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7月21日星期四

08:家庭、友谊和人口

在大多数农民社会,家户(household)担任着一家人共同的经济、社会、宗教和政治单位。其中,户主(head of thehousehold)既是家人与祖先之间斡旋的中保(mediator),又是家人的政治领袖和经济首脑;妇女处于从属地位,最初服从父亲,然后服从丈夫,寡居时服从儿子;个人不以其个体身份享有政治权利、经济权利或其他权利。

这种家户的特点包括:第一,对家户中的每一个人来说,宗教、经济等领域是重合交叠的,因此一个政治行为同时也是一个宗教行为;第二,不可能将个人与他所属的这个团体分开考虑,个人只是团体的组成部分,他的生存意义与整个团体密不可分;第三,家庭是社会的最基本组织单位(the basic organizational unit),个人通过家庭而获得救赎(redemption)、财富和权力。这种类型的社会,可在东欧、印度和中国找到它的原型(archetype)。

从这一极转向另一极,我们会发现,现代家庭最关键、最主要的表征恰好与之相反:家庭既不充当基座,也不担任政治、经济和宗教的组织者。家庭与社会分离,用社会学家的话来说,家庭丧失了原来的很多功能,被削弱到了主要只充当社会化代理机构(socializing agent)的地位。

“现代”社会的要义是,每一个领域彼此分立,因而家户的宗教功能消失了,家庭生产方式(the domestic mode of production) 也遁迹了。无论是一个家庭、一个种姓还是一个共同体,总之任何集体都不再高于一切,相反,个人变成了一个完整的社会缩影,赋有了属于其个人的各项权利和义务。他或她本身,凭自己的名分,成为了一个法律-政治-宗教-经济实体,而不再像先前那样,仅仅是一个大于个人的团体中的一分子。

在这种原子式的体系中,血缘纽带和地盘纽带变得荏弱了,实现融合的手段是货币、公民身份(citizenship)、契约、法律和情感。反讽地借用马克思的说法,人民获得了“解放”,不仅在市场上,而且在上帝和国家面前。

曾有人认为,现代家庭体系是从19世纪开始传遍西欧的,从那时至今逐渐传播到世界各地。也曾有很长一段时间,人们认为“现代”家庭体系,连同它的一揽子特点,是工业革命和城市革命(urban revolution)的产物,而在革命之前,世界各地都拥有一种旧制度家庭体系,无一例外。

***

然而在英格兰,大概是从盎格鲁-撒克逊时期开始,至少可以肯定是从13世纪开始,子女对父母的财产就没有自动权利(automatic rights)了。子女可以被父母剥夺继承权(disinherited)。英格兰不承认“家庭共同财产权”(family property),这里奉行的是 nemo est heres viventis(在存者无继承人) 原则。梅特兰对此有详细论述,他证明至少从13世纪开始,父母便可将财产留给他们喜欢的任何人;也就是说,只要父母愿意,便可通过赠与、出售或立遗嘱,剥夺全体子女的继承权。例如, 布雷克顿在13世纪初阐明:“一名继承人(heir)是一个依血缘对其先辈遗留之未处分(undisposed)财产具有权利主张(claim)的人;对其先辈已让渡的财产则不具有权利主张。”在欧陆各地主张保护亲属的权利之时,英格兰却摧毁了它。

在英格兰,一切财产属于个人,惟一的例外是,丈夫和妻子拥有某些共同财产权,男子去世后,未亡人可对财产取得某些自动权利,这在历史上叫作“寡妇惠予产”(free-bench andcourtesy)。除了此种情况以外,任何人打从降生之日起就必须自己养活自己,英格兰全然没有那种欧陆各地实行的“家族约束”(restraint of the line)制度,即直系后裔可以阻止财产持有人将家庭共有财产卖给外人,还可以要求分得一份。惟独英格兰不实行家族收回(retrai lignager),这一点,在梅特兰的著作和其他资料中有着大量的证据。

