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7月30日星期六

17:英格兰道路

导致现代世界形成的“大分流”始于何时?对这个问题有四种可能的见解。一种计时方法是:大分流古已有之。持这种观点的人会主张:以宗教、政治、社会、生态、经济、法律等因素来衡量,而不以产量为依据,那么早在人类历史记录的起处,欧洲已经和中国及印度有了一定程度的分殊。虽然新石器时代的很多技术遍及整个欧亚大陆,轴心革命(Axial Revolution)也波及整个欧亚大陆,但有坚实的理由认为,几千年来欧亚大陆两端一直存在深刻的差异。

第二种时标是:在罗马帝国衰亡和中世纪欧洲崛起之后,欧亚大陆两端分道扬镳,欧洲渐行渐远,告别了先前盛行的那种中央化文明。这个过程持续到公元1200年左右,波及西欧大部分地区。

第三种时标正是我深感兴趣并在此讨论的问题。这是英格兰(以及——在某种意义上——欧洲的一些边缘地区,例如荷兰、葡萄牙、瑞典)与欧陆西部及东部之间的分流。它始于11世纪,及至1500年,英格兰已经迥异于欧陆大部分地区。

英格兰和其他地区之间的差异越来越大,这就是传统上人们认为的英国孵化工业革命和农业革命的时期,不过英国并不是在做什么全新的事情,而是在已发生的分流的基础上,变得更加富裕和更加城市化。其过程涵盖1500-1800年,到了这个时间段的末尾,英格兰成为了第一个工业国家。

1800年以后,欧洲其他地区之间的差异日益扩大,德国、比利时,尤其是法国,走向了“现代”;19世纪末,西欧很多地区(以及美国和日本)已与中国和印度有了天壤之别。

争议较大的是第三种时标:大分流发生在1200-1500年,因为它有悖于马克思主义史学和其他史学流派的大部分传统认知。这些史家认为,迟至16世纪,欧洲域内才发生分流,英格兰从此自成一格。下面我将提出一份替代性叙述,以此结束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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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德斯鸠和托克维尔两人都认为英格兰的历史轨迹与众不同,而且都将它追溯到了“日耳曼森林”(German Woods)。这种日耳曼主义的解读落得一个大失人心的下场是不足为奇的,尤其在纳粹插曲之后。如果它是在暗示日耳曼民族或英格兰民族显然负有天命,或者具有种族优越性或纯良性(racial superiority or purity),毋庸置疑,这是不可接受的,也是违背事实的。况且仅凭它自身也不能构成一个充分的解释。发源于“日耳曼森林”的民族不在少数,事实上,日耳曼各部落在罗马帝国衰亡之后的二百年间征服了西欧的所有国家。然而时隔一千年后,欧洲的不同地区走向了完全不同的终局。

然而,我们又必须回顾罗马帝国崩溃前后的那段历史时期,才能全面而令人信服地叙述现代世界诞生的故事,说清现代世界是怎样假道不列颠小岛,摆脱一切陷阱,违反一切潮流,终于被创造出来的。必须看到,日耳曼各族,包括拓殖英格兰的盎格鲁-撒克逊族,拥有一系列将在后来一千年发挥重要作用的特点。

第一个特点是,日耳曼人是田园民族(a rural people) 是生活在小村庄里的牧人和农人。不同于罗马人的城市化文明(urbanized civilization),日耳曼各族魂系郡县(shires),甚至富人也明显偏爱乡野生活。这个特点一直延续到后世。

第二,日耳曼各族是具有商业头脑的民族。或许刚开始他们大多只是自给农人(subsistence farmers),但是仅仅用了一二百年的时间,他们就创造了一个成熟的市场体系,连同热火朝天的贸易、全欧最好的银币铸造(silver coinage)、繁忙的港口。他们是无可置疑的原资本主义者(proto-capitalists,实际上“资本主义” [capitalism] 一词恰恰来源于一个表示“牲畜” [livestock] 的词汇)。

第三,他们原初并不以一种明确定义的法律身份生活在“共同体”中,而是生活在分散的乡村中。但是每一座乡村很快就有了一座教堂、一幢庄园领主宅邸(manor house)和一些公地(common land)。乡村是一个政府单位,但是不具有血缘关系和身份认同——这两者在世界上其他很多地方是组成共同体的要素——带来的法律上或情感上的亲密意识。法律承认的惟一“共同体”是自治市镇(borough)。

第四,他们拥有一种特殊的亲属关系体系。罗马人从男性追索世系(descent),盎格鲁-撒克逊人却是从男性和女性同时追索世系。罗马法赋予男性户主以统治子女和妇女的巨大权力,日耳曼人却未将这种父权植入他们的法律,反而赋予妇女和儿童以独立与平等。罗马人赋予父母和子女以共同拥有财产的法律权利,日耳曼人却不赋予子女以继承财产的天生权利。

在教会的影响下,英格兰很早就开始允许父母立遗嘱,将部分财产或全部财产留给他们中意的任何人。绝大多数子女少小离家,到别人家去干活或受教育。他们如果结婚,则多以爱情为基础;不过贵族阶级也许是例外——婚姻对于他们来说可谓兹事体大。结婚以后,一对新人与父母分门别户,另居一处。

罗马人设立了一套等级森严的法律身份:贵族、平民、奴隶。日耳曼人却不讲这些法律身份。他们有好几百年也曾畜奴,但是就连奴隶身份,也在9-10世纪逐渐消失,故未纳入普通法。因此社会各阶层可以互相渗透,例如用财富就能买到贵族身份。

罗马人设计了一套圆熟的成文法系(written legal system), 其基础是一揽子规定得细致入微的原则。日耳曼人却实行强有力的巡回法官(touring judges)制,法官与当地人(陪审团)坐在一起,共同操作一个基于先例的、口头的、富于弹性的普通法和习惯法体系。

盎格鲁-撒克逊人创造的语言,以语法和句法的深层结构而论,在后来的一千年大体未变,尽管时时修改和补充。不同于欧陆的拉丁-罗曼语系,英语几乎不承认身份的高低尊卑,原有的性别标记(gender markings)也迅速消失。

罗马人的政治体系是一种自上而下的中央化体系,它在罗马帝国后期无可避免地表现为一种中央集权独裁政体(centralized dictatorship)。日耳曼人却在征伐的过程中,实行一种松散的联盟(federate)制度或“封建”制度,上等阶层和下等阶层之间保持一种契约关系,后者宣誓效忠于前者和支持前者,以换取前者的保护和土地。权力呈分散状态,并由下级代理。

公元7-9世纪,英格兰的几个较大的王国吸纳了这种政治体系。9世纪后半叶,阿尔弗雷德大王将全英格兰统一在惟一的统治权威之下,形成一种契约性质的王权,然而也是一种强有力的王权。公元10世纪,在掺入了一定的维京影响的情况下,英格兰已成为一个独立的、富裕的、一体化的民族(integrated nation),自有其独特的法律体系、政治体系和社会体系。

在英格兰皈依基督教之前,英格兰的政治体系业已形成,因此,在凯尔特传教士和其他传教士将这种新信仰引进英格兰之后,基督教会虽然发展得与王权平起平坐,但是未能与王权彻底融为一体。所以英格兰当时已然存在多股对抗势力:强大的君王、强大的教会、新兴的商人、农业共同体(farming communities)、强大的贵族。其中没有任何一股势力取得支配性地位。

英格兰曾有一度不算孤案。西北欧许多地区有过类似模式,例如我们很难将诺曼人,即第二代维京人,与他们在英格兰征服的人民区别开来。苏格兰南部许多地区也和英格兰大同小异,法国、德国和斯堪的纳维亚的许多地区也如此。如果我们在11世纪末周游欧洲列国,我们也许诧异于它的整齐划一。然而从12世纪开始,英格兰与欧陆大部分地区之间发生了一次大分流,在英格兰,前文描述的所有特点不仅延续下来,而且有增无已:反城市主义,商贸天赋,共同体的缺位,法官和陪审团的共同审理制度,普通法的非成文法性质,法律意义上的不同身份群体的缺位,教会与君王之间的张力,核心家庭体系——以夫妻关系为核心、妇女相对平等、子女没有天生继承权;所有这些表征都在持续和巩固。

我们也许以为,随着以契约为基础的封建制度的发展,上述模式一定会在全欧洲坚持下去。不错,它确实在某种程度上坚持了一百年左右。11-12世纪,欧洲迅速融合和成长,见证了生活各领域之间的分立、对立、建设性张力的发展过程。基佐在《欧洲文明》一书中对此有精彩的叙述。

这也是理查德·萨瑟恩在《中世纪的形成》(RichardSouthern,The Makings of the Middle Ages)中描述的欧洲的黄金时代,在此期间,第一批大学陆续创立,第一批主教大教堂相继建成,本笃会(Benedictines)和西多会(Cistercian)欣欣向荣, 古代学问(ancient learning)借阿拉伯学者之力得以复兴,城市和贸易迅猛发展,人口快速增长,风车、机械钟表等新技术大量涌现。整个欧洲看上去似乎正在走向我们所定义的“现代”。

然而,在接下来的13-18世纪,几乎所有的欧陆国家都走上了另一个方向。这个话题太大,此处仅限于勾勒少数几道风景。其一,国家和教会之间结下了盟约(pact),最生动的例证是十字军圣战(Crusades)、野蛮镇压阿比尔教派(Albigensians)、成立宗教裁判所。在欧陆大部分地区,教会和国家互相勾结,共同对付外仇(摩尔人、阿拉伯人)和内敌(异教徒、犹太人,以及后来的女巫)。时至18世纪,欧陆对各种背离(deviation)行为的控制已经非常强硬。但是英格兰没有发生这种情况。

其二,各身份群体或各等级(estates)之间的法律区分越来越严格,越来越制度化。于是,欧陆有了制度性的世袭贵族阶层、受过良好教育的布尔乔亚阶层、专职的僧侣阶层,以及人数众多的农民阶层。欧陆农民以一种不见于英格兰的方式拥有其土地,这意味着他们热土难离,也意味着当他们需要更多土地时,他们只好为更大的土地持有者从事分益耕作(sharecrop)。

通过检视欧陆“接受”晚期查士丁尼罗马法(late Justinian Roman law)的过程,我们可以大致看出欧陆究竟发生了什么:各种法律区别——阶级的、性别的、家庭的、皇家至上的——得到凸显;国王成为绝对君主;贵族阶层成为高高在上的种姓;男人天生比女人优越;父亲是子女的绝对统治者;城市和农村分离;宫廷和全国分离。

欧陆在那几个世纪经历的是一个令人胆寒的、愈演愈烈的僵化过程。我们动辄将此归罪于黑死病。虽然黑死病确实加剧了欧陆的僵化倾向,但是黑死病可以发挥正反两面的作用。在英国,黑死病提高了劳动价格,扫除了穑夫制。但是在欧陆大部分地区,黑死病将农民更牢固地捆绑于土地,在东欧,黑死病甚至预示了那里的人口再度沦为农奴(re-enserfment)。因此,欧陆变成了一个广袤的、以农民为基层的文明,知识分子和文盲之间、城市和农村之间、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之间产生了不可逾越的鸿沟。

此处似乎存在一个显著的结构性原因,那就是大陆国家的国界问题。一般说来,大陆国家的统治者可以威胁人民,说是要把不服从者扔给外国人去烧杀掠夺,从而可以施行中央集权。同时,为了赶走邻国敌人,大陆国家必须豢养一支庞大的常备军。这又意味着必须沉重地课税,并设立一个大型中央官僚政府。这恰好形成了亚当·斯密三要素的反题,因为这里既没有多少“和平”,又没有“便利的税收”,也没有“适度的司法”。相反,国家多以武力、草率刑法、武装民团、间谍和告密者对民众实行高压统治,致使百姓永无宁日,且常年忍饥挨饿。

积重难返,及至15-16世纪,周游欧洲列国的旅行者不再觉得这片大陆像三百年前那样整齐划一。欧洲的沿海地带,包括斯堪的纳维亚半岛、荷兰、葡萄牙和意大利,由于比较容易防御侵略,故有较大的自由和历史连贯性。但是中欧开阔的平原地区,如西班牙、法国和德国,却深深地滑入了专制主义,五分之四的人口陷入了悲惨境地。

英格兰基本上避免了这些现象——尽管亨利八世曾企图开创王权与教会之间的联姻。14世纪,英格兰拥有法国的大部分领土,但是后来又收缩成一个边陲小国,直到16世纪末,才开始发展成一个侵略海外的庞然大物。

如前面各章所述,无论是15-16世纪访问英格兰的早期欧陆旅行者,还是访问欧洲的英格兰人,都在他们的记叙中啧啧称奇,因为一条鸿沟似乎已将这个岛国从欧洲分开。事实上,在16世纪中叶,欧洲已截然分成两个世界:一边是英格兰(以及苏格兰南部和威尔士部分地区),在一定程度上还可加上荷兰部分地区、斯堪的纳维亚半岛、意大利部分地区、葡萄牙部分地区;另一边则是欧陆其余所有地区。

此时的英格兰已是一个“现代”世界,也就是说,四个主要的领域已经分离并形成制度。正如亚当·斯密发现的那样,英格兰有了一个自治的、制度性的经济体系,伴随着活跃的市场、大量的商贸活动、发达的制造业底盘、货币的广泛使用、细致的劳动分工。而且,英格兰有了一个统一的、自治的、广受尊重的法律体系。英格兰也有了一个与其他领域分立的政治体系,其中包含一位受制于法律的君王,议会上下两院、下放到地方的权力、有效而又比较公平合理的税收制度。

两所繁荣而自由的大学分别出现在牛津和剑桥(苏格兰创建了四所)。随着衣食住行条件的迅速改善,全民的生活日益富足。阶级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区分,人人都忙于搜取财富和攀爬社会地位。农村不仅普遍流行“城市”价值观,包括对时间、金钱、身份的态度,而且住满了既有教养又有钱的绅士以及“中等的”农人和匠人。

这是乔叟和莎士比亚相继在14和16世纪描绘的世界,是弗朗西斯·培根在17世纪初认为人类可以认知大自然潜在法则,从而控制大自然的世界,是英格兰——实际上从17世纪开始成为英国——不再谋求法国版图,转而探索美洲和东方,并通过在那里进行外贸而赢利的世界。

18世纪,这个岛国的人民开创了世上第一个工业文明。这次事件,自定居式农业(settled agriculture)问世以来,是一个将要最深刻地改变人类历史的事件。至于农业方面,他们也在开发个全世界最高效的体系。英国在大步发展,行将于18世纪末控制全球四分之一的疆域。

在这两三百年期间,英国呈现了许多独特的表征:科学逐步,制度化;造船、玻璃、陶瓷、纺织等技术突飞猛进;人力能的早期替代品或补充物——风、水,牲畜、煤炭——长足发展;运河、公路以及后来的铁路降低了交通成本;财富从海外源源流入英国,尤其得力于食糖、烟草和贩奴的利润。

18世纪初,英格兰不仅令外国访客好奇,而且令他们震惊。他们从旧制度各国登上这个岛国,不料发现了一个全新的世界,与他们的出发地形同霄壤。在他们看来,这显然是一个举世无双的“现代”国家,更有甚者,它仿佛掌握了一把特殊的成功宝匙,正在传递给它的殖民地和征服地。

这些纵横交错的“现代性”表征之难得,就好比谚语中的骆驼穿过针眼。这绝不是举手之劳。借用罗斯托的“飞机起飞”隐喻,这需要一条长长的“跑道”,以便长时间地加速,然后通过—个强大的引擎一飞冲天。我们可以看出,起飞之后,英格兰变得如此强大、富裕、自由、务实,足以逃离农耕陷阱,而这种农耕陷阱,古典经济学家曾描述它的轮廊,并认为根本不可能逃离。即使个世纪以后,到了19世纪中叶,约翰,斯图尔特,密尔等很多智者仍认为此事不可能成功。英格兰做到了无人想像过的事情。

英格兰发生的情况有着显而易见的例外性。在欧陆国家以及世界各地,均无丝毫迹象表明它们当时也在发生同样的“逃离”,事实上倒是在发生相反的事情。正面案例的惟一可能的候选者是荷兰,然而荷兰太小,太容易受陆邻攻击,太依赖商业而非制造业,最要命的是荷兰缺煤。当时的荷兰是一个高度商业性的帝国类似于——虽然面积大于——威尼斯等意大利早期的成功国家。

在亚当·斯密写作并于1776年发表他的伟大论文《国富论》时,一把连环锁的所有零件都已在英格兰就位。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解释了是什么原因导致人类到达了增长极限,也解释了有哪些条件可让我们从一个有限的世界压榨出一点额外的财富。

开启门扉所需的最后一把钥匙正在打造之中,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其地点就在亚当·斯密的格拉斯哥大学,此刻詹姆斯·瓦特正在该大学的一条走廊左近,研制他的双冷凝器蒸汽机。这种蒸汽机不日将启动煤炭中贮存了数千年的阳光能量。

英国的领先地位是如此遥不可及,以至于尽管当时人们已经了解上述技术,德国鲁尔丰富的煤矿和铁矿也随时可以开采,却仍需要两代人的时间,欧洲其他国家才开始工业化,甚至还需要三代人的时间,欧洲以外的效法者——日本和北美——才发动它们各自的工业革命。现代世界从英格兰向外蔓延的过程是一个复杂而有趣的故事。既然它需要开辟整整一个新篇章,我将不在这里赘述,但是我要提一句:C.A.贝利在《现代世界的诞生:1780-1914》(Bayly,The Birth of the Modern World, 1780-1914》一书中,精彩地综述了有关这个课题的许多近期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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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许可以再次回到现代世界的起源问题,借以收束全书。在很大程度上,当今世界的构成成分来自全球的每一个角落。拉尔夫·林顿曾描述我们的物质文化如何来源于世界各地,他的一小段文字值得引用于此。据他想像,一位美国公民的一天是这样开始的:

我们这位殷实的美国公民从床上醒来,这床的式样发源于近东,但是在北欧进行过改良,然后才流传到美国。他掀开被子,这被子是用印度栽培的棉,或近东栽培的亚麻,或近东养殖的绵羊的毛,或中国发现其用途的丝绸做成的,不过所有这些面料都是以近东发明的工艺而编织和纺织的。他把脚伸进东林地区(Eastern Woodlands)印第安人发明的软皮拖鞋,然后走向浴室,浴室的装备是欧美发明物的混搭,而且是两地的最新产品。他脱下睡衣,也就是印度发明的一种袍子,然后用古代高卢人发明的肥皂洗浴。接下来他开始修面,那是苏美尔(Sumer)或古埃及发明的一种受虐狂仪式。

林顿沿着这个路数又写了类似的四大段,方才作结:“他一边吸烟,一边读当天的报纸,报内的新闻是用古代闪米特人(Semites)发明的字符,通过一种在德国发明的工序,印刷在中国发明的一种材料上的。当他领教够了有关外国种种麻烦的报道之后,假如他是一个保守的好公民,他会用一种印欧语族的语言,感谢一位希伯来的神灵,为了自己生来是一个百分百的美国人。”

这一切都不假,然而同样真实的是,曾经有一度,全世界海量发明中的大多数都是以一个小小岛国为漏斗而流传下来的,然后又通过它的帝国,尤其是通过北美,传播到了全球各地。作为一名英格兰人,在这里自我吹嘘是不对的,所以我们可以把它留给一位西班牙学者,让他去声称:“我们全都降生在一个英格兰制造的世界;而我们的曾孙将在其中长大成人并进入耄耋之年的未来世界也仍将充满英格兰性,犹如希腊化世界(Hellenistic world)充满希腊性——或者更好,充满雅典性。”

有不少事物历来被认为是英格兰的“出口产品”,其中较重要的有工业革命、农业革命、民主政治范式、英格兰法律的多项原则、现代科学的多个侧面、包括铁路在内的多项技术。同样重要的还有语言,帕克斯曼认为这是英格兰人“最伟大的传世遗产”,因为“它是技术、科学、旅行、国际政治的媒介。全世界四分之三的邮件是用英文书写的,全世界五分之四的计算机数据是用英语储存的,全世界三分之二的科学家使用英语……另据估计,全世界四分之一的人口能说一定程度的英语。”

或许也有人提出,英格兰的诸种游戏和运动——如前文所列——才是它最伟大的出口物;可能还有人主张,最了不起的应当是英格兰的教育制度或文学。除此以外你还可能想到很多别的东西,其中有一些简直出乎意料:“通过教育泛游(Grand Tour)和托马斯·库克(Thomas Cook)首创的包办旅行(package tour),英格兰人发明了现代旅游业。他们还创建了第一家现代豪华饭店(即萨沃依饭店 [the Savoy] ,里面装备着电灯、6部电梯、70个房间)。1820年代,查尔斯·巴贝奇(Charles Babbage)制造了世界第一台计算机。在黑斯廷斯的一间阁楼里,苏格兰人约翰·洛吉·贝尔德(John Logie Baird)成为电视机的发明者之一。……三明治、圣诞贺卡、童子军、邮票、现代保险业、侦探小说,也都是‘英格兰制造’的产品。”或者,我们也可以和麦考莱一同憧憬,“我们的艺术、我们的道德、我们的文学和我们的法律构成的不朽帝国”将成为英格兰留给世界的伟大遗产。

最伟大的遗产也许并不寓于任何具体事物,而寓于生活各领域之间的关系。我相信,现代世界及其自由和种种裨益的来源,是生活各领域之间由于分离和平衡而产生的不息张力。英格兰开风气之先,成功地保持了国家需求、教会需求、家庭需求、经济需求之间的恰到好处的平衡,使其中任何一种都无法凌驾于其他。这导致了个人的责任和自由,也导致了无休止的矛盾和混沌。因此,英格兰的最伟大贡献或许是向世人证明,混沌、混淆、矛盾和悖论应当受到欢迎。

当赫伊津哈试图理解他旅居的这个国家的性质时,他的感受是:“我很快就发现,对‘这群’英国人进行概括是一个愚不可及的企图。至少存在两三个彼此迥异的英格兰,甚至更多,它们之间的鲜明差异不仅是个阶级问题而已。”他赞同地引用了保罗一科恩波特海姆(Paul Cohen-Portheim)——另一位长期研究英格兰人的20世纪学者——的说法:“你每走一步,都有无尽的矛盾迎面扑来:这个国家为何既是全世界最贵族制的国家,又是最民主制的国家;……中世纪骑士精神和重商精神如何在这个国家互相抗衡;英格兰人的平庸如何被英格兰人丰富的想像力所弥补,店主又如何被征服者所抵消;一位男爵的浪漫和透纳或布莱克的狂放天才何以能从这样平凡和务实的环境中喷发出来。”

史上的英格兰人是幸运的,但是他们并不比我们英国的其余人(从苏格兰——我的另一支祖先——的角度来说)更好,遑论全世界的其余人。他们经常压迫别人,虽然他们建造了一座通往现代世界的桥梁,但是他们的桥墩是苏格兰人、威尔士人、爱尔兰人,以及世界各地的奴隶和劳工。然而话说回来,如果英格兰不曾存在,如果英格兰不曾将经济、社会、政治和宗教分离开来,诸位将很难想像此刻我能在一台精密的电脑上书写,在剑桥沼地一座静谧的花园里安坐,而整个世界正在我的周围营营扰扰,英格兰的帝国主义和民主主义正在它的一个前殖民地——埃及——施展一次强弩之末的影响。英格兰和英国或许已成既往,然而它们也是未来。中国、印度或其他新生的全球性“帝国”将更有力地接过“白种人的负担”(the white man's burden),只要这些国家能探知英格兰道路的阃奥,了解它如何冲破一切樊篱,最终通向我们居住的现代世界。

2022年7月29日星期五

16:民族性

一切企图定义“民族性”(national character)的努力注定失败。无论何时,只要我们打算描述一个民族或国家(nation orcountry),我们很快就会明白:民族或国家因时间、阶级、地域而异,无所谓一致性,民族的性格也随环境而变化,无所谓一贯性。

如果定义民族性是普遍的困难,那么定义英格兰的民族性就是极端的困难。大卫·休谟的观察十分准确:关于英格兰民族的共性,你惟一真正有把握的是英格兰民族根本没有共性。“我们可能时常评论同一个民族身上奇妙地混杂着不同的风格和性格——尽管这个民族操用同一种语言,服从同一个政府。在这一点上,英格兰人大概是有史以来最突出的民族。”因此,“较之普天之下的任何民族,英格兰人拥有的民族性是最少的,除非这个特点本身可以被视为一种民族性。”埃尔斯佩思,赫胥黎说得不错: “找来一打英格兰人,问问他们‘英格兰是怎么个国家?’你会得到一打答案。……英格兰对于四千万个不同的人来说是四千万个不同的东西,你不可能用一页书、一章书,甚或十几卷书把它说尽道绝。”

民族性的多样化和矛盾并不是生理原因造成的,所以休谟说:“至于生理原因,我倾向于彻底怀疑它们在这方面的作用,我也不认为人类的性情或天性应当归因于空气、食物或气候。”休谟相信,英格兰民族性的成因在于一种混合政体——君主制、贵族制、民主制的三结合——和一种混合宗教,“你在他们当中可以找到所有的教派”,盖因“人人享有莫大的自由和独立,故能尽情展现自己的独家风格”。

进一步追踪休谟的论说脉络,我们会发现,英格兰民族性的多样化来源于各领域或各建制之间的分离。本书的主旨是讨论现代性之奇特,连同它的一系列互相冲突的价值(clashing values),如在等级制与平等性之间、个人主义与合作精神之间、宽容与好斗之间。其实,只要将生活各领域分隔开,让任何一个领域都无法充当决定性基座(determining infrastructure),就不可能有任何 一种组织原则(organizing principle)——很多社会的组织原则是亲属关系,有些社会是宗教,另一些社会是共产主义——把国民变得千人一面,而只能放任他们各行其是。曾有某国领袖强制推行统一:统一的服装、统一的生活方式、统一的性别;其他类似的政体也曾强求一致。然而英格兰处在相反的极端,它是一群你争我斗的个体,是一种百花斗妍的局面。

英格兰的情势如此混乱,我惟一能做的是跟踪几位外国人的观察,并指出英格兰民族的几种总体倾向和特性,它们绝对谈不上一致,反倒是在历史的长河中千变万化,尽管如此,它们似乎仍体现了这群奇怪岛民的某种本质。有诗为证:

一个地道的英格兰人乃是一个矛盾!
论言谈,是讽刺!论事实,是虚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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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克维尔指出了英格兰上中产阶级人士的一个显著表征。既然托克维尔娶了一位英格兰太太,又在英格兰度过了经年,又在美国观察了英格兰的影子,他当然注意到了英格兰人的内敛(reserve)性格,也思索了它的原因:“很多人将英格兰人独特的反社交倾向和内敛而寡言的风度归结于纯生理原因。我可以承认他们的人种在这方面确有点奥妙,但是我认为更应当归因于他们的社会环境——如我们通过英美对比所证明的那样。”

他特别指出了两个英格兰人在外国邂逅时是多么谨慎:“如果两个英格兰人在澳一新地区(the Antipoles)偶遇,周围都是些陌生人——其言谈举止他俩几乎一无所知,这时他俩会瞪着好奇的眼睛,怀着隐秘的不安互相凝望,然后会转身走掉。万一其中一人向另一人搭讪,两人会小心翼翼,让谈话保持在一种克制的、空洞的气氛中,尽谈些无关紧要的话题。”托克维尔将此部分地解释为:英格兰人担心亲密的关系会让自己敞开大门接受对方的任何要求。换言之,一旦彼此接近了一步,英格兰人便不好意思拒绝履行一份帮助和支持同胞的义务;更何况——我猜想——离开祖国如此遥远,他们很难判断对方的社会阶层和背景。

托克维尔认为不能用气候去解释,他的想法很可能正确,不过泰纳却表示怀疑,他相信雾霭和潮湿至少是导致英格兰人独立精神的部分原因。还有一些人认为,这种性格可能是盎格鲁-撒克逊人遗传下来的古老特性,是一种好斗的个人主义的组成部分:“这些野蛮人带来了那种顽梗的个人主义——借用现代措辞;也带来了那种渴望随心所欲和维护个人自由的热情。”也有人认为应当归因于英格兰的宗教:“广泛流行的美以美教(Methodism)和新教,以及英格兰人的宗教观,恰好吻合他们寡言又寡欢的性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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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说明英格兰民族性的一系列矛盾表征,下面援引四位观察家的描述。第一位是法国人索绪尔,他写道:“据说英格兰人非常骄傲,不少英格兰人的确如此,但是就全体英格兰人而言,与其说他们骄傲,毋宁说他们冷淡和矜持,而且他们天生不苟言笑——尤其是和法国人相比。”他又写道:“哪怕有20个男人坐在一家酒馆里抽烟和读报,他们也不大交谈,静得你能听见苍蝇的嗡嗡。偶尔对话,也被漫长的停顿打断,孤零零的一句‘你好’独自向你证明了他们知道你也在场,然后他们就金口难开了。”可是提起英格兰妇女的性格,他却写道:“现在我必须告诉你我对英格兰妇女性格的体会。我发现她们温柔、坦率、朴实,她们并不企图掩藏自己的感受和感情。”

在索绪尔之后,苏格兰人休·米勒在他的《第一印象》中给出了下面的报告:“……连绵的田野和房屋。英格兰人的家就是他的城堡,体现了英格兰人的孤立性和个人主义。”他将苏格兰人和英格兰人相比较:“苏格兰人的形态不同于英格兰人,苏格兰人作为一个民族,可不是一堆互不相干的原子,而是一群个体聚合成的整体。”英格兰人的非睦邻性(non-neighbourliness)和孤立性令他印象至深:“邻里之间似乎互不了解。”同样,较之苏格兰人,英格兰人的个人主义也给他留下了强烈印象,譬如他说:“英格兰人更独立、更孤立地作为个人而各自凸现出来。……就这一点而言,英格兰人多少像是一些分散的原子,散落在引力影响的环境之外,却被圈禁在斥力环境之内。全体英格兰人作为独立分子而各自存在,犹如一盘散沙,不能抱团。”

迪希塔尔也作了同样的对比:苏格兰人丝毫“不像他们的邻人那样又古板,又拘泥,又挑剔,且因缺乏从容和随意,把自己弄得乏味无比”。泰纳也有同感,他指出:“英格兰不乏有教养的甚至博学的人,他们游历甚广,懂多国语言,但是与人为伴时局促不安。”虽然“这种窘迫和羞赧是日耳曼各族(Germanic peoples)的常态”,但是他注意到,某些表征却是英格兰人独有的:“在内敛、谨慎、含蓄之外,英格兰人独有的表征还包括:百分之百的自制,永远的泰然自若,逆境中的坚持不懈,严肃的心态,尊严的举止和高贵的风度,对一切温情或狂妄的规避……”

关于含蓄和低调的态度,佩夫斯纳也举了一个例子:“此外,这幅英格兰肖像还会保持长时间的沉默,偶尔开口讲话,声音也压得极低。……换言之,英格兰肖像掩藏的东西多于暴露的东西,即使暴露,也要以一种刻意的轻描淡写去暴露。英格兰男女是简·奥斯汀在《爱玛》(Emma)中所说的‘地道英格兰风格’的真实写照,这种风格是通过‘把真心依恋埋藏在一种看似冷漠的平静之下’而养成的。”

不知何故,这种民族性只是英格兰的专利,并未原封不动地输送到美国去。它似乎与英格兰人特有的阶级体系和俱乐部体系有关。爱默生写道:“约克郡的一位磨坊主告诉我,他不止一次从伦敦前往利兹,乘坐头等马车,与同一批乘客为伍,一路上连一句话都不交谈。”他又写道:“简言之,这些岛国人当中的每一个都自成一岛,安全,安静,孤僻。在一群陌生人中间,你会以为他是个聋子,他的眼睛也从不离开他的桌子和报纸去野游。”英格兰人生气勃勃,但是“这种活力出现在毫无好奇心的状态下,像石头人一样互相忽视。每一个人自顾走路,吃喝,刮脸,穿衣,打手势,以各不相同的方式做事,按自己的风格默默受苦,对局外人一字不提,惟恐干扰了别人,或者骚扰了别人”。总而言之,这个岛国“流行的风度是冷淡和压抑。绝不允许热情外露,除非是在听歌剧的时候。他们惟恐惹眼。他们要求压低嗓门,以免在房间里引起一丁点注意。”

我通过我自己的中产阶级生活注意到了一些同样的特点。我的祖辈和父辈都有一种强烈的内敛,近乎羞怯,尽管他们人生得意,成就斐然。这也是很多英格兰人的自传作品触动我的地方。约翰·斯图尔特·密尔观察过一个人:“我相信他内心拥有的感情比他惯常表现的要多得多,感情的容量也比他已经开发的要大得多。他像大多数英格兰人一样,不好意思显露感情,但因缺乏显露,最终把感情本身给饿死了。”他补充道:“老实说,由于英格兰的民族性和英格兰的社会环境使然,人们不大可能因为对他人奉献同情而获得快乐,无怪乎同情心在英格兰人的生活规划中轻如鸿毛。”

内敛甚至表现在英格兰人的手势(gestures)上,或者毋宁说,表现在他们不打手势上。一个意大利人迷惑地写道:“为什么英格兰人不太打手势,莫非他们的胳膊总是胶在两胁上面?为了同样的理由,我相信他们的房间太小,以致他们舞起胳膊来不可能不打碎东西或妨碍他人。”南欧人,甚至法国人,喜欢大量使用身势语言,他们用手部和脸部交流,不亚于用语言交流;相反,英格兰人通常都很被动,一副高深莫测、泰然自若(stiff upper-lipped)的派头。

这种内敛、孤立和低调的一个显著原因是,他们难以委决应将忠心献给谁家——经济的、宗教的、亲属的、政治的纽带都在拖拽一个英格兰人,他不得不在雷区里小心移步,然而他也绝不是任何一条绳索的奴隶。因此,当英格兰人突然被战争、游戏、业余爱好、音乐或任何一种进取行为所激发,开始协力做事和共同分享的时候,他们便放松了情绪,消除了疑虑,愉快之情也油然而生。在我的学生时代和我的一生中,每逢我加入一项“游戏”或与人轻松相处时,我都曾发现这份愉快。除了在这些场合,一个英格兰人又能热情洋溢地谈什么?

