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性的关键是消除三种传统的强制合作手段:亲属关系、绝对主义国家(an absolutist State)和绝对主义教会(an absolutist Church)。但是,如果说现代社会有什么特别的话,那是它需要每一名个人为共善(general good)作出比以往任何时候更大的自我牺牲。怎样才能做到这一点?
答案不仅仅是分工(division of labour),即涂尔干所称的“有机团结”(organic solidarity),或亚当·斯密和曼德维尔(Mandeville)所说的市场机制(market mechanism)。分工也罢, 有机团结也罢,不可能生发一种至关重要的强烈感情,有了这份感情,人们才能把明智的利己主义变成对更大的目标和全社会利益的追求。
为了使协作活动成为可能—如在一支运动队或管弦乐队那样,必须成立各种各样的“人造”团体。托克维尔指出,英格兰人出于成事的需求而联合在一起,他们的旁支,美国人,更是有过之而无不及。“有鉴于此,更多的人感到了结社的必要,因为成事的渴望如今变得更广泛和更强烈了。”皮埃尔·梅特兰注意到:“法国人从家庭和国家的角度想问题,英格兰人倾向于从个人和社会的角度想问题。”换言之,英格兰的构成成分是个人,不是集体,但是同时,个人又通过不可胜数的社团(associations)构成了一个社会,名曰“公民社会”。
很多人指出,英格兰人天生喜欢组成俱乐部和社团。确实,英格兰人不仅给世人带来了种种团队游戏(team games),也给世人带来了形形色色的社团:俱乐部、男女童子军、救世军、牛津饥荒救济委员会、撒马利坦会、大赦国际、扶轮社、独立共济会,等等,不一而足。除此以外,我们还可以加上许多其他组织:政治俱乐部、皇家学会、英国学术院、工会、英国广播公司。它们都是英格兰这个结社文化(associational culture)中的结社性实体 (associational entities)。
仅就大自然和旅行这一狭小领域而言,贝利斯发现英格兰人创造了“无数生机盎然的产品:登山俱乐部、地理学会、游艇协会、滑翔联盟、植物园、动物学会、皇家防止虐待儿童协会、荒野协会、园艺委员会、环保协会、绿党、钓鱼俱乐部、风景画协会、动物解放信徒会、观鸟俱乐部、丛林野味俱乐部、四轮驱动车协会、南极学会、国际保护袋鼠协会”。
有些俱乐部不太正式,只是一群志趣相投的朋友相聚而已:“英格兰人总是围着餐桌做事情,他们在那里才感到最快乐和最自由。”有些俱乐部却是制度化的,例如长期以来英格兰各地涌现的政治、社交、科学、学术俱乐部。但是无论何种俱乐部,均未将个人接管下来;一名俱乐部成员,犹如一名运动队成员或一名管弦乐队成员,保持着一名成员应有的一部分自主权(autonomy),同时也和其他成员合作。
对于这种既保留个人自由,又充当团体成员的现象,托克维尔评论说:“经过思考,我倾向于认为:追求个性的精神是英格兰民族性的基调,结社则是人们感到无法独力成事时采取的必要手段。不过,追求个性的精神处处显身,在每一个方面都露出了峥嵘。”托克维尔发现,为了实现某种目标而加入社团是英格兰人特有的需求——与法国的情况迥然不同;这种精神“促使英格兰人汇聚众人之力,去实现我们法国人绝对想不到要以这种方式去抵达的目标。英格兰有各种社团,旨在促进科学、政治、娱乐、商业,等等。”
托克维尔发现了一个悖论:这类俱乐部一方面在某种程度上将人们的个性融为一体,一方面又非常排他。他指出:“譬如俱乐部,还有什么比一群个人联合起来组成一个俱乐部更好的结社例证吗?还有什么比俱乐部所代表的集体人格(corporatepersonality)更加排他的吗?同样的悖论几乎适用于一切民间社团和政治社团,如公司和市政府。”
他例外地被难倒了:“我不完全理解,为什么‘结社精神’(spirit of association)和‘排他精神’(spirit of exclusion)同时在同一国人民身上变得如此发达,而且经常结合得如此浑然一体。”但是,原因似乎非常清楚:身份认同和互相团结之所以产生,主要是因为设立了他人不得入内的象征性边界(symbolic boundaries)。
