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一致认为,尽管完全民主制(full democracy) ——取每一个有资格的成年人都有一份选举国家领袖的投票权之意——仅有不足100年的历史,但是民主政府这一现代理念却是几百年前在英格兰诞生的。与民主政府理念密切相关的是,人们认为国家与公民之间应当保持权力制衡(balance of power),并觉得自己拥有思想、言论和结社的自由权,也就是我们所称的现代自由(modern freedom)。
不过,我将要使用的“民主”一词,主要不是指一种投票形式,而是指一种泛义自由:自由地言论,自由地行动,自由地参与对自己生活的管理。13世纪的百科全书《物之属性》已提到自由在英格兰十分普及,它认为英格兰人在13世纪中叶拥有举世无双的自由,是一群“经常能够快乐和嬉戏的人,是思想和言论都很自由的人,但是他们的双手比舌头还要灵巧,还要自由”。
19世纪中叶,泰纳从他的法国立场注意到,“英国公民享有言论和结社的充分自由”。但是他也意识到实现这种自由有多么困难,故而他写道:“几乎整个欧洲都试图采用或确实采用了英格兰的制度……但是请看结果是什么:在希腊是怪诞的,在西班牙是可悲的,在法国是脆弱的,在奥地利和意大利是不确定的,在普鲁士和德国是不充分的,仅仅在荷兰、比利时和斯堪的纳维亚诸国是成功的。”原因在于:“一个国家的国体(Constitution)是一个有机现象,犹如一个生物的身体构造。因此,国体仅为一个具体国家所独有,其他国家不可能效仿,惟一能做到的只是照搬它的外表。因为在国体之下,在机构建制、权利法案(bills of rights)和官方史书(official almanacs)之下,蕴藏着一揽子理念、风俗习惯、民族性格、阶级特性—各阶级分别有自己的立场,阶级之间又有交互感情。简言之,在看得见的树干和树叶之下,深藏着一整套看不见的根,虬须错杂,枝杈横生。正是这些根养活了并滋润了这棵树,如果你栽种一棵无根之树,它会枯萎,会在第一场风暴中倒下。我们羡慕英国政府的稳定,但是这种稳定是一颗终极果实,是无数鲜活的须根牢牢扎进整个国家的土壤之后,最终绽放的美丽花朵。”
下面我将描述另外几条“鲜活的须根”,或日民主制的深刻根源。权力斗争的故事贯穿着英格兰的整个历史,这里仅举几例。在1585年的《论吾国》(The Discourse of the Common Weal)中,作者使用的术语是“common weal”,亦即“common wealth”,而不是一个表示绝对君主制(absolute monarchy)的术语。”书中提出:“英格兰人历来是,当前仍然是一国自由的人民,鲜有其他国家,或绝无其他国家存在着此种人民。”
17-18世纪,法国人访问英格兰时注意到了一个异常表征:“英格兰人完全可以自诩比其他民族拥有更大的优势,因为在英格兰,人人都是自己的财产的主人,人人都可以过一种不受权贵们控制的生活,如果他愿意的话他甚至可以不认识他们。”
伏尔泰写道:“英格兰人是世界上惟一能够反抗国王,从而给国王权力设限的国民,是惟一通过一系列斗争而最终建立了一种英明政府的国民。在这种政府下,国君(the Prince)拥有做好事的一切权力,同时却被限制了做坏事的一切权力;在这种政府下,贵族(nobles)伟大而不傲慢,虽然他们手下并无封臣(Vassals);在这种政府下,人民非常清醒地参政议政。”
孟德斯鸠十分清楚法国专制主义的淫威,他认为英格兰的法律和习惯与欧洲其余地区判然有别:“英格兰的法律不为某一个人量身定制,而无视另一个人;因此人人自视为君王。事实上,这个国家的人彼此之间与其说是僚臣,毋宁说是盟友。”他还说,在英格兰,“没有一个臣民(subject)害怕另一个臣民;全体国民都感到自豪,因为国王的骄傲仅仅建立在国民独立的基础上”。
卡尔·雅斯贝尔斯(Karl Jaspers)在“二战”期间曾因犹太人身份坐牢,他对政治自由持久战的结论是:“政治自由理念的某些决定性要素是在西方演化出来的(主要发源于英格兰和美国,法国大革命以后又从英、美两地输送到了法国和其他国家,继而又在启蒙运动时期被康德等人从哲学上升华。”后来他又细述道:“如果我们打量世界历史的进程,我们会发现,人类的政治自由非常罕见,实际上是一种例外。大多数人和大部分历史是缺乏政治自由的。雅典、罗马共和国和冰岛属于例外,而最伟大、最有效、最强大的例外是英格兰以及嗣后的美国,从这里生发了一种影响力,最终使欧陆各国获得了自由,但是并未充分获得,而且缺少一种每时每刻深思熟虑地主张自由的活力。”他将政治自由至少追溯到了12世纪:“经典的政治自由是将近700年前在英格兰发端的,它给所有国家至少指引了一个方向,也给许多国家树立了榜样。在这个思想一政治基础上,自由在美国再度复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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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克维尔的核心论题之一是中央化(centralization)和去中央化(decentralization)之间的悖论或冲突,他发现,英格兰和美国采取的是中央化和去中央化的混合体,而不是非此即彼:“在立国的过程中,有两个缺点需要规避。一是社会组织的全部力量集中于一点,一是分散到全国。两种方案各有长短。如果将一切都捆扎成一个包裹,则一旦散捆,一切将四分五裂,国将不存。而在权力分散的地方,行动显然受到阻碍,不过各处都将拥有力量。”