爱默生也抓住了英格兰人的双重性格,他写道:“英格兰社会的风格和习惯是人为的——人造的人,带着人造的风格;所以一切都伯明翰化(Birminghamized)了。我们看到的民族,其存在本身就是一件艺术作品(a work of art):一个冷峻的、不毛 的、毗邻北极的小岛,正在变成一片全世界最富饶、最奢华的帝国领土。”他又写道:“这里有世上最优良的血统,天庭饱满,脚踏实地,有深度,有广度,波澜不惊;是一群沉着、内敛、眼界开阔、感情丰富的人,具有强烈的本能,但是也易于教化。”他还说:“他们心态积极,讲究方法,干净利索,拘泥形式,酷爱惯例,因袭传统,当然也热爱真理和宗教,但是一遇到形式问题就坚定不移。”他们是一国个人主义的、私人化的人民:“他们的贸易动机和帝国目标,是守护自己家园的独立性和私密性。”他又说:“英格兰人重视个人,这也是每一个社会的主要鹄的和成果。每一个人都得到允许和受到鼓励,去做他自己,并在耽于奇想的时候受到保护。”但是英格兰人也有另一个侧面,爱默生指出:“这些私密的、内敛的、沉默的、居家的人们可以拿出全部热情去追求一个公共目的,这种大爱的力量谱写了英格兰英雄们的浪漫传奇。”

在剑桥,我经常看到人们战战兢兢,生怕逾越了自己的专长和分工,这也和前文提到的反讽、含蓄、低调有关。羞怯、漠然,再加上自大、自负,构成了奇异的混合性格。

当然,英格兰人也有其他一些特性,其中之一便是自信和自大:觉得自己是全世界最优秀的民族,甚至觉得只有自己才是正常人,别人都是怪物。索绪尔评论道:“我不认为还有哪个民族比英国人更加孤芳自赏,而且在言谈和行动中尽情表现这种孤芳自赏。他们轻视一切外国人,认为外国的事情不如他们国家干得漂亮,不过他们也确实有不少资本可以助长他们的自鸣得意,例如他们的爱国情怀,英格兰的财富、丰饶和自由,他们享受的舒适生活。”托克维尔也指出,英格兰“比其他现代民族较少同情心,她从来不注意外国人身上发生了什么、想些什么、感觉到什么、遭遇到什么、做些什么,除非是在考虑英格兰可以怎样利用他们的行为、他们的遭遇、他们的感受或他们的思想;当她貌似最关心外国人的时候,她其实只是在关心她自己”。

英格兰人的自信也许令人恼火,但是它也不乏正面效应。据莱恩观察: “自尊自重,个人价值感,君子与君子之间进行公平交易时互相信任对方的诚实正直,这些品质既来源于也引发了种健全的社会道德感,和一种适合于独立行动的高尚的社会性格(high social character) 由此形成了公民自由(civil liberty)和立宪政府(constitutional government)的基础。”爱默生也指出:“英格兰人代表着自由。英格兰人虽然保守(conservative),爱钱财,爱爵位,但也爱自由。自由在英格兰牢不可破,因为他们比其他国民更有个人力量(personal force)。政府凡有不道德行为,全民族一定坚决抵制。”孟德斯鸠将个人主义与自由相提并论:英格兰的“每一名个人都是独立的”,“这个民族酷爱自由”。18世纪末,德国诗人和哲学家诺瓦利斯(Novalis)注意到: “每一个英格兰人自成一岛。”无怪乎独自待在荒岛上的鲁宾逊·克鲁索会成为民族榜样。盖尔纳正确地指出: “马克思已经发现鲁宾逊是经济学家宠爱的角色,然而鲁宾逊在哲学家的心底更受珍视,只是他们不常指名道姓地说起他而已。”

很多人认为,这种好斗的、自信的、独立的性格是英格兰人在19世纪取得成功的奥秘所在。托克维尔写道: “英格兰人确信本国法律是他的坚强后盾;他依靠自己;他不识障碍为何物,顶多承认自身能力的局限;他无拘无束地行动;他觉得自己无所不能,并被这种信念所鼓舞;他永无宁息地探究当下,永不懈怠地寻求最好。看到他如此这般,我绝不会忙着追问大自然是否倾囊而出,将所有的煤和铁都赐给了他。他的商业繁荣的原因完完全全不在那里,而在他自身。”爱默生也作如是观:“你不能用基督教、商业、大宪章、普通法、议会或文学去解释他们的成功,而应该用英格兰人的天性(naturel)中那种桀傲不驯的、伶牙俐齿的活力,加上一种雷打不动的四平八稳去解释。是这种天性使那一切变成了利器。

英格兰人的独立精神伴随着对怪癖(eccentricity)的爱好。一位法国人说:“我胡作非为的怪癖简直让他们感激涕零。英格兰人永远对怪癖着迷。”有时候他们不拘小节,甚至达到你会认为没有教养的程度,所以另有一位法国人说:“再也没有什么地方比英格兰更能允许一个人在上流社会随随便便的了。繁文缛节一钱不值,大部分时间你可以对它不闻不问。因此,若用法国标准来衡量,英格兰人,尤其是英格兰女人,似乎举止欠雅。……他们低声哼曲子,他们打唿哨,他们坐在一把宽大的扶手椅中,把脚跷在另一把扶手椅上,他们在房间里随便找一张桌子坐下,他们还做其他千百种荒唐事,放在法国会很可笑,放在英格兰却理所当然。”托马斯·柏克举了一个有关怪癖的小例子,那就是酒馆和客栈的命名:“听任自己真实的情感和思绪信马由缰,他们想出了如此这般的名字:谁的主意?—格兰蒂太太的武器—老朋友—磁铁和露珠—达比和琼—丰饶之角—烤炉和篮子—灿烂的太阳—出租日—必死的凡人—快乐的五月—贝尔和龙—徒劳无功—酗酒的哲学家—好心好意—舒适之堡—猫和羊肉—颠倒的世界。”

英格兰人的矛盾性格可以发展到言行不一的地步,因而显得虚伪。托克维尔写道:“在我看来,英格兰人有一点和我们截然不同,实际上是和所有其他民族截然不同,以致他们简直形成了人类中的一个独特品种。他们经常说一套,做一套。”

最后可以造成一种英格兰地方风尚,它有好的一面,也有坏的一面,瑕瑜互见:“论天性,英格兰人既不是传教士,也不是征服者。他喜欢乡村胜过喜欢城镇,喜欢故乡胜过喜欢异邦。如果本地人能够既是本地人又是陌生人,还能够和他本人保持一段舒舒服服的距离,他会喜之不尽,大松一口气。”

这种性格似乎也导致了一种永久的童心和青涩,仿佛拒绝长大。如果你跟他们混得更熟,你会发现他们又善良又温和;他们从不多言多语,因为他们从不谈论自己;他们玩得像孩子一样尽兴,但是脸上挂着最严肃、最坚毅的表情;他们骨子里带有一大套礼貌礼仪,同时他们却像兽崽一样随意随性。他们顽固不化,不能调整自己;他们保守,忠诚,相当浅薄,永远寡言少语;他们不能脱下他们的皮囊,然而那是一副结实的、在每一个方面都堪称卓越的皮囊。

耐人寻味的是,从《爱丽丝漫游奇境》和《维尼熊》(Winnie the Pooh),到《指环王》和《哈利·波特》系列,最近二百年最流行的儿童文学作品有许多都是英格兰作者的手笔。“这种不肯长大的心态,是20世纪英格兰民间传说的核心表征。当未来饱学的科学家试图追寻彼得·潘神话(Peter Pan myth)的源头时——他们肯定会追寻——他们将不得不承认:那可是这个岛国的专利。欧陆的每一个大拇哥汤姆(Tom Thumb)都是一种侏儒,一个古怪家伙,一辈子保持孩子的身体,却拥有成人的智力;相反,彼得·潘既不是怪物,也不是早熟的顽童,他只是每个英格兰人珍藏于心底的一个永恒的婴孩(Eternal Babe)。”英格兰人的童心说不定和酷爱游戏也有点关系:“游戏使儿童变成成人,使成人更久地逗留于童年。”

我已开宗明义地指出,这些特性每一个都有它的负面。索绪尔注意到了负面如何尾随正面而至:“前文也已说到,这个民族的情感是极其强烈和暴烈的,他们不能忍受失败;我认为习惯和榜样是对他们的莫大激励。”地方风习和自尊心的伴生物还有焦虑和躁动,卡尔·维尔纳(Karl Werner)说,如果我们是在寻找现代资本主义的神髓,我们不妨选用一个单词——“Unruhn,它表示‘不息的运动’,但也表示焦虑、兴奋,相当于英语的‘unrest’,也相当于‘restlessness’。”英格兰人喜欢一刻不停地忙忙碌碌,只有在凝视一只渔浮或一只板球的当儿,他们才宛若一动不动的石头人。

如果处在他们的最佳状态,他们即如科贝特的描述:“从不奴颜婢膝,永远彬彬有礼。生活在衣食无忧状态下的自由人必然拥有这种性格。没有谁值得他们嫉妒,没有谁值得他们抱怨,他们对全人类抱着一副好心情。”有人甚至觉得他们稳定可靠,正直可敬,通情达理,在红日高照时是人类的好主人:“他的冒险只是身外之事,它们很难改变他,所以他也不惧怕它们。他无论走到哪里都把他的英格兰天气携带在自己的心里,于是它变成了沙漠中的一片绿荫,变成了人类谵妄中的一条稳定而清醒的神谕。

也有人觉得他们怪里怪气和神秘莫测,尤其是他们大发幽默的时候:“您尽可相信,亲爱的母亲,这些人的心理别式别样,口味别式别样,思想感情的路数也别式别样。最能取悦他们的一种才智是他们所谓的幽默,这玩意儿不在于说俏皮话,而在于从一种全新的角度看问题—这靠的是人格的古怪,而不是头脑的多产。”

他们无疑是各种矛盾的大杂烩,索绪尔写道:“我对英格兰人的整体看法是,较之其他民族,你能在他们当中找到更多明智的、深思熟虑的、值得信任的、心地高贵的人;但是另一方面,他们当中也有很多人反复无常,异想天开,粗暴乖戾,而且心思多变,头一天还沉迷于一件事,第二天就彻底抛诸脑后。

在性的问题上他们往往很古板,很负罪。有一个故事说:“在伦敦动物园,一位女士走到河马管理员跟前问道:‘告诉我,那只河马是男还是女?’管理员大惊失色地看了看她。‘那个吗,夫人,’他回答,‘那是一个只会让另一只河马感兴趣的问题。’”但是英格兰人也很放纵,很好色,恰如罗兰森(Rowlandson)的很多漫画和罗切斯特(Rochester)的诗歌描绘的那样。

他们可以非常较真,但也会高高兴兴地妥协。论及辉格党的兴起,阿克顿写道:“这个新党的核心精神是妥协。在他们看来,认死理、走极端、眼睛只盯着一件事、爱抽象而恨现实、忽视实际条件,乃是一种谬误。”任何事情都不值得大开杀戒,最深的冒犯不是道德上或政治上的冒犯,而是礼貌礼仪上的冒犯,有一句公学箴言说得好:“礼貌造就人。”故有人指出:“在一个人可能实施的违背英格兰礼貌的行为中,以下三种是最大的冒犯:把餐刀而非餐叉放到嘴里;用手指捏起糖块或芦笋;最要命的是在房间里随地吐痰。”

英格兰人很狭隘,但是很专注。托克维尔某次致函友人,谈起英格兰的民族性:“您说英格兰人性格简单,此议极是。他们的视野虽有几分狭隘,却聚焦清晰;他们只看见所看之事。他们一次只做好一件事情。”他们的英雄是那位白兔先生,揣着一只大怀表,急匆匆赶到“公爵夫人!公爵夫人!”那里去。实际上,“英格兰人不是贪求金钱,而是如饥似渴地贪求时间。看英格兰人如何准时践约是一桩妙事:他们掏出自己的表,跟朋友的表校对一次,然后分秒不差地出现在约定地点。他们对时间又尊重又痴迷,迹近古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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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诡异的特点至今清晰可辨,但它们的黄金时期是16-20世纪,它们的高潮人群是中产阶级。它们该怎样契合关于现代性和各领域分立的论说?经过上面那番矛盾重重的观察,现在容我写下几点想法。

如前所述,英格兰人显然是各种矛盾性格的杂糅。托克维尔在访问曼彻斯特期间发现:“人性在这里实现了最完满的成熟,也达到了最极端的野蛮;文明在这里创造了奇迹,却又把文明人几乎变回了野蛮人。”爱默生写道:“英格兰民族的复合性格暴露了其起源的混血性。英格兰的一切都是截然对立的元素的融合:语言是杂交的,人名是来源于不同民族的——有三种语言、三四个民族;不同的思潮也是背道而驰的。”他继续写道:培根曾说“‘罗马是一个绝不受制于悖论的国家’,相反,英格兰却以对立和矛盾为生。它的伟大建立在惊涛骇浪上,它自始至终都是一座异人怪事的博物馆。”英格兰民族性的养成是冲突和妥协的结果。英格兰人“象征着现实与幻想、民主与特权、欺骗与正派的奇特混合,是多种妥协织成的微妙网络,英格兰民族借此而存续在它所熟悉的形式之中”。

很多作家都曾指出现代世界的这些内在矛盾。布鲁诺·拉图尔在《我们从未现代》(We have never Bean Modern)一书中提出,现代世界不得不人为地割裂现实生活的整体性,在此过程中,现代世界并未消除张力,而是制造了更多他所称的杂交体(hybrids)。借用玛丽·道格拉斯的说法,我们只不过把灰尘——指事物之间的模糊界线——扫到地毯下或角落里了。但是灰尘仍在。

托克维尔也强调了英国法律体系和官僚制度的极度混沌和矛盾。他觉得那是一团乱麻,是一个镜厅(a hall of mirrors),是可怕的“无原则”,但是最终,他还是更欣赏英国,而不喜欢法国的不假掩饰的绝对主义。贝利斯指出,英国的美学领域也呈现同样的乱象。在罗斯金的《威尼斯之石》(Stone of Venice)的基础上,贝利斯发现了这个哥特世界的杂乱无章、不统一、不纯粹,发现了英格兰城市和街道的无序、英格兰玫瑰的迷人的凌乱、英格兰道路的蜿蜒曲折,一如其他人曾经表述的那样。

A.P.赫伯特同样指出,英格兰法律充满矛盾和混乱,充满互相冲突的原则。他问道:蜗牛是野生动物还是家养动物?淹水的小径是一条路还是一条河?女人也处在理性人(the reasonable man)的判断范围之内吗?F.W.梅特兰也指出了英格兰法律的种种矛盾、折中和反压(counter-pressures)。

英格兰这种错杂的“出露岩层”(outcroppings)的成因非常明显。如果某地有一个决定性基座,这个基座便能把一切事物串联成线,譬如,部落社会以亲属关系为一切事物的基座,印度教和伊斯兰教社会以宗教为基座,法西斯主义以政治为基座,美国新自由思想(neo-liberal American thought)的极端派以市场为基座,在上述案例中,每一样事物都可通过基座去解读。举凡某地具有逻辑一致性,皆因该地具有一个共同的基座、一个最基本的共同分母。当然,其代价是终将导致自由的丧失,导致压迫,导致心灵的囚禁。《美丽新世界》(Brave New World)和《1984》所描绘的世界至少拥有内在的逻辑一致性。

相反,现代世界的本质是,不存在一个定义性基座(defining infrastructure),所有的事物各自分立,不可能长久维持一个中央。尽管纯粹的无政府主义未在这里撒欢,无序和混乱却是这里的常客。在现代世界,生活的四大领域——政治、宗教、经济、亲属关系——之间永远保持着建设性的张力,因此这里有不息的斗争,却无任何一个领域可以胜出。

在这种情况下,成年人不得不生活在一个不断妥协的世界,一个永远处于“至善者善之敌”状态的世界,一个爱因斯坦式的相对论世界——每一个原则都可以在另一个原则的压力下屈服。这也是一个狄拉克(Dirac)或薛定谔(Schrdinger)式的量子世界——一只猫可以同时是死的又是活的。这又是牛津大学数学家道奇森(笔名刘易斯·卡罗尔)活灵活现地描述过的世界,他让一个满脑子绝对概念的小姑娘掉进兔子洞和穿过镜子,进入了奇境。

因此,人们不得不做的事情就是制造逃路,制造逻辑一致的静潭,在“健全”的舞台之内和矛盾的疆场之外制造理性和意义。有时候这是拉图尔描写的杂交体,有时候它表现于某些幽默、冷嘲、热讽、搞笑作品,例如《傻瓜秀》、蒙蒂派森、斯威夫特的《格利佛游记》,以及王尔德、萧伯纳、莎士比亚等人的作品。

有些人干脆隐退到壁垒中去,例如隐退到爱情、大自然、游戏、童话和其他一些互相平行的、自成规则的天地中去。这方面的典型代表是英格兰的浪漫派运动和拉斐尔前派运动(Romantic and Pre-Raphaelite Movements),华兹华斯、济慈、柯勒律治是其中翘楚,丁尼生、马修·阿诺德等人继往开来。这类行为并不是逃避主义(escapism),而是消除心中怀疑和平息内心冲突的必不可少的手段。

所有这一切都意义重大,都是从现代性及其张力中生发的。现代世界诞生以后,我们的生活变成了一连串的“矛盾修饰法”(oxymoron),放在日本人身上,或可称之为“既……又……”现象。在最近一千年的英国文学传统中,矛盾一直埋藏在伟大的诗人、小说家、剧作家的心底。

一般社会的流向是,个人生活在一个互嵌型的世界,此间的每一股“水系”——经济、家庭、宗教、政治——都朝同一个方向流去,因此水流是湍急的、确定的,可以相当清楚地加以描述。正如人类学家鲁思·本尼迪克特在她的著作标题中所说的那样,每一种文化都有其“模式”(patterns)。

现代世界却不一样。为了帮助我们理解各路矛盾力量,托克维尔使用了奔腾河川中的水潭(pool in a rushing stream)作隐喻:“互相冲突的水流在这里汇合并形成漩涡。他谈到美国的情况:“如果你密切观察美国发生的事情,你即刻发现两种互相抵牾的趋势,犹如在同一个河床上朝着相反方向奔涌的两股水流。”在其他场合,他又描述了两股以上矛盾的“水流”,例如他谈到“美国州级权力与中央权力之间的大战,独立和民主精神与等级和服从精神之间的大战”。

这种奔腾不息、瞬息万变的激流强烈地震撼了他:“在我看来,性格的躁动不宁是这个民族的显著特点之一。发财的渴望吞噬了美国人,成为他生命中独一无二的激情。他不拥有一种可以把他捆绑在一个地方不挪窝的金钱,他也不拥有任何这样的积习,或任何这样的走老路精神;他日日都是财运突变的见证人。”托克维尔继续评论道: “一般说来,美国人被生养在另一片天空之下,被放置在一幅永动的画幅之中,被一股携裹一切的、不可抗拒的洪流所驱动,因此他没有时间恋栈任何事物,他惟一习惯的东西就是变化,最终他将变化看成了人类的自然状态。”虽然托克维尔在美国看到的是这种趋向的最极端形式,但是他反复声明:美国的天生逻辑(inherent logic)大部分是从英格兰遗传来的。最后产生了一个悖论:渴望永远大于满足。这是现代资本主义的关键表征之一。

***

当然,我通过寄宿学校和大学里12年左右的经历,发现“学做英格兰人”并非易事,犹如学习语言,你只能从范例中零星拾取,然后痛苦地将其培养成内在的习惯。几乎没有人能向你解释你该怎么做,你该怎样“变成一个英国佬”(Become a Brit)——如乔治,米卡什(George Mikas)的书名所言。谁也不在谈话中明言这个问题,尽管一堂人类学课或许有帮助。你习得这种共同身份,如同习得板球、舞蹈,骑车,靠的是在活动中不断练习。

学生时代的我已经体会到,确有几条基本规则存在,但是除此以外,“做英格兰人”只是一种风格,一种姿态,一种内化的(internalized)、本能的习惯。好比学自行车:跌落和受伤是学习的一部分,直到你突然学会了为止。

疏忽和自私、细心和体谅,一切矛盾都出现在我7岁那年母亲关于我童年性格的记叙里。我身上有深刻的瑕疵、裂纹和矛盾,但是人们正在把我培养成自信的领袖人才。

舍此宁有他途?“啊,心灵在渴求我们凡俗生命的确然性,得到的却是多么含糊的回答”——是我大学时代热爱的梅雷迪思(Meredith)的诗行。“至善者不存丝毫笃信,至恶者却满怀激情”是叶芝的名句,至善者就是我们英格兰人。我们历来愤世嫉俗,所以我们战时的伟大领袖丘吉尔说:“民主政体是一切政体中最坏的政体,除了其他那些更坏的以外。”我们历来虚伪,所以我们一边信仰平等,一边打着宗教和自由的旗号,在长达数十年的时间里充当贩奴和向中国倾销鸦片的主角。我们既虔诚,又无任何热忱信仰。我们是怀疑论者和现实主义者,却对他人满怀信任。我们对人性评价很低,认为它天生邪恶而狂暴,需要严加约束,我们对言行不一和济世宏论永远心存疑虑,然而我们又是理想主义者、大孩子,心中漫溢着博爱。就这样,一群奇怪的生物把地球变得扁平,并从不列颠小岛娩育了现代世界——好也罢,坏也罢。

2022年7月28日星期四

15:宗教与伦理

最近一千年,西北欧的一个小岛上发展了一种宗教体系,它具有与基督教相同的基本特点,同时也呈现一系列自己的表征。这里我只能避选其中少数几个元素浅论一二,因为它们似乎体现了那些导致生活各领域分立的特点,而领域分立正是本书的主题。

马克斯·韦伯发现,基督教内部有一股对于资本主义的发展至关重要的潜流,简言之,不妨说那是早期基督教想要开辟自己的独立领土,不与其他建制(institutions)结盟的渴望。论及家庭,耶稣敦促他的信徒抛弃父母,随他而去。于是庞大的修院组织(monastic organizations)替代了家庭,成为第二个选择。只要三亲六戚关系与基督教发生冲突,必须将基督放在首位。后果之一是社会的去家庭化(de-familization)。

基督教古来便是一种反威权和反政治(anti-authoritarian and anti-political)的宗教。基督本人未必没有建议他的门徒把帝王的东西归还给帝王,但是他的敌手们仍将他视为政治威胁,把他钉上了十字架。在遭受政府迫害的漫长岁月里,基督教发展出了一种神学理论,它将上帝的召唤置于对国家履行义务之上。基督教徒呼吁“自由”,新教的呐喊尤为强烈,因此无论在英格兰,还是在荷兰或德国,新教的“圣徒”都是统治势力的死对头。

在宗教改革之前很久,当然也在宗教改革之后,英格兰社会的一个惊人表征是系统性地消除仪式、“魔力”和偶像。基思·托马斯已向我们论证,英格兰早就消除了神秘世界观(magical worldview)。英格兰大力鼓吹伦理和道德(ethics and morality),但是从不鼓吹肉体牺牲(physical sacrifices),从不把葡萄酒变成基督之血,也从来没有“奇迹”。上帝活在信徒的心中,除此以外,世界受制于自然法则(natural laws)。这种世界观构成了现代科学的基础,有助于清除经济发展的障碍。

如果宗教和宗教仪式渗透生活的每一个领域并成为主宰,我们得到的将是一个神秘世界,“理性的”行为——亦即手段与目的一致的行为——将成为不可能。一个例子见于西方关于高利贷(usury)的辩论。贷款是资本主义企业不可或缺的环节,但是有人辩称,由于天主教会正式禁止有息借贷,发展陷于停顿。然而,克服了这个宗教障碍之后,“自由的”、理性的活动随之发生。韦伯认为,各领域的分立作为一个“去魅”(disenchantment)过程,是现代社会成长的关键一步。

基思·托马斯指出,英格兰的去魅发生得很早:“自盎格鲁-撒克逊时期以来,英格兰的基督教会便挺身而出,反对膜拜江河井泉。异教的(pagan)树林之神、溪流之神、山峦之神被驱逐出 去,留在它们身后的是一个去魅的世界,有待人们来塑形、铸模 和主宰。”虽然托马斯正确地指出,将去魅与基督教直接画上等号是过分的简化,但是有一点却毫无疑问:基督教确实强调苦行(ascetic),基督教的北方版本尤其如此,而且这个北方版本很反感将人与自然混为一谈,也很敌视“神秘思维”和“象征性思维”。

***

新教,至少英格兰发展出来的新教形式,避免了与国家的流涩一气。苏格兰和瑞士的加尔文主义者将国家变成了上帝的事业, 但是英格兰的路德主义似乎一直强调个人良知,似乎繁育了许多独立的教派,而且总体说来,似乎帮忙维持了政治和宗教之间的分离,由此为英格兰——以及美国——的活力莫定了基础。

英格兰在宗教和思想上的自由出乎18世纪外国访客的意料,索绪尔写道: “英格兰人在良知和宽容(conscience and toleration)上享受着极大的自由。”略早于索绪尔,孟德斯鸠也曾写道:“就宗教而言,这个国家的每一个臣民都有一份自由意志(free will),因此他们必定要么受自己心灵之光的指引, 要么受奇思怪想的指引,后果必然是,他们要么对宗教完全不问青红皂白——从而难免对国教(the established religion)照单全收;要么狂热地接受一切宗教——从而使教派与日俱增。”罗什福科也思考过这个问题:“英格兰容忍一切宗教——不是法律上容忍,而是事实上容忍。我在有关伦敦的章节中已提到各教派的礼拜堂,也提到了它们的数量。这个王国的其他地区对它们也同样宽容。例如,仅在贝里市(Bury),就有六个不同的教派,其中每一个都有自己的圣龛或礼拜堂,各行自己的宗教,彼此相安无事。”

卡拉乔利(Caraccioli)以挖苦的口气说:“英格兰有60种不同的教派,但是只有一种风味。”结果是对异见的极度宽容。索绪尔提出:“这解释了为什么英格兰有如此之多的教派,而且有如此之多的个人秉持自然神论(deistical)观点,他们有时甚至利用政府的宽大为怀,发行反对国教的宣传册——若在其他国家,这种宣传册及其作者就要从刽子手的屠刀下走一遭了。”

事实上,18-19世纪有些英格兰人之所以遭到诟病,是因为在他们的生活中宗教似乎更加关乎一个人的生活方式、社会地位和身份认同——相当于某人的口音或住宅风格,而无关乎一个人是否果真虔信上帝。德国的皮克勒一穆斯考亲王(Prince Pückler—Muskau)写道:“然而英格兰人的虔诚是这样的:它对于他们来说既是一个党派问题,又是一个礼貌问题。就好比他们在政治领域绝对追随自己的党派,不畏艰难险阻,不问有理无理,因为它就是他们的党派;也好比他们永远遵从一种习惯,因为它就是一种习惯;同理,他们也以这种观点看待自己的宗教(不带丝毫的诗意色彩):他们礼拜天上教堂,正如他们每天穿晚礼服用晚餐;他们看待一个不上教堂的人,正如他们看待一个用餐刀吃鱼的人。”爱默生指出:“英格兰的宗教是良好家世和教养的一个组成部分。”

罗什福科的观察也不虚妄,他发现,由于不断地分裂为不同教派,由于个人见解与他人无关,所以很难在英格兰找到一种共同的宗教:“英格兰人能够达成一致的惟一观点,是认为几乎每个英格兰人持有一种不同的信仰——每个英格兰人都信仰自己的某种独特之处,而有些英格兰人却拒绝信仰(妇女则几乎全都拒绝信仰)三位一体(Trinity),每当三位一体出现在礼拜式中,他们立刻合上圣书。我从中得出的结论是:由这些各执信仰的个人组成的国民整体没有任何信仰可言。”一个世纪以后迪斯雷利问道:“在一个教派林立的民族,我们何处寻觅信仰?”爱默生也问道:“说到英格兰的宗教,它是英国国教(the Established Church)吗?不是。它是各教派吗?不是。各教派只不过是个人异见的固化形式,它们之于英国国教,犹如出租汽车之于出租马车,虽然更便宜和更方便,其实却是同一码事。宗教寓于何方?请先告诉我电寓于何方,或运动、思想、姿态寓于何方。

佩夫斯纳给出了一个有趣的比喻:“如果说雷诺兹示范了一位画家如何能在不坚持堂皇风格(Grand Manner)的情况下坚持堂皇风格,那也可以说,英国国教(Church of England)示范了一个人如何能在不做 Catholic 的情况下做到 catholic,甚至能在几乎不做 Protestant 的情况下做到 protestant。”最后的结局是,“枢密院司法委员会(Judicial Committee of the Privy Council)就1871 年的沃伊齐案(the Voysey case)发表了一个声明:教士‘可对国教教规(the Articles)作出任何解读,并可——依据对人类异见的合理宽容——用他自己的语言对国教教规进行解读’。”

休·米勒来自加尔文主义当道的苏格兰,他指出,英格兰的教派林立与它的个人主义民族性(individualistic national character)有因果关系:“这个特立独行的个人之国也最适合于做特立独行的教派之国。”他还说:“英格兰民族性的特立独行倾向导致了特立独行的教派蜂拥而出。”

有人或许认为,这种把宗教当作时髦饰品的道德相对主义(moral relativism),只是英格兰在18世纪或19世纪的现象,但是早在17世纪中叶,我们便能从约翰·塞尔登的《席间谈》(Table Talk)中发现淋漓尽致的描述:“宗教犹如时尚:这个人穿一件开衩的紧身上衣,那个人穿一件蕾丝的,第三个人穿一件平纹的,但是每个人都有一件紧身上衣。”

不过,如果我们由此推断说,英格兰对宗教从古至今一直秉持绝对宽容的态度,甚至无动于衷的态度,那就错了。拉斯马森(Rasmussen)指出:“对宗教问题秉持宽容或漠然的态度是今日英格兰的一种美德,但是在16-17世纪的英格兰,宗教斗争频繁而又狂热。

