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7月23日星期六

10:权利和官僚制度

人们一致认为,尽管完全民主制(full democracy) ——取每一个有资格的成年人都有一份选举国家领袖的投票权之意——仅有不足100年的历史,但是民主政府这一现代理念却是几百年前在英格兰诞生的。与民主政府理念密切相关的是,人们认为国家与公民之间应当保持权力制衡(balance of power),并觉得自己拥有思想、言论和结社的自由权,也就是我们所称的现代自由(modern freedom)。

不过,我将要使用的“民主”一词,主要不是指一种投票形式,而是指一种泛义自由:自由地言论,自由地行动,自由地参与对自己生活的管理。13世纪的百科全书《物之属性》已提到自由在英格兰十分普及,它认为英格兰人在13世纪中叶拥有举世无双的自由,是一群“经常能够快乐和嬉戏的人,是思想和言论都很自由的人,但是他们的双手比舌头还要灵巧,还要自由”。

19世纪中叶,泰纳从他的法国立场注意到,“英国公民享有言论和结社的充分自由”。但是他也意识到实现这种自由有多么困难,故而他写道:“几乎整个欧洲都试图采用或确实采用了英格兰的制度……但是请看结果是什么:在希腊是怪诞的,在西班牙是可悲的,在法国是脆弱的,在奥地利和意大利是不确定的,在普鲁士和德国是不充分的,仅仅在荷兰、比利时和斯堪的纳维亚诸国是成功的。”原因在于:“一个国家的国体(Constitution)是一个有机现象,犹如一个生物的身体构造。因此,国体仅为一个具体国家所独有,其他国家不可能效仿,惟一能做到的只是照搬它的外表。因为在国体之下,在机构建制、权利法案(bills of rights)和官方史书(official almanacs)之下,蕴藏着一揽子理念、风俗习惯、民族性格、阶级特性—各阶级分别有自己的立场,阶级之间又有交互感情。简言之,在看得见的树干和树叶之下,深藏着一整套看不见的根,虬须错杂,枝杈横生。正是这些根养活了并滋润了这棵树,如果你栽种一棵无根之树,它会枯萎,会在第一场风暴中倒下。我们羡慕英国政府的稳定,但是这种稳定是一颗终极果实,是无数鲜活的须根牢牢扎进整个国家的土壤之后,最终绽放的美丽花朵。”

下面我将描述另外几条“鲜活的须根”,或日民主制的深刻根源。权力斗争的故事贯穿着英格兰的整个历史,这里仅举几例。在1585年的《论吾国》(The Discourse of the Common Weal)中,作者使用的术语是“common weal”,亦即“common wealth”,而不是一个表示绝对君主制(absolute monarchy)的术语。”书中提出:“英格兰人历来是,当前仍然是一国自由的人民,鲜有其他国家,或绝无其他国家存在着此种人民。”

17-18世纪,法国人访问英格兰时注意到了一个异常表征:“英格兰人完全可以自诩比其他民族拥有更大的优势,因为在英格兰,人人都是自己的财产的主人,人人都可以过一种不受权贵们控制的生活,如果他愿意的话他甚至可以不认识他们。”

伏尔泰写道:“英格兰人是世界上惟一能够反抗国王,从而给国王权力设限的国民,是惟一通过一系列斗争而最终建立了一种英明政府的国民。在这种政府下,国君(the Prince)拥有做好事的一切权力,同时却被限制了做坏事的一切权力;在这种政府下,贵族(nobles)伟大而不傲慢,虽然他们手下并无封臣(Vassals);在这种政府下,人民非常清醒地参政议政。”

孟德斯鸠十分清楚法国专制主义的淫威,他认为英格兰的法律和习惯与欧洲其余地区判然有别:“英格兰的法律不为某一个人量身定制,而无视另一个人;因此人人自视为君王。事实上,这个国家的人彼此之间与其说是僚臣,毋宁说是盟友。”他还说,在英格兰,“没有一个臣民(subject)害怕另一个臣民;全体国民都感到自豪,因为国王的骄傲仅仅建立在国民独立的基础上”。

卡尔·雅斯贝尔斯(Karl Jaspers)在“二战”期间曾因犹太人身份坐牢,他对政治自由持久战的结论是:“政治自由理念的某些决定性要素是在西方演化出来的(主要发源于英格兰和美国,法国大革命以后又从英、美两地输送到了法国和其他国家,继而又在启蒙运动时期被康德等人从哲学上升华。”后来他又细述道:“如果我们打量世界历史的进程,我们会发现,人类的政治自由非常罕见,实际上是一种例外。大多数人和大部分历史是缺乏政治自由的。雅典、罗马共和国和冰岛属于例外,而最伟大、最有效、最强大的例外是英格兰以及嗣后的美国,从这里生发了一种影响力,最终使欧陆各国获得了自由,但是并未充分获得,而且缺少一种每时每刻深思熟虑地主张自由的活力。”他将政治自由至少追溯到了12世纪:“经典的政治自由是将近700年前在英格兰发端的,它给所有国家至少指引了一个方向,也给许多国家树立了榜样。在这个思想一政治基础上,自由在美国再度复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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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克维尔的核心论题之一是中央化(centralization)和去中央化(decentralization)之间的悖论或冲突,他发现,英格兰和美国采取的是中央化和去中央化的混合体,而不是非此即彼:“在立国的过程中,有两个缺点需要规避。一是社会组织的全部力量集中于一点,一是分散到全国。两种方案各有长短。如果将一切都捆扎成一个包裹,则一旦散捆,一切将四分五裂,国将不存。而在权力分散的地方,行动显然受到阻碍,不过各处都将拥有力量。

托克维尔意识到,权力和司法的中央化是现代国家的要素。首先他谈到权力的中央化:“在英格兰,政府的中央化发展到了极致,国家的活力紧凑得犹如一人,它的意志可将广大群众推人行动,可将全部权力转向它愿意的任何地方。但是,尽管英格兰在最近50年做成了许多伟大的事情,却从未将其行政中央化。”司法体系也必须中央化:“英格兰人是第一个想到要将司法(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中央化的人民。这项起源于诺曼时期的创新,应当被算作这个国家在文明和自由方面进步较快的原因之一。”但是另一方面,行政却应下放到地方:“英格兰是个去中央化的国家。我们有一个政府,但是我们没有中央行政。每一个郡县、每一个城镇、每一个教区各自照料着自己的利益。”

由于去中央化,英格兰避免了官僚机构膨胀的危险,而法国却曾深受其害,因此托克维尔写道:“热衷于担任公职,依靠公共财政生活,这在我们法国可不是一种仅限于哪一个政党的疾病,而是一种全国性的严重慢性病,它是法国社会实行民主国体(democratic constitution)的后果,也是我国政府过度中央化的后果;这是一种危害了一切过往政府,还将危害一切未来政府的暗疾。”但是反观英格兰,中央化和去中央化的平衡导致那里产生了惊人的力量、自由和财富。

英格兰人随时准备把冲突拿到各大法院去解决,但是他们喜欢自己断案。托克维尔注意到:“英格兰人强烈反对让政府替他做事,哪怕做得再好;他的反对态度只是表示他想自己来做。这种喜欢当家作主,甚至不惜做蠢事的狂热,是不列颠种族的最基本特点:我宁肯把自己的田犁得乱七八糟,也不把犁铧让到政府的手中。”我们法国人在私生活中倒有几分类似想法,但是英格兰人在市政生活(municipal life)中也将此发展到了极致。”

托克维尔看出,一种独一无二的政治体系业已诞生在这个岛国,而且传播到了美国。选举议员只是此种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这是一种地方政府制度,它使得每一个教区变成了一个几乎完全自治的(self-governing)共同体。托克维尔的朋友博蒙特力劝他在英格兰旁听一次教区委员会(vestry)会议。“一个人必须参加教区委员会会议,才能判断何等巨大的自由能够与不平等联袂而行。借此他还能看到,最寂寂无名的英格兰公民以何等独立无羁的语言向贵族领主表示反对,虽然他瞬间之后就会向这位领主鞠躬致敬。诚然,他不是后者的同等人,但是他在自己的权利范围之内像后者一样自由,而且他本人对此一清二楚。他的权利是一份讨论本教区利益的权利,他运用起来不仅自由,而且得当,有时甚至很天才,实在令人惊奇,因为这位发言者的一双糙黑的手和一身粗陋的衣裳表明,他只是一名工匠或一名最底层人物。英格兰所有机构的总和无疑是一个贵族政府,但是英格兰没有一个教区不能独自构成一个自由的共和国。”

德雷舍尔说: “当时,教区是公众参政(public participation)的最基层单位,一系列对于共同体每一名成员来说生死做关的利益都汇集于此。在托克维尔看来,这是一种直抵社会大厦基层的完全民主制。”我们得知,托克维尔在笔记中写道,如果他本人是专制主义(despotism)之友,他会允许“国家的代表自由地【讨论】和平与战争、国家财政、国家繁荣、本国工业、国民生活等问题,但是我会不惜一切代价,避免同意一座乡村的代表有权利和平地集会,自行讨论他们的教堂维修问题和牧师住宅设计问题” 

这不是什么新鲜结果,譬如说,不是英格兰1688年革命的结果。托克维尔注意到了1650年欧洲大陆与盘格鲁-美利坚(Anglo-American)体系之间的巨大差异。实际上他像孟德斯鸠一样相信,追本溯源,这种差异可以回推到中世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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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将这个论题追踪到历史的深处,让我们以梅特兰的眼光看问题,因为他曾通过各种原始史料,研究了英格兰法律和宪政发展史,并从中看出,自盎格鲁-撒克逊时期以来,尤其自12-13世纪法律改革(legal reforms)以来,英格兰在欧洲境内是一个最为中央化又最为去中央化的政体(polity)。在英格兰,一切正义来源于君王并集中于君王,但是可以委派较低级法院去代理,例如委派季审法庭(quarter sessions)和庄园法院(manorial courts)去代理。在军事方面,与欧陆不同的是,英格兰全体臣民的首要效忠(prime allegiance)归于君王,而非归于他们的领主:“军事服务只献给君王,正是这一点,把英格兰的封建制变成了一种截然不同于法国封建制的东西。”

就地产法、军事和税制而言,英格兰这个四面环海的小国是全欧洲最中央化和最封建化(feudalized)的国家,但是在其他方面,它又是最不封建化的国家。英格兰的土地法颇为奇特:“如果说封建制只是纯粹的地产法,那么英格兰是所有国家中最十足的封建化国家。”但是,由于全体臣民的首要效忠归于君王,而非归于他们的顶头领主(overlords),在这个意义上,英格兰又是最不封建化的国家。可见英格兰拥有一种“高度中央化的封建制”,迥异于法国的封建制。“如果我们谈论封建制,我们必须怀有一份充分的理解:法国的封建制迥然有别于英格兰的封建制。……如此一来,这个说法在我们眼里变得如此空泛和模糊,以致我们完全可以认为,英格兰是所有国家中最封建化的,或出于上述理由,最不封建化的国家。征服者威廉(William the Conqueror)引进了,或出于上述理由,镇压了封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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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世纪以前,一种既集中又下放(devolved)的混合权力体系已在英格兰运行了500年,16世纪以后又扩张到世界其他地区。这是一种间接统治(indirect rule)体系,亦即利用当地的力量施行统治,中央不直接干预,而将权力委托给当地“领袖”去代理。这种体系在后来的一两百年凝聚了一望无际的大英帝国,靠的只是稀薄的官僚和寥寥的军队——他们被赋予了代理权力(delegated powers),可以课税、处罚和解决争端;他们得到伦敦中央权力的支持,并向它报告。

这种体系主要建立在一种“想像”之上——想像民主确以某种方式存在。当然,在这种体系的发展史上,有90%的时间是将大多数人口排斥在外的,包括所有的妇女、所有那些不属于40先令自由土地持有者(forty-shilling freeholders)的人,或其他任何一种经济门槛(financial bar)之外的人。而且,政治活动很容易腐败,投票人很快发现自己时常生活在托克维尔所说的“民选独裁制”(elective dictatorship)之中,那里有一大套政策呈现在他们面前,其中有一些他们可能并不赞成,却不得不投票表示从整体上赞成,然后就听凭那些被他们选举出来的人随心所欲了,这些人很可能问都不问他们的意见,便改变主意,或发动一场战争。

但是说到底,英国体系,无论是在帝国时期的印度实施,还是在英国本土实施,总是倾向于鼓励民众参与地方问题的讨论,用当代流行语来说,是鼓励民众对那些影响一个人日常生活的问题或多或少“当家作主”。这种体系在英国有力地运行了好几百年,至今仍在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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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格兰有一个最关键的特点日益将它和欧陆国家区别开来,那就是王权(royal power)的性质。8-13世纪,在欧洲大陆上,国王、贵族、城镇、教会之间纷争不断,最终是君王胜出。君王在绝对主义的罗马法的支持下,成为了权力之源和权力之泉,既,神圣又绝对。虽然英格兰有些统治者巴不得跟风,约翰王、查理世和詹姆斯二世甚至牛刀小试,但是他们均未得逞。

梅特兰断然声称, 1215年的《大宪章》(Magna Carta)强化了英格兰的宪政立场,他写道:“国王可能犯错;他可能违法;他低于法律,尽管他不低于任何人,也不低于任何法庭。但是如果他低于法庭,那也是完全可以想像的。”正如英格兰社会各阶级之间没有法律区别,同理,“国王的各项权利(rights)只是在程度上而非在性质上被认为与其他人的权利有区别”。《大宪章》不是在发明这一点,而是在重新确认这一点,那些支持人们推翻查理一世和詹姆斯二世的律师也是在重新确认这一点。就《大宪章》来说,“一言以蔽之,它意味着国王现在和将来都低于法律”。

英格兰权力体系的核心观念是认为人民与统治者之间签订了一项政治契约。于是英格兰的封建制变成了一种契约体系:贵族领主做自己该做的事,他们的下属也做自己该做的事。如果双方的任何一方违反了这种默认性协议(implicit agreement)中的条款,契约便终止了。15世纪中叶,王座法院院长约翰·福蒂斯丘爵士(Lord Chief Justice Sir John Fortescue)与青年时期的亨利六世国王暂时流亡法国,他在那里如此教导亨利六世分清法国与英格兰之间最主要的政治差别:法国是绝对君主政体,一切法律源于国王,人民是国王的臣民;英格兰是有限君主政体(limited monarchy),立足于人民的自愿默许(voluntary acquiescence),国王本人像他的本国同胞一样受制于同一种法律。英格兰是一群自由人通过互相立约而组成的一种协会。福蒂斯丘解释说:“我确已明察,从不曾有任何一个民族像这样自愿决定组成一个王国,而他们惟一的意图是:由此能比先前更加安全地生息,享受自己的财产,得免于他们所担心的各种祸患和损失。”这便是民主制的要义,约翰·洛克描绘了它的蓝图,孟德斯鸠则加以细化,后来它又为美国的民主制奠定了基础。

这种体系的终极果实给伏尔泰和其他18世纪的访英人士留下了强烈印象。最热心的访客之一是索绪尔,他抓住了英格兰的很多特点,首先他注意到广大人民对于自己享受的自由是多么心满意足:“依我看,英格兰无疑是世界上被统治得最为幸福的国家。”以文学为例,他相信,英格兰繁荣的文学景象“是在政府提供的自由之中孕育的,英格兰人对这种自由深感自豪,因为他们珍爱这份礼物胜过珍爱生活中的任何乐事,愿意牺牲一切去维护它”。

其次,索绪尔注意到权力在英格兰的有限性质:“英格兰被一位国王统治,而国王的权力受限于英明的、审慎的法律,并受限于议会——这个议会的结构是,教会贵族和世俗贵族(lordsspiritual and temporal)组成上院,人民的代表(people's deputies) 组成下院。未经议会许可,国王不得征收任何新税种,不得废除基本人权(privileges),也不得制定新法律。”他发现,英格兰权力的神髓是,它像一场足球赛一样,不争斗就不运行;必须有两方对垒,有辩论,有分歧才行。

恰如我对学生时代运动场的记忆:如果我队处于颓势和下风,一名优秀选手就会上场增援我们。索绪尔继续论述道:“许多精明的政治家,既不受愚蠢偏见的蒙蔽,也不受个人私利的蒙蔽,坚定地认为这种形式的政府是世界上最好的政府,有时他们甚至故意和弱势群体站在一起,为的是给这个国家保存一种健康的平衡。”分界和分立不仅存在于前文所议的政治领域与其他领域之间,也存在于政治领域之内,从而给英格兰人提供了空间和自由:“虽然很多人认为英格兰的分党结派是一个不幸,但是也有很多人持相反意见,认为多党派有助于维护人民的自由和基本人权。”

这确实是一场竞赛。人们有权利表示不同意,也有权利为他们认为公平的事物而战斗。不应当有任何一个集团至高无上,而应当有永不停息的竞争。古老的元素被允许保留下来,继续与新的元素共存。征服者必须宽待被征服者,国家必须接受多党竞争。詹姆斯·斯蒂芬是19世纪后期的政治理论家,他抓住了这种不息斗争的精神: “从学童的游戏,到公共生活的重大纷争,乃至17世纪那样的全须全尾的内战,我们生活中的每一个事件都是一场斗争,其间,我们认为自己有责任竭力取胜,有责任不失公平地对待敌手,战败时有责任老老实实地接受比分,但不放弃下一次鸿运高照的希望。斗争必须存在,否则生活将无所倚恃,但是我们应当遵照我国的习惯,像堂堂男儿那样去战斗,心底里仍将对方视为友人,而不要给我们斗争的主旨附加一种夸大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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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乎一切农民文明都有横征暴敛的赋税。统治者对任何东西都课税——只要他们觉得人民庶几可以承受。因此财富一旦被统治者侦缉出来,即刻危在旦夕。赋税和强摊硬派的纳贡是普遍现象。关于农民文明严酷而专断的税制,已有大量的文献予以论证。