托克维尔意识到,权力和司法的中央化是现代国家的要素。首先他谈到权力的中央化:“在英格兰,政府的中央化发展到了极致,国家的活力紧凑得犹如一人,它的意志可将广大群众推人行动,可将全部权力转向它愿意的任何地方。但是,尽管英格兰在最近50年做成了许多伟大的事情,却从未将其行政中央化。”司法体系也必须中央化:“英格兰人是第一个想到要将司法(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中央化的人民。这项起源于诺曼时期的创新,应当被算作这个国家在文明和自由方面进步较快的原因之一。”但是另一方面,行政却应下放到地方:“英格兰是个去中央化的国家。我们有一个政府,但是我们没有中央行政。每一个郡县、每一个城镇、每一个教区各自照料着自己的利益。”
由于去中央化,英格兰避免了官僚机构膨胀的危险,而法国却曾深受其害,因此托克维尔写道:“热衷于担任公职,依靠公共财政生活,这在我们法国可不是一种仅限于哪一个政党的疾病,而是一种全国性的严重慢性病,它是法国社会实行民主国体(democratic constitution)的后果,也是我国政府过度中央化的后果;这是一种危害了一切过往政府,还将危害一切未来政府的暗疾。”但是反观英格兰,中央化和去中央化的平衡导致那里产生了惊人的力量、自由和财富。
英格兰人随时准备把冲突拿到各大法院去解决,但是他们喜欢自己断案。托克维尔注意到:“英格兰人强烈反对让政府替他做事,哪怕做得再好;他的反对态度只是表示他想自己来做。这种喜欢当家作主,甚至不惜做蠢事的狂热,是不列颠种族的最基本特点:我宁肯把自己的田犁得乱七八糟,也不把犁铧让到政府的手中。”我们法国人在私生活中倒有几分类似想法,但是英格兰人在市政生活(municipal life)中也将此发展到了极致。”
托克维尔看出,一种独一无二的政治体系业已诞生在这个岛国,而且传播到了美国。选举议员只是此种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这是一种地方政府制度,它使得每一个教区变成了一个几乎完全自治的(self-governing)共同体。托克维尔的朋友博蒙特力劝他在英格兰旁听一次教区委员会(vestry)会议。“一个人必须参加教区委员会会议,才能判断何等巨大的自由能够与不平等联袂而行。借此他还能看到,最寂寂无名的英格兰公民以何等独立无羁的语言向贵族领主表示反对,虽然他瞬间之后就会向这位领主鞠躬致敬。诚然,他不是后者的同等人,但是他在自己的权利范围之内像后者一样自由,而且他本人对此一清二楚。他的权利是一份讨论本教区利益的权利,他运用起来不仅自由,而且得当,有时甚至很天才,实在令人惊奇,因为这位发言者的一双糙黑的手和一身粗陋的衣裳表明,他只是一名工匠或一名最底层人物。英格兰所有机构的总和无疑是一个贵族政府,但是英格兰没有一个教区不能独自构成一个自由的共和国。”
德雷舍尔说: “当时,教区是公众参政(public participation)的最基层单位,一系列对于共同体每一名成员来说生死做关的利益都汇集于此。在托克维尔看来,这是一种直抵社会大厦基层的完全民主制。”我们得知,托克维尔在笔记中写道,如果他本人是专制主义(despotism)之友,他会允许“国家的代表自由地【讨论】和平与战争、国家财政、国家繁荣、本国工业、国民生活等问题,但是我会不惜一切代价,避免同意一座乡村的代表有权利和平地集会,自行讨论他们的教堂维修问题和牧师住宅设计问题”
这不是什么新鲜结果,譬如说,不是英格兰1688年革命的结果。托克维尔注意到了1650年欧洲大陆与盘格鲁-美利坚(Anglo-American)体系之间的巨大差异。实际上他像孟德斯鸠一样相信,追本溯源,这种差异可以回推到中世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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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将这个论题追踪到历史的深处,让我们以梅特兰的眼光看问题,因为他曾通过各种原始史料,研究了英格兰法律和宪政发展史,并从中看出,自盎格鲁-撒克逊时期以来,尤其自12-13世纪法律改革(legal reforms)以来,英格兰在欧洲境内是一个最为中央化又最为去中央化的政体(polity)。在英格兰,一切正义来源于君王并集中于君王,但是可以委派较低级法院去代理,例如委派季审法庭(quarter sessions)和庄园法院(manorial courts)去代理。在军事方面,与欧陆不同的是,英格兰全体臣民的首要效忠(prime allegiance)归于君王,而非归于他们的领主:“军事服务只献给君王,正是这一点,把英格兰的封建制变成了一种截然不同于法国封建制的东西。”