英格兰人也许觉得宗教像是一场严肃的游戏,游戏的目的是过上美好的生活,同时获得几分对救赎(salvation)的信心——万一真的有上帝(the Deity)呢?!至于如何玩这场游戏,却是每人各有一招。关于这一点,泰纳说法不同,意思一样:英格兰的宗教“让仪式和教条从属于道德伦理。它倡导‘自我管理’,宣扬良知当权,鼓吹培养意志。它为个人的解读和感觉容留了宽阔的余地。无论对现代科学的精神,抑或对现代世界的种种特点,它都没有不共戴天之仇。它的教士可以结婚。它开办学校,敦促人们去行动,不倡导苦行主义。正因为它如此贴近和如此同情世俗共同体(lay community),它才对之发生了影响。在一定程度上,无论是人生刚刚开始的年轻人,还是事业有成的中年人,都被一套传统的、普及的、有益的信念所约束、所指引,并从中获得一种行为准则和一种崇高的世界观。”新教认为形式和仪式是因循的、外在的东西,所以新教实际上是坚决反对仪式和奇迹的,它将教条、教义、《圣经》全部交给个人去评估,看是能增加还是减少其信仰。

教会内外的很多英格兰人认为,上帝、基督、灵魂,这一切都是次要的,伦理道德才是首要的——“爱你的邻人”(love thy neighbour)、慈悲为怀、公平正义、弃绝暴力、“山上宝训”(Sermon on the Mount)才是基督教的核心精神。

赫伊津哈来自荷兰加尔文主义的背景,所以对这一切迷惑不解,但是后来,他觉得自己终于弄清了英格兰宗教背后深藏的东西:“我获得的第一条线索是,英格兰人不像表面看起来那么富于宗教气质。显然他们最专注的是道德和操行,他们那苦修式的严格法律,无论成文法还是口头法,都不容置疑地证明了这一点。”然而又“不能将他们的清教主义等同于彼世性(other-worldness)意义上的那种深刻宗教气质。……皮埃尔·马约将英格兰的宗教描述为‘几乎毫无神秘可言,强调操行甚于强调笃信’。赖纳将英格兰人描述为‘对宗教根本无所谓,漠然到了如此地步,以致随时可以忽视它的内在本质,而仅仅维持它的外在表象’。”

赫伊津哈本人认为,英格兰的宗教其实不是大多数人所理解的那种宗教,而是与爱国主义有更多关联。他经常感觉到:“在英格兰人的心目中,帝王和上帝彼此酷肖,不列塔妮亚(Britannia)和上帝似乎是同一回事,至少已混为一体,难以区分谁是谁。马达里亚加(Madariaga)曾说:‘在这个全世界最民族主义的人民看来,不列塔妮亚是他们自己的奥林匹斯山的最高女神。’皮埃尔·马约也曾说:‘宗教原则……在这里受到珍视,往往是因为他们举行宗教仪式的目的在于加强社会秩序。……英格兰的宗教……与其说是致力于提高膜拜(worship)的意识和质量,毋宁说是致力于维护或延伸社会纪律(socialdiscipline)。’贝洛克掷地有声地总结道:‘英格兰人的宗教不是新教主义,而是爱国主义。’”

人类学家凯特·福克斯描述了英格兰今日的宗教状况:“我们并不是真正反对上帝。如果被逼无奈,我们甚至承认,说不定他老人家果然存在,或者,说不定有某种东西(Something)果然存在,此物我们也大可称之为上帝——哪怕只是为了和平与安宁的缘故。有个上帝倒也不错,只要他待在他自己的地方,也就是待在教堂。当我们到他家做客时——譬如在婚礼和葬礼上——我们会发出一切恰如其分的礼貌之声,恰如我们到别人家做客时一样,只不过我们觉得此中的认真劲儿略有些可笑,稍有些窘迫罢了。除了这些场合以外,他老人家极少侵入我们的生活或我们的思想。如果别人硬要膜拜他,我们表示无任欢迎,因为这是个自由的国家;然而那是私人事体,所以他们应该把它留给自己私下解决,切勿制造不必要的大惊小怪,以免惹得我们其余人厌烦或尴尬。”不仅个人如此,即使安立甘教会,似乎也肯扮演这样一种谦卑的角色,故而“在1991年,时任坎特伯雷大主教(Archbishop of Canterbury)的乔治·凯里博士(Dr.George Carey)说:‘我把它看作一个老太太,自个儿在一个角落里咕咕哝哝,大部分时间无人理睬。’”今天一定有很多人赞同19世纪梅尔本勋爵(Lord Melbourne)的尖刻意见:“一旦允许宗教侵入私人生活空间,怪事就层出不穷。”

***

有人可能认为,这种异端的起因是新教改革之时英格兰与罗马教廷的决裂,然而那次决裂似乎更像是结果,而非起因。弗里曼说得不错,新教主义是中世纪以来英格兰社会深层特点引起的附带现象:“我们不是因为信奉某些神学教义而变得自由、进取、霸气;相反,我们是因为发现某些神学教义最能适合一个自由、进取、霸气的民族,所以才去信奉这些教义。”说到英格兰宗教改革,他声称:“这场改革居然会成为一场神学改革,可谓纯属偶然。亨利八世所做的,只不过是在亨利七世失败的事情上取得了成功而已。他还说:“这场改革原是……一场政治运动,却偶然地变成了一场神学运动。”实际上,新教只是英格兰社会从中世纪以来所具有的深层性质引起的附带现象。弗里曼继续说:“基督教在任何地方都未能像在英格兰这样,如此彻底地成为一种全国性的、几乎可称为本地性的信仰。基督教会在任何地方都未能如此真实地充当一种表达民族性的手段;基督教会的秩序和纪律在任何地方都未能如此轻易地套入旧有的国家建制的框架。”

教会与国家之间的激烈斗争,尤其是亨利与贝克特(Becket)之间的尖锐冲突,最终导致君王凌驾于教会之上。因此梅特兰指出,教会一直未能在英格兰发展自己的独立法律体系,仅仅在普通法的夹缝中生存。普通法和君王拥有高于一切的权力,从而“防止了教会发展一套自成体系的教会法(ecclesiastical law),在国法之外另立门庭,甚至分庭抗礼”。国法之下人人平等,教会也像其他等级一样服从议会。“这种宗教完完全全建立在政治平等原则的基础上。惟一的最高权威是议会。其他每一个人都处于同等地位。”

因此,在英格兰,教会与国家未能结成一种催生宗教裁判所的同盟。英格兰人对教会的财富和独立性永远疑窦丛生,罗拉德派(Lollards)的疑虑最为显著,其他教派也不释然。伯克哈特指出,当反宗教改革运动席卷欧洲的时候,英格兰却独独避免了国家与罗马教廷的勾结:“在西方各大国,除英格兰以外,反宗教改革运动使‘王座与圣坛之间的信约’(Covenant betweenthe Throne and the Altar)得以签订,也就是说,教会为保存自己 而再次利用了世俗臂膀(secular arm)——在该词汇的最宽泛意义上。”

这不表示“宗教”在英格兰无足轻重。相反,我们有理由认为英格兰的特殊宗教变体是英格兰整个生活的中心。“二战”期间奇切斯特主教(Bishop of Chichester)的论述并不夸张:“在塑造英格兰历史和英格兰民族性的所有因素中,英国国教是最年高德劭、最影响深远的因素。它深刻而广泛地根植于这片国土,与我们所有的风俗习惯交织在一起,成为我国政府的主要保障之一,由此也成为我们共同自由的主要保证之一,用迪斯雷利的话来说,英国国教是我们历史的一部分,是我们生活的一部分,也是英格兰本身的一部分。”

帕克斯曼同意这个看法,但是加上了必要的条件:“在民族身份意识(sense of national identity)的发展过程中,英国国教的主要业绩未必在于它宣布了什么主张,而在于它造成了什么可能性。我们有理由说英国国教的诞生等同于英格兰的诞生。然而这并不是说英格兰人是埋头奉教的国民。”英格兰的宗教像英格兰的家庭一样,重要固然重要,但不提供基座,而且也像家庭一样变得私人化了。这一点尤其醒目地体现于英格兰对五花八门的教派的宽容态度。托克维尔说:“事实上,我从未遇到过任何一名英格兰天主教徒不如当地的新教徒那样珍视祖国的自由制度,或者将道德一分为二:一边是公共价值,另一边是私人责任,并可放心大胆地忽视前者,而只须遵守后者。……我的意思只是,我在一个将自由和宗教结为一体的国家自由地呼吸。”

一方面是极端的个人主义和教派林立,另一方面是高度热忱的宗教信仰,这一对矛盾在托克维尔眼中之显豁,不亚于今日之显豁。宗教,虽然据说在这个世俗国家已与政治分离,其实无处不在。尽管如此,它仍是一件私人事体。有人认为,这使宗教几乎变成了虚无:“这是一个奇谲的结果:英格兰拥有一千年的斯文(civility)和宗教,最后的结局却是否认道德,并将知性降低成了一只炖锅。”

英格兰人恪守外在形式(outward forms),宗教问题因此而变得更难理解:“英格兰人憎恨一切变化,尤其憎恨宗教事务上的变化,所以他们死抱着外在形式不放手,而且无可救药地沉溺于虚伪。这种虚伪或伪善曾让外国人惊诧莫名,也让我们很难看透表象之下的东西。我在剑桥天天听见教堂的钟声,日日看见游行的队伍、诸学院的礼拜堂和各种仪式,但是在这些表象之下,人们的内心究竟信仰什么?

我现在才从我自己的生活中意识到,宗教无孔不入,它渗透了我的学生时代,也渗透了我和日本朋友的谈话——他们看到就连我这样的不可知论者(agnostic)也很有宗教心,不免吃了一惊。基督教无处不在,它在英格兰的诗歌、哲学、美术、音乐和建筑中,它在生活的方方面面,但它不是一种旧制度式的宗教协定(religious pacts),故不同于欧陆国家、伊斯兰国家和儒教国家的情况。在英国,上帝是一股很有用处的“原动力”(firstmover)——如笛卡尔哲学所论,但不是一个供心灵憩息的处所。英格兰人的上帝往往是一个相对宽容的、奇怪的、最终令人百思不得其解的神。

***

那种我在英格兰发现其早期踪迹的现代性,是一种道德上模棱两可和相对主义(moral ambiguity and relativism)的现代性。 宗教永远与来自社会势力、政治势力,尤其是来自经济势力的重压发生冲突。研究这个现象的方法之一,是检视一切宗教共有的一个表征,那就是,一切宗教都认为世上存在一种可怕的、永在的危险,或曰恶(Evil)。这把我们带入了宗教信仰的某些更复杂的领域。

翔实的村庄档案、日记、信件、格言诊语以及其他史料表明,英格兰人民至少从15世纪开始,似乎就不大关心恶魔(Devil)和绝对的恶(absolute Evil)。英格兰为什么缺失恶魔、地狱和绝对的恶?一种令人比较满意的解释,是将此归因于多种宽泛特点。比如说,在欧洲各大国中,英格兰是惟一没有天主教宗教裁判所,也没有纠问式法律程序(inquisitorial process)的国家,这显然不是什么巧合。英格兰绝不助长人们对恶的恐惧心。

关于英格兰至少从中世纪后期开始形成的奇特的“现代”态度,有两个恰好在那一时期写作的作家也提供了一部分解释,他们是莎士比亚和弥尔顿。两人都有一个极其惊人的特点,使他们看上去非常“现代”,以致和我们心心相印。这个特点是:他们都关注一个灰色的世界,那里的善与恶可以互相转换,那里不可能有确定性和绝对的道德标准,那里的事物并非黑白分明。这显然就是莎士比亚对他的主角们——哈姆雷特、布鲁图、普洛斯彼罗麦克白一一的描述。对于他们来说,选择是困难的,绝对标准是不存在的,事物的内里是未必符合表象的。

关于善和恶为什么互相混淆,莎士比亚提出了一些原因。譬如他证明金钱可以把人变得面目全非,由此他涉及了一个关键的悖论:在一个资本主义社会,恶可以变成善,善可以变成恶。由于莎士比亚对此明察秋毫,卡尔·马克思满心赞同地引用了他的诗文:

这是什么?
金子?黄黄的、发光的、宝贵的金子?
……
这东西,只这一点点儿,就可以使
黑的变成白的,丑的变成美的,错的变成对的,
卑贱变成尊贵,老人变成少年,懦夫变成勇士。
这黄色的奴隶
可以使异教联盟,同宗分裂;
它可以使受咒诅的人得福,
使害着灰白色的癞病的人为众人所敬爱;
它可以使窃贼得到高爵显位,
和元老们分庭抗礼。

可见,金子让万物变形,把黑的变成白的,再变成黑的。它把原本不在一个平台上的东西生生凑到一起,使之平起平坐,又把天生在一起的东西生生分离。人类不再能够区分什么是善,什么是恶。

这支混淆的调子也回荡在弥尔顿的《失乐园》(Paradise Lost)中。《失乐园》描述了善恶之间的战斗,不过这场战斗并非发生在敌对的两方之间,而是发生在同一个准则之内。这部诗作试图主张一个悖论:善恶之间既泾渭分明,又不分彼此。《失乐园》苦苦思索一个问题:恶究竟是怎样生发的——因为它似乎生发于善。这个问题的一种简明解释是伊甸园(Garden of Eden)神话,在那里,恶甚至存在于一个尽善尽美的乐园(a perfect Paradise)之中。一旦善恶分家,恶离开善而单独面世,两者都将陷入一个困境:无法再互相侵染;于是两者都倾向于再度汇合。

上帝企图将堕落的天使(fallen angels)重新置于自己的摆布之下,反过来,撒旦的许多著名诗行的主题是如何挫败这种企图:

如果神意
欲从我们的恶中提取善,
我们就必须尽力防范,
必须从善中找寻恶之手段。

为了实现这个目标,我们不得不重新定义这个世界:

别了,希望;别了,与希望同在的恐惧;
别了,悔恨!一切的善对于我都已失去。
恶呀,请你来做我的善。

然而,正如恶生发于善,善也可以生发于恶。堕落的天使永远面临一个威胁:上帝还可能把他们赢回去,把他们的恶重新变成善,因为善的力量强大无比

魔鬼羞惭地站起身来,
感觉了善的威严可畏。

最终,善恶还是不分家,天堂和地狱、恶魔和上帝,在本质上是同一种力量的两个不同侧面。

可以认为,弥尔顿的这部诗作雄辩地表明人们悲哀地承认了一个事实:非黑即白的世界观是孩子气的、过分简单的、不够充分的。问题的根本在于我们应当如何看待世间万物,须知这是一个主观主义世界(subjectivist world),人在其中不可能依存于任何外在的、永恒的、客观的道德律。弥尔顿需要在人类面前为上帝辩护,结果,人人都将充当裁断上帝的判官,而非相反。道德存在于观者的眼中,恰如蒲柏所言:

欢乐,取决于正确或错误的裁断,
我们最大的恶便是我们最大的善。

17世纪,帕斯卡尔已在蒲柏之前总结过这种世界观:“任何不会随着气候的变化而改变自身性质的事物,我们很难知道它是正义还是不正义。地极(polar)升高三度可以颠覆整个法学体系(system of jurisprudence);子午线可以决定什么是真理。……没有任何一个法则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蒲柏更上层楼,代表着道德相对主义(ethical relativism)潮流的最高峰。凭借日益增多的证据,这种主义辩称,世上每一个文明各有一个适合于自己的道德体系:

自然无非巧计,但汝尚未领悟;
机遇无非向导,但汝尚未看出;
分歧无非和谐,但汝尚未参透;
局部之恶,实乃普世之善;
骄傲可恨,实因错误理性;
此理昭昭:凡存在,皆正确。

关于纯恶(pure evil)消失的原因,本文只能提出一两个问题并提示一种答案。问题和答案都浓缩在圣保罗的一条警喻之中: “贪财是万恶之根。”这种对贪财的睡弃,是犹太-基督教传统(Judaeo-Christian tradition)的中心支柱之一,而犹太-基督教传统乃是西方文明的基础。但是我们又可以同样振振有词地提出反论:贪财也是西方文明的一个同等重要的支柱。

亚当·斯密清楚地揭示了贪财是现代社会的基础,没有它,现代社会将顷刻坍塌。他说:“劳动分工(division oflabour)带来了多种益处,但是究其根源,它并不是任何人类智慧——这种智慧能预见,追求,并能造成机会去实现广泛的富裕——的结晶。相反,劳动分工是人类天性中的一种倾向——倾向于互通有无,物物交换,互相交易——所导致的必然的、缓慢的、渐进的结果。”劳动分工,以及它引发的一切,原来竟是以一种人性倾向为基础的,用神学正式提出的道德术语来表达,这种人性倾向就是恶。一切都基于个人的攫取、贪财、追求利润。可见善与恶在现代社会的根子上已经互相混淆。

但是站在资本主义体系之外打量,可以认为金钱做了更加险恶的事。它不着痕迹地抹煞了“恶”的概念,或者毋宁说,它使得人类不能区别善恶,它将人类扔进了混乱,而由于这种混乱,天使被逐出了乐园,莎士比亚笔下的主角们也备受折磨。“金钱”可以充当一个缩略语,以代表资本主义的社会关系、市场价值、贸易和交换,它是一个道德混乱的世界的领路人。

在一个资本主义货币经济(capitalistic monetary economy)体系与另一个对立体系发生冲突的地方,货币的影响格外明显。人类学家恰恰研究这类有冲突的领域,因此,对于货币经济诞生之后的效应,人类学家的见证是最富于戏剧性的。他们指出,货币不仅扰乱了经济领域,而且使道德陷入混沌。例如,凯内尔姆·伯里奇描述了货币是如何在美拉尼西亚(Melanesia)发生影响的:货币使那里的道德秩序变得复杂化,将过去的黑白分明变成了灰色。他辩称,货币“揭露了隐藏在精心培养的美德中的邪恶,让邪恶离开一定程度的美德就无法存在,让一丝正确元素进入了错误行为,并在正直者心中发现了骄傲之罪。……货币促使人类的角色和品质有了复杂的区别和多样的种类。”广而论之, 是货币、市场和市场资本主义消灭了绝对道德。不仅世界上的每一种道德体系都变得同等地正当有效,而且如帕斯卡尔所言,在每一个道德体系内部,凡是存在的,皆是正确的。

在社会学领域的一批杰出思想家看来,货币造成的后果和引起的心态也同样一目了然。关于货币如何摧毁道德上的两极对立和本质区别,乔治·齐美尔给出了一份雄辩滔滔的描述:“货币是一切不同事物的惟一等价物,结果它变成了一个最可怕的校平机,因为它只用‘多少钱?’来表达事物的一切本质区别。货币,连同它的苍白无色和冷漠无情,变成了一切价值的共同名字(common denominator),它无可挽回地掏空了万物的内核,消灭了万物的个性,使万物在不息的货币泉流中失去了各自特有的重力。于是,万物都归结到同一个水平线上,彼此仅有的区别只是各占多大面积而已。

18世纪,身处世上最发达资本主义经济体的英格兰人发现,这场“道德革命”的后果昭然若揭:资本主义已经大获全胜。贪财曾被认为是万恶之源,但是此时,贪财显然也同样是万善——其中一善是亚当·斯密所说的交易市场原则——之源。此种悖论的涵义实在可怕,一经赤裸裸地指出,立刻招来怒骂。将这个难言的真理公之于世的人,是伯纳德·曼德维尔,一个曾在伦敦居留和行医的荷兰人。他的《蜜蜂寓言》一书的主题,被简洁地概括在副标题中:“私之恶,公之益”(Private Vices,Public Benefits)。1714年《蜜蜂寓言》首次付梓,并附有一首1705年初版的打油诗(doggerel poem),题为《嘟囔的蜂窝,或流氓变成老实人》(Grumbling Hives: or Knaves Turn'd Honest)。打油诗的主题是,公益来源于公民的私人情感和私人恶德,包括他们的欲望、攫取精神、侵略性竞争。曼德维尔诗曰:

细看个人皆是邪恶附体,
聚集成众之后却成福地;
战争时惧怕来和平时喜,
外国人对他们满怀敬意;
若是和其他蜂窝来相比,
财富多多且又生活奢靡;
这便是彼国的大大福气,
光荣伟大乃因罪恶协力;
美德其实是政治的徒弟,
学会了上千个阴谋诡计;
政治的影响是如此惬意,
让美德与邪恶结下友谊;
众人之中那最坏的一批,
从此就致力于共善公益。

一言以蔽之:财富和善来源于恶德和邪恶的情感。在一个资本主义社会,善寓于恶的深处,同理,恶也寓于善的深处——正如善天使出面在乐园中心建立一个新世界时那样。曼德维尔传达的寓意是,如果你只想私下做好人,公共世界将会倾覆。

在《蜜蜂寓言》的末尾,曼德维尔总结道:“行文至此,我自诩我已证明:虽然友好和仁爱是人类的天然禀赋,虽然人类能通过理性和自我否定而获得真正的美德,但这些都不是社会的基础;相反,我们所说的此世之恶(Evil of this World)——包括道德上的和天性上的——才是一条恢恢律理,它使我们成为了社会动物(Sociable Creatures),为各行各业无一例外地打下了坚实的基础,灌输了生命,提供了支持;我们必须在它那里寻找一切艺术和科学的真正源头;恶一旦止息,社会必将损毁,甚至彻底瓦解。

这是曼德维尔传达的关键信息。谦谦君子亚当·斯密撰写的杰作也包含了同样信息,他的这部杰作也许会如此概括资本主义制度的基础:“无需任何法律干预,人的私利和七情六欲就能诱导他们去剖分和分配每一个社会的库存,这种剖分和分配是在该社会的各行各业中进行的,并尽可能按照一种最符合全社会利益的比例而进行。”

如此这般,私人的恶德、情感和利益融入了共善公益,具有讽刺意味的是,乐园的基础是在地狱打下的,地狱的基础是在乐园奠定的。欲望之蛇盘绕在知善恶的树上。换言之,蛇就是树。正因为它就是那棵树,它才导致了最终的混淆,使人不能够分辨善恶。人一旦尝到树上的果子,马上发现:原来这颗果子并不含有使人能够分辨善恶的新鲜知识,却含有使人不能够分辨善恶的要命知识。

情况很明朗:至少在英格兰普通民众的层面上,善恶混淆和矛盾心理早在16世纪初即已存在。我们可以主张,16世纪的英格兰普通民众已在一个特殊世界如鱼得水地生活了好几百年,那个世界没有绝对之物,只有相对的善和恶,而且一切都可用金钱交换。恰如其分和并非偶然的是,在那个历史阶段的中期,莎士比亚用最细腻的笔触表现了善与恶的不确定性;而在18世纪这一鼎盛时期,亚历山大·蒲柏也用最伟大的诗行概括了好坏无定和善恶混淆的状态:

处身于这一种中间状态的峡地,
人类聪慧得糊涂,伟大得粗鄙;
……
他悬悬不定:行动,还是休息?
自视为野兽,还是自视为上帝?
思想成了混沌,情感毫无秩序,
该给自己添乱,还是该去释疑?
生来就一半沉沦,另一半崛起,
被万物掠食,又是万物的上帝;
真理的惟一判官,却谬以千里,
是光荣,是玩笑,是世界之谜!

***

安立甘教会(Anglican Church)优美地折射了这一对从未化解的矛盾。该教会的运作似乎和英格兰的法律如出一辙,像是涂抹在英格兰生活各领域之间的一种润滑油。它对模棱两可和矛盾冲突抱着宽容态度,并在两者之间作出裁夺。帕克斯曼对此深有认识,故引用了好几位作家的说法表达此意: “T.S.艾略特在谈到16世纪时写道:‘安立甘教义的核心精神是中庸之道(via media)。在伊丽莎白治下,英格兰的教会在教皇制(Papacy)和长老制(Presbytery)之间不懈地寻找一个中间值,在此过程中,这个教会变成了英格兰当时最美好的精神的代表。’”帕克斯曼继续举例: “罗伯特·朗西博士(Dr. Robert Runcie)认为,它那饱受批评的模糊性正是力量之所在:‘基督教世界的其他一些教会以自己的善恶分明为豪,它们无论在教义上,还是领导权上,抑或对福音书(Gospel)的统一解释上,都不含糊其辞。相形之下,安立甘教会却是一个综合体,它十分必要地将正反两论糅成了一气。’”

政治理论家D. W.布罗根(Brogan)也描述说,安立甘教会处于一种建设性的矛盾状态,它像英格兰的法律一样,拒绝以毫不宽容的态度立足于确定性,它作为一种不属于原教旨主义(fundamentalist)的宗教而发挥作用。他注意到,英国国教教义及习惯的不可定义性惹恼了很多人,他们“骇异于它对矛盾的宽容态度,但这是安立甘教义的天性。因此,英格兰人对待基督教的态度极富英格兰特色。……在宗教改革之前,中央权威也许可以强制推行秩序和一致的教义。然而一旦摆脱了控制,由于英格兰人毫不赏识一致性的魅力,也毫不具备排异性,结果必然是:无论英格兰采取何种形式组织其宗教生活,都不会像日内瓦的欧洲或塔兰托大会(Council of Trent)那样一致和一贯。……英国国教或许只是一种大多数英格兰人敬而远之的教会,但是他们希望它待在那里,以便让他们敬而远之;任何时候(不过并不经常),只要他们需要精神家园,它便是他们的精神家园。如果那是一个功能性更强的建制,如果那是一个对它自己的思想十分了然,且能将通行的前提性教义一直追随到逻辑结论的教会,那么,英格兰人待在里面会很不自在。在某种意义上,这样的教会固然是一个更可敬的机构,却是一个少了许多英格兰气质的机构。”我们也许还可以补充一句:英格兰的教会不仅酷似英格兰的法律,而且酷似英格兰的家庭,因为家庭恐怕也只是一种大多数英格兰人离得远远的东西,但是,如同对待教会一样,他们希望它待在那里,以便让他们离得远远的。

2022年7月27日星期三

14:统一之神话

盎格鲁-撒克逊时代末期,英格兰不仅已形成一个国家(state),而且已形成一个民族国家(nation)。至此,一种共同的语言、法律、通货和政府基本上统一了全国。从此以后,英格兰民族的统一感和自豪感贯穿了她的整个历史,不过这是一种间接培养的感情。

作为一个苏格兰人,凯姆斯勋爵失望地发现,英国统治集团成员在寄宿学校读书期间未能接受爱国主义教育:“可悲的是,在英格兰的公学,爱国主义没有构成一门课程,相反,年轻人被培养得自私自利。”

我的小学和公学也如此。但是原因不言而喻:根本没有必要进行彰明较著的爱国主义教育。此中的推定是:既然我们不仅在各科课堂上,而且和朋友们一起在操场上学习我们民族的辉煌历史、灿烂文学和伟大发明,我们一定能够顺便养成深厚的忠诚意识和爱国热情,不需要直接教育我们。英格兰不同于欧陆的那些版图更大的国家,如意大利或德国—它们直到19世纪都只是国家,而非民族国家,但是英格兰很早就觉得自己已经统一为整体了。莎士比亚戏剧《亨利五世》中,阿金库尔之役(Battle of Agincourt)前夕的著名演讲只是这种统一感在后世的回声。

英格兰是赫伊津哈的第二故乡,当他试图理解它的内核时,他相信这个内核是古老而有力的统一之神话(myth of unity),即所谓“我们英格兰人”(We the English),或“我们英国人”(We the British);这个神话掩盖了现实,造就了一个不同来源的民族组成的国家。赫伊津哈认为:“英国人惟一的独特品质是他们有着格外强烈的爱国情怀,或爱国主义,或民族主义,或公民意识(civic sense),或部落本能(tribal instinct),或随便什么名称。”至于它的成因,赫伊津哈承认:“我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既然我没有降生在他们中间,也没有在他们的爱国主义信念下被培养成人,也没有和他们并肩战斗,我显然绝不可能有望‘皈依其宗教’并被赐予同样的启示(revelation)。”然而笔者本人是在这种“民族主义宗教”的氛围中被培养成人的,故有可能对它的成因提供几条线索。

发人深省的是,虽然赫伊津哈不知道它的起源,但是这位来自荷兰——一个以独立和民族主义著称的国度——的学者竟也觉得:“只要谈得上什么独特的民族性,那么,英格兰民族性的中心表征与其说是对自由的热爱,毋宁说是一种宗教性的、神话式的爱国主义。……事实上,一种炽热的、高于一切的爱国主义比任何其他品质更鲜明地区别了英格兰人和其他国家的人民。”无可否认,这种统一确实是神话式的,用现代的行话来说,纵然面对千差万别,英格兰人还是“想像”出了他们的共同体(community)。赫伊津哈深谙其妙:“每一个政治实体(political entity),无论编织得多么绵密,本质上总是一个神话,只有它的信仰者愿意以它为生,并在必要时为它而死,这个神话才能证明自己是一个现实。无论他们选择将这种信仰镌刻在石碑上,抑或铭记在心里,都无关紧要,真正重要的是这种信仰的强烈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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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而论之,正因为英格兰人爱国主义情感如此强劲,又因为他们后世有一种将子女从帝国各地送回祖国的特殊习惯,所以英格兰被他们随身携带到了全球每一个角落。托马斯·布朗爵士(Sir Thomas Browne)的感情是全民共有的感情:“所有的地方,所有的气氛,都使我感受到同一个国家;无论何处,无论在哪一条子午线下,我都在英格兰。”

英格兰人在想像中建造他们的帝国,并且永远心怀“祖国”。当然,如同苏格兰人的“心儿是高地,梦回赫布里底”,任何国家的人都会随身携带自己的文化,身在海外的法国人、意大利人、中国人、印度人莫不如此。但是英格兰人的特殊之处在于他们采取了人为手段,刻意把子女从海外送回祖国,接受密集的“英格兰性格”的灌输达10年或以上。“英格兰性格”由是保持了鲜猛,孩子们基本上不会“当地化”。我自己就有这番经历:我从小接受如何做“英格兰人”的训练,学习英格兰的历史和文化,并让它们铸就我的人格。

在中小学的日子里,我们学习的是如何辨认那些象征着我们共同的帝国身份的符号(symbols)。正是这些共同符号,凝聚了一个共同体:旗帜、箴言、音乐、艺术、游行、盛会,将散落在远方的人们联结在一起。大家一旦有了共同的符号,就变成了“我们”,并且感到符号融入了自己的血液,将“我们”与那些拥有一套不同的符号系统的他者区别开来。

因此,我们在学校里学习盛大和庄严,培养一种自认为统一的“心灵习惯”——尽管我们可能散落在6000英里以外。通过运动会的凯旋,通过象征着共同宗教遗产的符号,通过圣诞节的团圆饭、复活节的彩蛋、古德伍德(Goodwood)的赛马会、剑桥-牛津的船赛,大家“觉得”彼此血肉相连,哪怕当时还没有互联网和电视机。当一位新王加冕时,这些情绪达到了顶峰。1953年我在电视上观看伊丽莎白二世的加冕礼,虽然我只是个12岁的小学童,但是我也觉察到了赫伊津哈感受到的奥妙。令他印象至深的是:“在这个超豪华的盛况中,含有极大的宗教仪式的原始性和部落性。”后来他又指出:“这场加冕礼的举世无双也在于它将幻想与现实、历史与当下、高妙的文字游戏与庄严的宪法法案(constitutional act)、基督徒的献身(Christian dedication)与部落的牺牲(tribal sacrifice)、赞美诗与军号混成了一气。”

人类学家在宗教仪式(ritual)和典礼性的或世俗的仪式(ceremonial or secular rituals)之间进行了区分。清教的英格兰(Puritan England)不大热衷于宗教仪式(指那些自动造成精神效应 [spiritual effects] 的行动,例如天主教的弥撒)。但是根据我在英格兰的观察,我们是一群典礼成癖的国民。我们搬演各种盛典,包括我们本土的,如加冕礼,也包括我们前殖民地人民的,如狂欢节。我们非常重视象征性统一(symbolic unity)的加工程序,尽管我们怀疑是否应该让自己淹没在沸腾的人群之中。英国的这些群众性典礼在帝国的海外领土也占有重要地位,一个例子是印度的“杜巴”(durbars)。