例如1599年,约翰·艾尔默,即后来的伦敦主教,描述了他旅居法国十年间目睹的惨状:“法国农民的终身所得可以毁于一旦,因为只要打起仗来(他们是无时不战),王军便要入驻这可怜虫的寮舍,将他所有的一切吃尽喝光。……这可怜虫从未到市场卖过任何东西,即使有物可卖,将近一半所得也必须纳税。他吃不上猪鹅鸡禽,但是必须为此缴纳一定的税款,以备万一哪天买来品尝。噢,不幸的悲惨的人啊,生活在如此的重轭之下!”艾尔默诉诸的对象是英格兰读者,他们却是幸运的:“你们一生之中只有两三次奉召报国,且能领取津贴或军饷;法国人却是日日纳税,无止弗休。”

先于艾尔默100年左右,约翰·福蒂斯丘爵士也曾在法国旅居若干年,而且也记叙了政府军对农村人口的压榨:“法国没有一个村庄能够幸免于这种悲惨的灾难,每年必遭王军掠夺一到两次,从而沦为赤贫。”王军的掠夺,加上盐税之类的苛捐杂税,导致法国农村居民陷入极度贫困,一如福蒂斯丘放眼看去的那样。比较起来,英格兰农村居民身在人间天堂,这里既没有横征暴敛,军队也不入驻民舍,政府也不征收国内税(internal taxes),因此“王国的每一个居民都可随意享用自己的全部土产和畜产,并随意享用他依靠自身劳动或雇工劳动,从水上或陆地所得的一切利润和商品”。

亚当·斯密相信,财富增长的三要素之一是“便利的税收”(easy taxes)。有人将此解读为“低税收”(light taxes),但这不是亚当·斯密的意思。亚当·斯密一定非常清楚,在西方世界,英格兰人是税负最重的(the most heavily taxes)国民, 富裕的英格兰人通常比其他国家人民交纳的税款要高得多。莫基尔最近写道:“尽管——也许该说‘正因为’——他们的政治制度非同凡响,英国人却不喜欢低税收,反倒喜欢高税收。整个18世纪,他们的平均纳税额比世界上任何国民都要高得多,只有荷兰人可以匹敌。但是这种税负从未导致严重的政治危机。”1715年政府征收国民收入的10%为税费,1810年征收到了18%。

亚当·斯密所谓“easy”指的是另一种东西,它预示了现代税制的诸般原则。其中第一个原则是平等:“每个国家的臣民都应当为维持政府而纳税,并尽可能做到与各自的能力成正比,也就是说,与他们在国家保护下各自享有的收入成正比。”史上的英格兰在极大程度上做到了这一点,诚然,富人纳税不高(不过他们要按一定比例缴纳遗产税),但是他们从来不逃税。至于穷人,英格兰的税制给予了他们一定程度的保护。

莫基尔阐明,税负往往最沉重地落在庞大的英格兰“中间阶层”的头上,而不是落在极富者和极贫者头上:“在18世纪的大部分时间里,进口税(customs revenue)和国产税(excise taxes) 大约占到国家税收岁人的三分之二。但是这些税种的递减性极强,因此相对说来,富人和议会所代表的权贵们纳税较低,尽管其中很多人显然是这类消费的受益者。然而,不同于法国贵族和西班牙贵族的是,他们不能免交这些税种,他们只是比我们认为公平的比例交得少一些而已。”

中产阶级的负担与日俱增,又因为“国债”(national debt)的发行而体现为一种新的负担形式。所谓国债,是说大批公民信任政府并借钱给它—这是英格兰特有的局面:“18世纪中叶,大约5万名个人持有国债,其中许多人位于伦敦,形成了一个安全守护伦敦利益的强大集团。英国赋税中一个不成比例的巨大部分是由中产阶级缴纳的,他们既不是贵族,也不是贫民,但在1700年已是一个庞大的群体,并在整个18世纪不断壮大。这个阶级庞大到足以支付别人决定从事的昂贵无比的战争。他们确实支付了,不过,与其说他们是通过被征税而为战争买单,毋宁说他们是通过被征税而为战争所花的钱还债。”

亚当·斯密提出的第二点是,税收必须有定则,也就是可预见,不随意(predictable and not arbitrary)。“纳税的时间, 纳税的方式,征收的数量,无论对于纳税人自己还是对于每一个其他人,都应当清清楚楚和一目了然。”英格兰似乎也做到了这一点。

第三,亚当·斯密写道:“每一笔税款都应当依据纳税人缴纳起来可能最为方便的时间和方式而征收。”我们觉得亚当·斯密还可以进一步展开说:应当对非必需品课税,而不对穷人在艰难岁月中因为纳税而可能买不起的生死攸关的必需品课税。莫基尔指出,“英国政府能够对公民课以重税,却不会引起一场抗税起义,甚至不会引起民怨沸腾,其原因有多种合理解释”,譬如可以解释为“议会不对最基本的生活必需品—面包—课税”。

莱恩也曾解释英格兰的税收政策:“我们英格兰不对劳动阶级征收直接税(direct taxes)……也不对他们征收欧陆各国那种贸易税(trade-tax)。在我国,任何一种定义的住房税、窗户税、收入税、财产税、估定税(assessed tax)等等,也从来不会落在劳动者头上,甚至不会达及零售商、手艺人、师傅、熟练工,或小康的工人;它们只达及下中产阶级,而非下层阶级。下中产阶级人士对公共税收的贡献,是对他所消费的物品征收的高额间接税(indirect taxes)。他的茶叶、烟草、麦芽酒、烈性酒,以及他消费的每一种奢侈品,都被课以重税……一个人在何种程度上避免这些税种,与他的朴素、节俭、克制习惯成正比。”

最后,赋税还应以经济上高效的方式征收,尽量不在征收过程中被吸走。英格兰做到这件事,靠的是一个现代的高效的税收体系——或许是欧洲出现的第一家。正如莫基尔所言:“同样有趣的是,以当时的标准衡量,英国的收税方法是高效的,因为其赋税由一个专业的管理机构征收,不再包租给私人机构——后者在欧洲成为了无尽的苦恼之源。”

而且,英格兰征得的税款有很大一部分以服务形式返还给了个人,例如通信、教育、海防、帝国防卫。因此可以说,一个“现代的”、资本主义的税制几百年前已在这个文明中就位。更有甚者,赋税必须得到主体纳税人群,即议会所代表的上层和中层阶级的同意方可征收。美国殖民者之所以大声疾呼“无代表权则不纳税”(no taxation without representation),就是基于他们将自己的地位与母国相比较。

最后有必要指出,税收的很大一部分由地方一级管理,用于当地的服务,如济贫,或建设地方铁路和桥梁,管理税收的人是当地居住的中产阶级、绅士、约曼和普通公民,他们收税的方式和支付当地之需的方式,与当代市政税(council taxation)大致相同。

由此可见,亚当·斯密当作一种理想而提出的大部分观念早已在英格兰实现。没有太多反对,也没有明目张胆的逃税漏税,这种税收制度给英国政府也给地方共同体的福利设施筹得了巨款,从而为现代社会和现代经济的发展发挥了关键作用。它的根扎在中世纪的英格兰。它迥异于当时世界上任何地方的任何税收制度,惟一可能的例外是荷兰。税收是一个很好的指数,能够反映一个社会其他多方面的情况,例如,是信任成风,还是相反——腐败成风。权力关系的性质如何?各阶级的人数和财富是多少?非凡的税制既预示了也大力促成了一种在英格兰诞生的公民社会和民主制度。

世界上的广泛趋势是,家庭逐渐发展成政治权力的终极单位。社会各阶层都以家庭为单位而运作。在一个家庭的内部,家长通常对家庭的其他成员,包括妇女、儿童、弟弟等,拥有父权式的、几乎全盘的权力。家庭成员不是某个国家的公民,而是一个国王(即父亲)的臣民。绝对君主制和家庭之间基本上可以画等号。

每一个家庭都变成了一个与其他家庭对埒的政治单位,这种趋势被描述为“超道德家庭主义”(amoral familism),譬如地中海诸国的情况即如此。在那里,家庭内部的忠诚(loyalties)无比强烈,家庭外部的忠诚少得可怜。对亲属的忠诚远远超过了对非亲属—包括对政治权威—的忠诚。这种世界充满了夙仇(feuds)和分裂,充满了家族之间和王朝之间的纷争,在《罗密欧与朱丽叶》、司各特小说和很多文学作品中,都有著名的刻画。

在更高层,贵族或酋长(chiefs,如在苏格兰氏族体系 [clan system] 中)拥有极大的权力,形成了强臣(over-mighty subjects)天下。政治权力通过血缘关系而散开(decentralized) 和流动。这种世界属于强臣,属于黑手党,属于结成裙带的歹徒强盗,属于偏袒徇私的庇护关系和虚构亲属关系(fictive kinship ties)。

如果我们转而检视那些论述13世纪以降英格兰情况的文献,政治权力看上去又在多大程度上吻合家庭关系模式呢?实际上,在一个英格兰家庭的内部,权力不是父权式的,相反,妇女、儿童和佣工,如洛克所言,都与户主形成一种契约关系。户主是一位有限君主,受制于法律,他绝不拥有买卖、生杀予夺、无限惩罚的权力,也绝不拥有个人财产权;这些东西只有在罗马法的父权(patria potestas)中才能找到。

再看下一层,我们发现英格兰村庄政治的基础也不是家庭纽带。这里没有家族夙仇集团,没有黑手党,没有世代相传的不可弥合的分裂。亲属的庇护即使在父子之间也很不发达,遑论远亲之间。政治义务(political obligations)直接献给国家,而不是献给近亲。一般说来,军队的招兵、政党的招募、政治选举、政治职位的任命,都以非亲属关系为基础。地方政府职位、治安推事(Justices of the Peace)职位、教区警官职位的递嬗也不以亲属关系为基础。

很多社会将教父教母关系(dparenthood)用作一种建立准亲属关系的机制,借以结党营私,但是这在英格兰很不发达。相反,英格兰发展的概念是个人本身担任政治单位,个人独立于家庭,享有各项属于他自己的权利。事实上在英格兰,政治权力之源最终在于经济:任何一个拥有足够财产的男性都有一份投票权。但是一切政治权力又受制于法律。

归根结底,我们不妨说:在英格兰,政治权力主要来源于财富,并且独立于亲属关系。一个英格兰人的同盟不以亲属为主体,而以他的交换对象和合作对象为主体。他通过非亲属的庇护,通过他在学徒期的师傅或在学校里的老师,找到自己的道路。这是一个不以家庭为政治基础的大型社会的罕见案例。在现代民主制的发源地,有一个关键的表征,那就是政治空间(politicalsphere)奇特地分立于其他空间并形成制度,同时家庭主义又全然缺位,每一名个人无论拥有怎样的家庭背景,皆被视为享有平等的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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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下放的政治体系,连同充足的财富,再加一种独特的资本主义个人主义体系,共同产生了一个副作用:导致了全世界第一个国家济贫制度(national poor relief system)的发展。在许多欧洲国家和其他国家,帮助穷人是宗教慈善机构或个人慈善家的事情。但是英格兰的《济贫法》(Poor Law)与众不同,世上没有任何其他国家拥有英格兰这种有条不素的强制性(compulsory)济贫制度:“如果说18世纪英国的政治制度具有任何惊人的、独特的表征,那就是《济贫法》。……较之任何其他国家的《济贫法》,英国的《济贫法》要慷慨得多,包容范围也广泛得多。1834年,英国财富的再分配——从有钱有势者流向极贫者——非常可观。它与其他18世纪欧洲济贫制度的不同之处在于,它的资金来源不是志愿者的捐助,而是一支地方税种,即济贫税(poorrate)。英国制定《济贫法》的部分动因是对穷人的真心关怀,尤其是对那些显然并非因为本身过失而致贫的人,譬如孤儿、残疾人、老人在18世纪末和19世纪初,《济贫法》涵盖了英格兰人口的10%-14%。

结果足令外国人惊诧。18世纪初,普雷沃神父(Abbé Prèvost)写道: “在英格兰的所有城镇和村庄,你都能看到为病人开设的医院,为穷人开设的济贫所,为老龄男女开设的养老院,为教育儿童而开设的学校,一句话,那里有千万座纪念碑在展示宗教虔诚和爱国热情。”这套系统需要成千上万名志愿者的加人:为了组成这个早期福利国家,他们心甘情愿地为自己的村庄或城镇奉献时间和金钱。西蒙德写道:“英格兰自由的奇观之一是,无数志士在每一个城市和乡村为公共事业而尽力,公民的职责和义务塑造了他们的思想和性格。”

罗什福科注意到,只要一个人有权利在一个教区定居,换言之,只要他在那里住满了一年,那么,“如果他患病——无论历时多久——且无力支付,这份定居权将使他有资格接受治疗;如果他陷入贫困,他将有资格得到照料;当他年老时,他将有资格得到援助。英格兰的这类援助非常慷慨,一旦给予了受援者,受援者就不再有继续工作的必要,立刻从贫困走向了闲适”。凯姆斯在同一时期指出,供养穷人导致了一个悖论:“尽管英格兰给穷人的供养比任何其他国家都更充足,乞丐却在这里大肆泛滥。”早在中世纪,英格兰的救济制度已在教区一级运行,及至16世纪伊丽莎白女王治下,救济制度进一步统一化和制度化,济贫税和济贫所也渐成体系。

不难看出这种救济制度与英格兰的家庭结构是多么匹配。当今有很多国家的人也正在发现,由于高度的社会流动性和地理流动性,家庭不再是生产和消费的基本单位,一个棘手的问题随之产生——谁将照顾老人、病人或失业者?答案是,必须立下制度,由国家提供福利(welfare)和足够的退休金(pension)。这是现代社会的基本制度之一,而这种制度早在数百年以前——远远先于任何其他国——已在英格兰生根发芽。

或许有人担心,这样广泛的国家保障网络一定会让私人慈善事业枯萎凋敝,然而事实恰恰相反,私人慈善事业在美国和英格兰是一片繁荣。索绪尔写道:“这里的慈善事业具有若干特点:没有一个富人去世时不留下大笔遗赠;伦敦和农村的大多数教区都设立了医院、济贫院、养老院,还有慈善学校给儿童提供教育和衣食。”而且,不像专制主义国家常见的情况,在英格兰,那些为了改善劳工地位而结成团体的人不是被视为必欲除之而后快的仇敌,而是被视为合作对象:“在英国的雇主看来,工会也许是敌手,罢工又麻烦又费钱,劳工的加薪要求是无理取闹。他不喜欢这些事情,但是他随时准备直面它们。然而,在欧陆的雇主看来,工会是一个反对公共秩序和伦理的阴谋,罢工是一个忘恩负义的举动,劳工的加薪要求是一个毛躁小儿的不懂纪律。这些都是邪恶,我们跟邪恶没什么可商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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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特兰说得不错,英格兰的政治体系有着古已确立的连贯性。他的两大卷英格兰法律史能以1307年作为收尾,正是因为当时英格兰的法律、行政和政治框架已经确立。从那以后,这个框架作为一种内在本质而保持不变。

英格兰的历史上没有政治革命,因此英格兰的历史从未戛然中断。惟一一场根据某些历史学家的说法可称为“革命”的,是英格兰内战。但是在当时,人们并不认为它是一场革命,而是克拉伦登(Clarendon)所称的一场大起义(a Great Rebellion)。 换言之,它只是【一度】改变了玩家,而没有改变游戏规则。

托克维尔从大革命以后的法国打量英格兰,他强调说,英格兰的“革命”全然不同,因为它没有把统治者赶尽杀绝:“你们的那些传记作品证实了你的评论,即没有哪两样东西比你们1640年的革命和我们1789年的革命更不相像的了。事实上,也没有哪两样东西比这两个时期你们的社会状态和我们的社会状态更不相像的了。”英格兰的统治集团确实“分裂了,他们互相对立,他们互相争斗,但是他们从来没有退位(abdicate),一天也没有”。而且,英格兰的“革命”相对温和,不是一场阶级之战:“其结果恰如你的精彩描述:它的意图不那么大胆,它的行动不那么暴烈,它中规中矩,它温文尔雅甚至彬彬有礼,即使在动用武力的时候也表现得相当温和。”关于他那个时代的情况,托克维尔写道:“如果一个人将革命理解为一场暴烈的突变,那么,英格兰当前的时机似乎尚未成熟到可以发生此种事变,而且我有很多理由认为它永远不会成熟。”

来自德国的伯克哈特也发表了同样见解:“非常独特的是,我们在英格兰内战中找不到任何这类东西。它在当前的讨论中没有位置,因为它一刻也没有侵袭公民生活的各项原则,也从来没有扰乱国家的最高权力。”1688年的“光荣革命”也不是一场革命,相反,它是对一种较早传统的复辟,是对詹姆斯二世图谋的那种革命的抵制。因此,英格兰的发展史是一部渐进的、连贯的、进化性的发展史,是“变化的同一”(the changing same)。 它不像法国、俄国或中国的大革命那样,打从一开始就将一切涤荡净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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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格兰哲学家和史学家约翰·米勒概括了英国作为一个岛国的优势。他注意到“英格兰政府的命运不同于欧陆的大多数封建政府的命运”,并进一步指出:“詹姆斯一世登基以后,大不列颠由于拥有得天独厚的地理环境,所以无须对外国侵略怀有多少忧惧,又由于封建兵役(service of feudalmilitia)已经废止,所以消除了蓄养常备军的必要性。”他还评论说:“在近代欧洲封建君主制的鼎盛时期,英格兰由于岛国地理环境和远离大陆上的纷争而获得了安全,因此它的君主(sovereign)鲜有机会担任国家军队(national forces)的统帅。”

1603年,安全和力量进一步增强,因为“苏格兰的詹姆斯国王当上了英格兰的詹姆斯国王,国家获得了做一个岛国的好处,从此受到大海的保护。英格兰不再面临一个敌对的、好战的邻居,不再被迫备战和集中力量——这两个因素使许多外国政府走向了专制。有一次,一位英格兰军官祝贺毛奇(Moltke)缔造了并领导着一支神勇之师,然而这位德军总司令摇了摇头,回答说,德国军队是国家的沉重负担,只可惜漫长的俄国前线使德国非有这支军队不可。”

持久的自由有赖于一个国家的财富和实力。米勒清楚地知道,很多国家也曾试图缔造自由社会(liberal societies),但是邻国使它们的努力付之东流——意大利诸共和国是显见的例子。但是英格兰的面积不大不小,财富不多不少,刚好足以自卫,抵御了西班牙人以及后来法国人的征服企图。