就地产法、军事和税制而言,英格兰这个四面环海的小国是全欧洲最中央化和最封建化(feudalized)的国家,但是在其他方面,它又是最不封建化的国家。英格兰的土地法颇为奇特:“如果说封建制只是纯粹的地产法,那么英格兰是所有国家中最十足的封建化国家。”但是,由于全体臣民的首要效忠归于君王,而非归于他们的顶头领主(overlords),在这个意义上,英格兰又是最不封建化的国家。可见英格兰拥有一种“高度中央化的封建制”,迥异于法国的封建制。“如果我们谈论封建制,我们必须怀有一份充分的理解:法国的封建制迥然有别于英格兰的封建制。……如此一来,这个说法在我们眼里变得如此空泛和模糊,以致我们完全可以认为,英格兰是所有国家中最封建化的,或出于上述理由,最不封建化的国家。征服者威廉(William the Conqueror)引进了,或出于上述理由,镇压了封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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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世纪以前,一种既集中又下放(devolved)的混合权力体系已在英格兰运行了500年,16世纪以后又扩张到世界其他地区。这是一种间接统治(indirect rule)体系,亦即利用当地的力量施行统治,中央不直接干预,而将权力委托给当地“领袖”去代理。这种体系在后来的一两百年凝聚了一望无际的大英帝国,靠的只是稀薄的官僚和寥寥的军队——他们被赋予了代理权力(delegated powers),可以课税、处罚和解决争端;他们得到伦敦中央权力的支持,并向它报告。
这种体系主要建立在一种“想像”之上——想像民主确以某种方式存在。当然,在这种体系的发展史上,有90%的时间是将大多数人口排斥在外的,包括所有的妇女、所有那些不属于40先令自由土地持有者(forty-shilling freeholders)的人,或其他任何一种经济门槛(financial bar)之外的人。而且,政治活动很容易腐败,投票人很快发现自己时常生活在托克维尔所说的“民选独裁制”(elective dictatorship)之中,那里有一大套政策呈现在他们面前,其中有一些他们可能并不赞成,却不得不投票表示从整体上赞成,然后就听凭那些被他们选举出来的人随心所欲了,这些人很可能问都不问他们的意见,便改变主意,或发动一场战争。
但是说到底,英国体系,无论是在帝国时期的印度实施,还是在英国本土实施,总是倾向于鼓励民众参与地方问题的讨论,用当代流行语来说,是鼓励民众对那些影响一个人日常生活的问题或多或少“当家作主”。这种体系在英国有力地运行了好几百年,至今仍在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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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格兰有一个最关键的特点日益将它和欧陆国家区别开来,那就是王权(royal power)的性质。8-13世纪,在欧洲大陆上,国王、贵族、城镇、教会之间纷争不断,最终是君王胜出。君王在绝对主义的罗马法的支持下,成为了权力之源和权力之泉,既,神圣又绝对。虽然英格兰有些统治者巴不得跟风,约翰王、查理世和詹姆斯二世甚至牛刀小试,但是他们均未得逞。
梅特兰断然声称, 1215年的《大宪章》(Magna Carta)强化了英格兰的宪政立场,他写道:“国王可能犯错;他可能违法;他低于法律,尽管他不低于任何人,也不低于任何法庭。但是如果他低于法庭,那也是完全可以想像的。”正如英格兰社会各阶级之间没有法律区别,同理,“国王的各项权利(rights)只是在程度上而非在性质上被认为与其他人的权利有区别”。《大宪章》不是在发明这一点,而是在重新确认这一点,那些支持人们推翻查理一世和詹姆斯二世的律师也是在重新确认这一点。就《大宪章》来说,“一言以蔽之,它意味着国王现在和将来都低于法律”。