反之亦然。一名子女可以拥有自己的财产权,与父母无关,甚至可以为此而起诉父母。一名妇女也可以拥有自己的财产权,并起诉丈夫。人人都拥有独立的财产权,惟独丈夫和妻子在一定程度上“联合”拥有财产权。正如父母没有法律义务给子女遗留财产,子女也没有法律义务赡养年老的父母。事实上子女大概也不可能赡养父母:由于家庭共同所有权的缺位,子女很小就被送出家门了——去为进入资本主义市场而接受训练。

可见家庭并不安全。不安全的效应又被另一个只能在英格兰——以及日本——发现的特点无限放大,那就是长子继承制(primogeniture),即一种由头生儿子继承家庭主体财产的单一继承人制度(single-heir inheritance)。在实行家庭共同所有权的社会,全体继承人对财产拥有平等的权利,妇女也可通过嫁妆(dowry)习俗而拥有平等的权利。但是在英格兰和日本,有多种财产被认为是不可剖分的(indivisible),譬如,家庭农田(farm)或商号(firm)不应在全体继承人之间剖分。效应之一是,虽然在大多数国家,随着家庭人口的增长,资产(capital)被不断地剖分和再剖分,份额变得越来越小,但是在英格兰,主体地产或主体生意时常被传予惟一继承人。英格兰的做法使得资本能够保持下去,不会衰微。

第二个效应是,虽然实际上全体子女都可以被剥夺继承权,从而都无安全保障,但是次幼子女尤其没有安全保障。大英帝国时期,英格兰扩张的活力大都来自“次幼子综合征”(younger son syndrome),发达的绅士和贵族家庭将次幼子打发出去从业和从商,也源于这种症候群。因此泰纳说,次幼子“很小就清醒地意识到,他们不能指望任何人,只能自力更生。耳濡目染之下,他们习惯了富裕和奢侈,对父亲的‘乡间宅邸’记忆犹新——还有什么东西更能刺激他们去建功立业?这好比一把利剑指着他们的背脊,戳得他们不停地苦干。达不到父亲的水平等于失败。从这个观点考虑问题,长子继承法(law of primogeniture)和自幼锦衣玉食的习惯不啻为一种教育制度。次幼子们匆匆离家,赶赴东、西印度群岛、中国和澳大利亚,搜刮全世界,然后回国建立家庭。伦敦有一大片地区被形容为“澳大利亚区”,居民都是从维多利亚或墨尔本衣锦还乡的人。”

***

家庭存续的传统手段之一是生儿育女和帮助子女社会化。子女在亲属天地中长大成人,学会了家庭的运行方式。他/她从家人——父母或亲戚——那里学得了技能,赢得了声誉。通常情况下,家长一身兼任着老师、雇主和父亲的角色。但是,如果我们回到英格兰历史档案的起处,亦即至少回到13世纪,去看一看英格兰人养育子女的模式,我们发现的情况似乎是,家庭并非惟一的,甚至并非主要的社会化单位。

历史上的外国人注意到,许多英格兰儿童小小年纪被送出了他们出生的家庭,通过佣工或学徒制度,或者——对富家子女而言——通过大中小学的正式教育渠道,被非亲属(non-kin)抚养成人。19世纪的寄宿学校仅仅是这种数百年传统的一个阶段。这些建制改造了一个人,使之不再依赖生来所属的那个单位,摆脱了梅因所说的“身份”关系,变成了一个自由漂浮的个人,随后进入各种契约关系,努力建立自己的地位。经过这道程序,个人变成了一个不得不以“自由的”、平等的公民身份去竞争的人。