英格兰的财富增长也应归功于它的地理位置。“当欧洲人有了到处从事航海的能力时,英国由于她与大陆的距离和她的岛国环境,获得了比其他大多数欧洲国家更大的优势:她拥有众多良港,能与全球各地自由交流。”同理, “她的岛国环境在国内贸易方面也发挥了同等的优势:海湾和河流在境内纵横交错,使大多数居民能从水运获益。”

英格兰的岛国状态也促成了一种与众不同的社会结构,即我在前面讨论过的一种奇特的贵族-绅士-约曼模式。泰纳指出,这意味着“英格兰的政府很稳定,因为英格兰有一大批人天生就是做代表的料”。在地方一级,民主制通过治安推事和陪审团制度而运行良好,故不须设立一个职业的官僚政府。上中产阶级管理着国家,他们性格刚韧,反对专制主义,有钱,有文化,人多势众。一个统治者要想强大,仅靠赢得贵族阶层的支持是不够的,他还必须赢得市民和绅士阶层的心。查理和詹姆斯两人都曾发现这些人是不容易威逼利诱的。如此这般,英格兰在一种权力既下放又集中的独特模式中发展。在这种体系运行了500年之后,它将同样的体系用来统治它的帝国便是顺理成章的了。

正如霍布森指出的那样,英格兰的种种优势一直持续到工业化时期。他写道:“在纺织技术的许多分支——尤其是缫丝和印染——之中,在陶瓷业、印刷业和其他制造业之中,欧洲大陆显示了更多的创造性天才和更多的技巧,若是以此推论,英格兰似乎没有理由能如此显著地超越她的竞争对手。”英格兰之所以超越了对手,他相信,一种解释是:“大不列颠的岛国性质给她带来了无量的优势:她的自然条件让她获得了制造业所需的原材料和外国进口的粮食,从而使她的居民成为了制造业的专家,而对于她的制造厂商,这里又有数量众多和种类繁多的四通八达的市场。”更重要的是,欧陆各国战乱频仍之时,英格兰却能免遭战争的破坏。因此霍布森提出:“决定英格兰领先地位的最重要因素是,正值新型机器和电机功率开始建立人们对新工业秩序的信心之际,欧洲大陆却政局动荡。正值克朗普敦的走锭精纺机(Crompton's mule)、卡特赖特的动力织布机(Cartwrigh's power-loom)、瓦特的蒸汽机大力改革英格兰的工业之际,她的大陆对手却让战争和政治革命消耗了自己的全部精力。

2022年7月22日星期五

09:公民社会

现代性的关键是消除三种传统的强制合作手段:亲属关系、绝对主义国家(an absolutist State)和绝对主义教会(an absolutist Church)。但是,如果说现代社会有什么特别的话,那是它需要每一名个人为共善(general good)作出比以往任何时候更大的自我牺牲。怎样才能做到这一点?

答案不仅仅是分工(division of labour),即涂尔干所称的“有机团结”(organic solidarity),或亚当·斯密和曼德维尔(Mandeville)所说的市场机制(market mechanism)。分工也罢, 有机团结也罢,不可能生发一种至关重要的强烈感情,有了这份感情,人们才能把明智的利己主义变成对更大的目标和全社会利益的追求。

为了使协作活动成为可能—如在一支运动队或管弦乐队那样,必须成立各种各样的“人造”团体。托克维尔指出,英格兰人出于成事的需求而联合在一起,他们的旁支,美国人,更是有过之而无不及。“有鉴于此,更多的人感到了结社的必要,因为成事的渴望如今变得更广泛和更强烈了。”皮埃尔·梅特兰注意到:“法国人从家庭和国家的角度想问题,英格兰人倾向于从个人和社会的角度想问题。”换言之,英格兰的构成成分是个人,不是集体,但是同时,个人又通过不可胜数的社团(associations)构成了一个社会,名曰“公民社会”。

很多人指出,英格兰人天生喜欢组成俱乐部和社团。确实,英格兰人不仅给世人带来了种种团队游戏(team games),也给世人带来了形形色色的社团:俱乐部、男女童子军、救世军、牛津饥荒救济委员会、撒马利坦会、大赦国际、扶轮社、独立共济会,等等,不一而足。除此以外,我们还可以加上许多其他组织:政治俱乐部、皇家学会、英国学术院、工会、英国广播公司。它们都是英格兰这个结社文化(associational culture)中的结社性实体 (associational entities)。

仅就大自然和旅行这一狭小领域而言,贝利斯发现英格兰人创造了“无数生机盎然的产品:登山俱乐部、地理学会、游艇协会、滑翔联盟、植物园、动物学会、皇家防止虐待儿童协会、荒野协会、园艺委员会、环保协会、绿党、钓鱼俱乐部、风景画协会、动物解放信徒会、观鸟俱乐部、丛林野味俱乐部、四轮驱动车协会、南极学会、国际保护袋鼠协会”。

有些俱乐部不太正式,只是一群志趣相投的朋友相聚而已:“英格兰人总是围着餐桌做事情,他们在那里才感到最快乐和最自由。”有些俱乐部却是制度化的,例如长期以来英格兰各地涌现的政治、社交、科学、学术俱乐部。但是无论何种俱乐部,均未将个人接管下来;一名俱乐部成员,犹如一名运动队成员或一名管弦乐队成员,保持着一名成员应有的一部分自主权(autonomy),同时也和其他成员合作。

对于这种既保留个人自由,又充当团体成员的现象,托克维尔评论说:“经过思考,我倾向于认为:追求个性的精神是英格兰民族性的基调,结社则是人们感到无法独力成事时采取的必要手段。不过,追求个性的精神处处显身,在每一个方面都露出了峥嵘。”托克维尔发现,为了实现某种目标而加入社团是英格兰人特有的需求——与法国的情况迥然不同;这种精神“促使英格兰人汇聚众人之力,去实现我们法国人绝对想不到要以这种方式去抵达的目标。英格兰有各种社团,旨在促进科学、政治、娱乐、商业,等等。”

托克维尔发现了一个悖论:这类俱乐部一方面在某种程度上将人们的个性融为一体,一方面又非常排他。他指出:“譬如俱乐部,还有什么比一群个人联合起来组成一个俱乐部更好的结社例证吗?还有什么比俱乐部所代表的集体人格(corporatepersonality)更加排他的吗?同样的悖论几乎适用于一切民间社团和政治社团,如公司和市政府。”

他例外地被难倒了:“我不完全理解,为什么‘结社精神’(spirit of association)和‘排他精神’(spirit of exclusion)同时在同一国人民身上变得如此发达,而且经常结合得如此浑然一体。”但是,原因似乎非常清楚:身份认同和互相团结之所以产生,主要是因为设立了他人不得入内的象征性边界(symbolic boundaries)。

所谓“我们”和“他们”,一般情况下是指亲属团体或种姓团体与他人的区别。但是在英格兰,“我们”指的是足球拥趸,学院成员、飞镖队成员、商号成员、社交俱乐部成员组成的团体。英格兰作为一个古老国家,还拥有其他一些手段——例如阶级、地域等凝聚物——用来团结人群;而美国作为一个新生的个人主义和平等主义国家,这些凝聚物一概阙如,因此结社这个在英格兰极其重要的原理,到了美国变得更加重要。托克维尔指出:“英格兰人经常孤家寡人地干大事,相反,美国人做最小的事也要结社。显而易见,前者认为结社是一个强有力的行动手段,后者却认为结社是他们所拥有的惟一的行动手段。”

先于托克维尔100年,罗什福科已经发现社团在英格兰的重要地位: “英格兰的每一个郡县、每一个城镇、每一个乡村都有俱乐部。俱乐部可能是最健全的建制之一,而且证明了英格兰人普遍相信大家都是正人君子,更何况俱乐部还给乡村地区带来了益处。”131除了其他社团以外,他还注意到一种民间保险基金组织的存在,该组织是后来的建房互助协会(Building Societies)的前身: “令人称奇的是,就连农民,一种需要靠体力劳动谋生的非文化人,也对社会的诚实抱有足够的信任,愿意将一定比例的货币投入这种共同基金,坚信在突发意外的时候能从它得,是成立信托会了。一群又一群的受托人开始经营他们的事务,并得到了法律的承认。梅特兰指出,若无这个法律空子可钻,整个非国教世界早被碾成齑粉。可见宗教自由与信托会唇齿相连。耐人寻味的是,天主教会在英格兰至今还是一个注册信托会(aregistered trust),例如,天主教普利茅斯主教区(the Catholic diocese of Plymouth)被慈善委员会(the Charity Commission)注册为“慈善213227号”。

当时的英格兰,以及后来的美国,是宗教宽容和教派林立的国土,体现了私密与公共之间的关系是多么神秘莫测,乃至难倒了托克维尔,但他将此看作美国的一个关键表征。这些现象可用信托会这一妙策作出部分解释。而且,信托会的存在解释了一件怪事:如果你搜寻浩如烟海的普通法史料,“以期发现我国有哪些教会组织和教派组织(国教以外的教会和教派),你只会找到一点零零散散的线索”。是信托和衡平(equity)为英格兰和美国独特的新教宗派主义(Protestant sectarianism)提供了支撑。

与宗教自由息息相关的是经济自由。经济发展也同样需要一个巧计,使人们能够走到一起,在某种新型的风险事业中合作。那是一个需要新的保险措施的时代,当时,贸易商和制造商急需组成合股(joint-stock)组织并发行股票。信托法(law of trusts) 使他们的愿望有了实现的可能,因为该法允许合股组织和有限责任(limited liability)的存在。所有这类实体均为信托法所承认,但是它们并不从君王那里直接获得力量。它们是由一群个人自愿联合的自由结社。

梅特兰详述了两个案例。首先他回顾了17世纪末爱德华·劳埃德(Edward Lloyd)拥有的一家咖啡馆的发展史,在18世纪中期,这家咖啡馆被纳入了一个小型信托基金会,然后在1811年变成了一份1100人签字的信托书(trust deed)。伟大的劳埃德保险公司就是这样起家的。梅特兰的第二个案例是伦敦证券交易所(the Stock Exchange),他描述说,最初那只是一群人在一家18 世纪的咖啡馆里聚会,渐渐发展成了一个信托团体,及至19世纪后半叶,它变得又大又阔气,然后,有人在1877年提议,身为信托会这么多年以后,它也该变成法人团体了。“如此说来,伦敦证券交易所果真变成法人了吗?当然不,在英格兰,你绝不可能让不愿意法人化的人们变成法人团体,而伦敦证券交易所的成员就不愿意。”

从16世纪开始,英格兰许多极其重要的经济组织都以信托会形式发展,亚当·斯密从中看出了一个长处。新的经济事业,例如长途贸易,或海上保险,或新产品制造,是有风险的,因此个人需要保护措施,需要在一定程度上限制责任,需要互相保证。但是,如果由政府施予保护,则往往会采取垄断形式。斯密指出,天长日久,垄断很容易变成阻碍创造性发展的屏障。然而,信托会的本质恰好在于它们不是国家垄断集团(state monopolies),如果还有别人想建立一家海险公司或一家建房互助协会,现有的信托会是不能阻止他们的。因此,这种机制既给现有的信托会提供了保护,又没有禁止新来者入行。这就为一种有保护的竞争构成了理想的大环境,能在不限制其他个人的情况下使一群个人结成团体。若无信托概念,我们很难看出英格兰如何能在工业时代创造巨大的财富。

梅特兰涉及的第三个领域关乎社交自由和知识自由(socialand intellectual liberties)。他指出,思考英格兰问题的外国人一定会喟叹:“你们真是创立俱乐部的高手!”许多俱乐部在英格兰的政治、法律和社会生活中占据着中枢地位,例如,“每一位现任法官至少是一个俱乐部的成员”。梅特兰举出赛马总会(Jockey Club)为例:“我相信在很多同胞的眼里,英格兰最重要和最威严的审判所(tribunal) 不是上议院(House of Lords),而是赛马总会,从它身上,我们可以看出这类 Verein(俱乐部)是如何对局外人实施‘权限’(jurisdiction)的——他们大抵会用这个字眼。我不打算细说原委,但是赛马总会的发端似乎是:一群绅士组成了一个俱乐部,买了一个赛马场,即著名的纽马基特石楠地(Newmarket Health),再移交给信托会去代管,众位受托人有权决定谁可入会,谁不可入会。”赛马总会购买纽马基特石楠地时,“并未征求国王或国家的许可”。梅特兰还提到了“我们在铁圈球街(Pall Mall)看到的那些俱乐部和奢华会所”。英格兰的这类组织不胜枚举。

俱乐部也深度涉入知性活动,例如,皇家学会(RoyalSociety)、英国学术院(British Academy)和各种劳动者俱乐部在促进科学和学术方面发挥了无比重要的作用。梅特兰指出,“许多学术社团”,包括他本人创立的塞尔登学会(Selden Society)都是由信托会经营的,伦敦图书馆(London Library)等重要机构也如此。

最后一个被梅特兰认为十分重要的效应,是他所称的“社会实验”(social experimentation),我们不妨粗略地称之为发明创新:“总而言之,信托一直是社会实验的极其遒劲的工具。且举几个众所周知的例子:它(在实效上)使得土地所有者能够通过立遗嘱遗赠其土地,直到立法机关(legislature)终于不得不让步——而不是直到终于引起造反和镇压造反。它(在实效上)使得已婚妇女能够拥有财产权,并且是全权拥有,直到立法机构终于不得不让步。它(在实效上)使得人们能够组成有限责任的合股公司,直到立法机关终于不得不让步。可见信托手段不仅影响了个人,而且影响了各种人,包括已婚妇女、穷人(通过保护委员会、《济贫法》基金,以及慈善机构)、年轻人,等等。”令梅特兰印象格外深刻的是,信托能够保护已婚妇女的财产权,由此提高了她们的地位。总体说来,信托带来了灵活性和模糊性,从而带来了变化。“让我们看看吧,在一代又一代的英格兰人面前,展现了一片开阔的社会实验田,如果不是信托会满足了一个专横的法律要求,即任何财产必须有一个明确的所有权人,英格兰人不可能得到这片实验田。”

***

对于如何解答托克维尔深感困惑的结社起源问题,梅特兰的见解很有启发性。将梅特兰的观点总结起来,我们可以说,大约从13世纪,英格兰开始发展成为一个具备了多种必要元素的社会:它拥有一个强有力的君王,以及一个议会统治集团,这是一个强固的中央,但是它的权力受到另外两个层级的制约,中间一层便是一大批非法人团体,在某种程度上也就是梅特兰所说的“无人”(nobodies),不过这些“无人”却是今天所谓的“公民社会”的精髓。秘密组织和反政府组织(黑手党、三合会等)是大多数政府的毒药,然而英格兰历来不需要这些组织。结社权——此项权利后来成为世界各地工会和工运的重头戏——不仅使英格兰人组成了各种社团,而且鼓励人们将精力投入公开的活动。

信托概念蔓延得越来越广,间接地导致英格兰发展成了一个信任和开放的世界,由此不仅为资本主义,而且为现代科学奠定了基础。梅特兰指出,这个表征在英格兰文明的发展史上实在太大,所以人们反倒视而不见:“在今日的英格兰,我们长期生活在一种“信任”的氛围中,它在我们身上发生的效应已化为我们的血肉,因而我们自己反倒不大可能察知。受托人……在我们中间是妇孺皆知,他已成为一个中心,辐射出各种类似的事物。”

信托会和人人互相信任是一个非常现象,却是英格兰的普遍现象。莱恩说得不错:“为了追求正确、公正和理性,人与人之间互相信任,互相依靠,由此创造了英格兰所依存的地基,滋养了各阶级的道德观,并深刻地影响了公众的是非观,即使位高权重者的行为也逃不脱公众舆论。”

他展开议论道:“人与人之间的信任,一种道德上的信任,是英格兰社会精神所独有的特点。它是英格兰人民的世俗宗教(lay religion),而且是一种高贵的世俗宗教。无论有没有订立专门的法律信约(legal covenant),承租人一代代稳坐在那里,虽无书面文件或租约,却从不疑虑地主或房东会不会拒绝或驳回其正当、合理、正常的要求。互相信赖对方的诚信,这个元素在英格兰的社会结构中,较之在任何其他国家,更加紧密地黏合了人与人之间、阶级与阶级之间的关系。”

整个体系建立在信任的基础上,英格兰人推定可信任性(trustability)处处存在,反过来,这种推定又创造了信任。“如果我请你担任我的受托人,或担任我妻子和儿女的受托人,并把土地转让给你,此时出现的不仅是一个法律所称的信托会,而且我确实在你身上寄予了信任。我实实在在信任你,我实实在在对你寄予了信心(confidence)、信念(faith)、信赖(reliance)。”在其他许多文明中,人们可不容易信任一个非亲非故的人,也不容易找到一个愿意担当这份看上去吃力不讨好的义务的人,因为,“受托人不仅被要求高度的诚实,而且被要求高度的勤奋”。公开而无私地为他人和为社会服务,这一广义概念与信托的发展密不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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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会的上述种种效应,连同前面几章描述的绅士形象和酒馆及俱乐部文化,构成了一套综合因素,共同提供了一种社会环境,使现代科学和技术得以发展——我们将在有关“知识”的章节中详加讨论——也使一个现代资本主义经济体得以成长。这个话题大有可说,但是这里仅限于征引乔尔·莫基尔的近期评论。

莫基尔写道:“俱乐部、联谊会、学会、协会形成了无数张网络,这些网络的出现创造了一个公民社会,在公民社会中,公共货物(public goods)由私人供应变成了现实,造成了一个我们不妨称之为公民经济(civil economy)的体系。……公路、海港、桥梁、灯塔、航运改良、排水系统、运河,都是以私人捐款而肇始的。……医院、学校、孤儿院、诉讼协会(prosecution societies)、慈善救济委员会,以及收费公路信托会、运河信托会,都是由志愿协会(voluntary associations)创建的。地方行政管理和地方司法也是由业余人士提供的。”