英格兰权力体系的核心观念是认为人民与统治者之间签订了一项政治契约。于是英格兰的封建制变成了一种契约体系:贵族领主做自己该做的事,他们的下属也做自己该做的事。如果双方的任何一方违反了这种默认性协议(implicit agreement)中的条款,契约便终止了。15世纪中叶,王座法院院长约翰·福蒂斯丘爵士(Lord Chief Justice Sir John Fortescue)与青年时期的亨利六世国王暂时流亡法国,他在那里如此教导亨利六世分清法国与英格兰之间最主要的政治差别:法国是绝对君主政体,一切法律源于国王,人民是国王的臣民;英格兰是有限君主政体(limited monarchy),立足于人民的自愿默许(voluntary acquiescence),国王本人像他的本国同胞一样受制于同一种法律。英格兰是一群自由人通过互相立约而组成的一种协会。福蒂斯丘解释说:“我确已明察,从不曾有任何一个民族像这样自愿决定组成一个王国,而他们惟一的意图是:由此能比先前更加安全地生息,享受自己的财产,得免于他们所担心的各种祸患和损失。”这便是民主制的要义,约翰·洛克描绘了它的蓝图,孟德斯鸠则加以细化,后来它又为美国的民主制奠定了基础。
这种体系的终极果实给伏尔泰和其他18世纪的访英人士留下了强烈印象。最热心的访客之一是索绪尔,他抓住了英格兰的很多特点,首先他注意到广大人民对于自己享受的自由是多么心满意足:“依我看,英格兰无疑是世界上被统治得最为幸福的国家。”以文学为例,他相信,英格兰繁荣的文学景象“是在政府提供的自由之中孕育的,英格兰人对这种自由深感自豪,因为他们珍爱这份礼物胜过珍爱生活中的任何乐事,愿意牺牲一切去维护它”。
其次,索绪尔注意到权力在英格兰的有限性质:“英格兰被一位国王统治,而国王的权力受限于英明的、审慎的法律,并受限于议会——这个议会的结构是,教会贵族和世俗贵族(lordsspiritual and temporal)组成上院,人民的代表(people's deputies) 组成下院。未经议会许可,国王不得征收任何新税种,不得废除基本人权(privileges),也不得制定新法律。”他发现,英格兰权力的神髓是,它像一场足球赛一样,不争斗就不运行;必须有两方对垒,有辩论,有分歧才行。
恰如我对学生时代运动场的记忆:如果我队处于颓势和下风,一名优秀选手就会上场增援我们。索绪尔继续论述道:“许多精明的政治家,既不受愚蠢偏见的蒙蔽,也不受个人私利的蒙蔽,坚定地认为这种形式的政府是世界上最好的政府,有时他们甚至故意和弱势群体站在一起,为的是给这个国家保存一种健康的平衡。”分界和分立不仅存在于前文所议的政治领域与其他领域之间,也存在于政治领域之内,从而给英格兰人提供了空间和自由:“虽然很多人认为英格兰的分党结派是一个不幸,但是也有很多人持相反意见,认为多党派有助于维护人民的自由和基本人权。”
这确实是一场竞赛。人们有权利表示不同意,也有权利为他们认为公平的事物而战斗。不应当有任何一个集团至高无上,而应当有永不停息的竞争。古老的元素被允许保留下来,继续与新的元素共存。征服者必须宽待被征服者,国家必须接受多党竞争。詹姆斯·斯蒂芬是19世纪后期的政治理论家,他抓住了这种不息斗争的精神: “从学童的游戏,到公共生活的重大纷争,乃至17世纪那样的全须全尾的内战,我们生活中的每一个事件都是一场斗争,其间,我们认为自己有责任竭力取胜,有责任不失公平地对待敌手,战败时有责任老老实实地接受比分,但不放弃下一次鸿运高照的希望。斗争必须存在,否则生活将无所倚恃,但是我们应当遵照我国的习惯,像堂堂男儿那样去战斗,心底里仍将对方视为友人,而不要给我们斗争的主旨附加一种夸大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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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乎一切农民文明都有横征暴敛的赋税。统治者对任何东西都课税——只要他们觉得人民庶几可以承受。因此财富一旦被统治者侦缉出来,即刻危在旦夕。赋税和强摊硬派的纳贡是普遍现象。关于农民文明严酷而专断的税制,已有大量的文献予以论证。
例如1599年,约翰·艾尔默,即后来的伦敦主教,描述了他旅居法国十年间目睹的惨状:“法国农民的终身所得可以毁于一旦,因为只要打起仗来(他们是无时不战),王军便要入驻这可怜虫的寮舍,将他所有的一切吃尽喝光。……这可怜虫从未到市场卖过任何东西,即使有物可卖,将近一半所得也必须纳税。他吃不上猪鹅鸡禽,但是必须为此缴纳一定的税款,以备万一哪天买来品尝。噢,不幸的悲惨的人啊,生活在如此的重轭之下!”艾尔默诉诸的对象是英格兰读者,他们却是幸运的:“你们一生之中只有两三次奉召报国,且能领取津贴或军饷;法国人却是日日纳税,无止弗休。”