1497年,威尼斯驻英大使特雷维萨诺对这种模式作出了一份经典阐述,他写道:“英格兰人的缺乏亲情强烈地体现在对待子女的方式上,他们将子女在家中留养到7岁,顶多9岁,然后不管男孩女孩,一律打发出门,送到别人家去艰辛服役,在那里一般又羁留7-9年。这样的儿童名曰学徒。”他觉得,如果父母在学徒期满之后将子女重新领回家,“或许也还情有可原”,但是他发现,“子女们竟一去不复返”了!他们不得不到大千世界去自谋生路,“在其庇护人(patron)的帮助下, 而非在其父亲的帮助下,他们另立门户,并以此为本,自己创立一笔财富”。

如果是穷人家的孩子,他们会在7-10岁离开家庭去做佣工;如果是中产阶级,便去做学徒;如果是富人,便去服侍更富裕的人家,或者去读寄宿中小学和大学。在这些远离家庭的地方,他们被当作独立的个体,被切断了与家庭的关系,被期望自谋生路。

***

既然英格兰人是独立的个体,那就难怪他们被期待要为自己的婚姻当家作主了。我曾非常详细地论证了英格兰浪漫爱情的历史。

以道德和哲学著作、诗歌和小说、信件和自传、遗嘱和乡村历史档案为证据,我证明,英格兰将婚姻建立在“爱情”基础上这一非同寻常的传统发乎远古。例如,乔叟的诗歌中充满了英格兰人普遍为爱情而结婚的推定。我们不妨回首展读盎格鲁—撒克逊时期的诗歌,如“爱人的悲歌”(The Lover's Lament),或其他大量诸如此类的诗歌,便可信然。

英格兰社会各阶层人士都可能邂逅一个他们希望结成伉俪的人,他们会彼此献殷勤,他们会宣布我爱你,如果他们的父母试图作梗,经过一番抗争之后通常父母会让步。浪漫爱情作为英格兰婚姻的一种制度化的基础而存在,其证据在盎格鲁-撒克逊时代以来的文献中俯拾即是,但是在19世纪以前,这基本上是全世界独一无二的现象,大体上仅限于英格兰和美国。

历史上的外国人认为这种婚姻莫名其妙,甚至伤风败俗,尤其因为它使得夫妻关系的重要性超越了子女与父母之间的关系。18世纪罗什福科注意到:“年轻人刚刚结婚,便置下一所房子,单独和妻子住进去,甚至避免和父亲住在同一个城镇——我可以举出一二十个实例。如果父亲住乡下,儿子就去住城里,双方都愿意在自己的家里过自己的日子,一年到头父子俩几乎不打照面。”罗什福科显然大为骇异:“英格兰男子宁愿拥有自己所爱的女子,也不愿把爱留给父母。这是英格兰民族性(national character)的一部分,与我们的民族性全然陌路,让我觉得它或多或少有悖于自然。”

一对英格兰男女各自离开家庭若干年以后,在“爱情”和友情的基础上结为夫妻,这样一种关系比其他任何关系都要牢固。日本和其他国家的人惊讶地发现,英格兰人将伉俪之爱,即一种横向关系,放在第一位,而将他们对父母的爱,即一种纵向关系,放在第二位。拉夫卡迪奥·赫恩19世纪末在日本讲授英文小说,还娶了一位日本太太,他报告说:“日本人并不是因为我们西方的社会小说以爱情为主题,才视之为下流;日本的爱情文学同样汗牛充栋。不,他们将西方小说视为下流的原因,多少有点类似于他们将一段《圣经》经文视为有文字以来最不道德的句子,这段经文是:‘因此,人要离开父母,与妻子连合,二人成为一体。’”

对爱情与孝道之间冲突的最伟大的探索,当推莎士比亚的著作,其中有一场讨论尤其醍醐灌顶,那是勃拉班修(Brabantio)和他的女儿苔丝狄蒙娜(Desdemona)之间的对话,勃拉班修对苔丝狄蒙娜说:“过来,好姑娘,你看这在座的济济众人之间,谁是你最应该服从的?”苔丝狄蒙娜回答:“我的尊贵的父亲,我在这里所看到的,是我的分歧的义务(divided duty):对您说起来,我深荷您的生养教育的大恩,您给我的生命和教养使我明白我应该怎样敬重您;您是我的家长和严君,我直到现在都是您的女儿。可是这是我的丈夫,正像我的母亲对您克尽一个妻子的义务,把您看得比她的父亲更重一样,我也应该有权利向这位摩尔人,我的夫主,尽我应尽的名分。”