所谓“我们”和“他们”,一般情况下是指亲属团体或种姓团体与他人的区别。但是在英格兰,“我们”指的是足球拥趸,学院成员、飞镖队成员、商号成员、社交俱乐部成员组成的团体。英格兰作为一个古老国家,还拥有其他一些手段——例如阶级、地域等凝聚物——用来团结人群;而美国作为一个新生的个人主义和平等主义国家,这些凝聚物一概阙如,因此结社这个在英格兰极其重要的原理,到了美国变得更加重要。托克维尔指出:“英格兰人经常孤家寡人地干大事,相反,美国人做最小的事也要结社。显而易见,前者认为结社是一个强有力的行动手段,后者却认为结社是他们所拥有的惟一的行动手段。”
先于托克维尔100年,罗什福科已经发现社团在英格兰的重要地位: “英格兰的每一个郡县、每一个城镇、每一个乡村都有俱乐部。俱乐部可能是最健全的建制之一,而且证明了英格兰人普遍相信大家都是正人君子,更何况俱乐部还给乡村地区带来了益处。”131除了其他社团以外,他还注意到一种民间保险基金组织的存在,该组织是后来的建房互助协会(Building Societies)的前身: “令人称奇的是,就连农民,一种需要靠体力劳动谋生的非文化人,也对社会的诚实抱有足够的信任,愿意将一定比例的货币投入这种共同基金,坚信在突发意外的时候能从它得,是成立信托会了。一群又一群的受托人开始经营他们的事务,并得到了法律的承认。梅特兰指出,若无这个法律空子可钻,整个非国教世界早被碾成齑粉。可见宗教自由与信托会唇齿相连。耐人寻味的是,天主教会在英格兰至今还是一个注册信托会(aregistered trust),例如,天主教普利茅斯主教区(the Catholic diocese of Plymouth)被慈善委员会(the Charity Commission)注册为“慈善213227号”。
当时的英格兰,以及后来的美国,是宗教宽容和教派林立的国土,体现了私密与公共之间的关系是多么神秘莫测,乃至难倒了托克维尔,但他将此看作美国的一个关键表征。这些现象可用信托会这一妙策作出部分解释。而且,信托会的存在解释了一件怪事:如果你搜寻浩如烟海的普通法史料,“以期发现我国有哪些教会组织和教派组织(国教以外的教会和教派),你只会找到一点零零散散的线索”。是信托和衡平(equity)为英格兰和美国独特的新教宗派主义(Protestant sectarianism)提供了支撑。
与宗教自由息息相关的是经济自由。经济发展也同样需要一个巧计,使人们能够走到一起,在某种新型的风险事业中合作。那是一个需要新的保险措施的时代,当时,贸易商和制造商急需组成合股(joint-stock)组织并发行股票。信托法(law of trusts) 使他们的愿望有了实现的可能,因为该法允许合股组织和有限责任(limited liability)的存在。所有这类实体均为信托法所承认,但是它们并不从君王那里直接获得力量。它们是由一群个人自愿联合的自由结社。
梅特兰详述了两个案例。首先他回顾了17世纪末爱德华·劳埃德(Edward Lloyd)拥有的一家咖啡馆的发展史,在18世纪中期,这家咖啡馆被纳入了一个小型信托基金会,然后在1811年变成了一份1100人签字的信托书(trust deed)。伟大的劳埃德保险公司就是这样起家的。梅特兰的第二个案例是伦敦证券交易所(the Stock Exchange),他描述说,最初那只是一群人在一家18 世纪的咖啡馆里聚会,渐渐发展成了一个信托团体,及至19世纪后半叶,它变得又大又阔气,然后,有人在1877年提议,身为信托会这么多年以后,它也该变成法人团体了。“如此说来,伦敦证券交易所果真变成法人了吗?当然不,在英格兰,你绝不可能让不愿意法人化的人们变成法人团体,而伦敦证券交易所的成员就不愿意。”
从16世纪开始,英格兰许多极其重要的经济组织都以信托会形式发展,亚当·斯密从中看出了一个长处。新的经济事业,例如长途贸易,或海上保险,或新产品制造,是有风险的,因此个人需要保护措施,需要在一定程度上限制责任,需要互相保证。但是,如果由政府施予保护,则往往会采取垄断形式。斯密指出,天长日久,垄断很容易变成阻碍创造性发展的屏障。然而,信托会的本质恰好在于它们不是国家垄断集团(state monopolies),如果还有别人想建立一家海险公司或一家建房互助协会,现有的信托会是不能阻止他们的。因此,这种机制既给现有的信托会提供了保护,又没有禁止新来者入行。这就为一种有保护的竞争构成了理想的大环境,能在不限制其他个人的情况下使一群个人结成团体。若无信托概念,我们很难看出英格兰如何能在工业时代创造巨大的财富。