先于艾尔默100年左右,约翰·福蒂斯丘爵士也曾在法国旅居若干年,而且也记叙了政府军对农村人口的压榨:“法国没有一个村庄能够幸免于这种悲惨的灾难,每年必遭王军掠夺一到两次,从而沦为赤贫。”王军的掠夺,加上盐税之类的苛捐杂税,导致法国农村居民陷入极度贫困,一如福蒂斯丘放眼看去的那样。比较起来,英格兰农村居民身在人间天堂,这里既没有横征暴敛,军队也不入驻民舍,政府也不征收国内税(internal taxes),因此“王国的每一个居民都可随意享用自己的全部土产和畜产,并随意享用他依靠自身劳动或雇工劳动,从水上或陆地所得的一切利润和商品”。
亚当·斯密相信,财富增长的三要素之一是“便利的税收”(easy taxes)。有人将此解读为“低税收”(light taxes),但这不是亚当·斯密的意思。亚当·斯密一定非常清楚,在西方世界,英格兰人是税负最重的(the most heavily taxes)国民, 富裕的英格兰人通常比其他国家人民交纳的税款要高得多。莫基尔最近写道:“尽管——也许该说‘正因为’——他们的政治制度非同凡响,英国人却不喜欢低税收,反倒喜欢高税收。整个18世纪,他们的平均纳税额比世界上任何国民都要高得多,只有荷兰人可以匹敌。但是这种税负从未导致严重的政治危机。”1715年政府征收国民收入的10%为税费,1810年征收到了18%。
亚当·斯密所谓“easy”指的是另一种东西,它预示了现代税制的诸般原则。其中第一个原则是平等:“每个国家的臣民都应当为维持政府而纳税,并尽可能做到与各自的能力成正比,也就是说,与他们在国家保护下各自享有的收入成正比。”史上的英格兰在极大程度上做到了这一点,诚然,富人纳税不高(不过他们要按一定比例缴纳遗产税),但是他们从来不逃税。至于穷人,英格兰的税制给予了他们一定程度的保护。
莫基尔阐明,税负往往最沉重地落在庞大的英格兰“中间阶层”的头上,而不是落在极富者和极贫者头上:“在18世纪的大部分时间里,进口税(customs revenue)和国产税(excise taxes) 大约占到国家税收岁人的三分之二。但是这些税种的递减性极强,因此相对说来,富人和议会所代表的权贵们纳税较低,尽管其中很多人显然是这类消费的受益者。然而,不同于法国贵族和西班牙贵族的是,他们不能免交这些税种,他们只是比我们认为公平的比例交得少一些而已。”
中产阶级的负担与日俱增,又因为“国债”(national debt)的发行而体现为一种新的负担形式。所谓国债,是说大批公民信任政府并借钱给它—这是英格兰特有的局面:“18世纪中叶,大约5万名个人持有国债,其中许多人位于伦敦,形成了一个安全守护伦敦利益的强大集团。英国赋税中一个不成比例的巨大部分是由中产阶级缴纳的,他们既不是贵族,也不是贫民,但在1700年已是一个庞大的群体,并在整个18世纪不断壮大。这个阶级庞大到足以支付别人决定从事的昂贵无比的战争。他们确实支付了,不过,与其说他们是通过被征税而为战争买单,毋宁说他们是通过被征税而为战争所花的钱还债。”
亚当·斯密提出的第二点是,税收必须有定则,也就是可预见,不随意(predictable and not arbitrary)。“纳税的时间, 纳税的方式,征收的数量,无论对于纳税人自己还是对于每一个其他人,都应当清清楚楚和一目了然。”英格兰似乎也做到了这一点。
第三,亚当·斯密写道:“每一笔税款都应当依据纳税人缴纳起来可能最为方便的时间和方式而征收。”我们觉得亚当·斯密还可以进一步展开说:应当对非必需品课税,而不对穷人在艰难岁月中因为纳税而可能买不起的生死攸关的必需品课税。莫基尔指出,“英国政府能够对公民课以重税,却不会引起一场抗税起义,甚至不会引起民怨沸腾,其原因有多种合理解释”,譬如可以解释为“议会不对最基本的生活必需品—面包—课税”。
莱恩也曾解释英格兰的税收政策:“我们英格兰不对劳动阶级征收直接税(direct taxes)……也不对他们征收欧陆各国那种贸易税(trade-tax)。在我国,任何一种定义的住房税、窗户税、收入税、财产税、估定税(assessed tax)等等,也从来不会落在劳动者头上,甚至不会达及零售商、手艺人、师傅、熟练工,或小康的工人;它们只达及下中产阶级,而非下层阶级。下中产阶级人士对公共税收的贡献,是对他所消费的物品征收的高额间接税(indirect taxes)。他的茶叶、烟草、麦芽酒、烈性酒,以及他消费的每一种奢侈品,都被课以重税……一个人在何种程度上避免这些税种,与他的朴素、节俭、克制习惯成正比。”
最后,赋税还应以经济上高效的方式征收,尽量不在征收过程中被吸走。英格兰做到这件事,靠的是一个现代的高效的税收体系——或许是欧洲出现的第一家。正如莫基尔所言:“同样有趣的是,以当时的标准衡量,英国的收税方法是高效的,因为其赋税由一个专业的管理机构征收,不再包租给私人机构——后者在欧洲成为了无尽的苦恼之源。”
而且,英格兰征得的税款有很大一部分以服务形式返还给了个人,例如通信、教育、海防、帝国防卫。因此可以说,一个“现代的”、资本主义的税制几百年前已在这个文明中就位。更有甚者,赋税必须得到主体纳税人群,即议会所代表的上层和中层阶级的同意方可征收。美国殖民者之所以大声疾呼“无代表权则不纳税”(no taxation without representation),就是基于他们将自己的地位与母国相比较。