这类典礼给人一种奇怪的感觉。马约描述过他在英格兰亲历的两场加冕礼,说是它们“在我心里只留下了一个印象,即一种‘不合时宜’(out of time)的感觉——我绝不是指拟古主义(archaism)。 这种感觉并不是说,由于当时举行的仪式、布置的场景、穿戴的衣物好几百年不曾变化,所以时钟仿佛回拨了好几个世纪;而是说,我的所见所闻与此时此地脱节,并超越了此时此地。这里出现的一种民族符号,象征着一种不受偶然性摆布的永恒。”

这类盛典的乐趣在于我们能经历一个整齐划一的、团结统一的、高贵庄严的程序。我们从中小学校开始接受训练,学会了如何在盛典中行动和互动,例如,我们学会了我们学校和学院的颜色、纹章、箴言、旗帜、歌曲的重要意义。当我们结束漫长的10公里跑步,列队走上舞台并高唱校歌的时候,我们的心灵深受触动。

符号的要点是它们具有多重性,不同的人群可用不同的方式解读,但是它们又能起到团结统一的作用。在阵亡将士纪念日(Remembrance Day)观看荣军纪念碑前的献花圈,在圣诞节观看皮卡迪利大街的灯火,千万名观众的内心感受各不相同,但因人人关注同一种符号,每一个人都与其他人融成了一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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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人像其他拥有文字文明的国民一样,写出了不计其数的故事,描述自己的历史和特性(attributes)。它们不仅让我们大量获悉了英国人对他们自己的看法,而且通过英国文化的传播——经常是假道美国——对当今世界作出了有力的贡献。英国的诗歌、戏剧、小说、童话是世界文学宝库的一份灿烂瑰宝,不亚于印度、中国、日本和俄国的伟大文学传统。

让我从英国文学说起。它有几个突出的表征,其一是连贯性,即文学作品中的一种绵延不断的知性与情感的共鸣。贝奥武甫(Beowulf)、高文(Gawain)、乔叟、莎士比亚、弥尔顿、浪漫派(the Romantics)、18-19世纪的伟大小说家,仿佛至今仍然活在我们中间。这是一种无缝的连贯。乔叟与狄更斯之间,或莎士比亚与王尔德之间,既有极大的差异,又一脉相承。

更深入地看去,英国的许多文学名著似乎在反映一些特定的主题和矛盾,按列维一斯特劳斯的论点,这就是神话的本质,也就是说,它们试图表达这难以捉摸的、各领域分立的现代世界的一些最棘手矛盾,例如宿命与自由意志(莎士比亚、弥尔顿、哈代),爱情与义务(莎士比亚、奥斯汀),死与不朽,社会的阶级区分与社会的阶级趋同(斯威夫特、蒲柏、奥斯汀、王尔德、萧伯纳)。

我们之所以觉得这份文学遗产仍然栩栩如生,觉得莎士比亚、怀亚特和斯宾塞仍然令我们欢愉和惊奇,甚至觉得乔叟与我们息息相通,我想是因为他们全都很“现代”——在我们已经定义的那种意义上。我们认出了矛盾的感情、脑与心的抵牾、分立导致的对峙、谋利动机、个人主义与随大流的冲突、阶级对立和性别对立、孤独和嬉戏。有人告诉我,美国的热播电视连续剧《火线》(The Wire)被观众解读为莎士比亚种种主题的复奏;但是,如果把莎士比亚的《李尔王》放进一个非现代的场景,例如放进日本导演黑泽明的《乱》(Kurosawa,Ran),就必须彻底改变它的内在动力和动机,才能适应一种截然不同的情感世界。

我们的文学内省地把玩着一对又一对难解的矛盾,而这种游戏又在我们伟大的儿童文学传统中继续。格林兄弟(the Grimm brothers)、佩罗(Perault)、安徒生的民间文化传统不可能与英格兰配套,尽管凯尔特民间传说含有某些相似元素。反观英格兰儿童文学,《爱丽斯漫游奇境》、《柳林风声》(The Wind inthe Willows)、比阿特丽克斯·波特(Beatrix Potter)的作品、《指环王》、哈利·波特、纳尼亚,在在属于另一个特殊的世界,其中的人物和思想都很现代。

这份文学颇为特殊,对此,我发现法国观察家的表述十分精当。之所以特殊,一部分原因在于丰富的幻想和想像。马约说得不错,有一个单词抓住了英格兰民族性的部分神髓,那就是“奇想”(fancy):“这个单词向我的心里传达了一整套历来是英格兰人典型特性的综合品质;作为幻想(fantasy)的缩约词,它不仅是幻想,而且是跳脱的自由意志,是对理性束缚的憎恶,是心血来潮,是一种充满想像力的情绪无常。不妨说,这个单词既暗示着推进力,又像其他任何事物一样,有着自己的制动闸:保守,略带羞涩,较难捉摸,天生不肯一味追求惟一目的,不肯一味培养惟一趣味,不肯一味虔信到精神紧张的程度。”

换一种说法就是:这里有一种逃遁倾向——拒绝承受过多的理性和凡俗心带来的重压。卡默茨在提请人们注意英格兰的荒唐诗(nonsense verse)时,提到了这种逃遁倾向。荒唐诗也是英格兰人的根深蒂固的传统,而且和童话故事水乳交融。卡默茨写道:“在研究英格兰文学的过程中,我经历了种种惊异,最大的惊异是发现了荒唐诗(利尔、卡罗尔、贝洛克、吉卜林,等等)。……一批最杰出的现代英格兰诗人把精力挥霍在一个颠三倒四和异想天开的世界,我该怎样解释这个现象?”他认为:“似乎没有什么疑问,荒唐诗像很多精彩事物一样,诞生于人们的幼年时代,但是幼年时代在他们身上挥之不去,所以打油诗对于成年作家和读者仍然魅力不减。儿童拥有丰富的想像力,后来却迁入了一个狭隘的世界,他满足想像力的手段只剩下:要么‘滑过裂缝’,进入一个充满梦想和惊奇的新世界,要么彻底颠覆他与周围事物之间的传统关系。……换言之,富于童心的诗人要么自已飞上月亮,要么强迫金牛座跳过月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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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中小学校学习的是一种明显属于“现代”的文学。我中学时代的阅读包括乔叟(精读两年)、莎士比亚(四年读了七部戏剧)、弥尔顿的《失乐园》(第一部和第二部)、玄学派诗歌(Metaphysicals),然后是德莱顿、华兹华斯、济慈、柯勒律治、雪莱、杰拉德·曼利·霍普金斯。我们也学习塞缪尔·约翰逊的作品、黑兹利特的《时代精神》(Hazlitt,The Spirit of the Age)、简·奥斯汀的《傲慢与偏见》,以及勃朗蒂三姐妹的作品。我们学习的这道文学风景线意味着,在我们未来的生活中,在我们游历英格兰的旅途中,它将携载种种联想而回荡,将我的过去和现在交织起来,为我的爱国情怀提供营养。“英格兰的风景其实是英格兰代代相袭的想像力的风景。奇尔特恩丘陵就是班扬的‘乐山’,朗兰的‘百姓之地’就坐落在赫里福德郡灯塔山的脚下川,多塞特地区属于哈代,苏塞克斯郡属于吉卜林,乔治·赫伯特对威尔特郡具有不可驳斥的权利主张,正如华兹华斯之于湖区,简·奥斯汀之于汉普郡,爱米丽·勃朗蒂之于约克郡西部的旷野。”

我自小沉醉在这些文学作品之中,因此,当我——一个孤独的、思乡的、晕船的18岁青年——乘一艘挪威货船,在异国他乡悄然憔悴时,我写信给我的父母,讨要一份莎士比亚《理查二世》中博林布鲁克(Bolingbroke)的著名演讲,那是他在被放逐出英格兰之际发表的。它仍能对孤独中的我亲密私语,并宽慰我心。大英帝国的凝聚靠的是一种共同的传统,一种“再接再厉,向缺口冲去”的传统,“活着还是死去”的传统,“我的心在痛”的传统,“尽站在达利安高峰上沉默”的传统。我们之所以是英国的中产阶级,乃因我们的诗歌和文学使我们心中充满了民族主义的、欢乐的、感人的“静谧而哀愁的人性之音乐”,使我们深深依恋我们的“翡翠岛”,使我们互相团结,正如《薄伽梵歌》(Bhagavad Ghita)、《红楼梦》、《源氏物语》(The Tale of Genji) 团结着其他国家的人民。

我们的浪漫田园主义(romantic ruralism)在某种程度上 是我们幅员辽阔的帝国的产物。雷蒙德·威廉斯(Raymond Williams)写道:“英格兰的绿色的宁静,与现实中的热带或不毛之地形成了对比;英格兰的归属感和共同体感,与殖民统治导致的紧张关系和侨居区的孤立形成了反差,因而被理想化了。英格兰的禽鸟、树木和河流,还有基本上操一口你自己的乡音的当地人,这些便是许多想像的和真实的殖民区的界标。祖国变成了一个供人遁世的桃花源。”外国只是一个临时驿站,心儿永系英格兰。在这方面,英格兰人不同于史上很多其他帝国的人,埃尔斯佩思·赫胥黎对一位拓殖东非的英国白人官员的观察入木三分:“非洲……谈不上是他自己的家园。他是个将忠心劈分为二的人,他瞻前又顾后,打量自己在另一个大洲与另一群亲友一起度过的人生起点和人生终点。这便是他区别于欧陆殖民者的地方,后者是到非洲来建立自己的家园的,而且以白种非洲人的身份活着和死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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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个凝聚因素是我们对自己历史的独特描述。英格兰的史学传统发端很早,而且,引人深思的是,我们的第一部史学杰作,即比德(Bede)于公元731年完成的那部著作,采用了Ecclesiastical History of the English People(甚或 English Nation —— 因为拉丁文书名含有 Gentis Anglorum 字样)作为书名。由此可见,比德在阿尔弗雷德大王实现政治统一定局之前150年,已将英格兰视为一个国民整体(one people)和民族整体(onenation)。

几百年来,英格兰的历史被反复书写。例如,约翰·福蒂斯丘爵士在《论英格兰政制》中,并不认为他在15世纪中叶描述的这个富庶而自由的国度是新生事物。他对他的皇家弟子亨利六世解释说,英格兰的现状是综合因素所致,包括大自然的丰饶、有限君主制,以及普通法。他写道,“英格兰的习惯是极老的老古董”,他由近及远地把它追溯到诺曼人、撒克逊人、丹麦人、罗马人,直到古代布立吞人(Britons)的身上。他认为,在以往的一千多年间,这些习惯从未发生根本的改变:“在这几个民族及其国王生活的时代,统治这个王国的是一套和当今相同的习惯。我们也能在其他多种著作中发现类似观点。它间接地表现在一些法学著作中,例如13世纪初布雷克顿的杰作《论英格兰的法律和习惯》(The Laws and Customs of England),或17 世纪初科克的巨著《英格兰法律汇编》(Institutes of the Laws of England)。它更是在麦考莱、弗鲁德(Froude)、格林、梅特兰,以及后来特里维廉(Trevelyan)和丘吉尔的历史论述中登峰造极。而在中途,休谟、罗伯逊等苏格兰史学家也曾为它锦上添花。

英格兰史学大多属于所谓“辉格式”(Whig)史学理论,只不过有的较含蓄,有的更明确。最著名的代表当推麦考莱的三卷本《英格兰史》(Macaulay,History of England)。英格兰史学是连绵不断的演化、进步、发展所孕育的一颗果实,如同橡子有机地成长为一株橡树。它讲述一种昭然若揭的宿命,它是一部适合于有史以来最大帝国之需的起源神话(origin myth),它倾听野蛮的光荣从远古传来的回音,它观看启蒙运动如何添加一道绚丽的笔触,它目睹理性如何突破历史暗夜里的迷信,它见证盎格鲁—撒克逊古泉如何被维京人(Vikings)、法兰西人、胡格诺教徒(Huguenots)和苏格兰人变得宽广而强大。它还告诉我们,英国人从来不做奴隶,他们至今仍然说着顽强的语言,吃着烤牛肉和白面包。

只要去除其中的必胜论(Triumphalism)和进化论狂热, 我们便可说英格兰史学在19世纪末宪政史学家(constitutional historians)的著作中达到了巅峰。这批史学家的立论基础是对英格兰原始史料的一丝不苟的研究,其中一位代表是牛津大学历史教授威廉·斯塔布斯,他以多种著作阐述了13世纪中叶之前业已奠定的英格兰政府制度的基础。实际上这种政府制度当时已很古老,因为英格兰的社会—政治体系早在盎格鲁-撒克逊时期即已形成,及至13世纪,一座大厦已在这个基础之上建成。“英格兰宪政制度的特点……它的成长原理、它的结构奥秘,是代议机构(representative institutions)的连续不断的发展:从最早的初级阶段以一种最简单的形式服务于地方目的,直到国家级议会最终诞生,成为一切地方机器和外省机器的中心,成为全国三个等级的权力库。英格兰宪政制度萌生于牢固的盎格鲁-撒克逊之根,又被诺曼人加固。到了11-12世纪,“这个民族变成了一个整体,并意识到了自己的整体性。……统一过程是在亨利二世及其儿子们的治下完成的,它的第一次明确表达是在《大宪章》中”——亦即1215年。

斯塔布斯写作之时当然知道13世纪以后发生过一系列动乱,也知道较重要的政治变革和宪政改革是在此后的600年间发生的,但是他坚信,英格兰的基本规则变化甚微。斯塔布斯的著作从未提到“革命”这个概念,也从未暗示英格兰改天换地,猝然从“中世纪”变成了“现代”。这并不是因为他对英格兰发生的变革如盲如瞽,相反,他注意到,16-17世纪“见证了一系列变革,发生在国民的生活、心理和性格上,发生在阶级关系上,也发生在各政治势力之间的平衡上,皆为诺曼征服以来英格兰民族经历过的最深刻变革”。他所列举的这类变革包括:宗教改革、“从英格兰早期男爵制度到后世贵族制度的转型”、“君主制原则的强化”。但是他认为英格兰历史的连贯性从未中断。

与斯塔布斯同一时期,梅特兰将《英格兰法律史》(The History of England Law)写到1307年为止,他之能这样做,是因为现代的法律、政治和社会当时已在英格兰大体上莫定了基础。他的皇皇巨著讲叙了一个关于连贯之中带有变化的故事——时时发生微小的变化,但是从不发生革命性的断层。他在《英格兰宪政史》(Constitutional History of England)中——其原稿是他在剑桥举行的系列讲座——总结了这一主题。

由于英格兰的历史是如此连贯,所以学校鼓励我们相信:只有研究了遥远的过去才能认知现在。梅特兰认为19世纪末的律师仍须深谙中世纪的法律,他的这个看法适用于我们对英格兰的所有认知。譬如,为了理解英格兰的民主制、阶级体系、安立甘教会、景物和艺术,我们必须穿越数百年的时空,回到盘格鲁-撒克逊时期。我们生活在一个古老的国家,为了理解我们的当下,我们必须认知我们的远古。远古不是一道全然陌生的风景,顶多只是略显陌生而已。

这就是我在中小学和牛津大学历史系学到的东西。我们的课程从盎格鲁-撒克逊人讲起,一直讲到19世纪末。恰如丘吉尔所言,这是“我们岛国的故事”(Our Island Story),它说的是一帮豪饮的、打硬仗的、爱游戏的、诗意的、粗犷的岛民,如何最终成为世界四分之一疆土的统治者,又如何在史学著作的生产上进行了最大的一场革命。

在我们学习历史课的时候,在我们打量我们身边的国家领袖(我中小学期间的国家领袖是亚历克·道格拉斯-霍姆爵士 [Sir Alec Douglas-Home]、安东尼·艾登爵士 [Sir Anthony Eden]、哈罗德·麦克米伦爵士 [Sir Harold MacMillan] 等人)的时候,我们的历史连贯感得到了强化。我们那时看得出,英格兰历来是,当时也仍然是贵族制和民主制的混合体。据赫伊津哈观察,英格兰的历史和文化“可用两个互相关联的命题来总结:第一,英格兰是‘一个贵族制国家(an aristocratic state),是白色文明(white civilisation)中惟一的贵族制国家’;第二,英格兰贵族阶层的根子永远扎在农村,而这个阶层——再次借用贝洛克的说法——‘创造了英格兰从古至今的全部历史’,他们的传统生活方式至今仍被奉为国民的理想”。

这个奇特国家的性质和它的持久性导致了荷兰人赫伊津哈的进一步思考。他在这个国家度过了很多年头,在此基础上他认为:“英格兰本质上仍是一个贵族制国家,‘因为’——如贝洛克所说——‘它的公民们秩序井然,它立法周全,且司法良好,它的习惯被一个人数不多的统治阶级保存着;这种社会结构以及绅士管理的政府被人们认为理所当然’。”赫伊津哈还说:“我依稀感到……英国的政府制度不是一种代议政府或民众政府(representative government or popular government),而是某种全然 不同的东西,是恰当人(Right People)管理的政府,是绅士管理的政府。”20世纪中期,赫伊津哈继续在英格兰生活了很长一段时间,因此,“最初当我发现当代世界居然存在一种绅士管理的政府制度时——或曰贵族-民主制(aristo-democracy)——所感到的好奇进一步加深,变成了一种惊异,我惊异于它的持久性,惊异于它显然有能力在任何一种政治剧变、社会剧变或经济剧变中幸存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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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格兰人对待历史的态度是一种悖论。一方面,如赖特所言,他们强烈地感觉到自己“生活在一个古老的国家”。从这个观点出发,我们的当下大部分扎根在古代。英格兰从未发生“革命”,除非是物质革命和技术革命;英格兰的法律、语言、习惯、政治和景物也是一根长线,从盎格鲁-撒克逊时期绵亘至今。与此相应的是一种对旧物的爱恋——有的旧物确实是宝贝,有的简直是垃圾。

1930年卡默茨写道:“所谓当下,对于英格兰人来说,并不是两个对立世界之间的一条硬邦邦的界线,而是一道若有若无的薄雾,他们优哉游哉地穿行在薄雾之中。……他们穿越时间,正如他们穿越空间,身后拽着一大堆无用的行李。”他继续描述道:“这种储藏室或杂物间不仅是英格兰家居的特点,而且是英格兰一切建制的特点。英格兰人对任何看上去像是‘废物’的东西设置了一种正向障碍,认为昔日的传统、头衔和服装大抵是值得尊敬的,它们也许已经无用,但是,如果它们不能带来好处,它们肯定也不会带来害处,谁说得准?于是它们未来何去何从就含有迷人的疑问色彩了。正因为此,英格兰人保留他们17世纪的大学袍服,保留他们五港同盟总督(Warden of the Cinque Ports)的职位,保留某些古旧的大臣头衔,例如兰开斯特公爵领地总理(Chancellor of the Duchy of Lancaster)和掌玺大臣(Lord Privy Seal)。……英王卫士(Beefeaters)每逢议会开幕日要大秀一把;盖伊·福克斯狂欢节(Guy Fawkes carnival)点亮了我们11月的阴霾天气。”

英格兰人坚信古老的东西在消失,却仍禁不住怀旧和回忆。所以当我此生在一系列建制和机构中穿行时,我见识了各种各样的博物馆,见证了保护名胜古迹的国民托管会(National Trust)如何工作,目睹了人们如何坚守千奇百怪的传统,又如何渴望保持现状。

怀旧情绪的由来不是对未来的恐惧,而是对过去的尊重。“英格兰人并不希望为保存而保存,并不建筑壁垒以防未来变革。他们爱恋过去不是因为他们害怕未来。他们在世界民族之林独树一帜,因为他们既喜欢中世纪,也同样喜欢关于当前和未来几百年的最狂野预言。所谓当下,对于英格兰人来说,并不是两个对立世界之间的一条硬邦邦的界线,而是一道若有若无的薄雾,他们优哉游哉地穿行在薄雾之中,有时向右一拐,看见一队骑士从一座有壕沟的城堡中疾驰而来;有时向左一拐,看见一群机器人从摩天大楼的顶层飞翔而出。”

怀旧情绪的另一个原因是,英格兰人总觉得古老的方式是最好的方式。“英格兰人为自己的祖国和民族而沾沾自喜,这大概可以解释他们为什么如此执着于他们的古老习俗和某些习性;也许没有别的什么原因,而仅仅是因为他们从襁褓时期就被告知:世上没有什么东西能像老英格兰一样美好和完美。”爱默生对一座中产阶级住宅的观察也反映了我个人的经历:“他在这里聚拢了所有珍稀而贵重的东西,出于一种喜欢好几代人稳坐在同一个地点的民族倾向,这座住宅随着时间的进程变成了一座博物馆,收藏着遗物、礼物,以及家族在冒险和开拓中收获的战利品。”帕克斯曼注意到:“英格兰每一个传统家庭的住宅都有一个房间、一个橱柜、一个阁楼、一个地下室或一个车库,里面堆满各种古董:古色古香的婴儿车,印着20年前图案的剩余壁纸,旧灯具,电器包装盒——而当初买来的那件电器早已损坏。它们之所以被雪藏下来,是因为‘说不定万一哪天又有用了呢’。其实只是它们那位实用主义的、明智的主人舍不得和它们分手罢了。”

悖论的另一方面是,英格兰人同时却又认为昔日不应当继续指挥今日。这与日本人的一种想法不无相像:既然昔日的战斗已经结束,那么“旧恶勿念,既往不咎”,就让我们原谅和遗忘旧日情仇,生活在未来吧。昔日好比一场已经打完的足球赛——它很好玩,我们不妨记住和回味它的精彩瞬间,但是我们不应当沉迷其中而无法自拔。

在这方面,英格兰人很好地示范了勒南(Renan)的名言:建设一个民族国家的艺术包含着“遗忘的艺术”(the art of forgetting)英格兰人把自己遭受的不公和自己对他人施行的恐怖或多或少扔进了忘川。他们有点自鸣得意地看待大英帝国,轻轻松松地忘掉了自己在奴隶贩卖、鸦片战争、爱尔兰饥荒或孟加拉饥荒中的可恨行径。他们强调积极的一面,要求大家不去招惹睡着的狗,不去惊醒鬼魂幽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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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克维尔提出,平等主义的民族(egalitarian nations)对祖先不感兴趣,从而斩断了历史的网络和经线。由于长期沉浸在物质目的的追求中,人们对时间的态度、对历史走向的看法也彻底改变。在他们眼里,过去的时间与当下毫无勾连。比较之下,我们发现“贵族制自然而然地把思想引回过去,把它钉牢在怀古的思绪中;相反,民主制却导致一种对古旧事物的本能反感”。托克维尔认为政治的时间、社会的时间和物理的时间互相关联,这是时间概念和社会关系概念上的一种爱因斯坦式的相对论观点。“在民主国家的人民当中,新的家庭不断涌现,旧的家庭不断消亡,留存下来的所有家庭也不断改变其状况;时间的纬线不停地被斩断,家族世系的轨迹不停地被抹掉。作古的人被迅速地忘却,继往开来的人是谁也无人知晓。一个人的利益总是被托付给他的近亲。”

1870年代初,福泽谕吉访问美国,震惊于美国人对祖先的无所谓态度:“有一天突发奇想,我问一位先生,乔治·华盛顿的后裔会在何处。他答道:“我想有个女人是华盛顿的直系后裔吧,我不知道她现在在哪儿,但是我好像听说她结婚了。”他的回答是这样的无关痛痒,我不禁大吃一惊。当然,我知道美国是一个共和国,每四年选出一位新总统,但是我难免以为华盛顿家族一定是全美国最受尊敬的家族。我推理的依据是日本对几个大统治家族的创始人满怀敬意,譬如,德川幕府将军家族的德川家康在民众的心目中甚至已被神化。因此我至今还记得,我在得到关于华盛顿家族的这个漫不经心的回答时是多么震惊。”

美国向前看而不向后看。英格兰是前后都看,它尊重历史,力图保存历史,所以很像一个巨大的博物馆。但是同时,它也会有意识地忘却过去的分裂和冲突,而且果真忘却了一大部分,从而使统一感成为可能,使纪念碑前的握手言欢成为可能,使剑桥大学国王学院的唱诗会成为可能。“过去的就让它过去吧”(Let bygones be bygones)是我祖父母最得意的格言,也是很多英格兰人都会同意的警句。

既渴望留住过去,又巴不得忘记过去,一方面不息地寻找新事物,一方面不愿抛弃旧事物,这种矛盾心态被托克维尔描述为现代民主社会的典型特点:“我不是在论证民主国家的居民是天生的一潭死水,恰恰相反,我认为这种社会永远都在运动,它的每一名成员甚至不知休息为何物。但我又认为,它的所有成员都只是在某些界限之内躁动,几乎不越雷池一步。他们每天都在对不大重要的事物进行改变、变更、更新,但是小心翼翼不去触动根基。他们热爱变化,但是他们害怕革命。”

与这一切携手同来的是自以为英格兰生活方式盖世无双,这种优越感可以达到令人莞尔的地步。19世纪爱默生描述道:“一位英格兰女士在莱茵河上泛舟,听见一个德国人说她那群人是外国人,她惊呼:‘不,我们不是外国人,我们是英国人,你们才是外国人呢。’”——可笑的是英格兰人变成了标杆,又正常又合理,外国人却是古里怪气。我从小被灌输了这种信念。但是,本书在某种程度上正是一次颠覆性尝试,它力图强调我成长于斯(如今仍然生活于斯)的世界才是一个又古怪又反常的世界。

2022年7月26日星期二

13:知识

虽然伊斯兰学堂、佛教修院(Buddhist monasteries)等建制在理念上与西欧多有重合,但是大学基本上是一项西欧的发明。例如,赫夫曾经比较欧洲、伊斯兰国家和中国的科学发展史,关于伊斯兰国家,他写道:“伊斯兰法律不承认法人人格(corporate personalities),因此城市、大学以及其他合法自治 实体未能在那里发展出来。”至于中国,那里确实有一些学术中心,但是“中国的教育系统不仅受到严格的控制,而且偏向于文学知识和道德学问;相反,欧洲的大学不仅是自治的和自控的(autonomous and self-controlled),而且侧重于一套本质上属于科学范畴的核心课程”。

在赫夫之前很久,伯纳尔指出了让知识形成一种制度的重要性:“早期科学协会的创立还带来了一个更永久的效应:它使科学形成了一种制度,这种制度带有……古代法学院和医学院的标记,也带有它们的庄严性和学究气。”同样,科恩也指出:“中世纪大学的兴起是西方独有的现象,从中萌生了一种比其他地方所具有的更为坚实的社会基础,供科学生根发芽。”

西方的大学既是“现代性”的起因,也是“现代性”的结果。它们是产生新理论和新发明的重镇,更重要的是,它们为较大的思想自由提供了舞台。当然,来自政治势力、宗教势力、经济势力和社会势力的压强永远存在,但是在西方某些地区并不咄咄逼人。

将大学视为教育之所和发现之地,是一个古老的理念,早在14世纪末,就随着大学在欧洲的涌现而开始传播。但是,从那时到18世纪末,自由的、学院制的(collegiate)大学作为一个更古老的理念,似乎在欧洲各地渐渐凋敝,惟一的例外是英格兰:在这里,牛津大学和剑桥大学幸存下来,以一种半自治机构(semi-autonomous institution)的形式,激励思想和培养统治阶级。

以剑桥大学为例,如果英格兰的众多诗人(从斯宾塞到华兹华斯)或科学家(从吉尔伯特到牛顿)没有上过剑桥大学,他们能否作出伟大贡献将成为疑问。如此一来,英格兰人在艺术人文领域和科学领域的建树恐怕也要大打折扣。当然,大学之外也有不少建树,但是,如果大学之内未对电学、光学、血液循环、天体引力进行研究,很多发明大概都不可能问世,无论是航海术,还是蒸汽机的应用。

较之具体发明和具体事件,更重要的是一些较为间接的现象。一个现象是,通过论争,通过抗辩,通过立论和反驳,通过提出假说(hypothesis)并检验假说,英格兰的大学和法学院保存了一种学问传统(tradition of enquiry)。这便是弗朗西斯·培根曾经总结过的方法,今人称之为“实验方法”。它加速了思想的进化,犹如对动物品种实行优胜劣汰加速了牲畜的改良。两者都改变了世界。

全世界的第一个科学协会是1660年创立的伦敦皇家学会(Royal Society of London)。它使实验方法从此形成了制度,也使一部伟大的科学史由此发轫。有了这种正式的学问方法,科学遂与伊斯兰文明和中华文明长期进行的高雅研究有了区别。不过,在此之前,“开放”的实验性科学已经存在了好几百年,它体现在欧洲各地学者的工作中,当然也包括13世纪以来的英格兰学者,如罗伯特·格罗斯泰斯特(Robert Grosseteste)、罗杰·培根(Roger Bacon)、奥卡姆的威廉(William of Ockh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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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9世纪,科学在英格兰幸存并勃兴,这既是本书中心主题的标志,也是它的结果。一旦将宗教、政治、经济、社会等领域分隔开来,便有了专门的空间,供各个专门的建制大放异彩。知识领域也不例外:“创造一个中立的真实世界,以区别于来自直接经验的原始数据(raw data),此种技术是现代分析科学(modern analytic science)的最根本建树,其重要性可能仅次于源语言(original language)概念的发展。……一个中立的世界,对人类的努力无动于衷,对人类的活动漠不关心,在人类的愿望和祈求面前顽固不化,这一概念是人类想像力的一次伟大胜利,它本身就代表了一种全新的人类价值观。”

整个欧洲大陆却像中国和伊斯兰国家早先发生的情况一样:权势者对知识机构的财富和独立满怀嫉妒,对它们的自由探究满怀恐惧。弗朗西斯·培根一语中的——“知识就是力量”,力量当然不允许落到专制政权的掌控之外,于是自由的大学不再能够生存。但是在英格兰,知识大体上保持了自治,而且,知识不仅不被视为洪水猛兽,反而被视为福祉;后来英格兰又将这个理念传播到了美国。就这样,现代大学逆潮流而在英格兰保存下来。

罗宾·霍顿、卡尔·波普等人在论及这些开放的大学时,以不同的方式谈到了思想自治(autonomy of thought)问题。”在旧制度思想体系中,问题刚一提出就有了答案,因为哲学鼻祖已经揭示了一切。思想被封闭起来。既然先知、孔子、基督、亚里士多德的言论已将一切答案赐给了我们,过多地探究新知则无异于颠覆。与此相映成趣,现代社会开放式理性(open rationality)的精髓在于,它以知识能够不断膨胀作为前提假设(premise),认为一切现存知识都是暂时的、不完美的;天下之大,新知不断。

显而易见,这个前提假设存在于当今西欧许多地区,也存在于8-14世纪的中东——体现为伊斯兰的知识膨胀和对古希腊思想的复兴。但它不是轻而易举、舒舒服服地存续下来的。身为人类,我们寻求确然性。卡尔·波普描述的一种或然性(probabilistic)世界,一种“只有在证伪之后才算真实”的“猜想和试验”的世界,鲜有长期存续的机会。任何拥有绝对权力的政治当局或宗教当局,都巴不得切断它的前路,譬如,我们在纳粹国家看到过科学的覆灭。

令人惊异的是,弗朗西斯·培根概括的那种开放的、好问的、质疑的、“寻找新事物”的方法,作为一种理念,似乎从13世纪以降就一直贯穿在英格兰的思想史中。英格兰人绝不仅仅满足于探索物理世界——如他们后世对待他们的巨大帝国那样,而是建构了一个“思想帝国”(Empire of the Mind)。“英格兰人想问题很深刻,因为他们的思想和他们的性格一个样儿;他们喜欢钻牛角尖,富于经验和体验,由此将他们的科学帝国扩张到了四面八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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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的现代化(modernization of thought)经历了怎样的过程?解答这个问题的一个进路,是采用哲学家和人类学家欧内斯特·盖尔纳的推论。论及理性的成长(growth of rationality),或曰“世界的去魅”(disenchantment of the world),盖尔纳认为“在原始心理和现代心理之间”存在一个“陡峭的断层”。这就是他多次描述的“向有效知识(effective knowledge)的 转型”。