由于公民社会的发达,英格兰在一种无可比拟的程度上解决了所有社会面临的一个普遍问题,即如何建立公共信任和博爱(philanthropy)。莫基尔继续写道:“这种信任之能建立,得力于由酒馆、咖啡屋、客栈、联谊会、宗教共同体、共济会会所(Masonic Lodges)的长期成员构成的社交网络,也得力于一些与此类似的工商组织,商人和工匠在那里聚会,并交换信息和流言。在18世纪的英国,一个人要想做绅士,就必须善于社交,善于融入共同体。……换言之,非正式组织使社会能够高效运作,而如果每一个参与者……表现得既自私又不合作,就达不到这种高效。英国企业家远远不是残酷无情的自我主义者(egotist),而是一个共同的价值体系的重要成分。……典型的企业家在你认为他值得信任的时候干得最为出色。理想的绅士是没有职业的人,而且应当很慷慨,不为贪婪所驱遣。”

一言以蔽之,若不考虑公民社会的作用,就无法理解现代世界何以能在不列颠小岛上诞生和存续;若无信任和合作精神将英国个人主义的、流动的人民凝聚在一起,就不可能实现议会民主制(parliamentary democracy)所导致的政治融合,不可能实现一种举世无双的多元而宽容的宗教格局,也不可能实现技术创新和辉煌的科学成就,更别提运动、游戏、文学、艺术领域的成就了。

2022年7月21日星期四

08:家庭、友谊和人口

在大多数农民社会,家户(household)担任着一家人共同的经济、社会、宗教和政治单位。其中,户主(head of thehousehold)既是家人与祖先之间斡旋的中保(mediator),又是家人的政治领袖和经济首脑;妇女处于从属地位,最初服从父亲,然后服从丈夫,寡居时服从儿子;个人不以其个体身份享有政治权利、经济权利或其他权利。

这种家户的特点包括:第一,对家户中的每一个人来说,宗教、经济等领域是重合交叠的,因此一个政治行为同时也是一个宗教行为;第二,不可能将个人与他所属的这个团体分开考虑,个人只是团体的组成部分,他的生存意义与整个团体密不可分;第三,家庭是社会的最基本组织单位(the basic organizational unit),个人通过家庭而获得救赎(redemption)、财富和权力。这种类型的社会,可在东欧、印度和中国找到它的原型(archetype)。

从这一极转向另一极,我们会发现,现代家庭最关键、最主要的表征恰好与之相反:家庭既不充当基座,也不担任政治、经济和宗教的组织者。家庭与社会分离,用社会学家的话来说,家庭丧失了原来的很多功能,被削弱到了主要只充当社会化代理机构(socializing agent)的地位。

“现代”社会的要义是,每一个领域彼此分立,因而家户的宗教功能消失了,家庭生产方式(the domestic mode of production) 也遁迹了。无论是一个家庭、一个种姓还是一个共同体,总之任何集体都不再高于一切,相反,个人变成了一个完整的社会缩影,赋有了属于其个人的各项权利和义务。他或她本身,凭自己的名分,成为了一个法律-政治-宗教-经济实体,而不再像先前那样,仅仅是一个大于个人的团体中的一分子。

在这种原子式的体系中,血缘纽带和地盘纽带变得荏弱了,实现融合的手段是货币、公民身份(citizenship)、契约、法律和情感。反讽地借用马克思的说法,人民获得了“解放”,不仅在市场上,而且在上帝和国家面前。

曾有人认为,现代家庭体系是从19世纪开始传遍西欧的,从那时至今逐渐传播到世界各地。也曾有很长一段时间,人们认为“现代”家庭体系,连同它的一揽子特点,是工业革命和城市革命(urban revolution)的产物,而在革命之前,世界各地都拥有一种旧制度家庭体系,无一例外。

***

然而在英格兰,大概是从盎格鲁-撒克逊时期开始,至少可以肯定是从13世纪开始,子女对父母的财产就没有自动权利(automatic rights)了。子女可以被父母剥夺继承权(disinherited)。英格兰不承认“家庭共同财产权”(family property),这里奉行的是 nemo est heres viventis(在存者无继承人) 原则。梅特兰对此有详细论述,他证明至少从13世纪开始,父母便可将财产留给他们喜欢的任何人;也就是说,只要父母愿意,便可通过赠与、出售或立遗嘱,剥夺全体子女的继承权。例如, 布雷克顿在13世纪初阐明:“一名继承人(heir)是一个依血缘对其先辈遗留之未处分(undisposed)财产具有权利主张(claim)的人;对其先辈已让渡的财产则不具有权利主张。”在欧陆各地主张保护亲属的权利之时,英格兰却摧毁了它。

在英格兰,一切财产属于个人,惟一的例外是,丈夫和妻子拥有某些共同财产权,男子去世后,未亡人可对财产取得某些自动权利,这在历史上叫作“寡妇惠予产”(free-bench andcourtesy)。除了此种情况以外,任何人打从降生之日起就必须自己养活自己,英格兰全然没有那种欧陆各地实行的“家族约束”(restraint of the line)制度,即直系后裔可以阻止财产持有人将家庭共有财产卖给外人,还可以要求分得一份。惟独英格兰不实行家族收回(retrai lignager),这一点,在梅特兰的著作和其他资料中有着大量的证据。

反之亦然。一名子女可以拥有自己的财产权,与父母无关,甚至可以为此而起诉父母。一名妇女也可以拥有自己的财产权,并起诉丈夫。人人都拥有独立的财产权,惟独丈夫和妻子在一定程度上“联合”拥有财产权。正如父母没有法律义务给子女遗留财产,子女也没有法律义务赡养年老的父母。事实上子女大概也不可能赡养父母:由于家庭共同所有权的缺位,子女很小就被送出家门了——去为进入资本主义市场而接受训练。

可见家庭并不安全。不安全的效应又被另一个只能在英格兰——以及日本——发现的特点无限放大,那就是长子继承制(primogeniture),即一种由头生儿子继承家庭主体财产的单一继承人制度(single-heir inheritance)。在实行家庭共同所有权的社会,全体继承人对财产拥有平等的权利,妇女也可通过嫁妆(dowry)习俗而拥有平等的权利。但是在英格兰和日本,有多种财产被认为是不可剖分的(indivisible),譬如,家庭农田(farm)或商号(firm)不应在全体继承人之间剖分。效应之一是,虽然在大多数国家,随着家庭人口的增长,资产(capital)被不断地剖分和再剖分,份额变得越来越小,但是在英格兰,主体地产或主体生意时常被传予惟一继承人。英格兰的做法使得资本能够保持下去,不会衰微。

第二个效应是,虽然实际上全体子女都可以被剥夺继承权,从而都无安全保障,但是次幼子女尤其没有安全保障。大英帝国时期,英格兰扩张的活力大都来自“次幼子综合征”(younger son syndrome),发达的绅士和贵族家庭将次幼子打发出去从业和从商,也源于这种症候群。因此泰纳说,次幼子“很小就清醒地意识到,他们不能指望任何人,只能自力更生。耳濡目染之下,他们习惯了富裕和奢侈,对父亲的‘乡间宅邸’记忆犹新——还有什么东西更能刺激他们去建功立业?这好比一把利剑指着他们的背脊,戳得他们不停地苦干。达不到父亲的水平等于失败。从这个观点考虑问题,长子继承法(law of primogeniture)和自幼锦衣玉食的习惯不啻为一种教育制度。次幼子们匆匆离家,赶赴东、西印度群岛、中国和澳大利亚,搜刮全世界,然后回国建立家庭。伦敦有一大片地区被形容为“澳大利亚区”,居民都是从维多利亚或墨尔本衣锦还乡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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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存续的传统手段之一是生儿育女和帮助子女社会化。子女在亲属天地中长大成人,学会了家庭的运行方式。他/她从家人——父母或亲戚——那里学得了技能,赢得了声誉。通常情况下,家长一身兼任着老师、雇主和父亲的角色。但是,如果我们回到英格兰历史档案的起处,亦即至少回到13世纪,去看一看英格兰人养育子女的模式,我们发现的情况似乎是,家庭并非惟一的,甚至并非主要的社会化单位。

历史上的外国人注意到,许多英格兰儿童小小年纪被送出了他们出生的家庭,通过佣工或学徒制度,或者——对富家子女而言——通过大中小学的正式教育渠道,被非亲属(non-kin)抚养成人。19世纪的寄宿学校仅仅是这种数百年传统的一个阶段。这些建制改造了一个人,使之不再依赖生来所属的那个单位,摆脱了梅因所说的“身份”关系,变成了一个自由漂浮的个人,随后进入各种契约关系,努力建立自己的地位。经过这道程序,个人变成了一个不得不以“自由的”、平等的公民身份去竞争的人。

1497年,威尼斯驻英大使特雷维萨诺对这种模式作出了一份经典阐述,他写道:“英格兰人的缺乏亲情强烈地体现在对待子女的方式上,他们将子女在家中留养到7岁,顶多9岁,然后不管男孩女孩,一律打发出门,送到别人家去艰辛服役,在那里一般又羁留7-9年。这样的儿童名曰学徒。”他觉得,如果父母在学徒期满之后将子女重新领回家,“或许也还情有可原”,但是他发现,“子女们竟一去不复返”了!他们不得不到大千世界去自谋生路,“在其庇护人(patron)的帮助下, 而非在其父亲的帮助下,他们另立门户,并以此为本,自己创立一笔财富”。

如果是穷人家的孩子,他们会在7-10岁离开家庭去做佣工;如果是中产阶级,便去做学徒;如果是富人,便去服侍更富裕的人家,或者去读寄宿中小学和大学。在这些远离家庭的地方,他们被当作独立的个体,被切断了与家庭的关系,被期望自谋生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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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英格兰人是独立的个体,那就难怪他们被期待要为自己的婚姻当家作主了。我曾非常详细地论证了英格兰浪漫爱情的历史。

以道德和哲学著作、诗歌和小说、信件和自传、遗嘱和乡村历史档案为证据,我证明,英格兰将婚姻建立在“爱情”基础上这一非同寻常的传统发乎远古。例如,乔叟的诗歌中充满了英格兰人普遍为爱情而结婚的推定。我们不妨回首展读盎格鲁—撒克逊时期的诗歌,如“爱人的悲歌”(The Lover's Lament),或其他大量诸如此类的诗歌,便可信然。

英格兰社会各阶层人士都可能邂逅一个他们希望结成伉俪的人,他们会彼此献殷勤,他们会宣布我爱你,如果他们的父母试图作梗,经过一番抗争之后通常父母会让步。浪漫爱情作为英格兰婚姻的一种制度化的基础而存在,其证据在盎格鲁-撒克逊时代以来的文献中俯拾即是,但是在19世纪以前,这基本上是全世界独一无二的现象,大体上仅限于英格兰和美国。

历史上的外国人认为这种婚姻莫名其妙,甚至伤风败俗,尤其因为它使得夫妻关系的重要性超越了子女与父母之间的关系。18世纪罗什福科注意到:“年轻人刚刚结婚,便置下一所房子,单独和妻子住进去,甚至避免和父亲住在同一个城镇——我可以举出一二十个实例。如果父亲住乡下,儿子就去住城里,双方都愿意在自己的家里过自己的日子,一年到头父子俩几乎不打照面。”罗什福科显然大为骇异:“英格兰男子宁愿拥有自己所爱的女子,也不愿把爱留给父母。这是英格兰民族性(national character)的一部分,与我们的民族性全然陌路,让我觉得它或多或少有悖于自然。”

一对英格兰男女各自离开家庭若干年以后,在“爱情”和友情的基础上结为夫妻,这样一种关系比其他任何关系都要牢固。日本和其他国家的人惊讶地发现,英格兰人将伉俪之爱,即一种横向关系,放在第一位,而将他们对父母的爱,即一种纵向关系,放在第二位。拉夫卡迪奥·赫恩19世纪末在日本讲授英文小说,还娶了一位日本太太,他报告说:“日本人并不是因为我们西方的社会小说以爱情为主题,才视之为下流;日本的爱情文学同样汗牛充栋。不,他们将西方小说视为下流的原因,多少有点类似于他们将一段《圣经》经文视为有文字以来最不道德的句子,这段经文是:‘因此,人要离开父母,与妻子连合,二人成为一体。’”

对爱情与孝道之间冲突的最伟大的探索,当推莎士比亚的著作,其中有一场讨论尤其醍醐灌顶,那是勃拉班修(Brabantio)和他的女儿苔丝狄蒙娜(Desdemona)之间的对话,勃拉班修对苔丝狄蒙娜说:“过来,好姑娘,你看这在座的济济众人之间,谁是你最应该服从的?”苔丝狄蒙娜回答:“我的尊贵的父亲,我在这里所看到的,是我的分歧的义务(divided duty):对您说起来,我深荷您的生养教育的大恩,您给我的生命和教养使我明白我应该怎样敬重您;您是我的家长和严君,我直到现在都是您的女儿。可是这是我的丈夫,正像我的母亲对您克尽一个妻子的义务,把您看得比她的父亲更重一样,我也应该有权利向这位摩尔人,我的夫主,尽我应尽的名分。”

从子女对父母尽孝,转变为夫妻之间尽责,今人普遍认为这是“现代性”的坐标之一,但是显然,它从盎格鲁-撒克逊时期以来即已出现在英格兰。一个相关的原因是,英格兰的法律不维护父母的权力,尤为重要的是不维护父亲的权力。而在罗马法(Roman Law)之下,乃至在世界大部分地区——伊斯兰教国家、儒教国家、印度教国家——的法律和道德体系之下,父母对子女拥有终生的绝对权力,那是一种 patria potestas,或曰父权(patriarchal pow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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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到父权,我们不禁想到性别关系这一更宽泛的话题。 从诺曼征服到19世纪末,其间妇女角色和地位的变化是一个庞杂的论题,在此我只能予以简论。首先,在这个历史阶段的大部分时间里,英格兰妇女的地位似乎不是在逐步提高,反倒是——若说有什么区别的话——每况愈下,这一点与很多人的推测截然相反。梅特兰为这个历史阶段的初期描绘了一幅男女相当平等的画卷。他举出了很多例子,证明中世纪英格兰妇女在多方面享有很高的法律地位。妇女几乎可以直接继承兵役封地(military fiefs)。未婚妇女,包括尚未结婚的妇女和孀居妇女,享有“与男人同等的地位”。她们可以采取法律行动,控告丈夫怠忽(dereliction)夫妻义务。不同于罗马法,英格兰普通法从来没有什么父权概念,从来不认为父亲、丈夫或男人拥有统治妇女的天生权利。

随着14世纪以来衡平法院(Equity Courts)的发展,英格兰对妇女财产权的保护逐渐增强,同时妇女也能够起诉丈夫虐待和怠忽了。欧陆认为妇女的财产并入了(merged)丈夫的财产,但是英格兰从来没有类似的概念。梅特兰说,英格兰将丈夫视为在婚姻存续期间对妻子财产的监护人(guardian),如果他对此项财产有何重大决定,他必须征得她的许可。丈夫被禁止对妻子使用强力,他必须有商有量、甜言蜜语、循循善诱地说服她采取某项行动。

因此,乔叟的作品、某些时人的书信集(如帕斯顿家族[the Pastons] 书信)、莎士比亚的剧作等,许多资料中的描述都表明,中世纪英格兰妇女拥有独立的、与男子基本平等的地位,鲜有妇女身影的惟一领域是公共部门,不过即使在这里,不少皇家妇女和贵族妇女也以强有力的行动证明了女性在英格兰公共领域(public realm)的权力,其中最显赫的代表是女王伊丽莎白一世。然而在16世纪以后,妇女较高的法律地位略有下降,直到19世纪后半叶,又再度振兴。

与欧陆的大多数国家相比,英格兰妇女在法律上的地位非常高。更有不少观察家发现,妇女在事实上——或曰 de facto——的地位甚至比法律所暗示的还要高。例如,17世纪后半叶张伯伦强调,虽然妇女在普通法之下处于家庭中的从属地位(subjectstatus),但是她们在实际生活中相当自由。从属地位仅仅表示一种法律上(de jure)的弱势,而“她们事实上(de facto)的处境却是全世界最好的”。

对英格兰与欧陆国家妇女地位进行过比较的人似乎深信,英格兰妇女的地位非常优越。有一句名言众所周知:“英格兰是男人的监狱,女人的天堂,仆人的炼狱,马儿的地狱。”在外国人眼里,英格兰妇女的地位得天独厚。17世纪初,法因斯·莫里森在漫游欧洲大陆时发现,尽管英格兰妇女在法律上没有这样或那样的资格,其实她们比欧洲大部分地区妇女的地位要高得多。18世纪中期,伯特在苏格兰旅行时提出,英格兰妇女被给予的经济自由比苏格兰妇女要大得多,她们名誉受损的可能性比苏格兰妇女要小得多。因此苏格兰妇女认为“英格兰男人是天下最和善的丈夫”。

我们也许想知道,在法律领域以外,有哪些因素造成了这一套看起来非常现代的性别关系。托克维尔提出的一个因素是新教。诚然,新教也许巩固了这种局面,但是如前所述,英格兰妇女似乎在宗教改革之前很久已经享有很高的法律地位。另一条认识进路是考虑英格兰整个社会的性质,尤其是家庭的性质,以及经济的性质,特别要考虑英格兰的价值观并不是如何保住男人的荣誉和妇女的贞洁。

英格兰男女对待彼此的态度好像异乎寻常地宽松,这显然是因为家庭和社会不再融为一体。家庭与亲属关系构成了大多数社会的基础,因此在那里,婚配和性关系必须被严密监督,以免男女随便弄到一起。如果指导得当,婚姻可导致两个家族的联盟、产生继承人、贡献劳动力。但是妇女的性能力和生殖能力既是一种极其有效的资产,又是一种受他人觊觎的危险的资产,为了保护这份资产,家庭主义社会通常大力强调男女之间的对立。

在大多数社会,男女有别是组织社会生活的一项重大原则,男人的理念和行为尖锐地对立于女人的理念和行为,如我们在印度教文化、伊斯兰教文化中,以及一定程度上在天主教文化中看到的那样。在一些极端案例中,男性和女性简直生活在两个互不相干的世界。这些社会往往极其强调两性之间的威胁和敌意,也极其强调妇女的卑下和服从。男人是光荣,女人带来耻辱。妇女的着装方式不可有挑逗性;妇女必须隐匿不见——或藏于深闺(purdah),或戴上面纱和帽子。