最后有必要指出,税收的很大一部分由地方一级管理,用于当地的服务,如济贫,或建设地方铁路和桥梁,管理税收的人是当地居住的中产阶级、绅士、约曼和普通公民,他们收税的方式和支付当地之需的方式,与当代市政税(council taxation)大致相同。
由此可见,亚当·斯密当作一种理想而提出的大部分观念早已在英格兰实现。没有太多反对,也没有明目张胆的逃税漏税,这种税收制度给英国政府也给地方共同体的福利设施筹得了巨款,从而为现代社会和现代经济的发展发挥了关键作用。它的根扎在中世纪的英格兰。它迥异于当时世界上任何地方的任何税收制度,惟一可能的例外是荷兰。税收是一个很好的指数,能够反映一个社会其他多方面的情况,例如,是信任成风,还是相反——腐败成风。权力关系的性质如何?各阶级的人数和财富是多少?非凡的税制既预示了也大力促成了一种在英格兰诞生的公民社会和民主制度。
世界上的广泛趋势是,家庭逐渐发展成政治权力的终极单位。社会各阶层都以家庭为单位而运作。在一个家庭的内部,家长通常对家庭的其他成员,包括妇女、儿童、弟弟等,拥有父权式的、几乎全盘的权力。家庭成员不是某个国家的公民,而是一个国王(即父亲)的臣民。绝对君主制和家庭之间基本上可以画等号。
每一个家庭都变成了一个与其他家庭对埒的政治单位,这种趋势被描述为“超道德家庭主义”(amoral familism),譬如地中海诸国的情况即如此。在那里,家庭内部的忠诚(loyalties)无比强烈,家庭外部的忠诚少得可怜。对亲属的忠诚远远超过了对非亲属—包括对政治权威—的忠诚。这种世界充满了夙仇(feuds)和分裂,充满了家族之间和王朝之间的纷争,在《罗密欧与朱丽叶》、司各特小说和很多文学作品中,都有著名的刻画。
在更高层,贵族或酋长(chiefs,如在苏格兰氏族体系 [clan system] 中)拥有极大的权力,形成了强臣(over-mighty subjects)天下。政治权力通过血缘关系而散开(decentralized) 和流动。这种世界属于强臣,属于黑手党,属于结成裙带的歹徒强盗,属于偏袒徇私的庇护关系和虚构亲属关系(fictive kinship ties)。
如果我们转而检视那些论述13世纪以降英格兰情况的文献,政治权力看上去又在多大程度上吻合家庭关系模式呢?实际上,在一个英格兰家庭的内部,权力不是父权式的,相反,妇女、儿童和佣工,如洛克所言,都与户主形成一种契约关系。户主是一位有限君主,受制于法律,他绝不拥有买卖、生杀予夺、无限惩罚的权力,也绝不拥有个人财产权;这些东西只有在罗马法的父权(patria potestas)中才能找到。
再看下一层,我们发现英格兰村庄政治的基础也不是家庭纽带。这里没有家族夙仇集团,没有黑手党,没有世代相传的不可弥合的分裂。亲属的庇护即使在父子之间也很不发达,遑论远亲之间。政治义务(political obligations)直接献给国家,而不是献给近亲。一般说来,军队的招兵、政党的招募、政治选举、政治职位的任命,都以非亲属关系为基础。地方政府职位、治安推事(Justices of the Peace)职位、教区警官职位的递嬗也不以亲属关系为基础。
很多社会将教父教母关系(dparenthood)用作一种建立准亲属关系的机制,借以结党营私,但是这在英格兰很不发达。相反,英格兰发展的概念是个人本身担任政治单位,个人独立于家庭,享有各项属于他自己的权利。事实上在英格兰,政治权力之源最终在于经济:任何一个拥有足够财产的男性都有一份投票权。但是一切政治权力又受制于法律。
归根结底,我们不妨说:在英格兰,政治权力主要来源于财富,并且独立于亲属关系。一个英格兰人的同盟不以亲属为主体,而以他的交换对象和合作对象为主体。他通过非亲属的庇护,通过他在学徒期的师傅或在学校里的老师,找到自己的道路。这是一个不以家庭为政治基础的大型社会的罕见案例。在现代民主制的发源地,有一个关键的表征,那就是政治空间(politicalsphere)奇特地分立于其他空间并形成制度,同时家庭主义又全然缺位,每一名个人无论拥有怎样的家庭背景,皆被视为享有平等的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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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下放的政治体系,连同充足的财富,再加一种独特的资本主义个人主义体系,共同产生了一个副作用:导致了全世界第一个国家济贫制度(national poor relief system)的发展。在许多欧洲国家和其他国家,帮助穷人是宗教慈善机构或个人慈善家的事情。但是英格兰的《济贫法》(Poor Law)与众不同,世上没有任何其他国家拥有英格兰这种有条不素的强制性(compulsory)济贫制度:“如果说18世纪英国的政治制度具有任何惊人的、独特的表征,那就是《济贫法》。……较之任何其他国家的《济贫法》,英国的《济贫法》要慷慨得多,包容范围也广泛得多。1834年,英国财富的再分配——从有钱有势者流向极贫者——非常可观。它与其他18世纪欧洲济贫制度的不同之处在于,它的资金来源不是志愿者的捐助,而是一支地方税种,即济贫税(poorrate)。英国制定《济贫法》的部分动因是对穷人的真心关怀,尤其是对那些显然并非因为本身过失而致贫的人,譬如孤儿、残疾人、老人在18世纪末和19世纪初,《济贫法》涵盖了英格兰人口的10%-14%。
