Max O'Rell)所说:“贫穷在法国不是罪恶。贫穷在英格兰是罪恶。然而一切事物都自有其补偿。这种对财富的渴求,这种对金牛犊(Golden Calf)的崇拜,将英格兰民族变成了一个蜜蜂群族。人人都在工作。即使百万富翁的继承人,也不梦想无所事事的生活。”
托克维尔是另一个注意到了同样特性的法国人,他还发现,此种特性更加生猛地传到了美国。他写道:“智慧,甚至美德,若无金钱相伴似乎就算不得什么。每一件值得一为的事情都以某种方式与金钱捆绑在一起。金钱填充了你在人与人之间发现的一切间隙,任何东西都无法取而代之。” 无事不关金钱。“金钱在所有的社会只是享乐的手段,但是在一个将财富作为贵族阶层(aristocracy)惟一的,甚至首要的立足之本的国家,金钱也能带来权力。有了这两个优点,金钱成功地将人的全部想像力都吸引到了它自己身上,最终变成了——我们简直可以说——人们趋之若鹜的惟一荣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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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社会的情况十之八九是:通过真实的或人为制造的亲属关系(real or manufactured kinship links)而达成劳动合作和对劳力的支配。放牧牲畜的人手、耕作田地的人手、管理产业的人手,皆以亲属关系为基础而招募。在这样一种体系中,提高生产力水平的主要机制是增加家庭劳动力:要么通过婚姻策略引进妻子和子女,要么通过制造虚拟的(fictive)亲属纽带,例如认教父教母,或收养子女。很少有诱因刺激人们发明“劳力节省”手段。晚近以前,在欧洲的很多地区,繁殖单位(unit of reproduction)直等同于生产单位(unit of production)。“家庭作为一个生产单位的衰落……直到19世纪才波及欧洲的农民阶级和劳动阶级,甚至直到20世纪才波及某些地区,例如意大利南部、爱尔兰农村和法国农村。”我们很容易想当然地推定这也是英格兰的情况,然而惊人的是,至少从14世纪开始,家庭在英格兰似已不再担任生产的基本单位。
对庄园(manorial)文件和税收文件的详细研究表明,我们在英格兰历史上看到的不是一种家庭主义的生存经济(subsistence economy)而是这样一种经济:从中世纪开始,大部分被招募的劳力都是契约劳力(contractual labour),亦即佣工、学徒、日间工、全日工提供的劳力。在这个经济体中,雇佣劳力(hired labour)不是什么咄咄怪事,而是寻常现象。无论我们打量中世纪英格兰的大型地产(estates),抑或小块公簿持有地(copyholdings),我们发现它们一般都不是由父母和子女组成的家庭团体来经营,而是由一些互相没有家庭关系的人来经营。当然,小型的家族公司和家族合伙事业也有可能发展,但这是出于有意的选择,而不是一种自动的组成。惟一的联合单位(joint unit)是夫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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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与土地之间的分离,财产权观念的灵活性,劳力的非家庭主义使用方式,所有这些表征,只有借助各种各样的象征工具(symbolic instruments)才可能出现,其中最重要的象征工具是货币。在大多数传统社会,货币化价值(monetized values)—— 无论以实际通货(actual currency)形式还是以信用(credit)形 式 —— 一般只能留连于共同体的边缘地带。譬如,部落社会(tribal societies)将货币阻挡在体系之外,仅在边境上从事一点货币交易;又如,农民社会(peasant societies)虽与市场和货币打交道,但也拒绝让货币媒介太深入地渗透地方共同体和日常生活。这类社会意识到,货币及其代表的一切将摧毁社会与经济之间的水乳交融,无异于掐断了命脉。对于这类社会,货币当然也必不可少——主要体现于纳税、租赁,或者从外界购买奢侈品甚至必需品;尽管如此,货币仍被阻挡在大多数日常交往之外。