例如他说,“旧世界仿佛是一种非认知的(non-epistemic)世界,那里的认知原则服从于某种既定观念中的统管一切的基本原则,因此人们很少感到惶恐;但是在新世界,这一切都不再可能。这两种世界之间”发生了一次“大转型”,甚至是一次“根本转型”。盖尔纳的看法与波普和库恩(Popper&Kuhn)的看法有一定的重合之处,不过盖尔纳强调的是,创造一个科学的世界绝非易事:“较之从一个科学想像飞跃到另一个科学想像,创造一个理性的、非魔法的、非入魅的世界更是一种零的突破。波普低估了建立一个开放社会(Open Society)的困难,他似乎认为开放社会永远是唾手可得的。”

盖尔纳的研究汲取了韦伯关于理性的成长的某些思考。理性的现代世界具有两个中心表征,一个是一致性或一贯性(coherence or consistency),一个是效能性(efficiency)。一致性是说“不存在特殊的、特权的、孤立的事件或领域”;效能性是说“通过冷静而理性地遴选最佳的现有手段,可以达到某个特定的、明确公式化的、单独的目的”。这需要“把所有可以分隔的东西分隔开……把所有复合体一直分解到它们的每一个成分为止”,由此创造出“一个通用的测量标准,一种普适的思想通货(conceptual currency)……把所有事实放进惟一一个连贯的逻辑空间……用惟一一种语言描述世界”。

换言之,“理性”在这里意味着各个不同的领域解脱了相互之间的纠缠,足以让心灵自由驰骋,不会在大环境中磕磕绊绊,撞上那些不可逾越的宗教关卡、亲属关卡或政治关卡。在新世界之内,“没有也不可能有任何空间去容纳魔法或神圣”。相反, 这里的情况是,思想从它通常的主人——政治、宗教、亲属关系等——手下获得了解放。我们向一切思想和一切怀疑敞开了胸怀。上帝无关,父亲无关,国王无关,我们是自己的主人,爱想什么就想什么。关卡轰然倒塌,每一样事物被扯平,处于知识空间里的同一层平台。

由于某种奇怪的悖论,在一个宗教、政治、经济、社会融为一体、不分彼此的世界,往往也会出现分立的思想空间。那里总会有一些思想家试图越过雷池,跑进宗教或政治领域,去对国王讲逻辑,或者对教皇的圣谕讲逻辑,不过他们的下场要么是马上被要求悔悟,要么是马上遭到迫害。然而,现代世界的存在前提是允许人们探索任何一个公共空间(common sphere)。例如,大卫·休谟可将理性的逻辑运用于宗教,约翰·洛克可将它运用于政治,查尔斯·达尔文可将它运用于物种起源,尽管英格兰也有阻力,但是他们依然信心十足地这样做。在大多数文明中,他们恐怕会当即受到制止,或者由于亲友的劝阻和自己的明哲保身之念,从一开始就打消了冲动。

在一个可测量的世界,人们认同的是一种价值无涉(value-free)的探索。人们并不致力于传播一位帝王的圣旨,而是努力寻找崭新的天地,探索饶有意义的、令人好奇的事物。这条道路的一个特点是,不同于纯数学或纯物理中的情况,它不以先验的(a priori)或固定的原则为起点,而是始于假说和猜想,然后试验,并通过亲眼观察而精炼。为了把握和改善我们的生活,我们必须绘图、测量,绝不能未经切身证明便接受任何东西。

从13世纪前半叶的格罗斯泰斯特,到大约700年以后的卢瑟福(Rutherford),很多英格兰人都表现了这种极具“现代”感的思想模式,它是英格兰一切生活层面——农业、法律、造船、运动,等等——的精神内核。当然,它也表现在其他所有社会和所有人的身上,只是其形式较为收敛。人人都在观察世界和改变自己的行为,但是在英格兰,这简直成了一种实用宗教(practical religion),而且如前所述,它还奇怪地糅入了大量无用的游戏和娱乐。这是一个值得思考的悖论和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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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格兰哲学的经验主义(empiricism),以及英格兰人对客观世界的探索,又和另一个表征交织起来,那就是实用主义(pragmatism)和对实际结果的兴趣。访问英格兰的外国人特地指出了这两种表征。19世纪爱默生评论道:“他们对事实独具只眼,他们的逻辑是一种将盐送往汤、将锤送往钉、将桨送往船的逻辑,是一种厨师、木匠、化学家的逻辑,它紧跟大自然的次序,绝不为人的言辞所左右。”他还说:“这个民族的性格偏向是一种实用狂。他们酷爱杠杆、螺丝、滑轮、佛兰德斯挽马、瀑布、风车、水车,甚至酷爱海与风,因为能承载他们的货船。”他又说:“一种顽固的常识,一种无法轻易剥夺和扰乱的常识,是一千年来英格兰心灵的标志。”他继续历数:“英格兰人具有精确的感知力,能够一把抓住事情的要害,而且抓住了就不会滑脱。他酷爱斧头、铁锹、船桨、枪炮、蒸汽管;他的发动机也是自己造来自己用。他是唯物的(materialist)、节俭的(economical)、重商的 (mercantile)人。”

泰纳解释了旅行、从商和广泛的兴趣如何导致“正信息(positive information)源源不绝地流入英格兰人的大脑,仿佛河水流入水库”。但是他认为:“仅凭所有这些资源的可达性(availability),尚不足以解释水库为何如此饱满;此外还有某种东西,不妨说是一道斜坡,决定了水的流向或英格兰民族的天生倾向,那就是他们对事实的爱好,对实证(experimental demonstration)的爱好,推理的本能,对确然性的需要。任何研究过英格兰文学和哲学——从莎士比亚和培根直到今日泰斗——的人都知道,这是英格兰人代代相传的性格倾向,专属于他们头脑特有的形状,是他们认知真理的方法的一个组成部分。若以英格兰的方法看事物,那么,认知一棵树必须通过其果实,评价一条理论必须通过实践。除非一条真理最终能在实践中付诸应用,否则它毫无价值。在这种实用性真理之外空无一物,只有一些虚妄的客迈拉(chimaeras)。”

实用主义和经验主义是盎格鲁-苏格兰-美利坚哲学的主调,从培根,到休谟,到皮尔斯和詹姆斯,概莫能外。“实用主义被描述为美国的国学,被描述为现代工业资本主义精神——据称它强调实践性和思想的功用性(utility)——在理论上的表达”,不过追本溯源,这种唯物主义和实用主义思想模式的“经典之国”其实是英国。

肯尼思·马修斯在总结英国哲学传统时写道:“英国哲学的天生特点如下述:富于常识,厌恶复杂,强烈偏爱具体而不喜抽象,一种老老实实的研究方法——老实到笨拙的地步,但是偶尔也有诗意的珠玉藏于其中。在约翰·洛克和伯特兰·罗素两人的哲学中不难看出一种共同的家系,正如在弗朗西斯·德雷克(Francis Drake)和霍拉肖·纳尔逊(Horatio Nelson)两人的航海术中不难看出一种共同的师承。……英国哲学家,至少其中最典型的一批,是些脚踏实地的人。”另一个例子是功利主义(Utilitarianism)。这也是英国哲学的一个分支,是一种对苦与乐进行成本效益(cost-benefit)分析的学问,其创立者边沁堪称一位非常典型的英格兰哲学家。

将哲学与那些据信是可被观察的事实以及实用的结果联系在一起,这种传统的源远流长不难证明。例如贝利斯辩称,英格兰人的个人主义和实证主义可以上溯到奥卡姆的威廉和英格兰经院哲学。18-19世纪,英格兰哲学与欧陆哲学之间的差异已经非常显著,“即使在科学领域,好像也能觉察欧陆思想家和英格兰思想家之间存在方法论上的这类差异。欧陆的巨擘倾向于强调在哲学思考的语境之内研究数学,英格兰的科学家却侧重于经验主义方法(empirical method)”。

19世纪,泰纳记录了他结识的一个英格兰人的观点:“此人声称,这种对事实的需求是英格兰民族性的基调;如果让机器与生产脱节,它将不损自坏。”泰纳注意到,英格兰的哲学追求事实,喜欢实证,对归纳性推理(inductive reasoning)有一种本能,对确然性有一种需求,“这是他们认知真理的方法的一个组成部分”。奥威尔也说:“英格兰至今仍然信仰正义、自由、客观真理之类的概念。它们也许是幻想,然而是强有力的幻想。这种信仰影响了人的行为,国民生活因此而别有风味。

今人大多认为科学以“事实”(facts)为依据是一条不证自明之理,并认为经验主义方法和实验是科学的核心,而科学的主要目的则是改善人类的生活。但是,假若我们置身于两三百年前的绝大多数文明,这种观点肯定不合群。在伊斯兰文明、中华文明、日本文明甚至大多数欧洲文明中,都难觅它的清晰踪迹。首先,那里根本没有什么可靠的“事实”可供调查,因为那种世界受制于魔法力量、神秘力量和奇迹,充斥着心理暗示和幻觉,不存在终极实在(Ultimate Reality),不存在一套恒定原理(firm principles)。寻求可靠的事实或深层的确然性将毫无意义。

其次,在那里,只有从事最抽象、最纯粹的研究的人,才有幸获得进入一个小圈子的高贵门票,成为一名献身于思想的特权人物如果你用粗鄙的物质性的东西把双手弄脏,亲自研磨透镜,用物理性的器具验证你的理论,便是自贬身份。那是工匠或店主才会做的事情。

无论在科学领域,还是在帝国时期,英格兰人历来是一个被店主统治的民族。这一点曾经惊倒无数世人。为了认识这个民族,我们必须首先理解“事实”的可靠性和自治性。我们还必须弄清实验在英格兰的崇高地位,也必须调查英格兰的一批人物,譬如柯克伯爵罗伯特·波义耳,他在狩猎、射击和钓鱼之外,也深深涉足于化学。而且,我们必须在各种表征构成的综合语境下看待这个问题,尤其是,我们必须考虑这个国家的和平、稳定和财富,考虑其权力和宗教的稳固性和可预测性,考虑其特定的社会结构,连同一个罕见的现象,即英格兰的富人和学者绝不鄙薄实践活动,不像我们在大多数文明中发现的那样避之唯恐不及。总之,如果我们试图找出最近五百年英格兰科学发展的原因,我们必须从更广泛的社会、经济、政治、法律和宗教的语境看问题。

简要分析一下,譬如我们首先可以指出,英格兰普通法这举世无双的建制促成了一种逻辑井然的立论和辩论体系,它隐藏在弗朗西斯·培根的实验方法背后,也隐藏在他的忠告“把大自然拿来接受试验”(put nature to the test)背后。第二个因素是, 由于意识形态脱离了宗教组织和政治权力,英格兰人能够安宁地探索自然,不必担心天主教宗教裁判所(Catholic Inquisition)的迫害。另一个重要因素是,如前所述,由于生产力和人造物品(artifact)的迅猛发展,英格兰的中产阶级变成了欧洲最富有的人。值得考虑的又一个因素是,伦敦发展成了一个思想重镇和研究中心,与英格兰的两三所古老大学和四大法学院形成了鼎立。此外,梅特兰也揭示了一个重要因素,那就是各类组织——包括皇家学会、种种辩论社和图书馆——背后隐藏的结社机制。

另一个意义深远的因素是,英格兰不存在一小撮文化精英(literate elite)与一大群文盲农民(illiterate peasantry)之间的一种常见的对垒和差别,因此许多伟大的科学家,如牛顿、法拉第(Faraday)等等,能从相对微贱的家庭背景中脱颖而出。还有一个因素是英格兰人奇特的实证主义倾向(positivistic bent),这也许仍是英格兰的法律体系促成的,因为这种法律体系痴迷于事实,认定“真相或真理”必然存在,并且采用同等人(陪审团)审理的制度。另一个对于科学必不可少的因素是信任或信托。最后需要指出的一个因素是,英格兰人的游戏和运动的天性发展成了一种热情,这种热情又和对抗大自然的“游戏”结合在一起,克里克等人对科学的“疯狂追求”就是明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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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9世纪末和20世纪前半叶的人们看来,世上第一次工业革命和第一次科学革命双双发生在英格兰似乎是一种不证自明的必然;同样不言而喻的是,新知识必将馈入进一步的发明和创新。但是后来,自20世纪中叶始,出现了一种反对意见,据称直到19世纪中叶,亦即工业革命完成之后很久,科学理论才开始对技术实践发生影响。不过在近期,由于历史学家更加深入地观察了科学是如何馈入实践性的发明和创新的,这种修正的观点又反过来受到了挑战。

如今有很多人主张,英格兰是从16世纪末首开先河,发展一种实用性现代科学文化(practical modern scientific culture)的,反过来,这种科学文化为第一次工业革命提供了必不可少的基础;然后,无论在科学领域,抑或在工业领域,英格兰与世界其余地区——包括荷兰、法国和意大利——的差异越来越大。此种论点今日从者甚众,让我仅以玛格丽特·雅各布的一份权威论述为例。作为一部前期著作的修订版,她的这部近作令人信服地铺陈了英格兰科学与欧陆科学的差异,也考虑到了近期学者关于科学如何影响技术的一系列研究结果。下面详细介绍她的观点。

让我们首先看看科学知识对于工业革命是何等重要。雅各布写道:“工业的长足进步发轫于英国,其原因必须归结为科学和文化,而不能单纯地或排他地归结为原材料、资本积累、廉价劳力,或技术创新。”她进一步论述道:“自然世界的诸般元素被编成了科学代码,这对工业化和西方霸权(Western hegemony)并不是什么外围因素,相反却是核心因素。”实际上她强烈地主张,“将科学知识应用于工业,是西方科学有史以来最重要的一次应用”,这个划时代的事件“于18世纪后半叶首先发生在英格兰”。

雅各布著作的主要关怀是研究具体案例,以期发现科学如何作用于实践,譬如波义耳理论和詹姆斯·瓦特真空管如何产生效应。我不打算重复她的证据的细节,只想提到她概述的两个案例:第一是蒸汽机,“蒸汽机离不开英格兰启蒙运动的散播,离不开那次文化改革运动的核心——科学”;第二是运河,“各种各样的工程,尤其是运河的开掘和蒸汽力的应用,长期以来被视为英国工业化这一历史进程的核心要素,它们现身说法地体现了科学知识可以怎样影响利润和生产力。”她在著作的结论中写道:“开放的、公共的科学在18世纪的英国稀松平常,它也许不是一种高度原创的科学——但也绝不可以排除这种可能;然而它在实际应用中可以极具创新性,在利润追求中可以极具普适性。

雅各布全面调查了整个欧洲的科学和技术,在她看来,英国显然独树一帜。她的中心问题是:“是什么使得英国人采纳科学并运用科学,创造出一种实用科学文化(a culture of practical science),与我们可在法国看到的情况大相径庭?”她又用一个修辞性问句表述道:“新型科学融入英国社会和文化风景的方式不同于18世纪西欧的方式吗?答案是肯定的。”她相信,英国与西欧的这个差别可以回推到17世纪:“我要主张,至少从17世纪中叶开始,英国科学就被包裹到了一种鼓励物质繁荣的意识形态之中。”雅各布的目标是,通过设法“重建各国企业家实际居住的各不相同的天地”,去探索“英国的科学文化较之法国或荷兰的科学文化有哪些鲜明差异”。令人费解的是:“现存的历史记录……表明,在机械学教育的普及程度上,英国人至少比欧洲同胞领先了几十年。”她更加绘声绘色地写道:“1740年代末之前,在一家伦敦咖啡馆的系列讲座中可能学到的应用机械学(applied mechanics),比在法国任何一家全日制学院(collège de plein exercise)学到的都要多。”

雅各布的主要任务就是解释这种差异。她提出了一个基本假说:科学是一个文化的、政治的、社会的综合现象,而不仅仅是一个知识现象。因此,为了理解英国科学和技术为何走上了一条不同的道路,我们必须探究所有这些领域。雅各布在书中多次陈述了交叉领域和大语境的假说。

她提出:“在有关早期工业化的描述中,迄今缺失一种令人信服的文化范式(cultural paradigm),来为18世纪末工业心理(industrial mentality)的形成提供洞见;这种文化范式应包括一揽子清晰的价值、经验和知识模式(knowledge patterns),均为社会主要参与者(key social actors)所拥有。”由此可见,如果我们希望了解英国的差异,就必须对文化作一番广角打量:“当我们谈到18世纪欧洲的文化环境时,我们必须将出身和权威(birth and authority)这两个符号——它们属于旧制度的政治文化和价值体系——包括进来;正如我们必须认识到,知识体系不仅是通过正式教育机构,而且是通过非正式教育机构而搭建的。”她以书中最后一句话强调了这个观点:“要想描绘自然世界,一定离不开其他方面的经验。在这个意义上,科学语言和科学实践也同样定锚于社会环境。真正的创造性与当时当地息息相关,并扎根于社会经验,这样才能被天才们转化为实际。”

在多项案例研究中,她提出了一系列阻碍实用科学在欧陆发展的原因。一个原因是宗教。几乎在整个欧洲,反宗教改革运动(Counter-Reformation)抑制了学问并削弱了大学。“时至17世纪末,严峻的审查制度(censorship)在天主教欧洲的很多地区已成为生活中的既成事实,神职人员对大学的控制也已成为既成事实。”新知识很可能由此而遭到破坏,因为“神职人员关心正统教义(orthodoxy)超过了关心物质进步,只要他们控制着中小学校和大学,理论就会压倒实践,广义的科学就不再受到重视”。

意大利是一个特别著名的案例。在伽利略的世纪接近尾声时,伽利略的故乡基本上变成了科学贫瘠之地:“17世纪末,折磨着西欧许多地区的知性危机(intellectual crisis)也侵袭了意大利,科学与异端邪说(heterodoxy)从此被混为一谈。但是很多具有科学头脑的意大利知识分子坚持追求学术自由,反过来又刺激了宗教裁判所的神经,使之‘针对数学和物理数学’大兴问罪之师,认为这两门学问有害于‘宗教的真诚’(sincerity of religion)。”

与此相反,英格兰的安立甘教会(Anglican Church)相当宽容,手中的政治权力也比较荏弱,从而形成了一个重要背景,使某些事情得以发生。例如,上帝一位论教派(Unitarian church)是自然神论基督教(deistical Christianity)的一支,雅各布阐明,这个极其非正统的(non-dogmatic)教派与英格兰的新兴科学技术之间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荷兰是一个特别有趣的案例。那里的加尔文教徒(Calvinists)不像英格兰的路德教徒(Lutherans)那么宽容。雅各布写道:“在正统加尔文主义的势力之下,公众普遍反对各种形式的新型科学,譬如天花疫苗接种。”尽管如此,荷兰并没有宗教裁判所。”更有甚者,以其科学知识而论,17世纪初的荷兰反倒是世界上最先进的国家之一。至于荷兰科学在18世纪的神秘式微,雅各布主要解释为商业经济在那里发展之后导致的负效应。

她写道:“现在我们大概会问:到底出了什么问题?——在遥遥领先之后,荷兰的科学似乎滞步不前了。18世纪中叶,这个共和国不再推行以青少年、商人或精英为受众的科普教育计划,任何可与英国同期相比的努力也都无踪无影。”她辩称,在当时的荷兰,“许多既得利益集团阻挠了科学文化的蓬勃发展。传统精英阶层一心一意从国际贸易中赚钱,富得只剩下金钱兴趣了”。雅各布著作的最终结论之一是:“如果像荷兰共和国(Dutch Republic)那样,由一个经商致富的寡头政治集团(oligarchs)控制当地教育和赞助高等院校,怀有工业雄心的改革家将无处灌输他们的价值观,也无处培养机械学——这便是18世纪荷兰发生的事情。

英格兰的潜在劲敌是法国,因为法国当时国力更强,人口更多,并在多种意义上拥有更加超群的知识。但是有很长一段时间,以耶稣会士(Jesuits)为代表的法国各宗教修会(religious orders)坚持笛卡尔体系,反对更重实效的牛顿式科学。而且,虽然“法国的确有不少活跃的科学院校……但是外省社会和外省院校一概被贵族把持,很难容许那种我们18世纪末在德比郡或伯明翰看到的绅士式的(gentlemanly)实用科学热”。进一步分析,科学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在英法两国也大有悬殊:“关于18世纪欧洲科学具有何种社会关系(social relations),任何一份调查似乎都凸显了两种模式,一种是法国模式——科学家首先服务于国家,另一种是英国模式——科学家服务于企业家的需求。”在法国,不同人群之间的分界也更严格:“1789年以前,法国的企业家和工程师一般说来各据空间,两者互不相干,也没有一套共同的技术词汇,公共建设(public works)的细节纯粹由工程师敲定。

转向孑世独立的英格兰案例,我们不禁要问:雅各布认为是什么原因导致了实用科学在英格兰的发展?实际上她列出了好几条因果链:“英国科学文化的立足基础包括:新闻出版的相对自由,土地持有者和从商者的财产权和财富期望,公民社会——以自愿结社为形式,以自我教育和自我完善为宗旨——的欣欣向荣。在18世纪初的英国,对于头脑务实、怀有工业志趣的科学家和商人而言,这些结构性改革(structural transformations)是为他们的利益服务的。

这一切都有深刻的根源,至少可以归溯到17世纪初。“及至1800年,新型科学知识如此深入人心,以致点燃了英国企业家的想像。早在1680年代,伦敦皇家学会就在讨论机器的劳力节省价值了。”英国的整个中产阶级都卷入了这种科学文化,他们人数众多,拥有一种共同语言和一系列共同期许。“英国科学作为一种公共文化,在工程师及其雇主当中造就了——或许也要求着——一种别具一格的社会氛围。学术聚会上的收集信息和开展实验,文献的阅读和讨论,甚至聆听布道和讲座的习惯,这些活动给予了工程师和企业家一种共同的训练和共同的语汇。”

英国当时的大科学家其实大部分是业余人士,或称“爱好者”(devotees),据雅各布统计,“例如1700-1800年的100位或100多位英国杰出科学家中,将近半数都应归入“爱好者”范畴;……在这100人中,以医生、技师、牧师为其生业的占到了45%。”他们之能加入这个程序,主要是因为结社文化——我们称之为公民社会——的繁荣:“工业天才之所以在18世纪的英国格外猛烈地释放出来,部分原因或可归结为人们有了一份共同的文化遗产,即一套高度技术性的,但又非常实用的共同语言。正式和非正式的实用科学教育提供了这份文化遗产,人们的自觉自愿则强化了它,这种自觉自愿多见于公民社会,包括各种联盟、协会、俱乐部,而少见于闭门造车的个人,也少见于贵族政体或严格寡头政体之下的官办机构。”

英国奇特的社会和政治语境也以另一种方式馈入了进程,那就是通过政治的作用。议会作为立法的主要源头,越来越多地吸纳了赞成和理解新型科学技术的人。此事非同小可:“这些具有机械头脑的人也加入了议会,代表着自己的城镇和郡县,更重要的是,他们代表着一批同气相求者的利益。议会有了他们坐镇,则一旦机械化进程面临关键时刻,他们即可发挥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1755年,当瓦特声称他的发动机和所有竞争对象不可同日而语时,下院成立了一个委员会,专门调查他的说法。”

因此雅各布总结道:“众多因素联袂导致了工商业英明决策的制定:人们掌握了起码的机械学,故能理解日益复杂的技术知识;企业家们愿意,并且能够通过议会去推进某个具体项目,而议员们学到的知识也足以理解该项目的技术细节;大大小小的投资者带来了足够的剩余资本(surplus capital),可用来投资股份公司(shareholding companies);同样不容忽视的是,劳工们掌握了开凿运河或燃烧熔炉的技术。”没有这样一种政治语境,工业革命绝不可能发生。

雅各布的论述格外引人深思,因为它揭示了科学技术如何在一个小岛上实现突破,成为现代世界的先导,又如何因为一连串因素交叉聚合,方才得以实现。它还揭示了意大利、荷兰、德国,甚至法国的科学技术如何固步自封。没有英格兰的案例,我们很难看出知识——实用知识和理论知识——革命何以能够发生。最后,雅各布的论述还证明:知识革命的发生有赖于一个由俱乐部和协会构成的公民社会,有赖于一个庞大的中产阶级、一种宽容的安立甘教义(Anglicanism)和一个强有力的议会。

2022年7月25日星期一

12:教育、语言和艺术

在英格兰,教育过去是,现在仍然是社会流动的途径。英格兰没有法律上的身份之说,却有一架又一架互相平行的社会之梯川,教育就是人们攀升或帮助子女攀升社会之梯的工具。帝国时代末期的一种教育观是:“单纯的知识积累只能阻碍心智,而不能教育心智。……性格教育应当通过个人的实际活动,而非通过口头的或书面的教导而完成,(英格兰)在这方面当今仍居领挈地位,除了其他英语国家之外几乎无可匹敌。操场在英格兰青年的“实际”教育中发挥了不容忽视的作用。”

泰纳描述了寄宿学校如何使男童们作好准备,以便将来进入一个个人主义的、资本主义的、竞争的,但是有序而又合作的社会:“总体说来,这里对人类天性的尊重多于对它的干预。在英格兰教育的影响下,男童们犹如英式花园里的树木;而在我们法国教育的影响下,男童们好比凡尔赛的那些修剪成篱的树木。以英格兰的中小学男生为例,他们活脱脱像大学生一样自由……充满主动性,富于责任感。看见12岁的孩子被培养出了堂堂男子汉的尊严,你不免扼腕称奇。”

泰纳研究了英格兰的团队游戏和体育运动,并得出结论:“由于每一个板球队都要服从一套纪律和任命一个领袖,这里早早地播撒了结社精神的种子,大家既实习如何服从,又实习如何指挥。但是这项原则的适用范围远不止于板球队,而是从孩提时代到少年时代一脉相承地形成一个有组织的团体,一个独特的小国家,拥有自己的首领和自己的法律。首领是高年级学生(中学六年级[sixth form]),尤其是本校15名地位最高的学生(班长);每一个学馆的首领也由地位最高的学生担任。他们维持纪律,督促其他人遵守规则,干的是一份大致相当于助理教员(ushers)的工作。他们阻止恃强凌弱,仲裁一切争执,惩罚违规者,在弱小男生与村民或店主发生纠纷时进行干预。简而言之,英格兰的情况是学生管理学生,每一名学生首先服从权威,到了一定时候又施行权威。在校最后一年,每一名学生已被招安,站在校规——犹如国法——的一边,维护它的尊严变成了他的职责,他懂得它的价值,自觉自愿地遵守它,而不是违反它;相反,法国的男学生是决不会放过违规机会的。”

泰纳注意到了这种制度的后果:“因此,当他们离开中学开始他们的成年生活时,他们较少将规则视为荒唐,或将权威视为可笑。他们让自由与服从达成了和解,他们更能理解一个社会存续下去的条件,也更能理解一个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泰纳还指出,在英格兰,“智力的学习和培养放在末位,性格、心灵、勇气、力量和身体的锻炼放在首位”。在与父母的关系中,英格兰儿童是法律上、社交上、道德上的独立的个人,而且他们“成人化”的过程非常迅速:“英格兰的儿童早早地成为了理性的、容易沟通的人。”

有些儿童去上学,有些儿童去做佣工或学徒,英格兰的这类机制把你带出了家庭,把经济与社会分隔开来,把你放到了市场和社会流动的阶梯上。作为分立的个人,你在法律上成为了权利一义务的完全承担人。你的社交网络、宗教信仰和政治信仰不由父母塑造,而由朋友、老师和雇主塑造。你学会了独处,学会了利用你自己的资源,学会了独立和顽强。这使你准备好了应对各种情况,尤其是应对极度的艰难困苦:“1991年,商人罗杰·库珀(Roger Cooper)离开伊朗时解释说,任何人,只要经历过他在布里斯托尔的克里夫顿公学(Clifton College)的生活,那么, 在被宣判间谍罪,并被投入德黑兰臭名昭著的埃尔文监狱(Elvinprison)之后,他一定能够幸存下来。这不仅是因为低劣的食物和全面的艰苦环境起了作用,更是因为早年的教育使一个人学会了如何生活在可望而不可即的现实世界之外——无论那是在布里斯托尔,还是在暗无天日的苏丹。”

英格兰的语文学校(grammar schools)和公学(public schools)以及大学形成了一个非凡的教育体系,在很大程度上,它的设计宗旨是教人们思考,包括如何记忆、如何论辩、如何反驳、如何试验新思想、如何发明新的解决方案、如何说服他人。诚然,很多教育体系的设计宗旨都是教人们思考,但只能按当前政治和宗教所认可的思路,作狭窄的、有的放矢的思考,修道院、伊斯兰学堂(madrasahs)或中国的儒家教育就是例证。

而且,英格兰中世纪以来的教育是一个影响力极大的程序,因为它是在家庭之外,从一个人很小的时候开始的。如前所述,从八九岁开始,穷孩子去为别人做佣工或劳工,稍微富裕一点的去做学徒,中产阶级的去读语文学校或公学,富裕的被上流社会家庭收去做侍从(pages)。如此这般,一种传统逐渐发展起来,最终导致了英格兰的一种最著名建制的产生:据统计,1820年英格兰有2万所小学,还有许多举世闻名的公学,譬如伊顿(Eton)、温彻斯特(Winchester) 、拉格比 (Rugby)、威斯敏斯特 estminster)、查特豪斯(Charterhouse)。

英格兰儿童的性格在这里得到了塑造,这种性格的基础,是在非家庭关系中的成功,是与广大世界的搏斗,而不是大多数文明中的家庭主义教育(familistic education)。英格兰的男孩子们,尤其是寄宿学校的男孩子们,经历了一系列教育机构——小学(Preparatory School)、公学、大学——的陶冶之后,应当会被培养成坚韧的、自信的、足智多谋的成年人。除了教给他们心智工具(tools of the mind)以外,还要教给他们具体技能,使他们能在东印度公司、印度的行政机关、伦敦的金融或法律机构中发挥有效的作用。此外还要在他们身上培养一系列品质,例如通过游戏培养合作精神和大无畏精神,通过级长制(prefect system)培养责任心和统治艺术,通过抗击外在威胁培养内在力量,等等。值得注意的是,这些都是公共生活技能,而非家庭生活技能。英格兰的教育制度是我们理解现代世界起源之谜的关键,正如中国的儒家教育制度是凝聚昔日中华文明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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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教育制度直接馈入了16世纪后半叶从英格兰诞生的那个想像的帝国,并且支撑了英国的政府系统——统治国家的绅士们从同类学校毕业,拥有伊顿、剑桥、四大法学院的关系网,离校后开始管理一个一体化的政治-法律-经济体。教育体系是特权之棱堡,然而是个比较开放的棱堡。它是英格兰生活的一个格外重要的成分,卡默茨注意到,英格兰的小学、中学和大学“在英格兰生活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远非其他任何一个杰出的教育体系所能及。……它们成功地保存并发展了某种类型的性格和某种公共服务理念,没有这些,英格兰绝不可能成为今天这样的国家。”

在欧洲的大多数帝国,帝国主义者都倾向于“当地化”。也就是说,居住在海外领土——印度支那、拉丁美洲、非洲——的帝国主义者将子女就地送人教会学校或其他学校。由于接受当地教育,与当地人频繁通婚,与祖国绝缘,一两代人以后他们滋生了强烈的异国感。同样的情况也或多或少发生在大英帝国的白色地区(white parts),那里建立了优秀的中小学和大学,譬如哈佛和耶鲁,两三代人以后,他们也滋生了疏离感,于是他们在美洲决定与祖国分离了。

然而,大英帝国四分之三的领土并非白人殖民者的一统天下,例如西印度群岛、印度、缅甸和非洲,那里发展的教育体系与祖国的并无二致,只不过是拉伸到了远方和全球各地而已。身在印度或非洲的英国父母也将子女送出家庭,去读寄宿学校,但不是就地读,而是漂洋过海,回“家”到英国去读。

我自己家里好几代人都经历了同样的程序。我们6-8岁被“送回家”—我自己是从印度被“送回家”;然后被放到最低的梯级,即寄宿学校,在那里我们“变成”了英国人。我们学习游戏、俚语、反讽、阶级体系、本“部落”的神话和仪式。寄宿10年之后,或许再加上3年的大学或军事院校生活,我们从头到脚变得十足地“英国”了。于是我们准备好再次进人程序,也就是加入印度行政机关,或者到远方开茶场。当我们枯坐在世界的遥远角落时,我们心里从不怀疑英国是我们的“家”,我们只是异国他乡的旅居者,如果我们有了孩子,我们也会把他们送回去,放到同一架梯子上。

换言之,我们学会了玩一场“做英国人”的游戏,我们变成了“这个品种”(the Breed)的一分子。这个程序体现在纽博尔特的一首名诗中,他以自己在克里夫顿公学的生活为基础,描述了一个人在那里学到的功课如何被携往未来的一切所到之处。如果我们认为滑铁卢之役是在伊顿公学的操场上打赢的,那么下文是对此种信念的一次诗意表达:

今夜运动场,屏息又住声,
有十分要拿,有比赛要争;
蓄势的球场,眩目的灯光,
一小时争斗,运动员上场。
并非为一件有绶带的外衣,
或为一时荣名的自私希冀;
为的是队长在肩头的一击:
“加油!加油!玩好游戏!”