梅特兰涉及的第三个领域关乎社交自由和知识自由(socialand intellectual liberties)。他指出,思考英格兰问题的外国人一定会喟叹:“你们真是创立俱乐部的高手!”许多俱乐部在英格兰的政治、法律和社会生活中占据着中枢地位,例如,“每一位现任法官至少是一个俱乐部的成员”。梅特兰举出赛马总会(Jockey Club)为例:“我相信在很多同胞的眼里,英格兰最重要和最威严的审判所(tribunal) 不是上议院(House of Lords),而是赛马总会,从它身上,我们可以看出这类 Verein(俱乐部)是如何对局外人实施‘权限’(jurisdiction)的——他们大抵会用这个字眼。我不打算细说原委,但是赛马总会的发端似乎是:一群绅士组成了一个俱乐部,买了一个赛马场,即著名的纽马基特石楠地(Newmarket Health),再移交给信托会去代管,众位受托人有权决定谁可入会,谁不可入会。”赛马总会购买纽马基特石楠地时,“并未征求国王或国家的许可”。梅特兰还提到了“我们在铁圈球街(Pall Mall)看到的那些俱乐部和奢华会所”。英格兰的这类组织不胜枚举。
俱乐部也深度涉入知性活动,例如,皇家学会(RoyalSociety)、英国学术院(British Academy)和各种劳动者俱乐部在促进科学和学术方面发挥了无比重要的作用。梅特兰指出,“许多学术社团”,包括他本人创立的塞尔登学会(Selden Society)都是由信托会经营的,伦敦图书馆(London Library)等重要机构也如此。
最后一个被梅特兰认为十分重要的效应,是他所称的“社会实验”(social experimentation),我们不妨粗略地称之为发明创新:“总而言之,信托一直是社会实验的极其遒劲的工具。且举几个众所周知的例子:它(在实效上)使得土地所有者能够通过立遗嘱遗赠其土地,直到立法机关(legislature)终于不得不让步——而不是直到终于引起造反和镇压造反。它(在实效上)使得已婚妇女能够拥有财产权,并且是全权拥有,直到立法机构终于不得不让步。它(在实效上)使得人们能够组成有限责任的合股公司,直到立法机关终于不得不让步。可见信托手段不仅影响了个人,而且影响了各种人,包括已婚妇女、穷人(通过保护委员会、《济贫法》基金,以及慈善机构)、年轻人,等等。”令梅特兰印象格外深刻的是,信托能够保护已婚妇女的财产权,由此提高了她们的地位。总体说来,信托带来了灵活性和模糊性,从而带来了变化。“让我们看看吧,在一代又一代的英格兰人面前,展现了一片开阔的社会实验田,如果不是信托会满足了一个专横的法律要求,即任何财产必须有一个明确的所有权人,英格兰人不可能得到这片实验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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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如何解答托克维尔深感困惑的结社起源问题,梅特兰的见解很有启发性。将梅特兰的观点总结起来,我们可以说,大约从13世纪,英格兰开始发展成为一个具备了多种必要元素的社会:它拥有一个强有力的君王,以及一个议会统治集团,这是一个强固的中央,但是它的权力受到另外两个层级的制约,中间一层便是一大批非法人团体,在某种程度上也就是梅特兰所说的“无人”(nobodies),不过这些“无人”却是今天所谓的“公民社会”的精髓。秘密组织和反政府组织(黑手党、三合会等)是大多数政府的毒药,然而英格兰历来不需要这些组织。结社权——此项权利后来成为世界各地工会和工运的重头戏——不仅使英格兰人组成了各种社团,而且鼓励人们将精力投入公开的活动。
信托概念蔓延得越来越广,间接地导致英格兰发展成了一个信任和开放的世界,由此不仅为资本主义,而且为现代科学奠定了基础。梅特兰指出,这个表征在英格兰文明的发展史上实在太大,所以人们反倒视而不见:“在今日的英格兰,我们长期生活在一种“信任”的氛围中,它在我们身上发生的效应已化为我们的血肉,因而我们自己反倒不大可能察知。受托人……在我们中间是妇孺皆知,他已成为一个中心,辐射出各种类似的事物。”