从子女对父母尽孝,转变为夫妻之间尽责,今人普遍认为这是“现代性”的坐标之一,但是显然,它从盎格鲁-撒克逊时期以来即已出现在英格兰。一个相关的原因是,英格兰的法律不维护父母的权力,尤为重要的是不维护父亲的权力。而在罗马法(Roman Law)之下,乃至在世界大部分地区——伊斯兰教国家、儒教国家、印度教国家——的法律和道德体系之下,父母对子女拥有终生的绝对权力,那是一种 patria potestas,或曰父权(patriarchal power)。

***

谈到父权,我们不禁想到性别关系这一更宽泛的话题。 从诺曼征服到19世纪末,其间妇女角色和地位的变化是一个庞杂的论题,在此我只能予以简论。首先,在这个历史阶段的大部分时间里,英格兰妇女的地位似乎不是在逐步提高,反倒是——若说有什么区别的话——每况愈下,这一点与很多人的推测截然相反。梅特兰为这个历史阶段的初期描绘了一幅男女相当平等的画卷。他举出了很多例子,证明中世纪英格兰妇女在多方面享有很高的法律地位。妇女几乎可以直接继承兵役封地(military fiefs)。未婚妇女,包括尚未结婚的妇女和孀居妇女,享有“与男人同等的地位”。她们可以采取法律行动,控告丈夫怠忽(dereliction)夫妻义务。不同于罗马法,英格兰普通法从来没有什么父权概念,从来不认为父亲、丈夫或男人拥有统治妇女的天生权利。

随着14世纪以来衡平法院(Equity Courts)的发展,英格兰对妇女财产权的保护逐渐增强,同时妇女也能够起诉丈夫虐待和怠忽了。欧陆认为妇女的财产并入了(merged)丈夫的财产,但是英格兰从来没有类似的概念。梅特兰说,英格兰将丈夫视为在婚姻存续期间对妻子财产的监护人(guardian),如果他对此项财产有何重大决定,他必须征得她的许可。丈夫被禁止对妻子使用强力,他必须有商有量、甜言蜜语、循循善诱地说服她采取某项行动。

因此,乔叟的作品、某些时人的书信集(如帕斯顿家族[the Pastons] 书信)、莎士比亚的剧作等,许多资料中的描述都表明,中世纪英格兰妇女拥有独立的、与男子基本平等的地位,鲜有妇女身影的惟一领域是公共部门,不过即使在这里,不少皇家妇女和贵族妇女也以强有力的行动证明了女性在英格兰公共领域(public realm)的权力,其中最显赫的代表是女王伊丽莎白一世。然而在16世纪以后,妇女较高的法律地位略有下降,直到19世纪后半叶,又再度振兴。

与欧陆的大多数国家相比,英格兰妇女在法律上的地位非常高。更有不少观察家发现,妇女在事实上——或曰 de facto——的地位甚至比法律所暗示的还要高。例如,17世纪后半叶张伯伦强调,虽然妇女在普通法之下处于家庭中的从属地位(subjectstatus),但是她们在实际生活中相当自由。从属地位仅仅表示一种法律上(de jure)的弱势,而“她们事实上(de facto)的处境却是全世界最好的”。

对英格兰与欧陆国家妇女地位进行过比较的人似乎深信,英格兰妇女的地位非常优越。有一句名言众所周知:“英格兰是男人的监狱,女人的天堂,仆人的炼狱,马儿的地狱。”在外国人眼里,英格兰妇女的地位得天独厚。17世纪初,法因斯·莫里森在漫游欧洲大陆时发现,尽管英格兰妇女在法律上没有这样或那样的资格,其实她们比欧洲大部分地区妇女的地位要高得多。18世纪中期,伯特在苏格兰旅行时提出,英格兰妇女被给予的经济自由比苏格兰妇女要大得多,她们名誉受损的可能性比苏格兰妇女要小得多。因此苏格兰妇女认为“英格兰男人是天下最和善的丈夫”。