任何思考过14世纪以降英格兰档案的历史学家都很清楚:英格兰的情况迥异于上述社会。从最早的文献看,现金和货币价值的渗透是全面而壮观的。除非我们意识到货币价值在英格兰生活的一切层面是何等重要,否则我们无法解读那些详尽的账簿、庄园法院案卷(manor court rolls)、租赁文书,以及其他种种史料。在英格兰,几乎一切物都被赋予了货币价值,几乎一切物都可用现金买进和卖出。
这里仅举一例。大约1280年,亨里的沃尔特(Walter of Henley)撰写了一部农业专论,作为一部地产经营的指南,其中仔仔细细地算出了每一项农业成本值多少现金。例如,养一匹马每年花费13先令6便士,1/6蒲式耳的燕麦值半便士,钉马掌要1便士。其他多种项目,如播种一英亩小麦花费多少,也以现金价值非常认真地计算出来。
举凡人们需要帮助的时候,往往最能显示是否以亲属关系为中心。在大多数社会,一个人在生病、年迈、水患火灾之时总是求助于亲属,在需要现钱举办婚礼或葬礼之时也会首先向亲属开口。因此,我们从英格兰文献中所获印象的重要意义在于:亲属绝对不是英格兰人求助的主要资源。从遗产清册(inventories)—— 一个人亡故之际的财产列表——以及账簿和日记中,我们可以看出,英格兰人借贷的时候,绝大多数贷款不是来自亲属。
如果一个英格兰人因为事故、年迈、失业或其他祸患而陷入了贫困,这时候,充当其“保险公司”的似乎不是泛亲属团体。英格兰济贫制度的依据是居住地,而不是亲属关系。处理贫困、灾难和养老问题的不是亲属,而基本上是教会、庄园、教区等建制。正是从这种传统中,英格兰孕育了世上第一个福利国家(Welfare State)。归根结底,一个人对父母或兄弟姐妹的财产不具有法律权利;反过来说,如果子女发了财,父母对此也不具有法律权利。
这并不是说危难之时家庭从来不伸手救急,历史上很可能像今天一样,非官方援助大都是近亲给予的。话虽如此,英格兰与世界上其他很多地区的差别仍很可观。英格兰看不到这样一种局面:亲属是你惟一可以信任的人,惟一帮助你的人,惟一在疾病、事故、年迈之时挑起担子的人,哥哥姐姐是自动帮助弟弟妹妹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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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很多表征也值得简要评述,因为它们也折射并体现了一个事实:英格兰从中世纪以来便是一个资本主义国家。我在《英国个人主义的起源》一书中论证:13-15世纪,英格兰使用雇佣劳力之广泛、社会流动和地理流动(social and geographical mobility)之频繁,均可充当证据,进一步证明市场很早就渗透了英格兰。例如14世纪后半叶,东英吉利(East Anglia)一半以上的成年男性人口被列为佣工和劳工(servants and labourers)。