信托会和人人互相信任是一个非常现象,却是英格兰的普遍现象。莱恩说得不错:“为了追求正确、公正和理性,人与人之间互相信任,互相依靠,由此创造了英格兰所依存的地基,滋养了各阶级的道德观,并深刻地影响了公众的是非观,即使位高权重者的行为也逃不脱公众舆论。”
他展开议论道:“人与人之间的信任,一种道德上的信任,是英格兰社会精神所独有的特点。它是英格兰人民的世俗宗教(lay religion),而且是一种高贵的世俗宗教。无论有没有订立专门的法律信约(legal covenant),承租人一代代稳坐在那里,虽无书面文件或租约,却从不疑虑地主或房东会不会拒绝或驳回其正当、合理、正常的要求。互相信赖对方的诚信,这个元素在英格兰的社会结构中,较之在任何其他国家,更加紧密地黏合了人与人之间、阶级与阶级之间的关系。”
整个体系建立在信任的基础上,英格兰人推定可信任性(trustability)处处存在,反过来,这种推定又创造了信任。“如果我请你担任我的受托人,或担任我妻子和儿女的受托人,并把土地转让给你,此时出现的不仅是一个法律所称的信托会,而且我确实在你身上寄予了信任。我实实在在信任你,我实实在在对你寄予了信心(confidence)、信念(faith)、信赖(reliance)。”在其他许多文明中,人们可不容易信任一个非亲非故的人,也不容易找到一个愿意担当这份看上去吃力不讨好的义务的人,因为,“受托人不仅被要求高度的诚实,而且被要求高度的勤奋”。公开而无私地为他人和为社会服务,这一广义概念与信托的发展密不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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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会的上述种种效应,连同前面几章描述的绅士形象和酒馆及俱乐部文化,构成了一套综合因素,共同提供了一种社会环境,使现代科学和技术得以发展——我们将在有关“知识”的章节中详加讨论——也使一个现代资本主义经济体得以成长。这个话题大有可说,但是这里仅限于征引乔尔·莫基尔的近期评论。
莫基尔写道:“俱乐部、联谊会、学会、协会形成了无数张网络,这些网络的出现创造了一个公民社会,在公民社会中,公共货物(public goods)由私人供应变成了现实,造成了一个我们不妨称之为公民经济(civil economy)的体系。……公路、海港、桥梁、灯塔、航运改良、排水系统、运河,都是以私人捐款而肇始的。……医院、学校、孤儿院、诉讼协会(prosecution societies)、慈善救济委员会,以及收费公路信托会、运河信托会,都是由志愿协会(voluntary associations)创建的。地方行政管理和地方司法也是由业余人士提供的。”
由于公民社会的发达,英格兰在一种无可比拟的程度上解决了所有社会面临的一个普遍问题,即如何建立公共信任和博爱(philanthropy)。莫基尔继续写道:“这种信任之能建立,得力于由酒馆、咖啡屋、客栈、联谊会、宗教共同体、共济会会所(Masonic Lodges)的长期成员构成的社交网络,也得力于一些与此类似的工商组织,商人和工匠在那里聚会,并交换信息和流言。在18世纪的英国,一个人要想做绅士,就必须善于社交,善于融入共同体。……换言之,非正式组织使社会能够高效运作,而如果每一个参与者……表现得既自私又不合作,就达不到这种高效。英国企业家远远不是残酷无情的自我主义者(egotist),而是一个共同的价值体系的重要成分。……典型的企业家在你认为他值得信任的时候干得最为出色。理想的绅士是没有职业的人,而且应当很慷慨,不为贪婪所驱遣。”
一言以蔽之,若不考虑公民社会的作用,就无法理解现代世界何以能在不列颠小岛上诞生和存续;若无信任和合作精神将英国个人主义的、流动的人民凝聚在一起,就不可能实现议会民主制(parliamentary democracy)所导致的政治融合,不可能实现一种举世无双的多元而宽容的宗教格局,也不可能实现技术创新和辉煌的科学成就,更别提运动、游戏、文学、艺术领域的成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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