我们也许想知道,在法律领域以外,有哪些因素造成了这一套看起来非常现代的性别关系。托克维尔提出的一个因素是新教。诚然,新教也许巩固了这种局面,但是如前所述,英格兰妇女似乎在宗教改革之前很久已经享有很高的法律地位。另一条认识进路是考虑英格兰整个社会的性质,尤其是家庭的性质,以及经济的性质,特别要考虑英格兰的价值观并不是如何保住男人的荣誉和妇女的贞洁。

英格兰男女对待彼此的态度好像异乎寻常地宽松,这显然是因为家庭和社会不再融为一体。家庭与亲属关系构成了大多数社会的基础,因此在那里,婚配和性关系必须被严密监督,以免男女随便弄到一起。如果指导得当,婚姻可导致两个家族的联盟、产生继承人、贡献劳动力。但是妇女的性能力和生殖能力既是一种极其有效的资产,又是一种受他人觊觎的危险的资产,为了保护这份资产,家庭主义社会通常大力强调男女之间的对立。

在大多数社会,男女有别是组织社会生活的一项重大原则,男人的理念和行为尖锐地对立于女人的理念和行为,如我们在印度教文化、伊斯兰教文化中,以及一定程度上在天主教文化中看到的那样。在一些极端案例中,男性和女性简直生活在两个互不相干的世界。这些社会往往极其强调两性之间的威胁和敌意,也极其强调妇女的卑下和服从。男人是光荣,女人带来耻辱。妇女的着装方式不可有挑逗性;妇女必须隐匿不见——或藏于深闺(purdah),或戴上面纱和帽子。

在这种背景的衬托下,我们检视的英格兰证据不免惊心动魄,因为英格兰文化缺乏如此尖锐的性别对立(gender opposition)。英格兰妇女的着装方式和自由开放的程度,以大多数文化的标准来衡量,都是“无耻的”。英格兰的男人和女人有着惊人的共同点,许多文献表明,男女之间的态度宽松而友好,以基本平等的身份而彼此挚爱和互相宽容,既不十分强调雄性力量和男子气概,也不十分强调女性的知耻和贞操。妇女不必用衣服、礼仪或建筑物把自己遮挡起来;她们也不是男人的脆弱财产,别人一碰就坏。这种相对宽松和开放的性别关系可以贯彻终生:从少小时期,延续到无须长者监护的求婚时期,最终延续到友伴似的婚姻之中。

***

现在回到家庭。既然父母得不到子女劳力的辅助,他们又如何应付?答案似可显示英格兰的另一个独特之处。几百年来,如果议中的父母是中产阶级或以上的人士,他们会付酬雇请佣工,并让佣工住在家里。有学者称之为“佣工生产方式”(servantmode of production),彼得·拉斯利特、约翰·哈伊纳尔(John Hajnal)等人对此作过分析,他们通过研究英格兰居民名册和其他史料,证明佣工—包括男女佣工—制度至少从13世纪就大规模存在。

雇佣劳力(paid labour)取代亲属,成为家庭的核心,是史上英格兰的普遍建制。这形成了英格兰的一个独特而奇特的表征,不可能在其他地区看到,顶多只能在英格兰文化的外围地区看到,例如在美国。而且,英格兰的佣工可分为很多不同的种类,例如户内的、户外的、专业的、综合的。

随着现代劳力节省手段的开发,随着幼儿园、小学和中学的增多,家务佣工(household servants)的需求从19世纪初期开始 迅速衰落。但是此前曾有很长一段时期,佣工的存在是一种标志,标明亲属被毫无亲属关系的雇佣劳力(wage labour)所取代。农田佣工(farm servants)的兴衰也如此。