结果足令外国人惊诧。18世纪初,普雷沃神父(Abbé Prèvost)写道: “在英格兰的所有城镇和村庄,你都能看到为病人开设的医院,为穷人开设的济贫所,为老龄男女开设的养老院,为教育儿童而开设的学校,一句话,那里有千万座纪念碑在展示宗教虔诚和爱国热情。”这套系统需要成千上万名志愿者的加人:为了组成这个早期福利国家,他们心甘情愿地为自己的村庄或城镇奉献时间和金钱。西蒙德写道:“英格兰自由的奇观之一是,无数志士在每一个城市和乡村为公共事业而尽力,公民的职责和义务塑造了他们的思想和性格。”
罗什福科注意到,只要一个人有权利在一个教区定居,换言之,只要他在那里住满了一年,那么,“如果他患病——无论历时多久——且无力支付,这份定居权将使他有资格接受治疗;如果他陷入贫困,他将有资格得到照料;当他年老时,他将有资格得到援助。英格兰的这类援助非常慷慨,一旦给予了受援者,受援者就不再有继续工作的必要,立刻从贫困走向了闲适”。凯姆斯在同一时期指出,供养穷人导致了一个悖论:“尽管英格兰给穷人的供养比任何其他国家都更充足,乞丐却在这里大肆泛滥。”早在中世纪,英格兰的救济制度已在教区一级运行,及至16世纪伊丽莎白女王治下,救济制度进一步统一化和制度化,济贫税和济贫所也渐成体系。
不难看出这种救济制度与英格兰的家庭结构是多么匹配。当今有很多国家的人也正在发现,由于高度的社会流动性和地理流动性,家庭不再是生产和消费的基本单位,一个棘手的问题随之产生——谁将照顾老人、病人或失业者?答案是,必须立下制度,由国家提供福利(welfare)和足够的退休金(pension)。这是现代社会的基本制度之一,而这种制度早在数百年以前——远远先于任何其他国——已在英格兰生根发芽。
或许有人担心,这样广泛的国家保障网络一定会让私人慈善事业枯萎凋敝,然而事实恰恰相反,私人慈善事业在美国和英格兰是一片繁荣。索绪尔写道:“这里的慈善事业具有若干特点:没有一个富人去世时不留下大笔遗赠;伦敦和农村的大多数教区都设立了医院、济贫院、养老院,还有慈善学校给儿童提供教育和衣食。”而且,不像专制主义国家常见的情况,在英格兰,那些为了改善劳工地位而结成团体的人不是被视为必欲除之而后快的仇敌,而是被视为合作对象:“在英国的雇主看来,工会也许是敌手,罢工又麻烦又费钱,劳工的加薪要求是无理取闹。他不喜欢这些事情,但是他随时准备直面它们。然而,在欧陆的雇主看来,工会是一个反对公共秩序和伦理的阴谋,罢工是一个忘恩负义的举动,劳工的加薪要求是一个毛躁小儿的不懂纪律。这些都是邪恶,我们跟邪恶没什么可商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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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特兰说得不错,英格兰的政治体系有着古已确立的连贯性。他的两大卷英格兰法律史能以1307年作为收尾,正是因为当时英格兰的法律、行政和政治框架已经确立。从那以后,这个框架作为一种内在本质而保持不变。
英格兰的历史上没有政治革命,因此英格兰的历史从未戛然中断。惟一一场根据某些历史学家的说法可称为“革命”的,是英格兰内战。但是在当时,人们并不认为它是一场革命,而是克拉伦登(Clarendon)所称的一场大起义(a Great Rebellion)。 换言之,它只是【一度】改变了玩家,而没有改变游戏规则。
托克维尔从大革命以后的法国打量英格兰,他强调说,英格兰的“革命”全然不同,因为它没有把统治者赶尽杀绝:“你们的那些传记作品证实了你的评论,即没有哪两样东西比你们1640年的革命和我们1789年的革命更不相像的了。事实上,也没有哪两样东西比这两个时期你们的社会状态和我们的社会状态更不相像的了。”英格兰的统治集团确实“分裂了,他们互相对立,他们互相争斗,但是他们从来没有退位(abdicate),一天也没有”。而且,英格兰的“革命”相对温和,不是一场阶级之战:“其结果恰如你的精彩描述:它的意图不那么大胆,它的行动不那么暴烈,它中规中矩,它温文尔雅甚至彬彬有礼,即使在动用武力的时候也表现得相当温和。”关于他那个时代的情况,托克维尔写道:“如果一个人将革命理解为一场暴烈的突变,那么,英格兰当前的时机似乎尚未成熟到可以发生此种事变,而且我有很多理由认为它永远不会成熟。”