在这种背景的衬托下,我们检视的英格兰证据不免惊心动魄,因为英格兰文化缺乏如此尖锐的性别对立(gender opposition)。英格兰妇女的着装方式和自由开放的程度,以大多数文化的标准来衡量,都是“无耻的”。英格兰的男人和女人有着惊人的共同点,许多文献表明,男女之间的态度宽松而友好,以基本平等的身份而彼此挚爱和互相宽容,既不十分强调雄性力量和男子气概,也不十分强调女性的知耻和贞操。妇女不必用衣服、礼仪或建筑物把自己遮挡起来;她们也不是男人的脆弱财产,别人一碰就坏。这种相对宽松和开放的性别关系可以贯彻终生:从少小时期,延续到无须长者监护的求婚时期,最终延续到友伴似的婚姻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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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回到家庭。既然父母得不到子女劳力的辅助,他们又如何应付?答案似可显示英格兰的另一个独特之处。几百年来,如果议中的父母是中产阶级或以上的人士,他们会付酬雇请佣工,并让佣工住在家里。有学者称之为“佣工生产方式”(servantmode of production),彼得·拉斯利特、约翰·哈伊纳尔(John Hajnal)等人对此作过分析,他们通过研究英格兰居民名册和其他史料,证明佣工—包括男女佣工—制度至少从13世纪就大规模存在。

雇佣劳力(paid labour)取代亲属,成为家庭的核心,是史上英格兰的普遍建制。这形成了英格兰的一个独特而奇特的表征,不可能在其他地区看到,顶多只能在英格兰文化的外围地区看到,例如在美国。而且,英格兰的佣工可分为很多不同的种类,例如户内的、户外的、专业的、综合的。

随着现代劳力节省手段的开发,随着幼儿园、小学和中学的增多,家务佣工(household servants)的需求从19世纪初期开始 迅速衰落。但是此前曾有很长一段时期,佣工的存在是一种标志,标明亲属被毫无亲属关系的雇佣劳力(wage labour)所取代。农田佣工(farm servants)的兴衰也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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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大容易解释的是,英格兰家庭体系是怎样变得如此独树一帜的。论其基本结构,英格兰家庭体系和西北欧大部分地区的家庭体系有着相同的根源。因此,如果你在—譬如—公元10世纪打量法国北部、德国、斯堪的纳维亚半岛和英格兰,你不会发现氏族(clans)的丝毫踪迹(这一点殊不同于凯尔特家庭体系),相反,你会发现以自我为中心的亲属网络(ego-centredetworks)。但是不知何故,至少从12世纪开始,发生了一场愈演愈烈的分流,时至15世纪,或15世纪以前,外国人已觉得英格兰的家庭体系非常别致。然后分流进一步加剧,当英格兰的家庭体系从17世纪开始传遍整个大英帝国和北美的时候,它和大多数欧陆国家的家庭体系已经大相径庭。

父母不一定要把财产遗留给子女,子女没有法律义务照顾父母,一个人可以和自己所爱的任何人结婚,妇女和儿童享有单独的、可与家庭对立的权利,今天,这些理念不仅是欧美的思想基础,而且是昔日大英帝国所及的任何地方的思想基础。它们传遍了印度,现在也日益有力地在中国和其他国家蔓延。英格兰的家庭体系,如同英格兰的游戏和运动,渗透到了世界大部分地区。

然而,一旦亲属关系不再是组织经济活动的手段,便留下了一个空白。人类的大多数活动要想取得理想的效果,都要求人与人之间结成互相信任的牢固合作关系。在大多数社会,一个人能够信任的只有家人,或者像家人一样的庇护人。那么在英格兰,取而代之的是什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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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生活在现代社会的人将友谊视为一种最重要的社会关系。“友谊”在现代文明中的核心地位被认为天经地义,因此,当我们发现这其实是个异数时,可能觉得大出意外。

旧制度社会中的社会关系大多是与生俱来的,一个人接近的是同一个亲属团体、同一个种姓、同一个村庄的人。这些人不由你选择,他们与你终生相伴,关系难以变动。此中关涉的未必是情感,尽管你当然可能爱一个姨妈或恨一个表哥。此中最重要的是你被期待扮演的一系列角色,以及这种结构带来的一系列社会关系。

身份主导型的社会关系模式是如此有力,以致当你希望扩展自己的交往时,你会把非亲属变成类亲属(quasikin)。世界大部分地区历来通行的机制是收养,或者结成“精神上的”亲属,包括拜把兄弟(blood brotherhood)、奶兄弟(milk brotherhood)、 教父教母等,或者采用其他一些结交朋友的隆重手段。除此以外,还有一些长线的交换型关系(exchange relationships),其中充满操纵和算计,例如尼泊尔的“自己人”(afno manche)和中国的“关系”。这类关系经常是不平等的,有时变成了一种剥削性的、不对称的非亲属关系—在某些社会,为了填补人际交往中的一些空白,人们不得不通过契约建立这种纽带。它被贴上了“庇护人一被庇护人(patron-client)关系”的标签。

在历史上的大多数社会,人们会把自己更喜欢的亲属和邻居挑出来多多交往。但是,仅仅因为互相喜欢,而无任何其他计较,就和一位非亲属结成一种较为深厚的、喜忧与共的关系,这种概念并不普遍。至于一对成年异性结成这样的“朋友”,这种念头更是匪夷所思。

前文已经介绍,历史上的英格兰人不大倚重真实的、有血缘关系的亲属,现在我们要指出,英格兰人也不大倚重“虚构的”或建构的(constructed)亲属。英格兰法律直到20世纪才承认收养行为。总体说来,教父教母在英格兰也无足轻重,较之地中海地区的天主教社会更是相形见绌;拜把兄弟和奶兄弟则闻所未闻。在英格兰,就连“庇护关系”——取“庇护人-被庇护人”在地中海文献中的那种充分意义——相对而言也不那么重要。

英格兰人的做法是交朋友。“朋友”一词具有盎格鲁-撒克逊渊源,代表一种如此强固的关系,以致英格兰人常用它描述人生最重要的一种情感纽带——夫妻变成了“婚姻中的朋友”(married friends)。

一个英格兰人幼年离开家庭以后,往往会与他人建立一份牢固的私人关系,譬如与他人一起成为同一个机构—中小学、大学、公司、教会等—的成员,或者与他人一起玩同一种游戏,享受同一种业余爱好;通过这些机制,一个人找到了自己喜欢的人,找到了可以与之分担和合作的人。这种关系必须相当平等:互惠互利当然不错,但一定要保持长线平衡,否则会变成“一边倒的友谊”,那可就要被描述为庇护人-被庇护人关系了。朋友关系必须有实际意义:双方应当很享受彼此的陪伴和交谈,应当拥有同样的幽默感和文化偏好,简言之,必须互相喜欢。一旦有了这些表征,这份友谊将会开花结果,一个典型的例子是我们在中小学校与他人互相信任和共同活动时结下的友谊。

友谊的基础一般是共同的兴趣,无论是文学、宗教、休闲方面的兴趣,还是生意上的兴趣。友谊被感情所浸透,被可能发展成爱情的“喜欢”所浸透,而且历久弥坚。这种恒久的关系构成了一个英格兰序列体的一端,而在这个英格兰序列体的另一端,是一种稍纵即逝的和断断续续的关系。在后一种情况下,英格兰人视彼此为潜在的合伙人或对手,一起卷入无止无休的交易和契约的小游戏。英格兰人永远在作交易—买进、卖出、雇用、借贷、许诺、赞同;在经济空间作,也在社会空间、政治空间、宗教空间作。那是一种“后备箱二手市场式的社会”(car-boot sale society),充斥着无尽的短线关系。这种断断续续的、日日谈判的社会关系体系,恰好对立于那些名副其实的“共同体”中的持久亲属关系。英格兰的这种社会关系,只有在一个受到细致的法律条文和习惯法保护而且充满信任的社会,才能运行无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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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历史上的大多数文明中,人口的主要瓶颈是死亡率。那里的人口模式有两大变体,一种是,常年的疫病和高死婴率(highinfant mortality)使人口基本上保持平衡;另一种是,人们的身体比较健康,因此人口急剧膨胀,然后发生战争、饥荒、时疫等周期性危机,导致人口下降。在这两种情况下,人类都会经历某种形式的高死亡率,因而渴望多生孩子,以抗衡危险。这是中国、印度或欧洲历史上常见的模式。里格利称之为“高压”模式(“high pressure” regime)。

人口的“现代”模式是通过低生育率(lowered fertility)控制人口,而不是通过高死亡率(high mortality)。采用的机制各式各样:晚婚,或高比率的不婚,或以杀婴、流产等形式控制成活出生率,或今天的高水平避孕法。里格利称之为“低压”模式(“low pressure” regime)。人们曾普遍认为,这种“低压”模式是某种“人口革命”(demographic revolution)的产物,起因或许是19世纪避孕技术的进步,直到近年这种看法才改变。

从托尼·里格利等人的著作可以清楚地看出,英格兰人一方面实行晚婚(妇女的头婚年龄常在25岁以上),一方面只有一部分人结婚(高达四分之一的妇女一辈子不结婚),这两种手段结合起来相当有效,使英格兰人口在好几百年间大致保持了静止。

简言之,在一个互嵌型的农民经济体中,生产和消费的单位是家户,因此,明智的做法是尽量扩大家庭,全家人共同耕作土地,共同抵御危机、疾病和老龄。在那里,提高生育等于扩大生产。然而,杰克·卡德韦尔等人说得不错,一旦个人融人了市场,旦财富有可能传给后代,一旦发生教育成本,一旦个人启程到个开放的市场去谋求独立的经济生活,子女就不再是资产,而变成了负担。换言之,资本主义的社会关系与个人主义相结合,击垮了多生多育的基础,如果再加上一份政治上和法律上的安全保障,使人不必借助一排堂亲表戚来保护自己,那么,合理的策略必然是少生几个孩子,但是好好地教育他们。

低压人口模式意味着,一个社会可以避免陷入剩余资源被人口膨胀自动吞噬的处境。马尔萨斯提出,惟一能够抵制交配和生育这一生物学欲望的力量,是更加强大的社会欲望——追求舒适生活和规避贫困。这似乎正是英格兰至少从中世纪末期开始发生的情况。

人们曾认为,19世纪以前英格兰一定充斥着低龄婚姻和大型家庭,即一种前现代人口模式(pre-modern demographic pattern)。 但是近年来,多亏里格利及其同事的研究,我们终于知道,低生育率和低死亡率的现代人口模式在英格兰至少可以追溯到16世纪初。文学和其他方面的证据也表明,事实上英格兰人一直处于这种“现代”人口模式。由于从盎格鲁-撒克逊时代以来便无任何家庭主义生产体系,因此英格兰似乎存在一种“现代”婚俗。在英格兰,一种制度性的个人自主模式鼓励着人们耐心等待婚姻,而不像印度、中国大部分地区、伊斯兰诸文明那样,人们小小年龄就被包办了婚姻。

英格兰的婚姻体系造成了深远的效应。例如,15世纪中叶和17世纪中叶之间,国民财富以平均每年0.25%左右的速度递增,人口却未增长。结果,在这200年的末期,英格兰的财富比初期翻了一番。世界上的常规趋势却是,凡有任何经济收获,必然投资于更多嗷嗷待哺的人口,这使得经济水平保持不变,人口却持续增长。中国在这200年间就是如此。

不过马尔萨斯注意到,英格兰并不是“现代”人口模式的孤案,他发现挪威和瑞典也属此列。我们在17世纪的荷兰也能发现同样的模式。然而,英格兰早早地出现了此种人口模式,其基础是脑(理性计算)与心(生物本能)的分离、社会(家庭)与经济的分离。以上所述,是这个小小岛国的独特轨道的一个关键表征。假定英格兰属于常规的高压人口模式,它绝不可能实现工业化,因为在那种情况下,它的基础不可能打下,它的庞大的消费性中产阶级(consumer middle class)不可能形成。

人们首先必须结“得起”婚,生“得起”孩子。当经济环境剧烈改变,急需涌现大量额外劳力时,换言之,当工业革命处于劳动密集的早期阶段时,人们结婚的年龄比较低,结婚者的比例也比较大。由于当时工作好找,人口随之激增。

人口模式是一个灵敏的指数,可测知现代社会是否诞生。大多数文明以家庭为经济一社会一政治—宗教基本单位,扩大家庭规模必然成为最高目标,生孩子讲究多多益善。但是在那些对经济、社会、政治、宗教进行了现代分界,导致个人单独与这些分立的领域发生联系的地方,个人的兴趣就不以家大口阔为满足了。

“现代”人口模式首先只是在欧洲各地普及,然后才于19—20世纪传播到世界大部分地区。它的蔓延使专家们感到困惑,因为它无法用任何一个常用指数—教育、读写能力、财富等—单独地匹配或解释。我猜想,如果我们用图表标出一个旧制度的、不分领域的、以家庭为基础的社会,如何变得日益个人主义、各领域日益分立、资本主义关系日益加重,然后将人口落差放在图表上进行比对,我们将能找到一个契合点。由此可见,上述特殊的人口模式既是现代性带来的结果,又是巩固现代性的强化剂,它把提高个人的舒适生活置于首要,而把增加家庭劳力和人口置于次要,由此引出了一种良性循环。

2022年7月20日星期三

07:文化

“现代性”的标志之一是重视竞争性游戏和运动。在这方面,我们见识到了英国出口物品中一批最早的、最重要的项目,包括两项可以自诩为“国际新宗教”的游戏——板球和足球。当今印度靠板球凝聚,巴西靠足球团结。游戏有多种功用:教人们怎样竞争,充当竞争的平台,表达异同,锻炼才智,培养团队精神,协力追求共同目标。林林总总的游戏在英国有着极其重要的地位和悠久的历史,我们可以从中世纪的美术、文学和其他艺术作品中看到明证。在很大程度上,大英帝国这——“想像的帝国”(imagined empire)就是通过游戏而结为一体的。

游戏、运动和业余爱好是映照资本主义的一面重要的镜子。今日英国有很多重大的空间——运动、休闲、大自然、爱情等——是被围栏把守的,以防竞争性消费资本主义(competitive consumer capitalism)的长驱直入。从理论上说,这些空间是商业压力和赚钱行为不应该发号施令的地方。它们以一种迥异于日常“工作”之苦差的方式,提供刺激和娱乐。

这种娱乐,大多数社会的大多数人可负担不起,因为他们工作太苦,营养太差,除了特殊的节假日以外,不可能把大量的时间花费在毫无经济利润的纯休闲活动上。我记得,当我抵达尼泊尔的一个山村时,我惊讶地发现那里的古隆人(Gurungs)除了跑步和扔石头以外,没有本地的运动和游戏,也没有明显的业余爱好。

因此,现代性的独特表征之一是,游戏、运动和业余爱好广泛流行并备受推崇。我们只须想想当今国际上的电视节目——足球热、板球热、棒球热、台球热、奥运会上搬演的多姿多彩的运动项目、五花八门的运动服饰和用品,即可了然。现代社会充斥着各种面貌的“游戏人”(Homo Ludens)。这一切源于何处?

很多人注意到,英格兰人格外痴迷于游戏,而且迄今已痴迷了好几百年。论及游戏项目本身,众所周知,世界上很多竞争性团队游戏要么是在英格兰发明的,要么是在英格兰完善并形成制度的。帕克斯曼给出了一份非常全面的综述:“‘soccer’——世界第一运动——一词,就是英国各公学对英式足球(Association Football)的俚称;棒球是英格兰儿童的跑注式棒球(rounders)游戏的一个变种;美式足球是橄榄球的一个翻版;……网球是玛丽勒邦板球俱乐部(Marylebone Cricket Club,即洛德氏)重新开发的,第一届世界闻名的联赛则于1877年举行。英格兰人确立了跑步、游泳、划船比赛的距离,还开发了世界最早的现代赛马运动。当代的曲棍球运动可以追溯到1886年曲棍球联盟(Hockey Association) 制定规则之日,游泳比赛可以追溯到1869年英格兰业余游泳联盟(EnglishAmateur Swimming Association)的成立之日,现代登山运动可以追溯到1854年阿尔弗雷德·威尔斯爵士(Sir Alfred Wills)攀登维特霍恩峰(the Wetterhorn)之举。英格兰人发明了足球门柱、比赛用船和秒表;英格兰人是培育现代比赛用马的开山鼻祖;英格兰人即使从海外引进某个运动项目,例如马球或滑雪,他们也要制定规则。”这一段尚未论及一项最具英格兰特色的运动,即板球;关于此项运动,帕克斯曼另有长篇累牍的专论。如果把目光转向当今,我们看到,英格兰拥有几家非常优秀的计算机游戏公司,例如“侠盗飞车”(Grand Theft Auto)的制造商,还拥有非常精彩的棋盘游戏,例如颇具资本主义风格的“地产大亭”(Monopoly)。

18世纪初索绪尔写道:“另一种在旁观者看来很不方便的娱乐是足球,这种游戏是使用一个充气的皮球,用脚踢来踢去。”下页他描述了英格兰的另一项全国性运动: “英格兰人酷爱一种他们称之为板球的游戏,为了打板球,他们跑进一个空旷的大场地,用一块木头把一只小球打来打去。我不打算给读者描述这种游戏,因为它太复杂;我只能说它对灵活性和技巧的要求相当高,而且无论平民还是贵族,人人都喜欢玩。有时候一个郡县与另一个郡县对阵,赛前要发文告将赛事通知大家,赛后还要发文告宣布哪方胜利班师。凡有重大赛事,便观众如堵。”说起草地保龄球索绪尔指出,英格兰人“专门为此而保养一种方形草坪,名曰保龄球草地”。

索绪尔还谈到了另一种典型的英格兰式的消遣,认为它也是英格兰与其他地方之间的一道分水岭。此项活动同样要求有充沛的闲暇时间和富余精力。他写道:“英格兰人的另一大娱乐是敲钟,这是他们取之不竭的快乐之源,只要出现机会就不会放过。这里的钟声永远和谐悦耳,我不认为有任何其他国家像英格兰一样,将敲钟发展成了一门如此高度的艺术。……一位优秀的敲钟手能敲出一千多种不同的钟乐。……英格兰人如此热爱这项娱乐,甚至互相结成了专事敲钟的社团。”