***

不大容易解释的是,英格兰家庭体系是怎样变得如此独树一帜的。论其基本结构,英格兰家庭体系和西北欧大部分地区的家庭体系有着相同的根源。因此,如果你在—譬如—公元10世纪打量法国北部、德国、斯堪的纳维亚半岛和英格兰,你不会发现氏族(clans)的丝毫踪迹(这一点殊不同于凯尔特家庭体系),相反,你会发现以自我为中心的亲属网络(ego-centredetworks)。但是不知何故,至少从12世纪开始,发生了一场愈演愈烈的分流,时至15世纪,或15世纪以前,外国人已觉得英格兰的家庭体系非常别致。然后分流进一步加剧,当英格兰的家庭体系从17世纪开始传遍整个大英帝国和北美的时候,它和大多数欧陆国家的家庭体系已经大相径庭。

父母不一定要把财产遗留给子女,子女没有法律义务照顾父母,一个人可以和自己所爱的任何人结婚,妇女和儿童享有单独的、可与家庭对立的权利,今天,这些理念不仅是欧美的思想基础,而且是昔日大英帝国所及的任何地方的思想基础。它们传遍了印度,现在也日益有力地在中国和其他国家蔓延。英格兰的家庭体系,如同英格兰的游戏和运动,渗透到了世界大部分地区。

然而,一旦亲属关系不再是组织经济活动的手段,便留下了一个空白。人类的大多数活动要想取得理想的效果,都要求人与人之间结成互相信任的牢固合作关系。在大多数社会,一个人能够信任的只有家人,或者像家人一样的庇护人。那么在英格兰,取而代之的是什么机制?

***

许多生活在现代社会的人将友谊视为一种最重要的社会关系。“友谊”在现代文明中的核心地位被认为天经地义,因此,当我们发现这其实是个异数时,可能觉得大出意外。

旧制度社会中的社会关系大多是与生俱来的,一个人接近的是同一个亲属团体、同一个种姓、同一个村庄的人。这些人不由你选择,他们与你终生相伴,关系难以变动。此中关涉的未必是情感,尽管你当然可能爱一个姨妈或恨一个表哥。此中最重要的是你被期待扮演的一系列角色,以及这种结构带来的一系列社会关系。

身份主导型的社会关系模式是如此有力,以致当你希望扩展自己的交往时,你会把非亲属变成类亲属(quasikin)。世界大部分地区历来通行的机制是收养,或者结成“精神上的”亲属,包括拜把兄弟(blood brotherhood)、奶兄弟(milk brotherhood)、 教父教母等,或者采用其他一些结交朋友的隆重手段。除此以外,还有一些长线的交换型关系(exchange relationships),其中充满操纵和算计,例如尼泊尔的“自己人”(afno manche)和中国的“关系”。这类关系经常是不平等的,有时变成了一种剥削性的、不对称的非亲属关系—在某些社会,为了填补人际交往中的一些空白,人们不得不通过契约建立这种纽带。它被贴上了“庇护人一被庇护人(patron-client)关系”的标签。

在历史上的大多数社会,人们会把自己更喜欢的亲属和邻居挑出来多多交往。但是,仅仅因为互相喜欢,而无任何其他计较,就和一位非亲属结成一种较为深厚的、喜忧与共的关系,这种概念并不普遍。至于一对成年异性结成这样的“朋友”,这种念头更是匪夷所思。

前文已经介绍,历史上的英格兰人不大倚重真实的、有血缘关系的亲属,现在我们要指出,英格兰人也不大倚重“虚构的”或建构的(constructed)亲属。英格兰法律直到20世纪才承认收养行为。总体说来,教父教母在英格兰也无足轻重,较之地中海地区的天主教社会更是相形见绌;拜把兄弟和奶兄弟则闻所未闻。在英格兰,就连“庇护关系”——取“庇护人-被庇护人”在地中海文献中的那种充分意义——相对而言也不那么重要。