另一个表征是,英格兰人将土地视为一种商品,而不是视为某种与家庭纠结不清的东西。从爱尔兰到中国,所有农民阶层(peasantries)的核心价值观是“将姓氏世世代代留在土地上”,但它在英格兰基本缺位,仅有的例外也许是,贵族家庭(aristocratic families)稍有一点这样的心态。英格兰人普遍认为,土地像任何其他东西一样,是一种商品,可以买卖,可以投机。在法国,托克维尔观察到,“农民对地产钟爱有加,土地占有煽起的天生热情在他胸中熊熊燃烧”。相形之下,“英格兰农民的习惯和本能……与我们的截然不同。如果他比邻人拥有更多的智慧或更多的资金,他会把这些优势利用到生意中去;做一名地主的念头绝不会钻进他的脑瓜。对英格兰人来说,土地是奢侈品,拥有土地是荣耀的、惬意的。但因土地出产的利润相对较少,所以只有富人才去买土地”。在法国,从12世纪或更早开始,有很多农民以家庭为单位,以一种绝对所有权形式拥有其土地。然而,英格兰从来没有什么农民自主地产(peasant allodial land),英格兰一切土地的终极所有者是君王(the Crown),土地是一种能够——而且一定会——从某个特定家庭漂走的东西。
这使得英格兰人的土地持有乍看上去好像不太安全,租来的土地好像尤其靠不住。但是这里再次出现了非常现象。在实行分益耕作(share-cropping)制度或其他类似制度的国家,土地承租人几乎没有或完全没有改革的动机,因为地主会在第二年拿走改革的成果。英格兰不实行这类制度,所以从很早开始,土地的长期分租(sub-letting)就很安全,承租人(tenant)可以自己保留改革的收益。据莱恩观察:“我们亲眼看见,英格兰的土地承租人尽管不是土地保有(tenure)者,却对道德准则信心十足,自由而又自信地将大笔金钱投资于排水、施肥、改良牛羊品种,投资于各种最昂贵的农业改革,简直无异于通过齐备的法律形式签订了19年租约(nineteen years’ lease)的苏格兰土地承租人。不仅土地,其他一切财产在英格兰也都安全无虞,包括房屋、工厂或其他租赁财产。提高手中资产的收益完全符合承租人的利益,他们对改革的投资将从收益中得到补偿。
另一个值得讨论的表征是货币借贷(money lending)。如前所述,从中国到意大利,在全世界所有的互嵌型农民文明(embedded peasant civilizations)中,货币徘徊于乡村经济体的外围。当一个农民需要钱,用来办婚礼、办葬礼或接济歉收时,他/她不得不到职业放债人那里去借贷现金,利息往往非常高,可以高达每年100%或以上。这差不多是一切农民文明的普遍现象。但是从英格兰的中世纪档案看,自有记录的历史时期以来,英格兰似乎不存在乡村一级的职业放债人阶层。大多数英格兰人获得货币的渠道要么是私人关系,要么是银行存款。世界上大多数农民阶层不得不典当粮食或其他资产,以渡每年的难关,但是英格兰很少看到这种现象。
事实上,英格兰的程序完全相反。对于英格兰人来说,问题是如何处理现金的剩余额(surpluses),换言之,是如何存钱生利。这种态度催生了全世界最伟大的银行传统之一。英格兰人节省和储存现金,那些为其保管钱财的机构付给他们利息。在巴克利银行(Barclays)、劳埃德公司(Lloyds),尤其是英格兰银行(Bank of England)如雨后春笋般涌现的时代,这种传统欣欣向荣,但是它的根扎在中世纪。反过来,这些银行也做贷出业务,收取固定的低额利息,约为5%-15%,而非大多数前工业社会的典型利率——30%-100%。农村的大量遗嘱和遗产清册说明,大多数英格兰人手里持有现金,或拥有现金渠道。
英格兰的与众不同也反映在它不实行如上所述的分益耕作制。这种制度在世界各地有不同的名称,在意大利叫作 mezzadria,在我研究的那个尼泊尔村庄叫作 adé lava。此中的概念是:土地所有者将土地出租给一名耕作者,后者将收成的50%或更高比例交给前者作为回报。分益耕作制既不被英格兰的法律所承认,也没有证据表明它曾被英格兰人付诸实施。18世纪中叶亚当·斯密论及这种制度时写道,它在法语中叫 Métayers,在拉丁语中叫 ColoniPartiarii。亚当·斯密之所以列出这些名称,是因为“英格兰已经长期停止使用它们,以致我现在都不知道它们叫什么名字了”。他指出,在法国,“全王国六分之一的土地据说仍被这种类型的耕作者所占据”。
亚当·斯密说得不错。在中世纪庄园文件之类的地方史料中,在法院案件中,在有关土地法(land law)的论文中,均无证据表明英格兰实行过分益耕作制。如果一个英格兰人将地产出租给另一个人,出租者期待的是回收一个固定数额,而不是总收成的一个比例。交付形式是现金——相当于现代的租金,而不是农作物。可见货币介入了交易。在巧取豪夺的分益耕作制下,欧洲和亚洲数亿人干活干得累断了腰,但是英格兰不实行这种制度。