英格兰绅士尤其对户外运动趋之若鹜,并以射击、猎狐、猎兔、骑马等户外运动而饮誉世界。特权性的渔猎活动写就了英格兰乡村史的大部分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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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记得我的日本朋友们指出,英格兰人的业余爱好热构成了英日之间的一个重要差别。诚如英国作家奥威尔所言:“我们不仅是一国爱花人,而且是一国集邮家、养鸽迷、业余木匠、票券剪藏家、投镖手、纵横字谜控。”这是“英格兰的又一个特色,它深深融入了我们的生命,以致我们几乎习焉不察。这是一种对业余爱好和消遣活动的瘾头,属于英格兰生活的私密空间。”他提出:“最名副其实的本地文化全部围绕着小酒馆、足球赛、后花园、火炉前和“一杯酽茶”而开展,这些活动,即使在采取社区(communal)形式的时候,也仍属非官方性质。”

我从我的亲身经历中深有体会:我幼时就读的寄宿小学和寄宿中学狂热地推崇游戏、运动和业余爱好。对于过去和现在的许多英格兰人来说,游戏的功能与宗教好有一比:它赋予人生一种意义,对不幸作出一种解释,带来一整套能将人们联成一体的仪式。A.C.本森曾在一所寄宿学校(boarding school) 教书,他暗示,在19世纪后半叶,游戏已经变成了一种团结英国人的宗教:“如今,论述游戏比论述‘十诫’(Decalogue)需要更大的勇气,因为当前的《圣经》考证学(highercriticism)倾向于把信仰‘十诫’变成一个品位问题,而对于英格兰普通百姓来说,对游戏的信仰只是一个宗教信仰问题和道德问题。”

克劳迪奥·贝利斯指出,在深受英格兰文化影响的地方,无论是波士顿、温尼伯(Winnipeg)还是奥克兰(Auckland),那里的郊区总是居住着无数“有组织的热情的业余天文学家、养猫迷、铁路迷、土风舞迷、养鸽迷、丛林野味迷、蛋糕装潢迷、观鸟迷、园艺迷、老爷车迷,较之聚集在任何其他地点和时间的人群,他们投入了更多的时间和注意力,去从事那些依照定义来说是毫无利润可图的典型的‘业余爱好’”。

贝利斯还提出,某些社会先前被宗教和亲属关系凝聚为整体,但是游戏、运动和业余爱好提供了打破这种“共同体”的手段。他写道:“或许可以断言,由于英格兰工业革命创造了一种对共同体新格局的需求,所以现代运动是这场革命的副产品,它们替代了过去的亲密无间的关系,替代了那些被一往无前的工业主义所颠覆的共同体(Gemeinschaft)——这方面几无例外,更无过硬的例外。”

而且,游戏和业余爱好丝丝入扣地吻合英格兰的阶级体系。在英格兰,不同的社会阶层投身于不同的游戏、运动和业余爱好,贵族有贵族的一套,中产有中产的一套,劳动者有劳动者的一套。例如,公学(public schools)玩的是橄榄球联合会(rugby union),非公学玩的是橄榄球联盟(rugby league)。只有富人才会带着猎犬去猎狐,一般说来也只有劳动阶层才赛鸽。上层阶级钓鱼,钓的是鲑鱼、鳟鱼等可吃的“野味”;劳动阶级钓鱼,钓的是不可吃的“糙”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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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校要求我们习得的素质,恰恰是一批据信能使我们适应一种成功人生的素质——成功的企业家、律师、教师、士兵,这些素质包括勇敢、自信、思想独立、不畏风险、合作技巧、热情、输得起、公平游戏概念。在一个不涉及赚钱和蚀本的模拟环境中,我们被要求学习某些具有资本主义性质的必要品格,譬如狡黠机敏。泰纳以赌马为例,指出了运动与英格兰人痴迷于竞相赚钱之间的密切关系:“是什么原因导致马匹和赛马成为一种风靡全国的热情?在我看来,我们必须到英格兰人那种运动家式的乡村生活方式中去找寻原因。富人和小康人士在乡下度过一年之中的大部分时光。……他们的生活方式(moeurs)中的所有这些特点,在德比大赛马会(Derby)上达到了高潮,那可是他们的特殊节日。”

英格兰的法庭断案是另一种形式的竞争性游戏,其中一方力图智胜和击败另一方——不是用球拍或皮球,而是用唇枪舌剑。同理,很多人注意到,英格兰的政治对抗也宛若一场游戏,下议院(House of Commons)公然实行的火爆辩论就是实例。托克维尔指出:“尤其在公开演说中,没有任何其他民族像英格兰人一样,如此极端地诉诸语言的暴力、理论的凌辱、推理的铺张,因而你的那位A.B.先生偏激地说:爱尔兰人射杀的地主还不够半数呢!但是论实际行动,却也没有任何其他民族比英格兰人更加克制。英格兰人在公共会议上的言论,甚至在晚餐桌旁的言论,只要拿到法国去讲出其中四分之一,并且无须实际付出或打算付出任何行动,便能成为导火索,引发暴力——其暴烈程度每每远甚于引发暴力的那番言论本身。”

西方资本主义的竞争本质,尤其是英美资本主义的竞争本质,对于那些在19世纪中叶邂逅资本主义的人来说,似乎格外明显。其中一人是日本哲学家和现代化推手福泽谕吉。他在自传中说,当他着手翻译一部关于西方市场资本主义的入门读物时,他碰到了如何翻译“competition”一词的问题,后来他用“竞赛”和“战争”的组合词解决了问题。

关于这个翻译难题,福泽谕吉叙述道:“当我遇到‘competition’一词的时候,由于日语中没有对应语,我不得不采用了我自己发明的一个词汇——“竞争”,字面意思是“竞赛-战争”。主管官员看到我的翻译大为动容,沉吟之后突然说:“这里有个“争”字。什么意思?一个多么不和平的字眼!”福泽谕吉极力辩白,但是那位官员拒绝把译文拿给上司过目,只因为“争”字不利于和平。接下来福泽谕吉辛辣地评论道:“我想他可能更希望在一部经济学著作中看到“人人友善相处”、某人忠于自己的主人、某商人在国库拮据时慷慨解囊之类的字样吧。但是我对他说:‘如果你不同意“争”字,恐怕我只好彻底把它擦掉。能够忠实于原文的再也没有别的说法了。’”

福泽谕吉用“竞赛-战争”译出了资本主义的本质,然而在资本主义社会,既存在这种很不和平的“竞赛-战争”,同时也存在更和平、更合作的精神。当竞争性资本主义者力图逮最大的鱼、种最大的菜、集最大一套邮票、赛最快的艇时,他们需要有竞争对象。但是他们也需要合作、分享和攀比,因此,所有这些活动也都围绕着友谊、团体、俱乐部而展开,而且还要互相买账,承认对方的技巧和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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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形色色的俱乐部、协会、业余爱好、游戏和运动,被英格兰的另一个典型现象所增强,那就是英格兰的客栈(inn)和酒馆(pub)。这些客栈、酒馆给人们提供了会“友”场所,因此既表达了也巩固了英格兰的结社模式(patterns of association)。

大客栈在英格兰的城乡比比皆是,人们可以在那里过夜和吃喝,这形成了英格兰社会史的一大特色,遐迩闻名,例如查尔斯·狄更斯的小说就有描述。我从我的亲身经历中体会到,当英格兰人在全国各地旅行的时候,即使旅途附近住着亲戚,他们通常也下榻于客栈或提供夜宿和早餐的家庭客栈(bed andbreakfast),而不去“麻烦亲戚们”。

客栈以下有一个同样值得注意的现象,那就是啤酒屋和酒馆的普及性和向心力。人们可以在那里买酒喝,也可以与朋友或陌生人聚谈。17世纪中叶又有一股力量加入进来:随着茶和咖啡这两种新型饮料的风行,茶室和咖啡馆开始涌现在大小城镇。

哈比森发现了英格兰这类“公共场所”(public place)的怪异:它们有—至今仍有 —— 一种排他的、自在的、亲密的感觉,在这里,陌生人可以成为一时的朋友,在这里,可以出现一种半家庭(semi-family)的氛围。他写道:“英格兰有一种令人瞩目的场所,较之你在任何一个家庭能够感受的氛围,它更像是一个家,也更老派;这种场所的公共性别具一格。美国人忘记了酒馆(pub)的词源是公共(public),倒以为它是一个专门说法,表示自在和满意。它变成了如此有力的概念,我们不可能单单用一句话把它充分表现出来。……虽然每一个欧洲国家都有乡村客栈,但是它们在别处都变成了时髦的餐馆,惟独在英格兰,它们变得比以往更有村庄风味,也更像是地下洞穴。”

历史上的英格兰人拥有较多的可支配收入和闲暇,又不把生活建立在排他性亲属关系或种姓集群的基础上,因此他们需要聚会和结社的场所。当然,至交好友可以直接请到家中。但是,若能在第三方的房屋中找到一种有界限、有掩蔽、半公开、半私密的空间,那么,互无亲属关系的人就有了聚会和谈天的机会。实际上,在英格兰每一个村庄和城镇的腹地,都有一个或几个“社区中心”,那便是村里的客栈、酒馆或啤酒屋。

18世纪末罗什福科指出,客栈在某一种俱乐部的聚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他写道:“第三种俱乐部更加适合于小劳动者,这个阶级我们法国人称之为农民。他们的聚会场所也还是客栈,不过是在村庄客栈,或者是在镇上最小的客栈。俱乐部成员每年在那里聚餐一次。……这类俱乐部在英格兰随处可见,每一个农村地区都能或多或少从中受惠。在举办聚会的客栈里,有一个用两把钥匙上锁的箱子,上面开着一道窄小的槽口,供俱乐部成员把钱塞进去。”

托马斯·柏克也指出了客栈的重要性:“客栈过去是,现在依旧是中心论坛,人们在那里辩论政治,争论文学技巧和绘画技巧的新发展,讨论道德哲学和宗教,传播流言(无疑也造谣诽谤),说俏皮话——这些话要么妙趣横生,要么尖酸刻薄,但永远带有夸张的谐趣,最文静的英格兰人在休闲时分也不怕把它们说出口。客栈至今仍是共同体大部分成员的社交生活的组成部分,不仅为娱乐休闲提供碰头地点,而且为各种联谊会、慈善会、互助储金会(slate clubs)提供活动场所,还为五花八门的业余爱好俱乐部——钓鱼、养鸽、种菊、考古、保龄球等——充当大本营。”

客栈和酒馆也用于法律会议或政治会议,柏克继续写道:“它们过去定期被用作,现在也时常被用作验尸官法庭(Coroner's Court)、教会执事庭(Churchwardens' Court),还被用作选举自治市镇官员(borough officers)的会场,更有甚者,直到维多利亚中期,季审法院(Quarter Sessions)也在客栈开庭。……自治市镇官员选举也几乎总是在客栈进行,选举之后又总是紧跟着一场餐宴,从市镇政府的账号上划款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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恰如英格兰是举世闻名的店主之国,它也是举世闻名的养宠物者之国。凯特·福克斯写道:“养宠物对于英格兰人来说,与其说是一种休闲活动,毋宁说是一种十足的生活方式。……或许一个英格兰人的家就是他的城堡,而他的狗却是真正的国王。……狗儿们比我们的孩子得到的关心、宠爱、欣赏、鼓励、‘黄金时间’还要多,吃得也往往更好。……我们在成立英国防止虐待儿童协会(National Society for the Prevention of Cruelty to Children)之前很久,便成立了皇家防止虐待动物协会(Royal Society for the Prevention of Cruelty o Animals)。”

养宠物的传统似乎由来已久。基思·托马斯指出:“养宠物是中世纪有钱人的时髦。”我们所知的宠物就有叭儿狗、鸟、兔子、猎犬、笼养鸟、松鼠、猴子,等等。至于有钱人之外的人口,我们迄无多少证据,但是这些人刚刚在历史记录中显形,宠物便开始泛滥,因此托马斯总结说:“宠物真正确立自己的地位,成为中产阶级家庭的寻常身影,似乎是在16-17世纪。”1656年,托马斯·艾迪列出了家鼠、田鼠、睡鼠、兔子、鸟、蚂蚱、毛毛虫、蛇,说它们像其他宠物一样,“在纯洁无害的人中间既合法又常见”。他甚至讲到一位绅士,说他“确曾在一只盒子里养过一条从坚果中爬出来的蛆,直到它长得不可思议地肥大”。可见品种跨度之广,也可见,如基思·托马斯所说,若以为英格兰人对宠物的口味是在18世纪才普及的,则很可能是误解。

了解宠物畜养率就更加困难了,但是我们可以给出两个证据,用来证明豢养家畜的普及程度。17世纪夸美纽斯为儿童撰写了一部插图百科全书,其中一幅插图的内容是一座家宅及家中的动物,包括狗、猫、松鼠、猿、猴,它们被“养在家里取乐”。笛福在《瘟疫年纪事》中描述,伦敦几乎每一所家宅都有一条狗和几只猫。不过在这里,如同在任何其他地方,我们面临着一个难题:如何定义“宠物”究竟是什么?若将宠物视为非实用品(non-utilitarian),像一座花园那样,我们会发现,16世纪英格兰社会庞大的中等阶层多半养有兔子、臭鼬、雪貂、猴子、鹦鹉、松鼠、麝鼠、小型犬,等等。如果“宠物迷的一切征兆在1700年已经彰显”是一个确凿无疑的事实,那么我们完全可以辩称,在1700年以前的几百年,英格兰人刚刚拥有足够文献能将宠物记录在案的时候,就体现了宠物迷的强烈征兆。由此可以判断,这种早在城市化和工业化之前很久已经发生的现象,很可能产生了极大的效应。养宠物的广泛风行,是某种比18世纪诸般变革更古老的东西的副产品。

谈到宠物对人的心理作用,托马斯曾经讨论宠物在一个原子式的(atomistic)现代亲属体系中对人的吸引力。这个意味无穷的提法我们不妨稍加铺陈。在大多数社会,早婚、多育、亲属众多——而且亲属之间在身体和情感上非常亲密——等因素联合起来,给人们提供了情感满足,而这种情感满足,如今很多人只能在宠物身上寻找。我们将在下文中看到,个人主义的亲属关系体系和婚姻体系在英格兰是古已有之,它的中心表征或可追溯到至少13世纪,如果不说更早。不难看出,养宠物和热爱大自然是英格兰的古老现象,而且与上述个人主义的亲属关系体系和婚姻体系密切相关。正如英格兰的儿童是奢侈品,被视为高级宠物,英格兰的宠物也是奢侈品,被视为另一种儿童。还有一种理论认为,宠物给“孤独的人群”(the lonely crowd)中的个人带来了一种温暖、明朗、简单的关系:“对我们很多人来说,宠物代表着我们此生独一份与另一个有感知的生物之间的开放而不设防的情感牵挂。”

动物与人类之间如何划界,开发物种与保护物种之间如何划界,这个问题是复杂的。我们在英格兰几百年的历史中看到,由于我们的祖先,以及今日的我们自己,将自然世界细致地划分为驯化和野生、可吃和不可吃,我们才能一边做肉食者、捕熊者和猎狐者,一边深情热爱某些动物并大力关切虐待动物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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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动物转向植物,我们不妨研究一下“园艺革命”(Gardening Revolution)。英格兰人名不虚传,他们确实是对私家花园异常热情的园艺家。福克斯提出:“园艺大概是这个国家最普及的业余爱好了,至少三分之二以上的人口可被描述为‘现役园丁’(active gardeners)。”同样确切的是,几百年间他们花园的内容发生了戏剧性的变化。我们读到:“1500年英格兰大约有200种人工栽培植物,但是在1839年,数量已上升到18000种。”这并不表示园艺在1500年以前不普及,而实在是因为那时尚无太多人工栽培植物可供选择。至少从13世纪开始,英格兰就有了商业性的植物卖家,而且我们被确切告知,“中世纪的园艺活动比有些人意识到的更多”,虽然“品种好像比较有限”。

品种的樊篱在于英格兰和欧洲的自然条件,然而,一旦从美洲新大陆进口异国品种,一旦与非洲和亚洲拓宽联系,从而使植物的多样化有了可能,英格兰人立刻热火朝天地投入行动,充分表现了内心的热情。16世纪后半叶,威廉·哈里森对英格兰的花园表示惊诧,因为此时它们的美丽已经“奇妙地”增色,园中不仅开满鲜花,而且长满各种“香草、植物和应季水果”,一概是“从东、西印度群岛、美洲、塔普罗班尼岛(Taprobane,在锡兰)、加那利群岛(Canary Isles)和世界各地日日不停地运来”的,于是,英格兰“几乎没有一个贵族、绅士或商人不拥有大量的花色品种”。哈里森本人是埃塞克斯郡的一位教区牧师(vicar),他最后忍不住小小地吹嘘了一下自己的花园:“园子不大,总面积不过略逾三百英尺而已,但是我运气颇佳,购得了形形色色的品种,因此,尽管我技艺粗浅,竟也在园中种出了将近三百个类属,而且没有一种是平平常常、众人皆有的。”

从村舍的小花园,到绅士府邸的大花园,普遍的园艺热是英格兰的一个惊人的、典型的表征,从最早的16世纪翔实记录中就有明确的显现,然后持续至今。我们被告知:“伊丽莎白时代的人仅在户内度过必要的时间,因为只要他们爱家,他们就去爱他们的花园。”皮尔森广泛描述了当时绅士阶层和商人阶层的园艺热。

印刷术刚一普及,英格兰马上开始印行时人的园艺论著,例如托马斯·希尔1563年的《花园装饰、保护和建设的最明快指南》(Thomas Hill, A Most Briefe and Pleasant Treatyse, Teachynge Howeto Dress, Save and Set a Garden)。伊丽莎白时 代的诗歌,特别是斯宾塞和莎士比亚的诗作,连同它们的中心主题,即伊甸园是天真和快乐的源泉,无不表明英格兰人普遍陶醉于以花草树木为形式的自然之美。17世纪初,哲学家培根在他的“论花园”一文中辩称:“全能的上帝率先培植了一座花园。毋庸置疑,它是人类的快乐之中最纯洁的快乐。它是对人类精神的最有力的振奋。没有它,任何屋宇和宫殿只是粗陋的手工制品。”