英格兰人的做法是交朋友。“朋友”一词具有盎格鲁-撒克逊渊源,代表一种如此强固的关系,以致英格兰人常用它描述人生最重要的一种情感纽带——夫妻变成了“婚姻中的朋友”(married friends)。

一个英格兰人幼年离开家庭以后,往往会与他人建立一份牢固的私人关系,譬如与他人一起成为同一个机构—中小学、大学、公司、教会等—的成员,或者与他人一起玩同一种游戏,享受同一种业余爱好;通过这些机制,一个人找到了自己喜欢的人,找到了可以与之分担和合作的人。这种关系必须相当平等:互惠互利当然不错,但一定要保持长线平衡,否则会变成“一边倒的友谊”,那可就要被描述为庇护人-被庇护人关系了。朋友关系必须有实际意义:双方应当很享受彼此的陪伴和交谈,应当拥有同样的幽默感和文化偏好,简言之,必须互相喜欢。一旦有了这些表征,这份友谊将会开花结果,一个典型的例子是我们在中小学校与他人互相信任和共同活动时结下的友谊。

友谊的基础一般是共同的兴趣,无论是文学、宗教、休闲方面的兴趣,还是生意上的兴趣。友谊被感情所浸透,被可能发展成爱情的“喜欢”所浸透,而且历久弥坚。这种恒久的关系构成了一个英格兰序列体的一端,而在这个英格兰序列体的另一端,是一种稍纵即逝的和断断续续的关系。在后一种情况下,英格兰人视彼此为潜在的合伙人或对手,一起卷入无止无休的交易和契约的小游戏。英格兰人永远在作交易—买进、卖出、雇用、借贷、许诺、赞同;在经济空间作,也在社会空间、政治空间、宗教空间作。那是一种“后备箱二手市场式的社会”(car-boot sale society),充斥着无尽的短线关系。这种断断续续的、日日谈判的社会关系体系,恰好对立于那些名副其实的“共同体”中的持久亲属关系。英格兰的这种社会关系,只有在一个受到细致的法律条文和习惯法保护而且充满信任的社会,才能运行无碍。

***

在历史上的大多数文明中,人口的主要瓶颈是死亡率。那里的人口模式有两大变体,一种是,常年的疫病和高死婴率(highinfant mortality)使人口基本上保持平衡;另一种是,人们的身体比较健康,因此人口急剧膨胀,然后发生战争、饥荒、时疫等周期性危机,导致人口下降。在这两种情况下,人类都会经历某种形式的高死亡率,因而渴望多生孩子,以抗衡危险。这是中国、印度或欧洲历史上常见的模式。里格利称之为“高压”模式(“high pressure” regime)。

人口的“现代”模式是通过低生育率(lowered fertility)控制人口,而不是通过高死亡率(high mortality)。采用的机制各式各样:晚婚,或高比率的不婚,或以杀婴、流产等形式控制成活出生率,或今天的高水平避孕法。里格利称之为“低压”模式(“low pressure” regime)。人们曾普遍认为,这种“低压”模式是某种“人口革命”(demographic revolution)的产物,起因或许是19世纪避孕技术的进步,直到近年这种看法才改变。

从托尼·里格利等人的著作可以清楚地看出,英格兰人一方面实行晚婚(妇女的头婚年龄常在25岁以上),一方面只有一部分人结婚(高达四分之一的妇女一辈子不结婚),这两种手段结合起来相当有效,使英格兰人口在好几百年间大致保持了静止。