大漠之沙粒,浸透一片红,
方阵在破碎,鲜血染荒冢;
机枪已哑火,团长已阵亡,
尘埃狼烟中,将士眼如盲。
冥河之水已漫过右岸左堤,
英格兰太远,荣誉徒虚名,
是学童的声音把队伍召集:
“加油!加油!玩好游戏!”

一年复一年,受神圣谕令,
看妙音起处,乃母校清影;
母校之子啊,人人须聆听,
片刻未敢忘,殷股之叮咛。
男儿们张开了欢愉的胸臆,
终生铭记有如不灭的火炬;
再向身后的队伍依次传递:
“加油!加油!玩好游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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识字率或正式教育普及率是否与工业化有因果关系,这个问题已有大量讨论。莫基尔大概说得不错:“总之,鲜有证据表明教育在英格兰工业革命中扮演了关键角色,却有证据表明经济活动也许可用其他一些抵补优势(offsetting advantages)去补偿教育不良的劳动大军。”例如,在现代早期,日本的识字率高于英格兰,但是并未导致日本的工业化。

说不定恰如莱恩暗示的那样,等式是倒过来的,也就是工业化唤起了城市劳工对读书写字的更大兴趣,而非相反。“如果一个访问欧洲的陌生人,譬如一位受过教育的美国人,有机会周游英格兰和德国,他会宣称英格兰是这两国中教育程度更高、读书更多的国家,因为所有的指数——印刷业、文具店、书籍、活页文章、报纸、小册子、广告、布告、招贴——无不表明:即使对于社会的最底层阶级,读书写字也是生活的必需品,而不仅是消遣,并且深入到了他们的每一项日常活动之中。

英格兰的教育体系并不是世界首次工业革命的惟一起因,它与阶级体系、经济体系、法律体系交织在一起,共同构成了工业革命的一揽子背景。整个问题比较复杂,不单是一个有关识字率的统计学问题。这里的一个重要因素是个人与家庭分离,到家庭以外去接受宽泛的独立活动训练。对劳动大军来说,计数和识字的技能也许有用,却非不可或缺;而对绅士统治阶级和帝国海外人士的成长来说,独特的语文学校和寄宿学校制度倒是发挥了不可或缺的作用。

同样值得强调的是,尽管英格兰的识字率也许不及某些国家那么高,但是英格兰特有的社会结构却让识字人口分布得比大多数国家更广。在一般的旧制度社会,充其量只是一小撮占总人口5%的最高层人士有着较高的识字率,农民一律是文盲;但是在英格兰,占总人口半数的“中层”和以上人士至少有一定的断文识字能力。例如,截至16世纪,约曼构成了送子读大学的最大阶层之一。事实上,约曼阶层构成了识字群体的中坚,因此拉蒂默(Latimer)在对亨利八世国王的某次布道中说:“倘若陛下听凭约曼们不能送儿子去上学……则终将毁掉这个王国。”识字的普及也许是经济发展的必要因素,但肯定不是惟一因素。

有一个重要表征恰好与英格兰的社会结构和英格兰人的法律身份缺位十分配套,那就是英语的平等主义性质(egalitarian nature)。爱默生注意到了德国和英格兰在语言方面的差异:“在德国,有知识的人说一种语言,群众说另一种语言,两者互不搭界,以致我们听说,任何一位伟大德国作家笔下的情感和词汇都是下层阶级闻所未闻的。但是在英格兰,贵族的语言也是穷人的语言。在议会,在布道坛,在剧院,当演讲者站起来表达思想和感情时,其语言马上化成了大白话。即使街头百姓,也能最好地理解最美的言辞。他们的语言仿佛直接来自《圣经》、弥尔顿(Milton),柏(Pope)、扬(Young)、科伯(Cowper)、彭斯(Burns),或司各特(Scot)。”这说明,尽管罗曼(Romance)语系充满了身份标记(status marks),譬如“您”(vous)或 “你”(tu),英语中却没有这种众所周知的现象。英语好像出了什么怪事,以致远离了敬语(honorific)和身份区别用语,寥寥几个残留者后来也受到了挑战,一个例证是贵格会教徒反对使用 "thou" 和 "thee"。

布洛赫认为,英格兰的与众不同在于其语言,因为从盘格鲁-撒克逊时期起,英语就不在白话和宫廷语言之间划分界线,换言之,英语是全民共说,全民共写的语言。后来拉丁语成为了全欧洲的精英用语,但是惟独西欧有“一个社会是长期的例外,它就是盎格鲁-撒克逊时期的不列颠。这并不是说那里不写拉丁文,或写不好拉丁文,而是说拉丁文绝非那里惟一的书面语。古英语很早就被提升到了文学语言和法律语言的尊贵地位,阿尔弗雷德大王的愿望是:青少年应当首先在学校学英语,出类拔萃者再继续学拉丁文。诗人们用英语写诗歌,这些诗歌的记录和流传既是通过文字,也是通过诵读。历代国王将英语用于他们的法律,大法官法庭(chanceries)也用英语书写法律文件。……这种文化在当时的世界上是独此一家,它能借助一种广大民众采用的表达媒介,与最高雅的层次保持联系。”诺曼入侵之后的一两个世纪,英格兰统治阶级的一部分人士操用法语,形成了英语和法语在一定程度上并埒的局面。但是这种差别日益减小,及至14世纪,英语已成为国语,不过拉丁文仍然是一种书面语,在宗教和某些法律分支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欧洲其他地区的语言出现了阶级差别:“在欧洲大部分地区,老百姓的语言——它们均有日耳曼语系(Germanic group)的渊源——和知识分子的语言属于两种毫不相干的语系。……年深月久,两种语言的分界线变成了两个不同的人类族群(human groups)的分水岭:一方面是绝大多数未受教育的民众,其中每一个人都囿于自己的当地方言;至于文学,他们只知道几首世俗的诗歌,几乎全靠口口相传。……”

综上所述,我们从英语的语法和词汇上发现了一种不分阶级的全民语言。然而,由于英格兰人重视财富和教育方面的微妙差异,所以他们以另一种方式玩这种可以区别阶级的语言游戏。在一定程度上是通过口音来区别:任何一个英格兰人在几秒钟之内便可凭口音知道另一个英格兰人属于哪个阶级。不过,口音是能够学会的,这正是萧伯纳剧作《皮格马利翁》(Bernard Shaw,Pygmalion,据此改编成电影《窈窕淑女》[My Fair Lady])的主题,也是昂贵的寄宿学校和大学的中心任务之一。

另一个区别是看一个人所用语码(linguistic codes)的复杂程度。中层和上层阶级使用复杂语码,下层阶级使用的语码较为有限。不过这仍然可以改变,人们不难把简单语码变成复杂语码。我们的家中若有子女或孙辈上学,便知学童跟家人谈话可以截然不同于跟朋友谈话。因此,在英格兰,语言规则像游戏规则一样,适用于全民,以平等为其基础,只是不同的社会群体,不同的地区和不同的行业玩语言游戏的方式有所不同罢了。但是总体说来,英语是一种极其民主、积极和直率的语言。莎士比亚笔下的哈尔王子(Prince Hal)跟父亲谈话和跟福斯塔夫(Falstaff)谈话没有显著的差异,李尔王(Lear)跟小丑谈话和跟女儿们谈话也没有鲜明的区别。乔叟小说中的人物形形色色,操用的语言却大体相同。

此外,英语也没有性(gender)的区别,罗曼语系和其他些语种却大力强调这种区别。人类学家阿尔弗雷德,克罗伯写道: “性是印欧(Indo-European)语族的一个古老成分。但是顺便说一下,在英语中,就名词、形容词、指示代词、疑问代词的正式用法性而言,性已消失得无影无踪,仅仅滞留于人称代词的第三人称单数——他、她、它。一本真正实用的,不受传统束缚的当代英语语法书绝对不会提到性,除非是在讨论这三个小小的代词。”英格兰妇女无须像其他大多数社会的妇女那样,用一套专门的敬语和恭称对男子说话;全体英格兰人也不像法国人那样,区分阳性(male)名词和阴性(female)名词。英语一概都是中性(neutral),至少从13世纪以来就是如此。这或许可以部分地解释为什么随着妇女地位的提高,世界各地都受到了英语的吸引,也揭示了为什么在用英语教学的学校里,英语似乎增进了女学生的自信。

最后,英语是一种全国通用语言。虽然各地的方言有很大差别,但是英伦小岛南部的人都说同一种语言(威尔士的部分地区除外),如同他们实施同一种法律。这是19世纪下半叶以前英格兰与所有欧陆国家的一大差异。

共同的对话基础导致了英格兰人对含蓄表达(understatement)的重视。爱默生说:“英格兰人说话留七分,躲开最高级形容词,闭口不说恭维话,而且他们声称:在法语中一个人不撒谎就无法讲话。”或如莫罗阿(Maurois)的观察:“如果你是世界网球冠军,你就说:‘是啊,我网球打得不太坏。’ 如果你独自驾一只小船横渡了大西洋,你就说:‘我作点儿划船运动。’” 英格兰的中产阶级尤其鄙视说话夸张,满口恭维,滥用华丽辞藻。

英语的另一个显著特点是反讽(irony),以及比反讽更热辣的形式——讽刺(satire)。从乔叟,到莎士比亚、蒲柏和斯威夫特,再到奥斯汀、王尔德和沙利文,英格兰的许多伟大作家都是此中高手。帕克斯曼描述道,在艾伦·班尼特的剧作《故国》(Alan Bennett,The Old Country)中,一名叛国间谍是这样思考英 格兰的:“我们是在反讽中孕育的人,我们从子宫游进了反讽——反讽是羊水;它是银海;它是他们僧侣般的事业的水泊,冲走了罪孽、目的和责任。打趣却又不打趣,介意却又不介意,认真却又不认真。”

我惊奇地发现,我的中小学教育有很大一部分花费在学习如何掌握反讽和讽刺这两种修辞艺术和文学技巧上。大部分英式幽默的关键是玩语言游戏,说反话,向对方传达隐蔽的信息。人类学家凯特·福克斯发现,反讽式的幽默是英格兰今日生活的重要内容:“我们习惯于不说出心里的真意;反讽、自嘲、含蓄、拐弯抹角、语焉不详、佯装礼貌是我们根深蒂固的本性,是做英格兰人的要素之一。这种独特的头脑构造是从小培养的,我们的儿童到了上小学的时候,一般已经掌握了迂回吹牛的艺术,也已经有能力自嘲地吹奏喇叭了。

反讽要想奏效,听众必须能够读懂言下之意,也就是能够分享一个话音的隐蔽而间接的含义。英格兰文化中有太多共同的价值观和话题可以分享,这使得反讽和讽刺能够风靡全国。

反讽的第二个背景因素是权力平等和不平等此起彼伏。最明显的例子是政治生活。18世纪是英格兰反讽和讽刺的黄金时代,产生了德莱顿(Dryden)、蒲柏、《乞丐歌剧》(Beggar's Opera)等等。最近几十年,类似的情况也发生在东欧国家,因为那里的政治体系受到了某种掌控,明明有太多现象值得批评,却不允许公开批评。同样,维多利亚时代的虚伪(hypocrisy)和言不由衷也为王尔德、萧伯纳等人的反讽敞开了大门。人们不得不迂回地攻击政敌和社会权势。

许多反讽和讽刺玩的是一种礼貌礼仪的喜剧。当然这不是英格兰的独家把戏,法国也充满了反讽,其中翘楚是莫里哀、拉辛、伏尔泰的作品,然而奇怪的是,法国的讽刺有一种不同的风味,有时它更痴迷于宫廷生活,也更尖酸刻薄,英格兰的反讽和讽刺可以非常恶毒,不过一般却并不恶毒,如简·奥斯汀那样,更像是猫儿似的抚弄。它的最佳境界是,某种隐藏的含义蓦然击中了听者或读者,但是即使在这时候,他们也不能确定究竟是有一枚真炸弹还是一枚想像的炸弹。

幽默很可能是英格兰人最重要的文化特点,这个事实是一种广泛的语境,其中反讽占据了格外重要的地位。这里我不打算赘述,仅从人类学家凯特·福克斯就此问题的长篇论述中摘录一个文段:“英格兰人对幽默并不拥有一种全球垄断,然而他们的独到之处是,幽默在英格兰日常生活和文化中无处不在,其重要性超过了一切。……实际上,英格兰人的每一场对话和每一次社交互动都至少包含着一定程度的揶揄、戏弄、反讽、俏皮话、嘲笑、双关语、讽刺、含蓄表达、幽默的自嘲、挖苦、对华而不实的讥诮,或者纯粹的胡说八道……当他们没有把握的时候,就开玩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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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语非常古老,它的根子几乎没有受到拉丁文的影响。如同英格兰的法律一样,它也具有未曾中断的连贯性。阅读盎格鲁-撒克逊时期和中世纪的英格兰文学,尽管你需要一个习惯过程,但你仍觉得它相当熟悉,觉得乔叟很容易理解。布莱克(Blake)、华兹华斯、科贝特(Cobbett)、狄更斯、吉卜林(Kipling)、奥威尔等,很多作家都是简洁明快的写手。

英语是微妙的、多层次的,适合于反讽、讽刺和各种精妙曲折。它是店主、律师和行政官员的语言,也是科学家和艺术家的语言。它充满个人主义色彩,很重视人称代词,像英格兰的亲属称谓一样以自我为中心,但是它也能正视对方,足以实现协调、友谊和合作。此外,它大力强调时间和动作的形态,有很多组复杂的动词形式。

英语也极富音乐性、节奏性和暗示性,到了弥尔顿、济慈、霍普金斯的手中,它可以用最动听和最直接的方式说出最深刻的真理。大卫·塞西尔指出:“英语是诗人的语言,是适于用来描写事物和表达感情的最理想工具。它是灵活的,它是多变的,它拥有无限的词汇量,能传达各种微妙的色度,能栩栩如生地向心灵的眼睛展开它希望召唤的画幅。更因为它丰富多彩,它能描绘所有那些无名的情绪、那些缥缈的幻想——许多诗歌的素材就是由它们组成的。世界上再也没有一种更好的语言能够如此触动心灵和点燃想像了。”

大卫·塞西尔继续写道:“每一个伟大的民族都用艺术表达自己的精神,通常是用某种特定的艺术形式。意大利人以绘画著称,德国人以音乐著称,俄国人以小说著称。英格兰却以她的诗人而饮誉。……英格兰诗歌的壮丽辉煌有着惊人的连续性。德国音乐和意大利绘画充其量只有200年的兴盛,但是英格兰从14世纪至今连续不断地产生伟大的诗人,形成了艺术史上空前绝后的奇观。”诗意不限于我们所定义的诗歌,它的一次最杰出表达或许发生于17世纪,在《圣经》被翻译成“标准钦定本”(Standard Authorized Version)的那一刻。这个译本成为了诗歌和文学的瑰宝,至今还让我们很多人感动不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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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古劳斯·佩夫斯纳是一个博学多才的中欧犹太移民,在“二战”的阴影下研究英格兰文化并陶醉其中。他对英格兰艺术的某些特点极具洞察力。他的“里斯讲座”(Reith Lectures)被扩展成书,以《英国艺术之英国性》为题出版(1956年),书中评述了英格兰艺术的一系列表征,下面稍加引述。

一个观点是在谈到英格兰民族性时经常提出的,那就是:英格兰艺术充满了矛盾对立,惟一的理解方法是观察一对对难以消解的张力之间的交互作用。因此佩夫斯纳写道:“撰写艺术风格史也罢,绘制国民文化地图也罢,惟一可能成功的办法——亦即逼近真相的办法——是从两极对立的角度去完成,也就是观察一对对看似性质相反的事物。”他赞同地引用了布莱克的评论:“没有矛盾就没有进步。离开了吸力和斥力、理性和活力、爱和恨,人类就无法存在。”他举了一个例子:“垂直哥特式(Perpendicular)是刚直不阿的,装饰哥特式(Decorated)却是偏 斜的、多变的、任性的、非逻辑的、不可预测的。它是无理的, 相反,垂直哥特式却是有理的。”佩夫斯纳寻找的是一种深层逻辑,能将所有这类表面上的矛盾体贯通起来。

英格兰人让不可化解的矛盾变得可以容忍的一个办法,是佩夫斯纳多次说到的虚伪或伪善(hypocrisy or cant)。不过佩夫斯纳认为,与其说这是“虚伪”,不如说是“折中”(compromise)。例如,“雷诺兹(Reynolds)的每一幅办公室肖像画都是折中的范例。”他给出的另一个例子是威廉·莫里斯(William Morris)的作品,然后他将这个表征与一个更广泛的特点联系在一起,那就是宽容——就事论事,反对盲目的统一性和一致性。佩夫斯纳的心底或许还在回忆希特勒、墨索里尼、斯大林、佛朗哥统治下发生的事情。

佩夫斯纳之所以举出威廉·莫里斯为例证,是因为莫里斯一边鼓吹社会主义,一边为富豪们制造令人叹为观止的奢侈品。莫里斯等人的艺术不讲逻辑,前后矛盾,然而,“说不定非逻辑性(illogicality)也是一种民族性?——毫无疑问是这样。英格兰不同年代的建筑风格含有奇妙的非逻辑性,这一点稍后讨论,眼下我们只须记住,英格兰人心理上的矛盾、折中、虚伪是三个多么紧密的近邻。我们还应当认识到,‘就事论事’只是这种特质的第四个侧面。……‘就事论事’可说是英格兰文明的一大福气。……因此,超然物外(detachment)是‘就事论事’的必然结果。

然而,缺乏统一的、激越的、逻辑一致的想像力是要付出代价的。佩夫斯纳认为这个代价是:无论在音乐或绘画领域,还是在建筑领域,英格兰都未产生最伟大的艺术家。实际上,英格兰在文学和科学领域人才辈出,莎士比亚、牛顿、达尔文的恢宏思想不容小觑,但是佩夫斯纳没有用他们来平衡自己的说法,而只是指出,英格兰“没有巴赫,没有贝多芬,没有勃拉姆斯;没有米开朗基罗,没有提香,没有伦勃朗。……业余画家要想一辈子保持业余身份,他们就必须欠缺一股猛烈的冲动——冲向一种心无旁骛的、必须奉献终身的自我表达。”在《英国艺术之英国性》的结论中,佩夫斯纳再次列举了那批英格兰无法比肩的欧洲艺术巨匠的名字,并再次给出了相同的理由。他说,英格兰之所以缺乏卓尔不凡的天才,“依我之见,是因为英格兰的民族性日益偏重于实用意识、理性和宽容的缘故。英格兰的民族性在收获了宽容和公平游戏的同时,却也失去了狂热,至少失去了一种激情——本来仅凭这激情本身就足以产生最伟大的艺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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佩夫斯纳认为,有一种特殊的建筑风格是英格兰艺术中最具英格兰气质的,那是13-16世纪的英式垂直哥特(English perpendicular)建筑风格。出于好几个理由,此种建筑风格对于我们这本书的论说格外有意义。首先它很古老,出现在16世纪宗教改革之前很久,而且它是英格兰独有的。它从14-16世纪持续了足足200年,其间几无变化,这使我们不禁怀疑:当时英格兰社会的整个思想意识是否果真是在从中世纪的前资本主义形态转型。

其次,这种风格等于是从建筑学上表明了英格兰生活各领域之间至关重要的分离。佩夫斯纳相信,英格兰中世纪艺术最为独特的一点是,它将教堂中的一部分隔离成了一些矩形的盒子,各自独立,而不是统一起来,变成惟一空间作主导。不妨说,只有事后追想,教堂的整个空间才好像是统一的——这方面的最辉煌范例是剑桥大学国王学院礼拜堂(King's College Chapel)。

此种风格我将留给佩夫斯纳自己去解释,但是我要指出他的言下之意:这是英格兰非极权主义(non-totalitarian)艺术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它既不压制平衡,也不禁止分立。这是一种实用主义的即兴艺术(a pragmatic,ad-hoc art)。佩夫斯纳不断地将它与英格兰的其他一些现象联系起来,例如英格兰的实用主义哲学、法律体系、追求个性和自由,等等。

垂直哥特风格显然从多种传统中汲取了元素,但是在另一种意义上,它又是纯粹英格兰式的:“中世纪后期—亨利五世、亨利六世、亨利七世时代——英格兰的那些宏伟的教区教堂,在每一个侧面都无与伦比地体现了彻头彻尾的深刻的英国性。”而且,垂直哥特风格非常保守,显然是既渴望保留某些仍然奏效的元素,又拒绝某些随着罗马影响的回潮而出现在欧洲大陆的新风格。“令外国人惊讶的是,保守主义顽强地表现在另一个事实上:垂直哥特风格——所有建筑风格中最具英国性的风格——一旦问世,便几无变化地持续了一百多年(约1350-1450)。”佩夫斯纳重申了这种英国性和延续性:“它的英国性是如此深刻,以致垂直哥特风格的任何一个细节在国外就连依稀的相似物都找不到;它的英国性是如此深刻,以致它毫无变化地延续了将近200年。垂直哥特风格被引证为保守主义的标志,但它实在也是英国性的标志。”

垂直哥特风格的要义是什么?佩夫斯纳通过一番描述表明,其要义是中央化的缺位,以及一种整体的、包罗万象的、统一的概念的缺位。“中世纪后期的英格兰教堂采用木顶(timber roofs),而非石穹(stone vaults),几乎无一例外。这些木顶却像最精美的石穹一样复杂,也像后者一样有棱有角。它们堪称细木工匠的胜利凯旋……它们也反驳了所谓忽视空间造型是英格兰特性的论调,你甚至可以说,它们使整个建筑变得浑然一体。在石穹教堂中,墙壁的外在材料和内在特性一气呵成,没有间断,直抵我们头顶上的穹隆的最高点。穹隆使空间收束起来,也将各个部分连接起来。但是在英格兰,你见到的是一面又一面的墙壁,墙与墙之间是一道又一道的桁梁。局部依然是局部,彼此之间依然隔离。”

接下来,佩夫斯纳列出了一些表征:“棱角(angularity)必须优先考虑。垂直哥特式教堂的方形圣坛(chancel)见棱见角,恰好和垂直哥特式教堂的方形平顶塔楼(square-topped tower)遥相呼应,这在欧洲大陆极其罕见。……方形平顶塔楼是最具英国性的,它不展示雄心,它在垂直线和水平线之间折中,甚至有一种平铺直叙的意味。”另一个表征是圣坛:“教堂的平面图也同样令人信服地凸现了英国式的方方正正,这方面最具说服力的例证是方形圣坛的历史。”

与同期欧洲大陆的建筑对比,佩夫斯纳得出了英格兰建筑别具一格的论点:“确实……英式哥特大教堂历来比法国的大教堂孤傲得多。后者更加紧密地塑造和统一它的体积和空间,英格兰却不接受法国的创新。这种态度或可称为保守主义,但也标志着英格兰人独有的对服从的厌恶。让我再次强调,局部之间保持着协作,相辅相成,并且是方盒形状,而不是圆形。”

英格兰建筑风格是不统一的、非逻辑的、实用主义的、即兴的、无原则的,这一切特性在罗斯金笔下都有记叙。佩夫斯纳给出的一个例子是林肯大教堂(Lincoln Cathedral):“林肯大教堂的‘疯狂穹隆’(crazy vaults)……的非逻辑性(illogicality)令人错愕。”他继续论说:“毋庸置疑,非逻辑性必须被列为一种英格兰特性。……英格兰人厌恶把一个思想或一个思想体系推向其逻辑的最终点,这是大家耳熟能详的,故无须赘言。”

另一种对比方法,是在实用主义合理性(pragmatic reasonableness)与浓烈激情之间进行对比:“无可否认,垂直哥特式建筑和帕拉第奥式(Palladian)建筑背后都隐藏着合理性,也时常隐藏着——用大白话来说——一种通情达理。……林肯大教堂和夏特尔(Chartres)大教堂的始建日期相距不超过5年,两相比较之下,我要重申:再也没有什么能比法国纵向风格与英格兰双向平衡风格——或曰优柔寡断或折中妥协——之间的反差更醒目的了。……林肯大教堂由此缺失了热情……却收获了醇厚的人性和单纯的快乐。”

至于究竟是什么造成了这些差别,佩夫斯纳可不是社会史学家或经济史学家。他好像最喜欢把英格兰艺术——尤其是绘画艺术——的特性解释为气候所致。我们不太容易看出气候如何能解释英格兰的垂直哥特风格,除非洋洋洒洒地立论,并最终导致一个结论:英格兰广泛采用橡木做屋顶。有助于我们思考的倒是其他一些评论,它们将这种建筑艺术归因于英格兰很早就流行中产阶级的金钱价值观和实用主义。

佩夫斯纳在其著作的较早章节曾经详论贺加斯,并指出贺加斯和其他一些画家是地道的中产阶级。贺加斯“不仅属于中产阶级,而且他是中产阶级的示范性人物。他的姐妹们卖男女服饰。……我们可以很有把握地说,他那个世纪和前一个世纪的艺术家大都来自这样一个阶级。……我将在后文中论证,所谓英国性,至少早在英国历史上最具英国性的一个阶段,已经具有了中产阶级特有的诸般表征。”

他所说的这个较早阶段是一个最具英式垂直哥特风格的阶段,为了举例说明自己的论点,佩夫斯纳提出:“理性主义,或用大白话说,明智的行为方式,断然是中产阶级的理想。无怪乎我们发现它是中世纪末期的主导力量。将14世纪后半叶和15世纪视为一段商人占优势的时期,绝不是什么异想天开。”

2022年7月24日星期日

11:法律和暴力

在多种意义上,英格兰的最重要特点是其法律,它体现了也导致了英格兰的另辟蹊径。这个特点实在非同小可,因为法律和司法如同润滑油,使一个文明的所有部件能够顺利合作。如果说现代性的关键在于政治、宗教、经济、社会——作为各有不同需求的四大领域——之间既分立,又平衡,那么,能够维持它们的平衡,并为它们提供共同基础的就是法律体系。我们很难想像一场足球赛或一场板球赛没有规则,或者没有裁判员。现代社会正像是一场需要规则和裁判员的游戏。

例如在经济领域,亚当·斯密将“适度的司法”与和平以及便利的税收并置在一起,列为国富的三要素之一。《国富论》的后续部分是近期发现并于1978年首次付梓的《法学讲座》(Lectures on Jurisprudence),亚当·斯密在其中提到,英格兰法律凭其确定性(certainty)、复杂性(complexity)以及对财产权的关怀,显然十分理想,适合于充当商业资本主义的绝佳基础。他指出:“欧洲没有任何其他国家——即使荷兰也不例外——的法律在总体上更有利于这种类型的工业。”他还写到了“那种平等的、不偏不倚的司法,它不仅使英国最卑微臣民的权利也受到最伟大人物的尊重,而且保护了每一个人在自己的行业中创造的果实,给各行各业带来了最大的、最有效的激励”。

史上几乎所有的法律体系,包括罗马法系,无不立足于一个基本推定:人们生来不平等而且终生如此。贵族和平民,男人和女人,父母和子女,自由人和奴隶,永远都是不平等的。相反,现代法律体系的中心表征是拒绝将法定不平等作为前提。很多人以为,平等的权利和义务这一全新前提是美国革命或法国革命的产物。然而实际上,事情非常清楚:法律上平等的概念是13世纪以前在英格兰完完全全确立下来的,然后它首先被输入了美国,继而又被输入了法国和欧洲各地。如今它已成为全世界的主流。

人人在法律面前平等,妇女、儿童、低种姓皆有自己的权利,这个理念不仅是英格兰法律的前提,而且是一个惊世骇俗的观点——在印度推行英国法律时引起的震惊可为一例。它逾越了世袭的身份,颠覆了种姓之间和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力关系,无怪乎梅因在19世纪中叶注意到,有很多人抱怨说:“自从英格兰刑法开始像对待男人一样对待妇女和儿童,印度的生活就变得难以忍受起来。”

梅特兰阐明,英格兰很早就有了平等。如前所述,英格兰社会各阶级均不具有确切的法律身份——贵族、绅士、约曼等等都不是法律身份,而只能归结为文化身份。一位公爵即使与一名劳工相比,也受制于同样的法律,也没有与生俱来的特权。今天,如果伊丽莎白女王驾车超速或者犯罪,她也要在英格兰的常规法庭受审。

与生俱来的身份差别在英格兰的一切关系中均告阙如。叔叔和侄子,父亲和儿子,男人和女人,国王和臣民,前者皆不可能指望获得高于后者的待遇。法律一视同仁地把他们看作有权利接受裁断的个人。“从本质上说,这个恰好吻合梅特兰关于不动产诉讼(realactions)之论的世界是一个扁平的世界,居住着互相平等的邻人。”

封建制发生过一次重大转折,梅特兰视之为现代性的里程碑:“我们的老师刚刚教导我们说,‘迄今为止,社会的进步是一种从身份走向契约(from Status to Contract)的运动’,又忙不迭地补充说,“封建社会受制于契约法。”此中并无悖论。”10-11世纪,这种转折是普遍的,但是后来在欧陆各国,契约又重新变回了身份。及至18世纪,大多数欧陆国家的法律体系和社会体系又都立足于世袭的、与生俱来的身份差别了,或者借用托克维尔的一个精确类比——它们变成了“种姓”社会。但是英格兰从未发生回潮,现代的、平等主义的法律框架仍在英格兰持续。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英格兰在实操中没有不平等。在英格兰的法律游戏中,大家的起点是平等权利,但是像在任何游戏中一样,往往是那些聪明伶俐的、(就法律游戏而言)资金充沛的玩家取得更大的优势。不过,尽管金钱可以买到更优良的法律服务,却在极大程度上买不到法律判决。在陪审团制度下,你很难收买或者恫吓12个跟你不相干的人。而且,高收入和高威望帮助英格兰的法官们避免了严重的腐败。因此,虽然金钱可以用来把官司打得更漂亮,但是财富和人脉只能在一定程度上敲定结局。即使君王,也不能花钱使自己免除契约责任(contractual obligations), 被人挑出错来也得受制于冷酷无情的法律。“高端司法和低端司法(high and low justice)之间的区分历来与英格兰的法律体系风马牛不相及。”

同一性(uniformity)和平等性在盎格鲁-撒克逊时期的法律中只是不明确的蕴涵,但是后来在11-13世纪打上了永久的印记。当我们从当下回望历史时,英格兰的法律显得早熟而古老。梅特兰写道:“如果我们能在1272年看西欧,也许我们会发现英格兰法律——它即将赢得显要的地位——的特点是早熟。”而且它是一个相当“现代”的法系,早在1272年,“英格兰法律就其同一性、简明性(simplicity)、确定性而言,已经非常现代”。