来自德国的伯克哈特也发表了同样见解:“非常独特的是,我们在英格兰内战中找不到任何这类东西。它在当前的讨论中没有位置,因为它一刻也没有侵袭公民生活的各项原则,也从来没有扰乱国家的最高权力。”1688年的“光荣革命”也不是一场革命,相反,它是对一种较早传统的复辟,是对詹姆斯二世图谋的那种革命的抵制。因此,英格兰的发展史是一部渐进的、连贯的、进化性的发展史,是“变化的同一”(the changing same)。 它不像法国、俄国或中国的大革命那样,打从一开始就将一切涤荡净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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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格兰哲学家和史学家约翰·米勒概括了英国作为一个岛国的优势。他注意到“英格兰政府的命运不同于欧陆的大多数封建政府的命运”,并进一步指出:“詹姆斯一世登基以后,大不列颠由于拥有得天独厚的地理环境,所以无须对外国侵略怀有多少忧惧,又由于封建兵役(service of feudalmilitia)已经废止,所以消除了蓄养常备军的必要性。”他还评论说:“在近代欧洲封建君主制的鼎盛时期,英格兰由于岛国地理环境和远离大陆上的纷争而获得了安全,因此它的君主(sovereign)鲜有机会担任国家军队(national forces)的统帅。”
1603年,安全和力量进一步增强,因为“苏格兰的詹姆斯国王当上了英格兰的詹姆斯国王,国家获得了做一个岛国的好处,从此受到大海的保护。英格兰不再面临一个敌对的、好战的邻居,不再被迫备战和集中力量——这两个因素使许多外国政府走向了专制。有一次,一位英格兰军官祝贺毛奇(Moltke)缔造了并领导着一支神勇之师,然而这位德军总司令摇了摇头,回答说,德国军队是国家的沉重负担,只可惜漫长的俄国前线使德国非有这支军队不可。”
持久的自由有赖于一个国家的财富和实力。米勒清楚地知道,很多国家也曾试图缔造自由社会(liberal societies),但是邻国使它们的努力付之东流——意大利诸共和国是显见的例子。但是英格兰的面积不大不小,财富不多不少,刚好足以自卫,抵御了西班牙人以及后来法国人的征服企图。
英格兰的财富增长也应归功于它的地理位置。“当欧洲人有了到处从事航海的能力时,英国由于她与大陆的距离和她的岛国环境,获得了比其他大多数欧洲国家更大的优势:她拥有众多良港,能与全球各地自由交流。”同理, “她的岛国环境在国内贸易方面也发挥了同等的优势:海湾和河流在境内纵横交错,使大多数居民能从水运获益。”
英格兰的岛国状态也促成了一种与众不同的社会结构,即我在前面讨论过的一种奇特的贵族-绅士-约曼模式。泰纳指出,这意味着“英格兰的政府很稳定,因为英格兰有一大批人天生就是做代表的料”。在地方一级,民主制通过治安推事和陪审团制度而运行良好,故不须设立一个职业的官僚政府。上中产阶级管理着国家,他们性格刚韧,反对专制主义,有钱,有文化,人多势众。一个统治者要想强大,仅靠赢得贵族阶层的支持是不够的,他还必须赢得市民和绅士阶层的心。查理和詹姆斯两人都曾发现这些人是不容易威逼利诱的。如此这般,英格兰在一种权力既下放又集中的独特模式中发展。在这种体系运行了500年之后,它将同样的体系用来统治它的帝国便是顺理成章的了。
正如霍布森指出的那样,英格兰的种种优势一直持续到工业化时期。他写道:“在纺织技术的许多分支——尤其是缫丝和印染——之中,在陶瓷业、印刷业和其他制造业之中,欧洲大陆显示了更多的创造性天才和更多的技巧,若是以此推论,英格兰似乎没有理由能如此显著地超越她的竞争对手。”英格兰之所以超越了对手,他相信,一种解释是:“大不列颠的岛国性质给她带来了无量的优势:她的自然条件让她获得了制造业所需的原材料和外国进口的粮食,从而使她的居民成为了制造业的专家,而对于她的制造厂商,这里又有数量众多和种类繁多的四通八达的市场。”更重要的是,欧陆各国战乱频仍之时,英格兰却能免遭战争的破坏。因此霍布森提出:“决定英格兰领先地位的最重要因素是,正值新型机器和电机功率开始建立人们对新工业秩序的信心之际,欧洲大陆却政局动荡。正值克朗普敦的走锭精纺机(Crompton's mule)、卡特赖特的动力织布机(Cartwrigh's power-loom)、瓦特的蒸汽机大力改革英格兰的工业之际,她的大陆对手却让战争和政治革命消耗了自己的全部精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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