对花园的激赏不限于富人,有证据表明中层人群也是热心的园艺家。论及16世纪后半叶和17世纪初期英格兰约曼阶层的园艺热,米尔德里德·坎贝尔总结说:“花园,作为英格兰人的气候和技艺的可喜成果,已在季节性地为农田和村庄的景致增光添彩。”她间接提到了某位邻人的记录,此人在1658年7月28日记下了一位“乡下主妇”—北安普敦郡一位约曼之妻—的花园里盛开的各类鲜花,包括“复瓣和单瓣翠雀花、复瓣和单瓣美女罂粟、三种不同的紫露草、四种颜色的羽扁豆、紫色和白色的轮峰菊、金盏花、永生草、虎耳草、蜀葵,以及其他多种心爱的名花名草”。这位主妇还种植了种类繁多的药用植物,譬如茴香、甘菊、芸香和白百合。

当然,我们很难确知当时园艺有多么流行,或者人们是多么爱花,但是托马斯提供了几条证据,证明园艺热在17世纪确已波及最普通的人群。他征引了约翰·沃里奇(John Worlidge)1677年的描述:“在英格兰南部的大部分地区”,很少有哪座村舍没有一座“相应规模的花园,大多数人从中享受到了极大的乐趣”。在此之前几年,坊间出版了一本主要供“平凡而普通的乡村男女”阅读的园艺书,三个月内第一版即告售罄。”我们可以确信的是,早在18世纪后半叶城市化和工业化之前很久,英格兰人对花和花园的兴趣已经广泛而浓烈。可见,我们又一次不得不用17世纪以前已经存在的某种因素加以解释。

英格兰的花园美学也体现了某种独特之处。佩夫斯纳的系列讲座《英国艺术之英国性》中,有一讲专谈英格兰的庭园景致:“英式花园······不对称,不中规中矩,而讲究变化多端;园中景物奇崛,有逶迤如蛇的湖泊,有蜿蜒的车道和曲折的小径,有茂密的树丛,有平滑的草坪。·英式花园以多种韵味无穷的方式隐含着英国性,但是迄今无人论及。第一种方式是最朴素的方式:那逶迤的湖泊和蜿蜒的车道,是贺加斯“美丽曲线”(Hogarth's Line of Beauty)——一种悠长而柔和的S形曲线——的不折不扣的具象形式。……贺加斯……说,它们‘引导目光自由奔放地徜徉’。”英式花园充满惊奇和秘密,相反,在英格兰园艺风格“于18世纪中叶大举侵袭欧陆之前,欧陆的园艺既不自然,也谈不上奇崛。一座不规则的、隐秘的、自然天成的花园,园中充满意外景物,还有几条曲折小径和一座不方不圆的池塘—我从我的亲身体验中发现,这种模式的花园给了我一份特殊的愉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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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前文中提出,英格兰在它的地理、阶级、城一乡关系等方面,都不以泾渭分明的划界和对立为特点。相反,在不同的成分之间有着显著的重合或连贯。研究这个问题时,有必要发散性地考虑一下人类学的“大”传统和“小”传统(“Great” “Little”  traditions)概念,或考虑一下彼得·伯克等历史学家讨论的高端文化和低端文化(high and low culture) 问题。强烈的文化对立或鸿沟出现在农民社会,在那里,一种城市的、书面的、上层阶级的文化与一种口头的、村庄共同体的文化天悬地隔。正因为此,所以你能在中国部分地区、印度部分地区、拉丁美洲部分地区、欧陆某些地区—包括某些凯尔特边缘地带—找到一种繁荣的“民间”文化(“folk”culture)。

那里的千姿百态的地方传统(local traditions),无论是歌舞、服装、饮食,还是求婚习俗、婚礼习俗、丧礼习俗,还是家具、工具等物质文化(material culture),抑或是神话、传说、故事、谚语所体现的民俗,甚至是南腔北调的方言,不仅可见于许多论述口头文化(oral cultures)的书籍,也具体地展现在法国、意大利、葡萄牙、澳大利亚、斯堪的纳维亚等地的“民俗”博物馆。

然而在英格兰,高端与低端之间似乎没有如此鲜明的分立。至少从中世纪开始,英格兰是一个地理上统一的阶级社会,农村与城市互相纠结,统一的文字、货币、法律、国语普及到了农村的每一个角落。这解释了为什么在存续至今的心态、道德、物质文化中,均未表现出一种高、低文化之差,或者大、小传统之差。

当然,英格兰各地也会略呈当地特色。萨福克郡的某些酒馆里有人唱“民间歌曲”;房屋是否采用茅草顶,或者如何装修,也各不相同;地方口音、制作捕鳝网的方法、土产奶酪、民间舞蹈(大多是比较晚近的发明,例如17世纪莫里斯舞[Morrisdancing] )也会显出差异。但是与我们在典型的农民社会或部落社会看到的情况相比,这些都只是轻微的变体。

如果我们对上述口头式“民间”文化——从舞蹈到民俗——的种种表征列出一份清单,与英格兰的表征进行对照,那么,后者得出的几乎是一张白纸。英格兰的任何“民俗”博物馆,例如剑桥的那一座,其实只是一座展示劳动阶级生活的博物馆,与欧陆那些乡村文化博物馆的感觉迥然不同。至于英格兰的民间歌曲,著名的分析家A.L.劳埃德写道,它们“以音乐和诗歌的形式表达着所有中下层阶级的梦想,绝不仅仅限于农村劳动者的梦想”。如果检视一下英国民俗学家的著作,我们将发现,它们差不多全都是在讨论凯尔特的、欧陆的、非欧洲的部落民俗(tribal folklore)。

2022年7月19日星期二

06:种姓和阶级

第一个使我认识到英格兰阶级体系之重要性和独特性的人是托克维尔。托克维尔是一位目击了法国大革命、访问了美国、娶了英格兰太太的法国贵族(nobleman),他看出了大多数英格兰人视而不见的东西:“无论封建制度(feudal system)在欧洲大陆何处确立,无不以种姓制(caste)为结局;惟独在英格兰,它回归为贵族制(aristocracy)。这一事实让英格兰卓异于一切现代国家,只此一桩便足以解释它的法律、它的精神和它的历史的独特之处,但是此事迄今尚未吸引哲学家和政治家的更多注意,最终英格兰人自己好像也对此习焉不察——每念及此我就感到惊讶。”

他进一步展开他的观点:“致使当日英格兰迥异于欧洲其余地区的原因,远远不止它的议会、它的自由、它的公开性、它的陪审团,而是一个更加举世无双和更加有力的事实:英格兰是惟一一个并非仅仅改变了种姓制,而是将其彻底摧毁了的国家。英格兰的贵族(nobles)和中产阶级(middle classes)一齐遵守同样的生意经,加入同样的职业,更加意义深远的是,他们之间相互通婚。当时,英格兰最大贵族的女儿已经能够毫不脸红地嫁给一个‘新’男人。”这种阶级体系,特别是日益壮大的中产阶级,“最终随同英格兰人传入了美国……而美国的历史就是民主制(democracy)本身的历史”。

其他很多人也有类似的观察。泰纳写道:“绅士(gentry)、候补骑士(squire)、男爵 (barons)、封建主(feudal chiefs)……与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将自己的社会等级(ranks)向人才开放,将正在崛起的平民(commoners)中的佼佼者纳入自己的队伍。”英格兰社会等级的这种自古以来的融合性,与“法国的情况适成对照,在法国,猜疑和分歧使自由民(burgess)、工匠(artisan)、贵族(noble)、农民(peasant)彼此隔离,虽然呢子和灯芯绒贴邻而居,但是内心深处各怀恐惧和敌意”。

英格兰阶级体系的这种特点已有一千多年的历史,其后果是阶级之间的混合和竞争。“劳工可能变成爵爷,爵爷可能变成做筐子的。人人都把英格兰的制度铭刻在心,都知道自己的职责所在,并为之鞠躬尽瘁。臣宰(chancellor)将英格兰携在他的权杖上,海军候补军官(midshipman)将英格兰携在他的短剑上,铁匠将英格兰携在他的锤子上,厨师将英格兰放在他的勺子里,驭夫为英格兰而挥鞭,水手按‘天佑吾王!’的节奏而划桨,就连重罪犯(felons),也为彼此间的英格兰式的忠勇而自豪。”一切皆有可能,但也皆有代价。英格兰史是一部门户开放的贵族精英史,谁有勇气和能力就让谁进来。当然,加入这个俱乐部的条件是又高又苛刻。”这个体系的驱动器当时是、现在仍旧是危机感和竞争性。“最底层的人可以上升到最高贵和最重要的地位,我们这种制度滋养了一种独特的民族精神,它是我们民族之繁荣和国家之伟大的真正源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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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的旧制度社会结构(ancien regime social structure)含有四个法律上分立的阶层(strata):世袭的贵族(nobility)是统治者和战士,僧侣(clergy)是宗教和知识团体,布尔乔亚主要是从事贸易和制造业的城镇居民,农民是目不识丁的田间劳动者。但是英格兰的社会结构,从盎格鲁—撒克逊时代以来,便不含上述任何一个类别。

在欧陆各地,贵族阶层的形成是基于一种与生俱来的法律区分,贵族阶层从法律上被视为一个单独的等级。托克维尔本人作为一位贵族,在访问英格兰期间注意到了这里的差异:“就其情感和偏见而言,英格兰的贵族阶层相似于世界各地的贵族阶层,但是,它的立足之本绝对不是出身——一种可望而不可即的东西,而是人人都有可能获取的财富。仅凭这个差异便可让它昂然挺立,而其他人(其他国家的贵族)却只能是:要么屈从于人民,要么屈从于国王。”

梅特兰对英格兰中世纪的阶级状况作过分析:“我们的法律可不认得什么贵族阶级或绅士阶级,一切自由人(free men)在法律面前基本平等。” 英格兰贵族惟一的法律特权是,他们有权被同等人(their peers)——在他们的情况下系指其他贵族(lords)……审判;但是英格兰其余人口也有这份特权。

法国历史学家马克·布洛赫描述,13世纪,一个基于世袭血统和法律区分的名副其实的贵族阶层已在欧陆大部分地区(英格兰不在此列)确立。11-12世纪,英格兰也许发展了某种与此相等的阶层,但是后来,英格兰“在13世纪走上了一个迥异的方向”。布洛赫阐述了英格兰贵族制度(aristocratic system)的独特性:“根据‘贵族阶层’(nobility)一词的法文或德文意思,中世纪的英格兰并无贵族阶层,也就是说,在自由人当中,并无一个天生优越的阶层在享受着一种它所专有的、特权的、世袭的法律地位。英格兰看上去是一种平等得惊人的结构。”他总结道:“简言之,英格兰的贵族阶层从总体上说仍旧是一个‘社会的’而非‘法律的’阶层。”虽然不言而喻,他们的权力和收入通常是世袭的,虽然像欧陆一样,他们的高贵血统也是备受珍视的,但是这个团体的定义实在模糊,所以历来是众说纷纭。在英格兰,身份的基础是财富和土地,而非像法国那样,是血统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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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族阶层以下的另一个身份团体(status group)是绅士阶层(gentry)。这个阶层介于一个庞大的“中间种类”(middling sort) 和一个并不排他的贵族阶层(aristocracy)之间,它在多方面是英格兰社会结构中最重要、最突出、最独特的成分。为简洁计,我们可以再次利用法国人的观察。

托克维尔发现,“绅士”一词是索解英法之间巨大差异的一把宝匙。他写道:“没有任何其他词汇比它更能生发和包含一种绝妙解释,去廓清英格兰历史与欧洲其他封建国家历史的差异了。”差异的原因何在?他感到疑惑不解:“‘gentleman’一词在我们法语中纯粹指高人一等的血统,可是在你们英语中怎么就被用来表达某种社会地位(social position)、某种与血统无关的教育程度,以致同一个词汇在英法两国虽然读音依旧相似,意思却相差千里呢?”他进一步深思了两个词源相同、意思却逐渐相左的单词:“显而易见,英语的‘gentleman’和法语的‘gentilhomme’有着相同的词源,但是‘gentleman’在英格兰用来指任何一个受过良好教育的人,而不问其出身如何,相反,‘gentilhomme’在法国仅仅用来指世袭的贵族。由于英法两国的社会环境迥然不同,这两个同源单词的意思发生了极大的变化,以致今天简直无法互译了,除非伴随一通洋洋洒洒的解释。”

同样,泰纳也写道:“我一直想真正弄懂‘gentleman’这个极为关键的词语的意思,不仅因为我总是碰到它,而且因为它表达了一整套英格兰独有的复杂观念。凡涉及一个男人,那生死攸关的问题永远采取这种形式:‘他是一位gentleman吗?’同理,涉及一个女人时则问:‘她是一位lady吗?’……在法国,我们没有‘gentleman’这个单词,因为我们没有这件东西;按其英文意思,这三个音节概括了英格兰社会的整个历史。”泰纳描述了英格兰 gentleman 与法国  gentilhomme 之间的某些巨大差别,并且相信,英格兰 gentleman 的重要品性在于其性格。但是在真正的鉴别家眼里,最重要的品性在于其心灵。因此,在谈到一位服务于外交界的大贵族时,泰纳说:“B某告诉我:‘此人不是一位gentleman。’在他们看来,一位货真价实的‘gentleman’是一个真正高贵的人,一个堪当大任的可敬的人,一个正直无私的人,一个能够为了他所领导的人们挺身而出,甚至牺牲自己的人;他不仅是一个高尚的人,而且是一个尽责的人,他内在的卓越天资被正确的思想方法所巩固,他的行为不仅天然地正确,而且在美好原则的指导下更加正确。

最关键的是英格兰绅士不具有特定的法律身份,正如梅特兰所言:“ 男爵以下是骑士(knights);法律让骑士光荣地承当起特定的负担,但是骑士头衔(knighthood)也基本上不能被视为一种法律身份。”由此他辩称:“因而在行政法(administrative law)中,骑士必定要承当一些特定的负担,但是在其他方面,骑士与纯粹的自由人毫无区别。

那么一个人怎样才能被认为是绅士呢?索绪尔提出了一个简化概念:“绅士称号通常被给予任何一个衣着体面、佩戴一把剑的人。”实际上,如果我们看看16世纪威廉·哈里森的绅士定义,我们可以看出一个人怎样才能达到这个地位:“举凡研究本王国法律的人,举凡在大学潜心钻研书本或讲授自然学科或人文学科的人,举凡在战时服务于指挥官职位或在国内出谋划策以造福于国家的人——同时,如果他们可以不靠体力劳动为生,能够并愿意承担绅士之尊荣、费用和仪容,并且有钱为自己获得纹章官(heralds)(依据同一习惯,这些纹章官用证书为人们凭空制造古老家世、服务业绩,以及各种动听的事情)授予的一枚盾形纹章(a coat and arms),即可唾手可得地获称‘先生’(Master),这便是世人给予老爷君子们的名号,从此以后他们便享有绅士之名了。”他继续说,人们晋升为绅士,对君王是有益无害的:“绅士在缴纳税款和公益费用的时候,也像约曼和农夫(husbandman)一样守规矩,而且,为了维护自己的声誉,他会更高兴地承担这些纳款义务。

因此,你能通过很多外部标记认出一位英格兰绅士:住房、衣着、教育程度、口音、自信心、财产(绅士大都很富裕),尤其是职业——绅士无须从事体力劳动便能谋生。我青少年时代在寄宿小学和寄宿中学接受的全部教育,其基本目标就是训练我养成一名绅士的习性,或曰habitus,以备我将来有一天能被我的学生和国王学院的杂役称作“Sir”(即“Master”的现代同义词)。如果你丧失了这些外部标记,如果你破产了,如果你再也不能维持绅士生活了,你的身份便沦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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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向“中间种类”,我们发现里面掺杂着五花八门的职业和情况,而且,在14-19世纪的500年间,其人数占到英格兰居民总数的将近一半。他们不是文盲劳动者,而是小生意人、小地主、小制造商。让我们从中挑出约曼阶层看一看,这又是英格兰特有的一个阶层,他们同样不具有法律身份,但是也非常重要,充当着政府的中坚和社会结构的砥柱。

亚当·斯密非常清楚这个等级的重要性,他相信:“那些极其有利于约曼阶层的法律和习惯,对英格兰今日伟业的贡献或许超过了英格兰人引以为豪的那些商业规则的总和。”他认为约曼阶层在绅士与劳动者之间充当了一级台阶。他历数了英格兰享有的种种优势,例如地理优势等,然后话锋一转:“但是比所有这些因素更为重要的是,英格兰的约曼阶层获得了法律能够保障的最大安全、独立和尊重。”

哈里森又一次对这个群体的性质作出了一份很有价值的描述:“约曼是那些根据我国法律叫作 legales homines 的人,是生来自由的英格兰人,可以支配一份岁入达40先令(合今日6镑)的自由土地(free land)。……这类人享有一定程度的卓越地位,比劳工和普通技工(artificers)更受人尊敬,而且大都生活富裕,住有良宅,以勤劳而致富。其中大多数是农人(farmers),甚至是绅士……至少是技工。他们放牧牛羊,频繁出入市场,雇用佣工……积累了大宗财富,因此大多有能力从一班不知节俭的绅士手中购买土地。他们经常将儿子送去读小学、中学,甚至大学和法学院(Inns of the Court),或者给儿子遗留足够的土地,让他们无须劳作就能维生;总之,通过这些手段让儿子最终成为绅士。”