这就是它的迷人之处。17世纪初爱德华·科克爵士写道:“世界上没有任何瑰宝比知识更可贵,没有任何知识比法律知识更适合君主和臣民共同学习,没有任何法律知识(我指人法)比英格兰普通法对一切阶层和一切事因——包括财产、土地和生命——更必要。如果血腥的战争销蚀和荒废了其他国家的美好,那么,感谢上帝赐予可贵的和平,我们的王国得以在适当的司法之下长期繁荣。如果你读到其他国家的专制暴政(tyranny),你发现当权者的意志和喜好取代了法律和理性,由于他们无端的恶感,人们未经审判就突然被毒死,或者被谋杀,那么,感谢上帝赐予我们的仁君以司法正义,使她用上帝之善治理她的人民(令全世界歆羡不已),并通过这些法律带来和平与繁荣,而且,对任何滔天罪行都只用公正而平等的法律程序施以惩罚,即使某人犯下的是叛国罪(Crimen laesae majestatis),或是对她神圣陛 下本人的叛逆罪,也不例外。”

英格兰何以能长期保持约翰·贝克所谓“法律之岛”(an island of law)的状态,这是个很大的话题。贝克本人提供了一份言简意赅的论述,阐明英格兰如何抵制以身份为基础的罗马法,尽管此法在15-18世纪席卷了欧洲所有其他地区。托克维尔给出了一份更加简练的论述:“14-15世纪,各国君王在罗马法及其诠释者的帮助下,成功地在中世纪自由制度(freeinstitutions)的废墟上建立了绝对君主制。惟独英格兰人拒绝采用罗马法,特立独行地保存了他们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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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英格兰法律体系颇具“现代”感的一个特点是,它从很早开始就普适于它所涵盖的整个地域。盎格鲁-撒克逊人在统一英格兰的过程中,将英格兰纳入了一个统一的法律体系,后来安茹人(Angevins)使之终成定局。托克维尔指出:“……那是法国发生的事情,那里的贵族走得太远,竟至取消了人们向国王的法庭上诉的权利。相反,那是英格兰没有发生的事情。征服一切的威廉给予了很多,但是他保留了更多。”在托克维尔之后,布洛赫道写:“因此不妨说,历代国王重组了法国,而非统一了法国。再让我们看看法国和英格兰之间的不同吧:英格兰只有一部《大宪章》,法国却在1314-1315年间,分别向诺曼人(the Normans)、郎格多克(Languedoc)人、布里多尼 人(the Bretons)、勃艮第人(the Burgundians)、皮卡尔人(the Picards)、香巴尼(Champagne)人、奥弗涅(Auvergne)人、西 部的 basses marches、贝里(Berry)人、讷韦尔(Nevers)人各颁布一部宪章。英格兰只有一个议会,而在法国,省议会(Provincial Estates)比国家总议会(the States-General)召集得更加频繁,作为一个团体而言也更加活跃。英格兰只有一部普通法,几乎不容任何地区为例外,法国却有各地‘习惯’的大杂烩。”

梅特兰概括了英格兰法律的由来。简言之,国王的宫廷里的习惯变成了全英格兰的习惯,这就是普通法。梅特兰如此描述它的发展过程:“那些服务于国王的人以国王名义而执行的司法,缓慢而坚定地变成了最重要的一种司法,直达国家最遥远的角落,它不仅处理小人物的小事务,而且处理伯爵和男爵们的大事务。”梅特兰还指出:“我们的法律体系是一元体系,围绕威斯敏斯特大厅(Westminster Hall)而运行。”这种法律体系的最重要成因是小岛效应:“英格兰是个小国,可用同一部法律统管,它简直像是在召唤统一的立法。而且,我们还应注意,英格兰的王位(kingship)从诞生之日起,一直保持着它的一体性(unity):它不在兄弟和堂兄弟中间瓜分。”在1307年,即梅特兰所著英格兰法律史收尾的时刻,以及在1307以前,英格兰全境受制于同一部既集中又分散的、统一而严峻的普通法。

普通法在其发展史上始终呈现一个惊人的表征:尽管写下了浩瀚的讼案记录,普通法的终极基础却是口头传统(oraltraditions)和记忆先例(remembered precedents),而不是一部固定的书面法典(a fixed written code)。威格莫尔综览了世界上的14个法系,发现其中只有两个是口头的、基于先例的,那就是英格兰和日本的法系。”这类法系含有一种天生的灵活性和主观性(flexibility and subjectivity)。口头的东西容许经常的小修小改, “人类的记忆”又灵活多变,因此,普通法一直在被法官们不断地制造和再造。

13世纪的一部纲领性著作构成了英格兰法律的基础,那就是布雷克顿的《论英格兰的法律和习惯》(On the Laws and Customs of England)。它在法律和习惯之间(between law and custom)作出了区分,而这种区分一直是英格兰文明的内核。法律是国语,习惯是方言。法律是最基本的游戏规则:汝不可杀人;汝不可偷盗;汝不可在足球赛中用手捡球——除非你是守门员;汝不可暗中伤人。习惯却是可变的,因文化和地域而异:你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根据你自己的习惯随便怎样吃喝、穿戴和信仰。如果一个人亡故之前未立遗嘱,法律要求必须有一名继承人出现,但是该继承人是一名个人还是一个团体,是最年幼的还是最年长的,是男人还是女人,却取决于当地的习惯,譬如取决于英格兰各庄园的千差万别的习惯。法律要求男人将不动产遗留给他的寡妻,但是具体应该遗留哪个部分也一般取决于习惯。同理,《剑桥大学校规》(Statutes of the University of Cambridge)确定了一些通则,但是各学院保留了各不相同的习惯。

英格兰普通法与各地习惯之间的这种区分,最初发轫于一个小岛,后来变成了一个灵活的工具,为一个全球帝国提供了根基。帝国各地统一实行英国法律,但是地方长官和统治者也可以保留当地人民的一些习惯。

衡平法院(Equity Courts)逐渐发展成一个与此平行的系统,地位也日益重要。它们处理的是平衡或公平问题,而不是严格的法律问题。法律无论多么细致入微,也不可能永远产生正义,很多情况下显然有这样那样的错误,却无法被法律查证。于是“衡平”在14世纪的英格兰问世,被置于极具权力的大法官(Lord Chancellor)的保护之下,弥补了一个巨大的空白。衡平对于财产权尤为重要,因为任何一种系统性的法律都不能保证断案正确,哪怕有成文法和书面文件作依据。因此大法官法院(Courtof Chancery)和其他衡平法院应运而生,专门处理那些涉及口头承诺、信用、丢失文件,以及妇女、儿童、穷人等弱势群体之权利的案件。后来,一个资本主义的全球体系(a capitalistic world system) 开始发展,严格的法律在那里往往并不适用,这时候,衡平法院在处理模糊和复杂案件时发挥了格外重要的作用。

最后,历史上的英格兰还有另一个平行的法律系统,即教会法(canon law)。此法处理普通法适用范围以外的某些问题,包括道德、罪愆(sin),以及一些纯属教会内部的案件。在英格兰,教会也必须服从普通法,世俗法庭(secular courts)从来不以教会法庭(Church courts)的审判为依据,去判处一个人监禁或死刑——这一点迥异于天主教国家的宗教裁判所(Inquisition)。不过,英格兰将很多民间道德监督问题留给教会法庭处理,直到教会法庭在17世纪后半叶逐渐消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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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法系与罗马法系的差别主要表现在法律程序(legalprocess)上,尤其表现在臣民与君王有冲突的刑事案件(criminalcases)的审理上。罗马法系的地方预审法官(examiningmagistrate)是国家任命的官员,他既是讯问者(interrogator), 也是裁判者(judge)。历史上的地方预审法官甚至可以使用刑讯(torture),可以使用告密者(informers),可以威吓和撒谎,可以使用任何可能的手段榨出“真相”。如果他认定受审者有罪,他必须强迫他招认——若有必要仍使用刑讯。招认之后,若是案情严重,招认者就被烧死、绞死、大卸八块、五马分尸,或随便什么,总之是极端残酷的刑罚。

英格兰却不同。案件必须进入正式指控程序(formal accusation),其形式是用一纸起诉书(indictment)确切陈明违法行为怎样发生、何时何地发生。具体操作是:首先由大陪审团(the Grand Jury)对案件进行审查,大陪审团成员均出自当地的绅士阶层,有钱有势,既不惧怕君王,也不惧怕被告及其朋党。如果他们认为案件确须审判,便提出起诉书,正式进入审判(trial)程序。

审判在公开法庭(open court)进行,公众可以旁听。法庭上有一个陪审团,由12名与被告同等的人(peers of the accused)组成。谁将组成陪审团?就连这个问题,也必须在某种程度上取得被告的同意:“挑出36名陪审员候选人,允许被告无须提出理由地拒绝其中12人,然后提出理由地拒绝另外12人,余下的12人将组成陪审团。”

法官是“裁判员”(umpire),在庭上监督检举方(the prosecutors)和被告方(the defence)之间是否公平游戏,陪审团则在庭上宣布哪一方获胜。这很像是一场拳击比赛或舞蹈竞赛。此中的基本推定是某人“在被证明有罪之前是无罪的”,只有当检举方能够证明“再无任何合理怀疑”时,某人才被宣判有罪。“英格兰人说,宁可让12个罪犯逃过人类的正义,也不让一个无辜者蒙冤。”

英格兰绝不容许刑讯,也不容许以刑讯相威胁。16世纪,一位威尼斯驻英大使巴尔巴罗报告说,不采用刑讯是英格兰的一桩发人深省的事实。18世纪初,索绪尔也写道:“这个国家不采用严刑逼供,他们认为,如果采纳这种野蛮习惯,无数无辜者也许会沦为牺牲品。惟一的重大例外是:当事人必须提出有罪答辩或无罪答辩(plead guilty or not guilty)(这意味着当事人承认法庭有权审理其案),如果他们拒绝提出,便可对他们采用物理压力(physical pressure)在古代甚至会对他们施加极大的物理压力,直到他们提出有罪答辩,或者无罪答辩。但是在审判之中并无必要强迫被告招供,如果被告的同等人认为被告有罪,被告虽不妨坚持自己是无辜的,但在法律看来照样是有罪的。然后以此为据,他们被罚款,被监禁,或者被绞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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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狄更斯的小说《荒凉山庄》(Bleak House)中,大法官法院的律师听到贾恩迪斯先生(Mr.Jarndyce)抱怨英格兰的司法体系,遂答道:“我们是一个繁荣的社会,贾恩迪斯先生,一个非常繁荣的社会,贾恩迪斯先生,一个非常伟大的国家。这是一个伟大的体系,贾恩迪斯先生,难道你希望一个伟大的国家拥有一个渺小的体系吗?”他说得不错。

如果我们打量英格兰各级法院的业务,或者展读那些解释英格兰法律和习惯的伟大法学论文——从布雷克顿,到科克,再到布莱克斯通,我们会发现,其中90%的案例和讨论都与财产法有关。英格兰人对财富的瘾头反映在他们的财产法中,这是全世界最复杂、最成熟、最高深莫测、最闹得不可开交的一部关于赚钱的法律。财产的类型五花八门,一大堆错综复杂的权利需要区分,譬如财产有无可能分享、转租、保护或捐赠,凡此种种,构成了一个令人困惑的财产法迷宫,怪道“1829年有一位御前法律顾问(King's Counsel)告知皇家物权委员会(the Royal Property Commissioners):全国顶多只有6个人懂得不动产法(laws of real property)呢。

马克斯·韦伯遇到了一个难题:他认为理性化是资本主义的一个最重要的背景性特点,但是世上第一个资本主义国家,即英格兰,似乎并不符合他的设想。“一方面,英格兰似乎缺少他通常视为资本主义起始阶段必不可少的一种可推算的、逻辑井然的、正式的法律体系;另一方面,资本主义一旦在英格兰建立起来,却几乎未对英格兰法律产生任何明显的理性化作用。”

英格兰法律的一系列特点为资本主义发展提供了不可或缺的工具。前文已论及法律对个人所有权的绝对支持:统治者的赤裸裸的权力不可能侵犯个人财产,财产法保护着个人不受君王或他人的侵害。如果财产所有权——其中包括一揽子各式各样的权利——受到正式侵犯,你可以把侵犯者送到一大群律师和一大堆法院的手里。梅特兰声称,经过几百年的发展,到了13世纪,英格兰已经出现了“那种玄妙的不动产计算方法,即使放在今天,恐怕也堪称英格兰私法的一个独步于世的表征”。爱默生也写道:“有了这种创造力,有了这种对独立的渴望,财产登上了理想而完美的地位。它给人的感觉和受到的待遇仿佛是国家的生命线。为了给财产提供最安全的依靠,英格兰制定了财产法,这些锁定财产权和转移财产权的条款,让一个傻瓜莫入的专业之中的最狡黠的头脑绞尽了脑汁。财产权之重,只有重罪(felony)和叛国罪有得一拼。家宅是国王不得入内的城堡,银行是国王没有钥匙的保险箱。”

英格兰发明了许多天才的虚拟物(fictions)和巧计,它们成为了当代全球资本主义的温床。仅以专利概念为例:“历史上的英国在这方面遥遥领先于大陆。英国的专利法可追溯到1624年,而法国直到1791年才有了一部类似的法律,欧洲大多数其他国家更是何其迟迟,直到19世纪初才制定专利法。”

英格兰还创造了一些杂交体,它们也不可能出现在更加中央集权、更加原则分明的罗马法系。梅特兰在论信托的著作中阐述道,英格兰人发明了各种人造共同体(artificial communities)和 非法人团体(non-incorporated corporations),它们将人法和物法 (laws of person and things)糅为一体,令欧洲的律师们大跌眼镜。 M.G.史密斯指出,英格兰人之所以能够这样做,一部分原因在于罗马法和普通法的根本起点南辕北辙:“英国法律允许……灵活的调节。相反,法国法律——它最完美地表达了在西方占主导地位的理性的法律理论——设定了一个超乎一切的主权法人(sovereigncorporation),亦即国家,因此法国法律否认任何更重要单位或独立单位的合法性,除非这些单位得到了国家的明确承认。故而亚当·斯密主张,在英格兰,君王是仲裁人、裁判员、公断人,说到底,君王是资本主义游戏的一名看客。

当然,整个普通法系基本上是一场游戏或一种虚构。爱默生指出:“他们的法律是一张由各种虚拟物织成的网络。他们的财产权是一纸证书,旨在为一种世所罕见的以钱生利的权利正名。”虚拟物造就了伦敦金融城(City of London)、伦敦证券交易所(the Stock Market)、英格兰银行(Bank of England),并在整个帝国时代和后帝国时代充当了英格兰财富的心脏。普通法系显得杂乱无章,因为它必须处理很多妥协让步,必须克服很多矛盾冲突。泰纳注意到,英格兰“没有像我国这种以隐含的哲学原理为基础的法典,只有一大堆多少有些互异的,甚至矛盾的法令和先例(statutes and precedents)”。

对于一个各领域——经济、政治、社会、宗教——之间既分立又永远保持平衡的体系来说,矛盾必然是它的内在天性。从有条有理者的高度观察,这当然是一团乱麻,但是就“创造一个十足原创性的法律体系”而言,这是英格兰的一项成就。英格兰法律在各路互相抵牾的势力之间裁夺,由此保持了建设性的平衡和张力,使君王、教会、贵族、商人都不能取得支配性地位。英格兰的法律将愤怒送进程序之中:提取它,捣碎它,疏导它,犹如一场复杂的游戏。而且,法律也是自信和可持续发展的基本保障。

最终的结果是一个悖论。一方面,在法律、习惯和社交礼仪(social etiquette)三结合的管制下,英格兰人的一举一动都有精密的规范;另一方面,英格兰人却又感到自由,所以赫伊津哈发现:“英格兰的生活显得更随意,气氛显得更轻松,人民及其立法者也许都富于清教徒气质,但也都显得更无忧无虑。”这似乎是因为,英格兰人的政治义务、社会义务、经济义务、宗教义务形成了几股互相竞争的拉力,没有一种义务能够排挤其他义务而单独支配他们的生活,因此他们可以从这些义务中任意选择。皮埃尔·马约(Pierre Maillaud)曾描述这种约束与自由相结合的状态,赫伊津哈赞同地引用道:“较之其他地方,英格兰对日常的自由活动有更多的限制,但是同时又有一种其他民族难以匹敌的个人独立意识,这是因为英格兰的人际关系简单明了,而且异常灵活:熟人关系、朋友关系,甚至亲属关系,都未给个人施加负担或套上枷锁,也未践踏他们的隐私。……吸引、爱慕、交好,这些行为都较少约束,也较少强求。外国访客感受到一种神奇的弹性。……虽然不能测量深浅,但是他能觉察到克莱夫·贝尔(Clive Bell)所说的英格兰人的‘轻浮’——他们讨厌压力过重,讨厌把任何事物、活动、消遣或任何人紧绷到极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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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维护秩序、防止犯君的英格兰警务,也和英格兰法律一样与众不同,而且向世人示范了一种分布式的、两厢情愿的体系(distributed and consensual system) 。中世纪以降,英格兰警务的基础由两种执法和侦缉系统构成:一种是将人们划分成小单位,名曰“十户区”(tithings),要求他们联保小集体的安全;另一种是每一个户主轮流担任教区警官(parish constable)。

米尔德里德,坎贝尔描述了16世纪列出的教区警官职责:“教区警官在他的宣誓仪式中发誓:逮捕所有暴乱分子或骚扰国王之安宁的人;缉拿所有重罪犯和讼棍(barrators),如果他们企图逃往其他教区,便以高呼捉拿的方式(with hue and cry)追捕他们,缉拿所有流氓、浪人、夜游神(nightwalkers)和其他嫌疑人等;监督酒馆、饭馆、客栈的经理人,俾以遏制不法游戏和酗酒;根据不良行为的性质,押送所有罪犯到适当的法庭。”此外,教区警官还应当逮捕所有支持教皇的人和未能定期去教堂作礼拜的人,应当坚持练习箭术,应当在收获时节帮邻人找劳工保全收成,应当留意公路巡查员是否已被选拔到位,应当检验麦芽质量,应当执行治安推事(J.P.)交给他的所有逮捕证或搜查证。教区警官还经常被委以其他职责,包括征收钱款,用以修桥,或补充济贫储备(poor stock),此外还有“不计其数的琐事,从修理本村的足枷(stocks),到援助那些路过本教区的执有乞讨许可证(with a permit to beg)的不幸者,都落入了他们的职责范围”。

担任治安推事(magistracy)的是绅士阶层,同理,担任教区警官的是“中间阶层”,包括约曼、农人,以及大批工匠和小店主。他们没有武装,他们是共同体的一分子,他们轮流坐阵。如果他们失职或串通犯罪,他们的顶头上司,即治安推事,可以教训他们。

换言之,历史上的英格兰没有专业警察部队(professional police force):“一种深植在英格兰政治文化中的意识是:按法国模式建立的那种专业警察部队必将成为英格兰传统自由的死期。同样,军队在英格兰也一无用处:“英格兰的政府形式不容许蓄养任何常备军——哪怕小规模的常备军,因为逮捕不良分子的职责归入了我们的教区警官管辖范围(constabulary)。”

武装警察的缺位折射出一国非武装的民众。历史上的英格兰人也许拥有小匕首,但是枪支或大型武器受到严格的限制,仅仅绅士和贵族或会染指。例如,我对1500-1720年一个靠近苏格兰边界的英格兰教区进行了研究,从遗产清册可以看出,90%的当地人口好像连狩猎武器都不拥有。

这是一个民众大力支持警察的国家。泰纳写道:“我的朋友补充说,在这里,但凡一个被捕者刚刚开始挣扎,现场的民众就会询问这是怎么回事,如果他们断定警察没有越权行事,就会搭他一把手。同样,但凡有骚乱发生,各阶层都会提供志愿治安人员。总体说来,我们法国人忍受我们的政府,英格兰人却支持他们的政府。”

英格兰人一般不像世界上绝大多数人那样,把警察看作压迫人民的、全副武装的政府代理人(agents of the state),相反,他们把警察看作本地人,“我们当中的一员”,只不过担负着维护和平的职责而已。

这显然也有助于建设一个安全的农村。托马斯·奥弗伯里爵士(Sir Thomas Overbury)说到一个挤奶女工“竟敢夜间独自去打开羊栏,不惧怕任何邪恶,因为她自己毫无恶意”。在奥弗伯里爵士之前很久,威廉一世时代的一位教堂执事写道:“人人都可以钱囊满满地走遍英格兰而毫无危险。”人身安全的另一种表现形式,是不必担心无端地被捕:“除重罪以外不被拘捕的权利是英格兰独有的一项权利。如果你不巧受到不公正的拘捕,你绝对可以起诉治安推事滥用职权,而他惹来的巨额赔偿一定使他不敢贸然犯第二次错误。”奥威尔专门指出了这一点:“人人都认为尊重现存法律是理所当然,对不尊重法律的行为则义愤填膺。‘他们不能拘留我,因为我没有做任何错事’,或者,‘他们不能那样做,因为那是违法的’—诸如此类的评论弥漫在英格兰的空气之中。”

18世纪初伦敦附近有一些拦路强盗,但是英格兰历来没有什么水泊梁山之类的不法地区,而我们在大多数农民文明中却经常见到这种土匪横行、法律莫入的地区。在英格兰,就连罗宾汉恐怕也只是个传奇。我研究过英格兰和苏格兰的交界处,那是土匪最有可能出没的区域,我的研究表明那里确曾有犯罪,但属于资本主义性质的犯罪,而不是闹土匪。

其结果在乔治·奥威尔笔下有中肯的描述。他对英帝国主义在缅甸的狂傲不以为然,也不喜欢统治阶级,但是他写道:“你在这里遇到了一种最重要的英格兰特性:尊重宪政制度(constitutionalism),依法守法,相信“法律”是一种高于国家和高于个人的东西—当然,它既无情又愚蠢,但是无论如何不可腐蚀。”在一个著名的文段中他又写道: “温文尔雅也许是英格兰文明最显著的特征。你一踏上英格兰的土地就会注意到它。这是一个公交车乘务员态度和蔼、警察不带左轮手枪的国度。”

英格兰人的和平天性也有其他的表现和结果。一是英格兰历来没有夙仇。夙仇是一种永不停息的,反反复复的血腥争斗,一般发生在不同的亲属团体之间,有时也发生在不同的村庄共同体之间,甚至不同的种姓之间。夙仇在其他地方非常普遍,尤其多见于田园社会(pastoral societies),例如历史上大部分时期的苏格兰、阿尔巴尼亚、黑山、中东、北非、中国等地。因此,夙仇在英格兰的缺位显得十分抢眼。益格鲁—撒克逊时代的末期,英格兰尚有少量的夙仇,表现得睚眦必报,斤斤计较,但是至少从诺曼时期以来,英格兰不再有制度化夙仇(institutionalized feuding)的明显迹象。我们被告知,13世纪左右,夙仇在英格兰“奇迹般地突然”根绝了。在诺曼征服之后的英格兰, “合法复仇权的消失殆尽,是君王‘专制’(royal ‘tyranny’)的表现之一” 。

君王司法(royal justice)与一切私人复仇势不两立,任何自行执法的人都要受到国家的严惩。在英格兰, “伸冤在我,我必报应”是国家当时的观点,并持续至今。英国今天仍有法律禁止户主防卫过当——譬如无照持枪,也禁止射杀闯人者,对行私刑的暴民(lynch mobs)更是严惩不贷。

最近600年来,英格兰农村不修筑防御工事,证明了农村地区的祥和。但在大部分其他国家,保卫村庄和家园是必要的措施。帕斯特·莫里茨(Pastor Moritz)曾将英格兰城镇与普鲁士城镇作对比:“这里没有城墙,没有城门,没有岗哨,没有卫戍军。你可以畅通无阻地穿越英格兰的城乡,仿佛是在穿越开阔无垠的大自然。”莱恩写到了“我们开放的、没有城墙的城镇”。爱默生也指出:“他们没有革命,没有挟持君王的皇家骑卫队,没有巴黎的那种女鱼贩子(poissardes)和路障,没有暴民;只有慵懒的习性,只有日日不断的盛装宴会,只有葡萄酒、麦芽酒、啤酒、杜松子酒,只有呼呼大睡。”

这种“适度的司法”和普遍的“和平”,构成了亚当·斯密认为财富“自然增长”必不可少的三要素(desiderata)中的两个。现代资本主义的重要基础是:能够保持长治久安;能够相信广大民众愿意遵守法律,甚至尊重法律—这是信任的另一种表现形式;能够理性地计算成本。“暴力摩擦”通常会提高交易成本(当前索马里近海的海盗事件可为一例),但是英格兰不仅没有暴力摩擦,而且推定到处充满良好的愿望和良好的秩序,这在历史上是罕见的,它无量地增强了良性循环,使财富馈入了更好的秩序,然后馈入了更多的财富。这里仅仅援引一个必要的例证:“一般说来,英国将社会秩序视为天经地义。工业家绝不会幻想工人阶级可能心怀敌意或采取暴力,但是他也绝不怀疑法律将主宰一切。……他的法国同等人……却从来说不准哪一天劳工的不安情绪和失业会酿成一场政治革命。”

17世纪,“法律之岛”从英格兰流传到了美国,继而又在18世纪流传到了印度。当今它影响着全世界的许多法律体系。但是史上与它对埒的一个法系也值得注意,该法系在晚期罗马法(late Roman law)于14世纪复兴以后主宰了整个欧洲大陆。这也是我们至今仍可在大多数农耕文明中看到的一种法系——虽不乏变体:其特点包括:中央化;以成文法规为基础;试图为每一个尚未出现的问题找到解决办法;赋予国家以无限权力,却几乎不给公民或臣民以丝毫保护。

2022年7月23日星期六

10:权利和官僚制度

人们一致认为,尽管完全民主制(full democracy) ——取每一个有资格的成年人都有一份选举国家领袖的投票权之意——仅有不足100年的历史,但是民主政府这一现代理念却是几百年前在英格兰诞生的。与民主政府理念密切相关的是,人们认为国家与公民之间应当保持权力制衡(balance of power),并觉得自己拥有思想、言论和结社的自由权,也就是我们所称的现代自由(modern freedom)。

不过,我将要使用的“民主”一词,主要不是指一种投票形式,而是指一种泛义自由:自由地言论,自由地行动,自由地参与对自己生活的管理。13世纪的百科全书《物之属性》已提到自由在英格兰十分普及,它认为英格兰人在13世纪中叶拥有举世无双的自由,是一群“经常能够快乐和嬉戏的人,是思想和言论都很自由的人,但是他们的双手比舌头还要灵巧,还要自由”。

19世纪中叶,泰纳从他的法国立场注意到,“英国公民享有言论和结社的充分自由”。但是他也意识到实现这种自由有多么困难,故而他写道:“几乎整个欧洲都试图采用或确实采用了英格兰的制度……但是请看结果是什么:在希腊是怪诞的,在西班牙是可悲的,在法国是脆弱的,在奥地利和意大利是不确定的,在普鲁士和德国是不充分的,仅仅在荷兰、比利时和斯堪的纳维亚诸国是成功的。”原因在于:“一个国家的国体(Constitution)是一个有机现象,犹如一个生物的身体构造。因此,国体仅为一个具体国家所独有,其他国家不可能效仿,惟一能做到的只是照搬它的外表。因为在国体之下,在机构建制、权利法案(bills of rights)和官方史书(official almanacs)之下,蕴藏着一揽子理念、风俗习惯、民族性格、阶级特性—各阶级分别有自己的立场,阶级之间又有交互感情。简言之,在看得见的树干和树叶之下,深藏着一整套看不见的根,虬须错杂,枝杈横生。正是这些根养活了并滋润了这棵树,如果你栽种一棵无根之树,它会枯萎,会在第一场风暴中倒下。我们羡慕英国政府的稳定,但是这种稳定是一颗终极果实,是无数鲜活的须根牢牢扎进整个国家的土壤之后,最终绽放的美丽花朵。”

下面我将描述另外几条“鲜活的须根”,或日民主制的深刻根源。权力斗争的故事贯穿着英格兰的整个历史,这里仅举几例。在1585年的《论吾国》(The Discourse of the Common Weal)中,作者使用的术语是“common weal”,亦即“common wealth”,而不是一个表示绝对君主制(absolute monarchy)的术语。”书中提出:“英格兰人历来是,当前仍然是一国自由的人民,鲜有其他国家,或绝无其他国家存在着此种人民。”

17-18世纪,法国人访问英格兰时注意到了一个异常表征:“英格兰人完全可以自诩比其他民族拥有更大的优势,因为在英格兰,人人都是自己的财产的主人,人人都可以过一种不受权贵们控制的生活,如果他愿意的话他甚至可以不认识他们。”

伏尔泰写道:“英格兰人是世界上惟一能够反抗国王,从而给国王权力设限的国民,是惟一通过一系列斗争而最终建立了一种英明政府的国民。在这种政府下,国君(the Prince)拥有做好事的一切权力,同时却被限制了做坏事的一切权力;在这种政府下,贵族(nobles)伟大而不傲慢,虽然他们手下并无封臣(Vassals);在这种政府下,人民非常清醒地参政议政。”

孟德斯鸠十分清楚法国专制主义的淫威,他认为英格兰的法律和习惯与欧洲其余地区判然有别:“英格兰的法律不为某一个人量身定制,而无视另一个人;因此人人自视为君王。事实上,这个国家的人彼此之间与其说是僚臣,毋宁说是盟友。”他还说,在英格兰,“没有一个臣民(subject)害怕另一个臣民;全体国民都感到自豪,因为国王的骄傲仅仅建立在国民独立的基础上”。

卡尔·雅斯贝尔斯(Karl Jaspers)在“二战”期间曾因犹太人身份坐牢,他对政治自由持久战的结论是:“政治自由理念的某些决定性要素是在西方演化出来的(主要发源于英格兰和美国,法国大革命以后又从英、美两地输送到了法国和其他国家,继而又在启蒙运动时期被康德等人从哲学上升华。”后来他又细述道:“如果我们打量世界历史的进程,我们会发现,人类的政治自由非常罕见,实际上是一种例外。大多数人和大部分历史是缺乏政治自由的。雅典、罗马共和国和冰岛属于例外,而最伟大、最有效、最强大的例外是英格兰以及嗣后的美国,从这里生发了一种影响力,最终使欧陆各国获得了自由,但是并未充分获得,而且缺少一种每时每刻深思熟虑地主张自由的活力。”他将政治自由至少追溯到了12世纪:“经典的政治自由是将近700年前在英格兰发端的,它给所有国家至少指引了一个方向,也给许多国家树立了榜样。在这个思想一政治基础上,自由在美国再度复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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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克维尔的核心论题之一是中央化(centralization)和去中央化(decentralization)之间的悖论或冲突,他发现,英格兰和美国采取的是中央化和去中央化的混合体,而不是非此即彼:“在立国的过程中,有两个缺点需要规避。一是社会组织的全部力量集中于一点,一是分散到全国。两种方案各有长短。如果将一切都捆扎成一个包裹,则一旦散捆,一切将四分五裂,国将不存。而在权力分散的地方,行动显然受到阻碍,不过各处都将拥有力量。

托克维尔意识到,权力和司法的中央化是现代国家的要素。首先他谈到权力的中央化:“在英格兰,政府的中央化发展到了极致,国家的活力紧凑得犹如一人,它的意志可将广大群众推人行动,可将全部权力转向它愿意的任何地方。但是,尽管英格兰在最近50年做成了许多伟大的事情,却从未将其行政中央化。”司法体系也必须中央化:“英格兰人是第一个想到要将司法(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中央化的人民。这项起源于诺曼时期的创新,应当被算作这个国家在文明和自由方面进步较快的原因之一。”但是另一方面,行政却应下放到地方:“英格兰是个去中央化的国家。我们有一个政府,但是我们没有中央行政。每一个郡县、每一个城镇、每一个教区各自照料着自己的利益。”

由于去中央化,英格兰避免了官僚机构膨胀的危险,而法国却曾深受其害,因此托克维尔写道:“热衷于担任公职,依靠公共财政生活,这在我们法国可不是一种仅限于哪一个政党的疾病,而是一种全国性的严重慢性病,它是法国社会实行民主国体(democratic constitution)的后果,也是我国政府过度中央化的后果;这是一种危害了一切过往政府,还将危害一切未来政府的暗疾。”但是反观英格兰,中央化和去中央化的平衡导致那里产生了惊人的力量、自由和财富。