简言之,在一个互嵌型的农民经济体中,生产和消费的单位是家户,因此,明智的做法是尽量扩大家庭,全家人共同耕作土地,共同抵御危机、疾病和老龄。在那里,提高生育等于扩大生产。然而,杰克·卡德韦尔等人说得不错,一旦个人融人了市场,旦财富有可能传给后代,一旦发生教育成本,一旦个人启程到个开放的市场去谋求独立的经济生活,子女就不再是资产,而变成了负担。换言之,资本主义的社会关系与个人主义相结合,击垮了多生多育的基础,如果再加上一份政治上和法律上的安全保障,使人不必借助一排堂亲表戚来保护自己,那么,合理的策略必然是少生几个孩子,但是好好地教育他们。

低压人口模式意味着,一个社会可以避免陷入剩余资源被人口膨胀自动吞噬的处境。马尔萨斯提出,惟一能够抵制交配和生育这一生物学欲望的力量,是更加强大的社会欲望——追求舒适生活和规避贫困。这似乎正是英格兰至少从中世纪末期开始发生的情况。

人们曾认为,19世纪以前英格兰一定充斥着低龄婚姻和大型家庭,即一种前现代人口模式(pre-modern demographic pattern)。 但是近年来,多亏里格利及其同事的研究,我们终于知道,低生育率和低死亡率的现代人口模式在英格兰至少可以追溯到16世纪初。文学和其他方面的证据也表明,事实上英格兰人一直处于这种“现代”人口模式。由于从盎格鲁-撒克逊时代以来便无任何家庭主义生产体系,因此英格兰似乎存在一种“现代”婚俗。在英格兰,一种制度性的个人自主模式鼓励着人们耐心等待婚姻,而不像印度、中国大部分地区、伊斯兰诸文明那样,人们小小年龄就被包办了婚姻。

英格兰的婚姻体系造成了深远的效应。例如,15世纪中叶和17世纪中叶之间,国民财富以平均每年0.25%左右的速度递增,人口却未增长。结果,在这200年的末期,英格兰的财富比初期翻了一番。世界上的常规趋势却是,凡有任何经济收获,必然投资于更多嗷嗷待哺的人口,这使得经济水平保持不变,人口却持续增长。中国在这200年间就是如此。

不过马尔萨斯注意到,英格兰并不是“现代”人口模式的孤案,他发现挪威和瑞典也属此列。我们在17世纪的荷兰也能发现同样的模式。然而,英格兰早早地出现了此种人口模式,其基础是脑(理性计算)与心(生物本能)的分离、社会(家庭)与经济的分离。以上所述,是这个小小岛国的独特轨道的一个关键表征。假定英格兰属于常规的高压人口模式,它绝不可能实现工业化,因为在那种情况下,它的基础不可能打下,它的庞大的消费性中产阶级(consumer middle class)不可能形成。

人们首先必须结“得起”婚,生“得起”孩子。当经济环境剧烈改变,急需涌现大量额外劳力时,换言之,当工业革命处于劳动密集的早期阶段时,人们结婚的年龄比较低,结婚者的比例也比较大。由于当时工作好找,人口随之激增。

人口模式是一个灵敏的指数,可测知现代社会是否诞生。大多数文明以家庭为经济一社会一政治—宗教基本单位,扩大家庭规模必然成为最高目标,生孩子讲究多多益善。但是在那些对经济、社会、政治、宗教进行了现代分界,导致个人单独与这些分立的领域发生联系的地方,个人的兴趣就不以家大口阔为满足了。

“现代”人口模式首先只是在欧洲各地普及,然后才于19—20世纪传播到世界大部分地区。它的蔓延使专家们感到困惑,因为它无法用任何一个常用指数—教育、读写能力、财富等—单独地匹配或解释。我猜想,如果我们用图表标出一个旧制度的、不分领域的、以家庭为基础的社会,如何变得日益个人主义、各领域日益分立、资本主义关系日益加重,然后将人口落差放在图表上进行比对,我们将能找到一个契合点。由此可见,上述特殊的人口模式既是现代性带来的结果,又是巩固现代性的强化剂,它把提高个人的舒适生活置于首要,而把增加家庭劳力和人口置于次要,由此引出了一种良性循环。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