差别的另一个指数涉及讨价还价和物物交换(bargaining and barter)。若在现代市场的边缘地带从事经济交易,物品是没有固定价格的,它们受制于当地的供需法则,也受制于买卖双方的权力关系(power relations)和社会关系(social nexus)。因此,漫天要价、就地还钱是那些边缘市场的普遍做法。
但是英格兰人好像基本上不讨价还价,这使得当时的外国访客大为惊异。19世纪初,佩基奥伯爵(Count Pecchio)注意到:“英格兰没有讨价还价现象。每一样物的价格是固定的。这种习惯不仅产生于竞争和信任,而且产生于节省时间的必要性。所以这里的买卖是童叟无欺。”
莱恩的“观察”一文基于他的19世纪欧洲之行,文中写道:“一名店主纵然属于最低阶层,但如果向我们张口索取不公道的高价,他会觉得有损于自己的人格;而一位顾客如果讨价还价,他会觉得是对店主的无端侮辱,暗示着不相信店主的诚实无欺。在欧洲大陆,最可敬的人在开始一笔交易时也会报出一个天价,实际上他能拿到此数的一半也就心满意足;而且他会一口气编造五六个谎言,让你相信他的报价又公道又克己。”
莱恩继续写道:“英格兰是一个店主之国,但是这些店主很有自尊心,与顾客打交道时很有荣誉感,所以这些店主是绅士,不亚于乡间那些自称受过更高等教育、更富于骑士精神的绅士。在巴黎和大陆上其他三五个城市,店主们现在也开始在橱窗中贴出布告,声称以固定价格(au prix fixe)作买卖了,并且也开始尊重公平交易原则了,但是这种原则已在英格兰风行了世世代代之久。”
研究一下中世纪以降英格兰的地方文献,我们可以看出,英格兰人花了大量的时间给各种商品定价,尤其是给面包、啤酒之类最重要的商品定价。抬高和压低价格的商人笃定受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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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格兰人对城市抱着一种奇怪的态度。虽然他们最终在19世纪创造了人类有史以来最城市化的文明,但是他们心理上却保有一种反城市主义(anti-urbanism)的基调。“乡村是英格兰的诗歌,城市是英格兰的散文,这和拉丁国家的立场截然相反——只须想想意大利的城市便可了然。” 或如泰纳的观察:“在这里和在利物浦,如同在伦敦一样,英格兰的民族性可从他们的建筑方式上略见一斑。城里人竭尽全力停止做城里人,反倒设法在城市的一隅建造一幢村舍,打造一点农村。”
在社会结构、心理结构、道德结构上,英格兰的城乡之间不存在天悬地隔。这里随处可见 rus in urbe,即城市里的农村,也就是说,人们设法用树木、公园和小花园把城市变得像是农村;这里也随处可见 urbs in rure,也就是说,农村里住着秉持城市价值观的人,他们痴迷于时间,痴迷于算计,痴迷于社会流动(social mobility)。
晚近以前,大多数文明中都有布尔乔亚阶层,他们是城市居民,一般都有读写能力,拥有一种特定的心态和道德观,他们生活在城墙背后,鄙视城墙之外目不识丁、胼手胝足的“农民”的汪洋大海。英格兰很晚才采用“布尔乔亚”(bourgeoisie)这个法文词汇,这表明英格兰本地没有一个单独的“布尔乔亚”等级或阶级。从一方面看,城里人在农村度过很多时光;从另一方面看,17世纪英格兰人口的五分之一都曾在伦敦度过一段时光。
英格兰上流社会人士对乡村生活的热爱令外国人惊叹不置。泰纳记叙道:“早在三个世纪以前,旅行家波吉奥(Poggio)就能如此描写这个国家了:……英格兰人当中的贵族羞于生活在城里。他们蛰居于乡间,隐退于林野。他们认为岁入(revenues)最高的人也最高贵,因而他们投身于田野里的各种活动,出售他们的羊毛和家畜,丝毫不以这类乡土利润为耻。”