英格兰人随时准备把冲突拿到各大法院去解决,但是他们喜欢自己断案。托克维尔注意到:“英格兰人强烈反对让政府替他做事,哪怕做得再好;他的反对态度只是表示他想自己来做。这种喜欢当家作主,甚至不惜做蠢事的狂热,是不列颠种族的最基本特点:我宁肯把自己的田犁得乱七八糟,也不把犁铧让到政府的手中。”我们法国人在私生活中倒有几分类似想法,但是英格兰人在市政生活(municipal life)中也将此发展到了极致。”

托克维尔看出,一种独一无二的政治体系业已诞生在这个岛国,而且传播到了美国。选举议员只是此种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这是一种地方政府制度,它使得每一个教区变成了一个几乎完全自治的(self-governing)共同体。托克维尔的朋友博蒙特力劝他在英格兰旁听一次教区委员会(vestry)会议。“一个人必须参加教区委员会会议,才能判断何等巨大的自由能够与不平等联袂而行。借此他还能看到,最寂寂无名的英格兰公民以何等独立无羁的语言向贵族领主表示反对,虽然他瞬间之后就会向这位领主鞠躬致敬。诚然,他不是后者的同等人,但是他在自己的权利范围之内像后者一样自由,而且他本人对此一清二楚。他的权利是一份讨论本教区利益的权利,他运用起来不仅自由,而且得当,有时甚至很天才,实在令人惊奇,因为这位发言者的一双糙黑的手和一身粗陋的衣裳表明,他只是一名工匠或一名最底层人物。英格兰所有机构的总和无疑是一个贵族政府,但是英格兰没有一个教区不能独自构成一个自由的共和国。”

德雷舍尔说: “当时,教区是公众参政(public participation)的最基层单位,一系列对于共同体每一名成员来说生死做关的利益都汇集于此。在托克维尔看来,这是一种直抵社会大厦基层的完全民主制。”我们得知,托克维尔在笔记中写道,如果他本人是专制主义(despotism)之友,他会允许“国家的代表自由地【讨论】和平与战争、国家财政、国家繁荣、本国工业、国民生活等问题,但是我会不惜一切代价,避免同意一座乡村的代表有权利和平地集会,自行讨论他们的教堂维修问题和牧师住宅设计问题” 

这不是什么新鲜结果,譬如说,不是英格兰1688年革命的结果。托克维尔注意到了1650年欧洲大陆与盘格鲁-美利坚(Anglo-American)体系之间的巨大差异。实际上他像孟德斯鸠一样相信,追本溯源,这种差异可以回推到中世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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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将这个论题追踪到历史的深处,让我们以梅特兰的眼光看问题,因为他曾通过各种原始史料,研究了英格兰法律和宪政发展史,并从中看出,自盎格鲁-撒克逊时期以来,尤其自12-13世纪法律改革(legal reforms)以来,英格兰在欧洲境内是一个最为中央化又最为去中央化的政体(polity)。在英格兰,一切正义来源于君王并集中于君王,但是可以委派较低级法院去代理,例如委派季审法庭(quarter sessions)和庄园法院(manorial courts)去代理。在军事方面,与欧陆不同的是,英格兰全体臣民的首要效忠(prime allegiance)归于君王,而非归于他们的领主:“军事服务只献给君王,正是这一点,把英格兰的封建制变成了一种截然不同于法国封建制的东西。”

就地产法、军事和税制而言,英格兰这个四面环海的小国是全欧洲最中央化和最封建化(feudalized)的国家,但是在其他方面,它又是最不封建化的国家。英格兰的土地法颇为奇特:“如果说封建制只是纯粹的地产法,那么英格兰是所有国家中最十足的封建化国家。”但是,由于全体臣民的首要效忠归于君王,而非归于他们的顶头领主(overlords),在这个意义上,英格兰又是最不封建化的国家。可见英格兰拥有一种“高度中央化的封建制”,迥异于法国的封建制。“如果我们谈论封建制,我们必须怀有一份充分的理解:法国的封建制迥然有别于英格兰的封建制。……如此一来,这个说法在我们眼里变得如此空泛和模糊,以致我们完全可以认为,英格兰是所有国家中最封建化的,或出于上述理由,最不封建化的国家。征服者威廉(William the Conqueror)引进了,或出于上述理由,镇压了封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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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世纪以前,一种既集中又下放(devolved)的混合权力体系已在英格兰运行了500年,16世纪以后又扩张到世界其他地区。这是一种间接统治(indirect rule)体系,亦即利用当地的力量施行统治,中央不直接干预,而将权力委托给当地“领袖”去代理。这种体系在后来的一两百年凝聚了一望无际的大英帝国,靠的只是稀薄的官僚和寥寥的军队——他们被赋予了代理权力(delegated powers),可以课税、处罚和解决争端;他们得到伦敦中央权力的支持,并向它报告。

这种体系主要建立在一种“想像”之上——想像民主确以某种方式存在。当然,在这种体系的发展史上,有90%的时间是将大多数人口排斥在外的,包括所有的妇女、所有那些不属于40先令自由土地持有者(forty-shilling freeholders)的人,或其他任何一种经济门槛(financial bar)之外的人。而且,政治活动很容易腐败,投票人很快发现自己时常生活在托克维尔所说的“民选独裁制”(elective dictatorship)之中,那里有一大套政策呈现在他们面前,其中有一些他们可能并不赞成,却不得不投票表示从整体上赞成,然后就听凭那些被他们选举出来的人随心所欲了,这些人很可能问都不问他们的意见,便改变主意,或发动一场战争。

但是说到底,英国体系,无论是在帝国时期的印度实施,还是在英国本土实施,总是倾向于鼓励民众参与地方问题的讨论,用当代流行语来说,是鼓励民众对那些影响一个人日常生活的问题或多或少“当家作主”。这种体系在英国有力地运行了好几百年,至今仍在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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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格兰有一个最关键的特点日益将它和欧陆国家区别开来,那就是王权(royal power)的性质。8-13世纪,在欧洲大陆上,国王、贵族、城镇、教会之间纷争不断,最终是君王胜出。君王在绝对主义的罗马法的支持下,成为了权力之源和权力之泉,既,神圣又绝对。虽然英格兰有些统治者巴不得跟风,约翰王、查理世和詹姆斯二世甚至牛刀小试,但是他们均未得逞。

梅特兰断然声称, 1215年的《大宪章》(Magna Carta)强化了英格兰的宪政立场,他写道:“国王可能犯错;他可能违法;他低于法律,尽管他不低于任何人,也不低于任何法庭。但是如果他低于法庭,那也是完全可以想像的。”正如英格兰社会各阶级之间没有法律区别,同理,“国王的各项权利(rights)只是在程度上而非在性质上被认为与其他人的权利有区别”。《大宪章》不是在发明这一点,而是在重新确认这一点,那些支持人们推翻查理一世和詹姆斯二世的律师也是在重新确认这一点。就《大宪章》来说,“一言以蔽之,它意味着国王现在和将来都低于法律”。

英格兰权力体系的核心观念是认为人民与统治者之间签订了一项政治契约。于是英格兰的封建制变成了一种契约体系:贵族领主做自己该做的事,他们的下属也做自己该做的事。如果双方的任何一方违反了这种默认性协议(implicit agreement)中的条款,契约便终止了。15世纪中叶,王座法院院长约翰·福蒂斯丘爵士(Lord Chief Justice Sir John Fortescue)与青年时期的亨利六世国王暂时流亡法国,他在那里如此教导亨利六世分清法国与英格兰之间最主要的政治差别:法国是绝对君主政体,一切法律源于国王,人民是国王的臣民;英格兰是有限君主政体(limited monarchy),立足于人民的自愿默许(voluntary acquiescence),国王本人像他的本国同胞一样受制于同一种法律。英格兰是一群自由人通过互相立约而组成的一种协会。福蒂斯丘解释说:“我确已明察,从不曾有任何一个民族像这样自愿决定组成一个王国,而他们惟一的意图是:由此能比先前更加安全地生息,享受自己的财产,得免于他们所担心的各种祸患和损失。”这便是民主制的要义,约翰·洛克描绘了它的蓝图,孟德斯鸠则加以细化,后来它又为美国的民主制奠定了基础。

这种体系的终极果实给伏尔泰和其他18世纪的访英人士留下了强烈印象。最热心的访客之一是索绪尔,他抓住了英格兰的很多特点,首先他注意到广大人民对于自己享受的自由是多么心满意足:“依我看,英格兰无疑是世界上被统治得最为幸福的国家。”以文学为例,他相信,英格兰繁荣的文学景象“是在政府提供的自由之中孕育的,英格兰人对这种自由深感自豪,因为他们珍爱这份礼物胜过珍爱生活中的任何乐事,愿意牺牲一切去维护它”。

其次,索绪尔注意到权力在英格兰的有限性质:“英格兰被一位国王统治,而国王的权力受限于英明的、审慎的法律,并受限于议会——这个议会的结构是,教会贵族和世俗贵族(lordsspiritual and temporal)组成上院,人民的代表(people's deputies) 组成下院。未经议会许可,国王不得征收任何新税种,不得废除基本人权(privileges),也不得制定新法律。”他发现,英格兰权力的神髓是,它像一场足球赛一样,不争斗就不运行;必须有两方对垒,有辩论,有分歧才行。

恰如我对学生时代运动场的记忆:如果我队处于颓势和下风,一名优秀选手就会上场增援我们。索绪尔继续论述道:“许多精明的政治家,既不受愚蠢偏见的蒙蔽,也不受个人私利的蒙蔽,坚定地认为这种形式的政府是世界上最好的政府,有时他们甚至故意和弱势群体站在一起,为的是给这个国家保存一种健康的平衡。”分界和分立不仅存在于前文所议的政治领域与其他领域之间,也存在于政治领域之内,从而给英格兰人提供了空间和自由:“虽然很多人认为英格兰的分党结派是一个不幸,但是也有很多人持相反意见,认为多党派有助于维护人民的自由和基本人权。”

这确实是一场竞赛。人们有权利表示不同意,也有权利为他们认为公平的事物而战斗。不应当有任何一个集团至高无上,而应当有永不停息的竞争。古老的元素被允许保留下来,继续与新的元素共存。征服者必须宽待被征服者,国家必须接受多党竞争。詹姆斯·斯蒂芬是19世纪后期的政治理论家,他抓住了这种不息斗争的精神: “从学童的游戏,到公共生活的重大纷争,乃至17世纪那样的全须全尾的内战,我们生活中的每一个事件都是一场斗争,其间,我们认为自己有责任竭力取胜,有责任不失公平地对待敌手,战败时有责任老老实实地接受比分,但不放弃下一次鸿运高照的希望。斗争必须存在,否则生活将无所倚恃,但是我们应当遵照我国的习惯,像堂堂男儿那样去战斗,心底里仍将对方视为友人,而不要给我们斗争的主旨附加一种夸大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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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乎一切农民文明都有横征暴敛的赋税。统治者对任何东西都课税——只要他们觉得人民庶几可以承受。因此财富一旦被统治者侦缉出来,即刻危在旦夕。赋税和强摊硬派的纳贡是普遍现象。关于农民文明严酷而专断的税制,已有大量的文献予以论证。

例如1599年,约翰·艾尔默,即后来的伦敦主教,描述了他旅居法国十年间目睹的惨状:“法国农民的终身所得可以毁于一旦,因为只要打起仗来(他们是无时不战),王军便要入驻这可怜虫的寮舍,将他所有的一切吃尽喝光。……这可怜虫从未到市场卖过任何东西,即使有物可卖,将近一半所得也必须纳税。他吃不上猪鹅鸡禽,但是必须为此缴纳一定的税款,以备万一哪天买来品尝。噢,不幸的悲惨的人啊,生活在如此的重轭之下!”艾尔默诉诸的对象是英格兰读者,他们却是幸运的:“你们一生之中只有两三次奉召报国,且能领取津贴或军饷;法国人却是日日纳税,无止弗休。”

先于艾尔默100年左右,约翰·福蒂斯丘爵士也曾在法国旅居若干年,而且也记叙了政府军对农村人口的压榨:“法国没有一个村庄能够幸免于这种悲惨的灾难,每年必遭王军掠夺一到两次,从而沦为赤贫。”王军的掠夺,加上盐税之类的苛捐杂税,导致法国农村居民陷入极度贫困,一如福蒂斯丘放眼看去的那样。比较起来,英格兰农村居民身在人间天堂,这里既没有横征暴敛,军队也不入驻民舍,政府也不征收国内税(internal taxes),因此“王国的每一个居民都可随意享用自己的全部土产和畜产,并随意享用他依靠自身劳动或雇工劳动,从水上或陆地所得的一切利润和商品”。

亚当·斯密相信,财富增长的三要素之一是“便利的税收”(easy taxes)。有人将此解读为“低税收”(light taxes),但这不是亚当·斯密的意思。亚当·斯密一定非常清楚,在西方世界,英格兰人是税负最重的(the most heavily taxes)国民, 富裕的英格兰人通常比其他国家人民交纳的税款要高得多。莫基尔最近写道:“尽管——也许该说‘正因为’——他们的政治制度非同凡响,英国人却不喜欢低税收,反倒喜欢高税收。整个18世纪,他们的平均纳税额比世界上任何国民都要高得多,只有荷兰人可以匹敌。但是这种税负从未导致严重的政治危机。”1715年政府征收国民收入的10%为税费,1810年征收到了18%。

亚当·斯密所谓“easy”指的是另一种东西,它预示了现代税制的诸般原则。其中第一个原则是平等:“每个国家的臣民都应当为维持政府而纳税,并尽可能做到与各自的能力成正比,也就是说,与他们在国家保护下各自享有的收入成正比。”史上的英格兰在极大程度上做到了这一点,诚然,富人纳税不高(不过他们要按一定比例缴纳遗产税),但是他们从来不逃税。至于穷人,英格兰的税制给予了他们一定程度的保护。

莫基尔阐明,税负往往最沉重地落在庞大的英格兰“中间阶层”的头上,而不是落在极富者和极贫者头上:“在18世纪的大部分时间里,进口税(customs revenue)和国产税(excise taxes) 大约占到国家税收岁人的三分之二。但是这些税种的递减性极强,因此相对说来,富人和议会所代表的权贵们纳税较低,尽管其中很多人显然是这类消费的受益者。然而,不同于法国贵族和西班牙贵族的是,他们不能免交这些税种,他们只是比我们认为公平的比例交得少一些而已。”

中产阶级的负担与日俱增,又因为“国债”(national debt)的发行而体现为一种新的负担形式。所谓国债,是说大批公民信任政府并借钱给它—这是英格兰特有的局面:“18世纪中叶,大约5万名个人持有国债,其中许多人位于伦敦,形成了一个安全守护伦敦利益的强大集团。英国赋税中一个不成比例的巨大部分是由中产阶级缴纳的,他们既不是贵族,也不是贫民,但在1700年已是一个庞大的群体,并在整个18世纪不断壮大。这个阶级庞大到足以支付别人决定从事的昂贵无比的战争。他们确实支付了,不过,与其说他们是通过被征税而为战争买单,毋宁说他们是通过被征税而为战争所花的钱还债。”

亚当·斯密提出的第二点是,税收必须有定则,也就是可预见,不随意(predictable and not arbitrary)。“纳税的时间, 纳税的方式,征收的数量,无论对于纳税人自己还是对于每一个其他人,都应当清清楚楚和一目了然。”英格兰似乎也做到了这一点。

第三,亚当·斯密写道:“每一笔税款都应当依据纳税人缴纳起来可能最为方便的时间和方式而征收。”我们觉得亚当·斯密还可以进一步展开说:应当对非必需品课税,而不对穷人在艰难岁月中因为纳税而可能买不起的生死攸关的必需品课税。莫基尔指出,“英国政府能够对公民课以重税,却不会引起一场抗税起义,甚至不会引起民怨沸腾,其原因有多种合理解释”,譬如可以解释为“议会不对最基本的生活必需品—面包—课税”。

莱恩也曾解释英格兰的税收政策:“我们英格兰不对劳动阶级征收直接税(direct taxes)……也不对他们征收欧陆各国那种贸易税(trade-tax)。在我国,任何一种定义的住房税、窗户税、收入税、财产税、估定税(assessed tax)等等,也从来不会落在劳动者头上,甚至不会达及零售商、手艺人、师傅、熟练工,或小康的工人;它们只达及下中产阶级,而非下层阶级。下中产阶级人士对公共税收的贡献,是对他所消费的物品征收的高额间接税(indirect taxes)。他的茶叶、烟草、麦芽酒、烈性酒,以及他消费的每一种奢侈品,都被课以重税……一个人在何种程度上避免这些税种,与他的朴素、节俭、克制习惯成正比。”

最后,赋税还应以经济上高效的方式征收,尽量不在征收过程中被吸走。英格兰做到这件事,靠的是一个现代的高效的税收体系——或许是欧洲出现的第一家。正如莫基尔所言:“同样有趣的是,以当时的标准衡量,英国的收税方法是高效的,因为其赋税由一个专业的管理机构征收,不再包租给私人机构——后者在欧洲成为了无尽的苦恼之源。”

而且,英格兰征得的税款有很大一部分以服务形式返还给了个人,例如通信、教育、海防、帝国防卫。因此可以说,一个“现代的”、资本主义的税制几百年前已在这个文明中就位。更有甚者,赋税必须得到主体纳税人群,即议会所代表的上层和中层阶级的同意方可征收。美国殖民者之所以大声疾呼“无代表权则不纳税”(no taxation without representation),就是基于他们将自己的地位与母国相比较。

最后有必要指出,税收的很大一部分由地方一级管理,用于当地的服务,如济贫,或建设地方铁路和桥梁,管理税收的人是当地居住的中产阶级、绅士、约曼和普通公民,他们收税的方式和支付当地之需的方式,与当代市政税(council taxation)大致相同。

由此可见,亚当·斯密当作一种理想而提出的大部分观念早已在英格兰实现。没有太多反对,也没有明目张胆的逃税漏税,这种税收制度给英国政府也给地方共同体的福利设施筹得了巨款,从而为现代社会和现代经济的发展发挥了关键作用。它的根扎在中世纪的英格兰。它迥异于当时世界上任何地方的任何税收制度,惟一可能的例外是荷兰。税收是一个很好的指数,能够反映一个社会其他多方面的情况,例如,是信任成风,还是相反——腐败成风。权力关系的性质如何?各阶级的人数和财富是多少?非凡的税制既预示了也大力促成了一种在英格兰诞生的公民社会和民主制度。

世界上的广泛趋势是,家庭逐渐发展成政治权力的终极单位。社会各阶层都以家庭为单位而运作。在一个家庭的内部,家长通常对家庭的其他成员,包括妇女、儿童、弟弟等,拥有父权式的、几乎全盘的权力。家庭成员不是某个国家的公民,而是一个国王(即父亲)的臣民。绝对君主制和家庭之间基本上可以画等号。

每一个家庭都变成了一个与其他家庭对埒的政治单位,这种趋势被描述为“超道德家庭主义”(amoral familism),譬如地中海诸国的情况即如此。在那里,家庭内部的忠诚(loyalties)无比强烈,家庭外部的忠诚少得可怜。对亲属的忠诚远远超过了对非亲属—包括对政治权威—的忠诚。这种世界充满了夙仇(feuds)和分裂,充满了家族之间和王朝之间的纷争,在《罗密欧与朱丽叶》、司各特小说和很多文学作品中,都有著名的刻画。

在更高层,贵族或酋长(chiefs,如在苏格兰氏族体系 [clan system] 中)拥有极大的权力,形成了强臣(over-mighty subjects)天下。政治权力通过血缘关系而散开(decentralized) 和流动。这种世界属于强臣,属于黑手党,属于结成裙带的歹徒强盗,属于偏袒徇私的庇护关系和虚构亲属关系(fictive kinship ties)。

如果我们转而检视那些论述13世纪以降英格兰情况的文献,政治权力看上去又在多大程度上吻合家庭关系模式呢?实际上,在一个英格兰家庭的内部,权力不是父权式的,相反,妇女、儿童和佣工,如洛克所言,都与户主形成一种契约关系。户主是一位有限君主,受制于法律,他绝不拥有买卖、生杀予夺、无限惩罚的权力,也绝不拥有个人财产权;这些东西只有在罗马法的父权(patria potestas)中才能找到。

再看下一层,我们发现英格兰村庄政治的基础也不是家庭纽带。这里没有家族夙仇集团,没有黑手党,没有世代相传的不可弥合的分裂。亲属的庇护即使在父子之间也很不发达,遑论远亲之间。政治义务(political obligations)直接献给国家,而不是献给近亲。一般说来,军队的招兵、政党的招募、政治选举、政治职位的任命,都以非亲属关系为基础。地方政府职位、治安推事(Justices of the Peace)职位、教区警官职位的递嬗也不以亲属关系为基础。

很多社会将教父教母关系(dparenthood)用作一种建立准亲属关系的机制,借以结党营私,但是这在英格兰很不发达。相反,英格兰发展的概念是个人本身担任政治单位,个人独立于家庭,享有各项属于他自己的权利。事实上在英格兰,政治权力之源最终在于经济:任何一个拥有足够财产的男性都有一份投票权。但是一切政治权力又受制于法律。

归根结底,我们不妨说:在英格兰,政治权力主要来源于财富,并且独立于亲属关系。一个英格兰人的同盟不以亲属为主体,而以他的交换对象和合作对象为主体。他通过非亲属的庇护,通过他在学徒期的师傅或在学校里的老师,找到自己的道路。这是一个不以家庭为政治基础的大型社会的罕见案例。在现代民主制的发源地,有一个关键的表征,那就是政治空间(politicalsphere)奇特地分立于其他空间并形成制度,同时家庭主义又全然缺位,每一名个人无论拥有怎样的家庭背景,皆被视为享有平等的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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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下放的政治体系,连同充足的财富,再加一种独特的资本主义个人主义体系,共同产生了一个副作用:导致了全世界第一个国家济贫制度(national poor relief system)的发展。在许多欧洲国家和其他国家,帮助穷人是宗教慈善机构或个人慈善家的事情。但是英格兰的《济贫法》(Poor Law)与众不同,世上没有任何其他国家拥有英格兰这种有条不素的强制性(compulsory)济贫制度:“如果说18世纪英国的政治制度具有任何惊人的、独特的表征,那就是《济贫法》。……较之任何其他国家的《济贫法》,英国的《济贫法》要慷慨得多,包容范围也广泛得多。1834年,英国财富的再分配——从有钱有势者流向极贫者——非常可观。它与其他18世纪欧洲济贫制度的不同之处在于,它的资金来源不是志愿者的捐助,而是一支地方税种,即济贫税(poorrate)。英国制定《济贫法》的部分动因是对穷人的真心关怀,尤其是对那些显然并非因为本身过失而致贫的人,譬如孤儿、残疾人、老人在18世纪末和19世纪初,《济贫法》涵盖了英格兰人口的10%-14%。

结果足令外国人惊诧。18世纪初,普雷沃神父(Abbé Prèvost)写道: “在英格兰的所有城镇和村庄,你都能看到为病人开设的医院,为穷人开设的济贫所,为老龄男女开设的养老院,为教育儿童而开设的学校,一句话,那里有千万座纪念碑在展示宗教虔诚和爱国热情。”这套系统需要成千上万名志愿者的加人:为了组成这个早期福利国家,他们心甘情愿地为自己的村庄或城镇奉献时间和金钱。西蒙德写道:“英格兰自由的奇观之一是,无数志士在每一个城市和乡村为公共事业而尽力,公民的职责和义务塑造了他们的思想和性格。”

罗什福科注意到,只要一个人有权利在一个教区定居,换言之,只要他在那里住满了一年,那么,“如果他患病——无论历时多久——且无力支付,这份定居权将使他有资格接受治疗;如果他陷入贫困,他将有资格得到照料;当他年老时,他将有资格得到援助。英格兰的这类援助非常慷慨,一旦给予了受援者,受援者就不再有继续工作的必要,立刻从贫困走向了闲适”。凯姆斯在同一时期指出,供养穷人导致了一个悖论:“尽管英格兰给穷人的供养比任何其他国家都更充足,乞丐却在这里大肆泛滥。”早在中世纪,英格兰的救济制度已在教区一级运行,及至16世纪伊丽莎白女王治下,救济制度进一步统一化和制度化,济贫税和济贫所也渐成体系。

不难看出这种救济制度与英格兰的家庭结构是多么匹配。当今有很多国家的人也正在发现,由于高度的社会流动性和地理流动性,家庭不再是生产和消费的基本单位,一个棘手的问题随之产生——谁将照顾老人、病人或失业者?答案是,必须立下制度,由国家提供福利(welfare)和足够的退休金(pension)。这是现代社会的基本制度之一,而这种制度早在数百年以前——远远先于任何其他国——已在英格兰生根发芽。

或许有人担心,这样广泛的国家保障网络一定会让私人慈善事业枯萎凋敝,然而事实恰恰相反,私人慈善事业在美国和英格兰是一片繁荣。索绪尔写道:“这里的慈善事业具有若干特点:没有一个富人去世时不留下大笔遗赠;伦敦和农村的大多数教区都设立了医院、济贫院、养老院,还有慈善学校给儿童提供教育和衣食。”而且,不像专制主义国家常见的情况,在英格兰,那些为了改善劳工地位而结成团体的人不是被视为必欲除之而后快的仇敌,而是被视为合作对象:“在英国的雇主看来,工会也许是敌手,罢工又麻烦又费钱,劳工的加薪要求是无理取闹。他不喜欢这些事情,但是他随时准备直面它们。然而,在欧陆的雇主看来,工会是一个反对公共秩序和伦理的阴谋,罢工是一个忘恩负义的举动,劳工的加薪要求是一个毛躁小儿的不懂纪律。这些都是邪恶,我们跟邪恶没什么可商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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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特兰说得不错,英格兰的政治体系有着古已确立的连贯性。他的两大卷英格兰法律史能以1307年作为收尾,正是因为当时英格兰的法律、行政和政治框架已经确立。从那以后,这个框架作为一种内在本质而保持不变。

英格兰的历史上没有政治革命,因此英格兰的历史从未戛然中断。惟一一场根据某些历史学家的说法可称为“革命”的,是英格兰内战。但是在当时,人们并不认为它是一场革命,而是克拉伦登(Clarendon)所称的一场大起义(a Great Rebellion)。 换言之,它只是【一度】改变了玩家,而没有改变游戏规则。

托克维尔从大革命以后的法国打量英格兰,他强调说,英格兰的“革命”全然不同,因为它没有把统治者赶尽杀绝:“你们的那些传记作品证实了你的评论,即没有哪两样东西比你们1640年的革命和我们1789年的革命更不相像的了。事实上,也没有哪两样东西比这两个时期你们的社会状态和我们的社会状态更不相像的了。”英格兰的统治集团确实“分裂了,他们互相对立,他们互相争斗,但是他们从来没有退位(abdicate),一天也没有”。而且,英格兰的“革命”相对温和,不是一场阶级之战:“其结果恰如你的精彩描述:它的意图不那么大胆,它的行动不那么暴烈,它中规中矩,它温文尔雅甚至彬彬有礼,即使在动用武力的时候也表现得相当温和。”关于他那个时代的情况,托克维尔写道:“如果一个人将革命理解为一场暴烈的突变,那么,英格兰当前的时机似乎尚未成熟到可以发生此种事变,而且我有很多理由认为它永远不会成熟。”

来自德国的伯克哈特也发表了同样见解:“非常独特的是,我们在英格兰内战中找不到任何这类东西。它在当前的讨论中没有位置,因为它一刻也没有侵袭公民生活的各项原则,也从来没有扰乱国家的最高权力。”1688年的“光荣革命”也不是一场革命,相反,它是对一种较早传统的复辟,是对詹姆斯二世图谋的那种革命的抵制。因此,英格兰的发展史是一部渐进的、连贯的、进化性的发展史,是“变化的同一”(the changing same)。 它不像法国、俄国或中国的大革命那样,打从一开始就将一切涤荡净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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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格兰哲学家和史学家约翰·米勒概括了英国作为一个岛国的优势。他注意到“英格兰政府的命运不同于欧陆的大多数封建政府的命运”,并进一步指出:“詹姆斯一世登基以后,大不列颠由于拥有得天独厚的地理环境,所以无须对外国侵略怀有多少忧惧,又由于封建兵役(service of feudalmilitia)已经废止,所以消除了蓄养常备军的必要性。”他还评论说:“在近代欧洲封建君主制的鼎盛时期,英格兰由于岛国地理环境和远离大陆上的纷争而获得了安全,因此它的君主(sovereign)鲜有机会担任国家军队(national forces)的统帅。”

1603年,安全和力量进一步增强,因为“苏格兰的詹姆斯国王当上了英格兰的詹姆斯国王,国家获得了做一个岛国的好处,从此受到大海的保护。英格兰不再面临一个敌对的、好战的邻居,不再被迫备战和集中力量——这两个因素使许多外国政府走向了专制。有一次,一位英格兰军官祝贺毛奇(Moltke)缔造了并领导着一支神勇之师,然而这位德军总司令摇了摇头,回答说,德国军队是国家的沉重负担,只可惜漫长的俄国前线使德国非有这支军队不可。”

持久的自由有赖于一个国家的财富和实力。米勒清楚地知道,很多国家也曾试图缔造自由社会(liberal societies),但是邻国使它们的努力付之东流——意大利诸共和国是显见的例子。但是英格兰的面积不大不小,财富不多不少,刚好足以自卫,抵御了西班牙人以及后来法国人的征服企图。

英格兰的财富增长也应归功于它的地理位置。“当欧洲人有了到处从事航海的能力时,英国由于她与大陆的距离和她的岛国环境,获得了比其他大多数欧洲国家更大的优势:她拥有众多良港,能与全球各地自由交流。”同理, “她的岛国环境在国内贸易方面也发挥了同等的优势:海湾和河流在境内纵横交错,使大多数居民能从水运获益。”

英格兰的岛国状态也促成了一种与众不同的社会结构,即我在前面讨论过的一种奇特的贵族-绅士-约曼模式。泰纳指出,这意味着“英格兰的政府很稳定,因为英格兰有一大批人天生就是做代表的料”。在地方一级,民主制通过治安推事和陪审团制度而运行良好,故不须设立一个职业的官僚政府。上中产阶级管理着国家,他们性格刚韧,反对专制主义,有钱,有文化,人多势众。一个统治者要想强大,仅靠赢得贵族阶层的支持是不够的,他还必须赢得市民和绅士阶层的心。查理和詹姆斯两人都曾发现这些人是不容易威逼利诱的。如此这般,英格兰在一种权力既下放又集中的独特模式中发展。在这种体系运行了500年之后,它将同样的体系用来统治它的帝国便是顺理成章的了。

正如霍布森指出的那样,英格兰的种种优势一直持续到工业化时期。他写道:“在纺织技术的许多分支——尤其是缫丝和印染——之中,在陶瓷业、印刷业和其他制造业之中,欧洲大陆显示了更多的创造性天才和更多的技巧,若是以此推论,英格兰似乎没有理由能如此显著地超越她的竞争对手。”英格兰之所以超越了对手,他相信,一种解释是:“大不列颠的岛国性质给她带来了无量的优势:她的自然条件让她获得了制造业所需的原材料和外国进口的粮食,从而使她的居民成为了制造业的专家,而对于她的制造厂商,这里又有数量众多和种类繁多的四通八达的市场。”更重要的是,欧陆各国战乱频仍之时,英格兰却能免遭战争的破坏。因此霍布森提出:“决定英格兰领先地位的最重要因素是,正值新型机器和电机功率开始建立人们对新工业秩序的信心之际,欧洲大陆却政局动荡。正值克朗普敦的走锭精纺机(Crompton's mule)、卡特赖特的动力织布机(Cartwrigh's power-loom)、瓦特的蒸汽机大力改革英格兰的工业之际,她的大陆对手却让战争和政治革命消耗了自己的全部精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