15世纪中叶,约翰·福蒂斯丘爵士(Sir John Fortescue)在旅居法国经年之后,如此回忆英格兰的农村: “有地产者(landedmen)比比皆是,村落(thorp)再小,也能发现那里居住着位骑士(knight)、一位候补骑士(esquire),或者一位通常叫作乡绅(frankleyn)的房主,他们一概广富财产。此外还居住着其他类型的自由土地持有者(freeholders)和人数甚众的约曼(yeomen),如上所述,这两类人家道殷实,故能组成陪审团(a jury)。英格兰的众多约曼中,每年花销可达一百锈以上的人不在少数。” 这和他深有体会的欧陆情况判若云泥。
以价值观论,整个英格兰实在就是一个大城市,大海就是它周围的城墙。在这里,不仅“布尔乔亚”没有构成议会中的一个单独“等级”,或者社会中的一个明显的单独范畴,不仅某些古城周围一度存在的城墙被听任崩溃,不仅城市没有成为农民汪洋中的孤岛,不仅商人与“贵族”之间有着高度的社会流动性,而且,贸易与其他活动之间也未形成不可逾越的障碍。
皮雷纳(Pirenne)曾将整个荷兰描述为安特卫普的郊区,我们也可以将整个英格兰描述为伦敦的郊区。昔日有很多旅行者都暗示了这层意思,他们在伦敦等城市出出进进,然后来到农村,却没有感到如入两重天的震惊或诧异。倘在中国、印度、俄国或欧陆各国旅行,他们肯定会产生这种感觉。
如果我们跟随布罗代尔的思路并同意他的看法,认为“货币是一个活跃的、决定性的因素;……货币等于城市”,那么,整个英格兰正是一个大城市,因为它很早就被全面整合到了一个货币经济体(a money economy)之中。”奇怪的是,这个古老的店主之国并没有一个单独的“布尔乔亚”阶级,因为每一个英格兰人在某种意义上都是布尔乔亚阶级的一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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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切也可以换个说法:英格兰从来不是一个农民社会。以13世纪的古老修道院和农业论文为例,它们无不体现了一种赚钱、投资、存钱、理性计算利润、资本流动的态度,一定会让亚当·斯密拍手称快。
英格兰用它的财富建成了一批中世纪全欧洲最宏伟的主教大教堂(cathedrals),这些财富的来源,是上述古老的市场体系,以及羊毛贸易带来的丰厚利润。整个英格兰基本上是一个大“市场”,其中鲜有障碍,水上交通发达,雇佣劳力无处不在,有着规范的和严格监控的价格机制,行会和同业组织遍地开花。乔叟在14世纪的《坎特伯雷故事集》(Chaucer,Canterbury Tales)中描绘了一个社会,不仅涉及它的各行各业,而且涉及它的观点态度,那个社会我们一望而知,是一个现代资本主义社会。乔叟的角色中没有农民,他的朝圣者们讲的故事中也没有显而易见的农民。
这也要归因于一套复杂的法律基础,连同它所支撑的抵押、银行、贷款、金融业务等等。我们可以看出,几乎每一个英格兰人都在外面赚钱。在这个背景下,英格兰银行、东印度公司、伦敦证券交易所(the Stock Exchange)等许多伟大的建制涌现出来,并在嗣后的几个世纪承载了英国向海外扩张的重量。所有这一切,正如韦伯所言,都是基于一种法律体系,包括各种日耳曼式的法律谋略(Germanic legal devices)、普通法、信托会(trusts)、 法律虚拟体(legal fictions)。有了这个法律体系的支撑,英国在工业革命前夕已经开始变成世界的银行家(the Banker of the Wor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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