一个人通过致富成为约曼,这种身份继而反映在他的教育、品位、住房、饮食和着装上。显而易见,约曼阶层是一个十足“现代的”阶层,用当代术语来说大致算作“中中产阶级”(middle middle class)。如同贵族阶层和绅士阶层,我们看到 了又一个依靠物质成功而赢得尊重的身份团体(status group)。他们通过持有土地,或者通过制造业和贸易,对生产资料拥有了较强的控制力,由此获得并保持了自己的地位。然后,他们将生产活动中赚得的财富转化成了儿子的社会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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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转向另一个人群,我们当今称之为“下中产阶级及劳动阶级”(lower middle class and working class),过去则长期称之为“技工和劳工”(artificers and labourers)。哈里森是这样描述他们的:“英格兰的第四类即最后一类人,是劳工、贫穷的农夫(husbandmen)、部分零售商(不拥有自由土地的零售商)、公簿土地持有者,以及各种技工,包括裁缝、鞋匠、木匠、制砖匠、石匠,等等。……因此,这第四类即最后一类人在国家中既无发言权,又无权威,只能治于人而不能治人,但是他们绝对不容忽视,因为在城市和自治镇(corporate towns),如果约曼缺席,他们必须顶替约曼,去履行审讯(inquests)义务;而在村庄,他们通常被任命为教堂执事(churchwardens)、教堂副执事(sidemen)、查酒官(aleconners),并经常被任命为教区警官 (constables),时而还被任命为市镇警官(headboroughs)。”

小手艺人(small craftsmen)和小店主不在少数,但是人数更多的是农夫和劳工。英格兰从来不知道什么叫作热土难离的农民,这里只有农夫和劳工,也就是仅仅持有少量——甚至毫无——属于自己的土地并为他人打工的人。在英格兰,这群人的历史是最耐人寻味的一部发展史。

盎格鲁-撒克逊时代的英格兰社会曾有奴隶,但是至少从13世纪以来,英格兰法律就不承认奴隶身份了。所谓“奴隶”,是一种在与他人的关系中全然不享有法律权利的人,可以被当作动产(chattel)而买卖,甚至可以被致残或被杀死。

经典的阐述来自F.W.梅特兰,他的立论基础是他对中世纪法院档案、庄园法院案卷、法律论文的研究。他指出,维兰(villeinage)或穑夫(serfdom)不仅意味着一种土地持有类型(a type of landholdin)和一种个人身份,而且意味着,一名维兰(villein)或穑夫(serf)在与其领主(his lord)以外的任何人的关系中,都拥有与其他任何人一样的法律权利。他写道:“当前,维兰(villeinagium)一词既用来指一种个人身份,又用来指一种保有模式(a mode of tenure)。”正因为“维兰”既是一种身份又是一种土地保有模式,所以梅特兰进一步指出:“恰如布雷克顿经常断言的那样,一名自由人也极可能以维兰模式持有土地。”

梅特兰细述道:“穑夫与其领主以外的任何人的关系都很简单:他必须被当作自由人对待。只要问题不涉及他的领主,刑法(criminal law)就不会在非自由(bond)与自由之间作出任何区分,而且显然,自由与非自由之间可能不得不展开斗争。一棍子打死穑夫是对穑夫的不公。”他还说:“论及穑夫与一般人的关系,穑夫也可以拥有土地和动产,享有财产的所有权和占有权以及一切相应的法律补救(remedies)。”穑夫拥有动产,还可以立遗嘱和立契约,即使在与他们的领主的关系中,他们的处境也只是“无保护(unprotected),而非无权利(rightless)

梅特兰描述了穑夫获得自由是多么容易,并指出:“非自由与自由之间的区别纵然重要,但是在实操中,往往也只像是保有方式的区别,而不像是人格的区别。”时至13世纪,“自由持有(freehold)抑或维兰持有(villeinhold)变得难以确定。事实上,很多人很可能说不准自己究竟是不是穑夫。土地评估和测量(extents and surveys)未对自由人和非自由人作出细致区分,因此极有可能,大批时人不知道自己究竟站在法律鸿沟的哪一边。”

由此可见,虽然“英格兰的穑夫不自由,我们却绝不能把他们叫作奴隶。他们并非毫无权利。法律不把他们视为物,而把他们视为人。”梅特兰进一步强调:“以人类通论之,穑夫远远不是一件纯粹的物,而是一个自由人。”更有甚者:“即使在穑夫与其领主之间的关系中,我们也不能毫不犹豫地将穑夫描述为没有权利。”

这种情形不合常规。英格兰的穑夫如同契约佣工或永久佣工(indentured or permanent servant),除非将此作为契约也作为身份而解除,否则他无法脱身。当英格兰人遭遇新大陆的恼人的奴役制问题时,当奴隶们被带到英格兰时,他们得到了类似于中世纪穑夫的待遇。此时的英格兰人一致认为:“奴隶不可能在英格兰存活,因为他们的肺叶一吸入我们的空气,他们就自由了;他们的双脚一踏上我们的国土,他们的枷锁就脱落了。”17世纪后半叶张伯伦写道:“自基督教流行之日起,外国奴隶一到英格兰就遁迹。”但是,把外国奴隶带到英格兰来到底是什么结果?这结果仍是一种模棱两可的身份:既自由又不自由。外国奴隶自动变得“自由”,同时又作为其主人(master)的永久佣工而并不自由。

穑夫或维兰在与主人以外的一切关系中都是自由的,身处这样一种模棱两可的范畴,他们的主人可以像解雇一名佣工一样终止他们的契约。15世纪穑夫制从英格兰神速地消失,是一个长期困扰历史学家的问题,只有当我们认识到这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契约关系,而非一种身份的时候,这个问题才会迎刃而解。14世纪中叶黑死病导致劳力短缺以后,很多领主发现不可能继续保有他们的穑夫,因为其他的领主需求并保护这些穑夫。于是他们要么让穑夫走人,要么让穑夫状态消失,让他们的穑夫变成“自由的”劳工。

时至16世纪中叶哈里森撰述的时代,他已能够声称:“至于奴隶和非自由人(bondmen),我们英格兰是一个也没有。没有!承蒙上帝的特殊恩宠和历代国王的慈悲为怀,我们国家有了这份特权:只要奴隶从他们各自的国家来到这里,他们甫一踏上我们的国土,就变成了与他们的主人一样自由的状态,奴役枷锁的一切痕迹也从他们身上彻底抹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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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多数社会拥有一种尖锐的金字塔形社会结构:一小撮精英和一个巨大的穷人群体。英格兰拥有一种不同形状的社会结构,它更像是一只铃铛:一个小规模的贵族阶级,一个庞大的“中产阶级”,最后是一个基本上同样庞大的劳动阶级。格雷戈里·金估计,1688年的英格兰人口将近半数处于劳动阶层和穷人阶层以上。一个庞大而昌盛的中产阶级的成长,既是资本主义现代性(capitalist modernity)的起因,也是它的结果,正如我们今日在印度或中国所见。但是,这是英格兰的一个长期表征,早在14世纪乔叟的《坎特伯雷故事集》中,甚至在更久以前,我们便能看到它的踪迹。弗里曼将它的起源回推到了13世纪:“庞大的英格兰中产阶级当时正在迅速形成。不像其他国家,英格兰的中产阶级并不局限于少数大城市,而是以一种小绅士(lesser gentry)和富裕约曼的形式,遍布英格兰全境。”

既然惟一能保证赢得声望和尊重的因素是财富,而不是出身所赐的血统和法律特权,因此英格兰人像后来的美国人一样痴迷于赚钱。就连爱默生,一个美国人,也被英格兰人所惊倒:“没有哪个国家将如此绝对的敬意奉献给财富。在美国,一个人露富时总有一抹羞色,仿佛这终归是一件需要道歉的事情。但是英格兰人对自己的财富只有纯粹的骄傲,将它视为一种终极证书。”(此前索绪尔也有评论:“他们爱财如命的一个征候是,你一提到某个他们不认识的人,他们脱口而出的问题就是:‘他有钱吗?’在这个国家,一个人因为财富而被尊重,远甚于因为其他东西而被尊重。诚然,任何国家的人都认为有钱人幸福,但是这里的人尤其如此。”妇女也同样醉心于金钱:“前文已告诉读者,我发现男人是多么醉心于金钱事务。然而巾帼丝毫不让须眉。”

显然,攀登英格兰的社会阶梯需要的是财富。笛福也曾写道:“财富,不问出处的财富,在英格兰造就了机械的贵族(Lords of mechanics)、耙子的绅士(gentlemen of rakes)。古老和血统在此无用武之地,是厚颜和金钱制造了贵族。”至于这种局面造成的后果,托克维尔发现:“在任何国家,贫穷都是坏运气;但是在英格兰,贫穷是极其可怕的厄运。在这里,财富等同于幸福以及一切与幸福相伴的东西;而贫穷,甚或小康,则意味着不幸以及一切与不幸有关的东西。因此,人类精神的全部源泉被投入了财富的攫取。其他国家的人追求富贵是为了享受生活,而英格兰人追求富贵,不妨说,是为了活着。”托克维尔相信,渴求财富是英格兰获得成功的原因之一:“数百年来此种渴求在数百万人身上发生作用,考虑到这样一种前进动力,那么,当你发现这些人变成了全世界最大胆的水手和最灵巧的工人,你是不会感到意外的。”

亚当·斯密也说:“每一个人都在不懈地努力,寻找最有利的事业,以赚取他能够支配的任何资本。实际上,他眼里只看见自己的利益,看不见全社会的利益。”他们的目的是要高人一等——感到自己在社会阶梯上比谁都爬得更高。“法国人希望没有人高他一等,英格兰人希望有人低他一等。法国人总是惶惶不安地抬起眼睛看头顶,英格兰人总是洋洋得意地低下眼睛看脚底。

尽管那个名叫“财富”的玩意儿以易逝而恶名远扬,但是为了赚取它,保持它,英格兰人不允许任何法律限制成为绊脚石。伏尔泰在评论英格兰的商业时说:“一位贵族(peer)的兄弟不会认为从商有损自己的人格。汤申勋爵(Lord Townshend)贵为大臣,他的一个兄弟却满足于在伦敦城里做商人;牛津伯爵(Earlof Oxford)贵为大不列颠的领袖,他的弟弟却只是一个经纪人,选择在阿勒颇(Aleppo)生活,并在那里终老。”大约在同一时代,孟德斯鸠在论述法国时写道:“准许贵族从商有悖于君主制的精神。英格兰准许贵族从商的习俗,正是削弱了英格兰君主政府(monarchical government)的最重要原因之一。”索绪尔写道,在英格兰,“商人的地位仅次于教士,而且,不像法国和德国,从商在英格兰不会被蔑视为有损人格。在这里,出身名门甚至出身贵族的人也可以成为商人而不丧失其种姓。我常听说,贵族的长子由于养成了挥霍无度的恶习,致使家道中落,贵族的次子却因为从商和奋斗多年,挽回了衰败的家族财产。”

结果产生了一个悖论。英格兰社会过去是,今日仍然是非常讲究等级的,也就是说,“阶级”差别至关重要,大多数人花了大半辈子时间关注饮食、住房、汽车、教育方面的细微差别,为的是在一场赶超左邻右舍的永久游戏中提升自己或子女。在这里,“表面上的平等、实际上的财富特权(privileges of wealth),或许比全世界任何国家都要厉害”。

因此我们很容易发现,从莎士比亚到奥斯卡·王尔德,英格兰的讽刺文学主要建立在阶级竞争游戏的基础上。然而,这场游戏之所以令人如此着迷和如此投入,只是因为英格兰拥有一种现代的、开放的阶级体系,它的入门条件是美德、能力,外加大量的策略和机遇,或日一种精英主义(meritocracy)。

罗伊·波特如此描述18世纪的英格兰:“尽管这里的社会等级制不是平等主义的,并且生发出特权(其中有一些是世袭特权),但是它既非坚不可摧,亦非一碰就碎。它能够不断地适应挑战和适应个人流动,包括上下左右的流动。较之任何其他国家,金钱在这里更是一份穿越阶级边境(social frontiers)的护照。

因此我们既有理由像乔治·奥威尔一样声称,“英格兰是天底下最受阶级问题困扰的国家。它是势利和特权的乐土,主要被老人和蠢人所统治”,同时又能像他一样断言,“人类平等的理想在整个英语世界游荡,如果说我们或者美国人实践了自己的宣言,这当然是彻头彻尾的谎话,但是理想的存在却不假,而且它完全可能在某一天变成现实。

这是一场残酷的游戏。“一个英格兰人对社会阶梯上低他一级的人毫无怜悯,他也绝不指望高他一级的人表示怜悯。如果高他一级的人表现出丝毫的自制,他都心生诧异,他会明智地断定他们倒了霉。”这也是一场假把戏,是变戏法似的变出一种社会身份:“家庭成员都是新的,姓氏却是老的,他们与自己的记忆签订了信约,约定不去扰乱它。”这里永远在进行再创造,以匹配这种社会流动性。“对贵族阶层(peerage)和绅士阶层的分析表明,古老家族迅速走向式微和灭亡,同时也在继续吸纳新鲜血液。表面上严防死守,实际上门户洞开,结果是有钱能买鬼推磨。所有的阶级关卡只能激发饥渴和提高竞价。如前所述,哈里森注意到,16世纪中叶的纹章官大玩出售盾形纹章从而创造古老家族的游戏。其实这种游戏英格兰人迄今已经玩了好几百年。

既然任何阶级地位都不能打长期包票,滑下去的危险就永远存在。英格兰的小说经常写到这类故事。但是爬上去的机会也永远存在,司汤达的描述非常俏皮:“社会被划分得犹如竹节,人人忙于爬入高一等的阶级,而高一等的阶级却又不遗余力地阻止他爬进去。

最重要的是,英格兰人历来抱有一种“从木屋到白宫”的信仰,或者说,从祖祖辈辈的煤黑子,飞身变成王储的新妇——放在当代传奇中,是嫁给英格兰的王位继承人威廉王子。这一直也是“美国梦”,如今又是印度梦和中国梦。但是英格兰早就在做这种梦,典型的故事是狄克·惠廷顿(Dick Whittington)和他的猫,或者杰克和魔豆茎(Jack and the Beanstalk)。今天这种美梦的范例则是“贫民窟的百万富翁”。

莱恩写到了19世纪英格兰的阶级热望和现实:“每一个纺织工的儿子都想做皮尔或皮尔的父亲,每一个食品商都想做格莱斯顿,每一个技工的儿子都想做科布登。在我们的社会体系和政治体系中,没有什么东西使这种梦想不可能实现,或绝不可能实现,所以他要做这种梦,并且为了实现它而终生奋斗。”莱恩相信:“欧洲大陆上处于同等阶级和同等地位的人,如果企望通过努力奋斗和好运,获得一种超出自己本分的社会地位或社会影响力,那他准是疯子。

英格兰人的梦想是有现实依据的,莱恩观察到:“在每一个乡村和城镇,此类事例俯拾即是:我们看到很多人通过实干和巧干,从微不足道的起点和社会的底层崛起,变成了如此的巨富、权贵和要人,以致相形之下,政府的职位,或者教会或学术机构能够提供的任何职位,都变成了不足挂齿的劳什子!我们每天都听说普通劳动者变成了制造业巨头或富可敌国的商人。……这种从社会最低层上升到最高层的定律,在欧陆的社会结构中是没有的。”

造成的效应是,以英格兰上中产阶级(upper middle class)为主体的统治集团日日都在吐故纳新。赫伊津哈对此有过描述,他指出,英格兰的统治阶级从来不曾消失,但是永远都在再生:“这是英格兰历史上重复不已的过程,在这里,统治阶级的成员资格从来不是血统,而是成就,一般—虽非一概—是可用金钱衡量的成就。这倒不是说,任何形式的金钱都能成为可接受的入会费。那必须是贝洛克所谓的‘熟钱’(cooked money),而非‘生钱’(raw money),拥有这笔钱的时间必须长久得足以让其主人学会调整自己,直到变成贵族血型(aristocratic style of blood)。英格兰的统治阶级只有一点是世袭的,那就是,它的人员不断更新,它的经济基础由于吸纳了一代又一代新的社会成功者而不断增强,这些成功者拥有充分的经济实力,足能施行统治;而且拥有充分的现代精神,以防这个阶级的政策发生僵化,以便维护这个阶级的美誉。”

最重要的事实是,英格兰不对身份作法律上的正式界定,却有不可胜数的细微分层供人们攀升或下滑。但是同时,又不可能完全确定一个人到底处于哪一层,谁比他高一层,谁又比他低一层。一个贫穷的牧师比一个小康的农人高一层还是低一层?一个中等律师比一个军官高一层还是低一层?一个屠户比一个面包师高一层吗?一个带着可观的财富从牙买加、澳大利亚或印度衣锦还乡的人一定适合融入高雅社会吗?一个加入了某种非国教教会的人一定会受到轻视吗?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关于英格兰的无可胜数的社会阶梯,尤其是关于庞大的中产阶级的重要性,莱恩给出了精彩的描述:“访问英格兰的外国观察家,还有我国同胞中的肤浅观察家,他们的惯常论调总不外乎:英格兰民族的社会状态(social state)是一种双合的怪物——上层是无穷的财富、自大和奢靡,下层是绝对的贫困、悲惨和痛苦。这些观察家的眼睛只盯着整个社会的上层和下层,觉察不到两极之间还布满了各种收入等级,其额度千差万别,甚至小数点之后也千差万别,最高收入可达每年成千累万,最低可到分文不获。绝不像欧陆的社会状态那样,在顶层和底层之间只有真空。”

最后的结果是永不满足,至少是永不停息的奋斗——韦伯有时称之为“新教伦理”(protestant ethic);这和迈克尔·沃尔泽所说的广泛“焦虑”也有发人深省的关系,那种焦虑,与其说是对宗教救赎(religious salvation)的焦虑,毋宁说是对社会救赎 (social salvation)的焦虑。莱恩也指出:“在英格兰的生活中,人们永不满足,永不快乐,除非是在一场攀爬更高地位而且被公众认可的奋斗中获得满足和快乐。商人、手艺人、劳动者,无论他们——以其社会地位衡量——眼下是多么春风得意,前途是多么光明,他们都不可能像同样处境中的德国人那样,随和而知足,坐下来闲谈和小酌,每天白白浪费掉三四个钟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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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看待英格兰人有过分乐观的危险。历史上的英格兰人也许非常富裕和非常中产阶级,但是,就像今日的印度一样,昔日的英格兰也有巨大的差别,横亘在豪宅良园中的贵族与负轭的劳工之间,工业革命时期尤其如此。我们千万不要忘记恩格斯关于曼彻斯特工人阶级的报告,或者泰纳访问利物浦期间的骇人听闻的描述:

利兹大街附近有一二十条街巷,那里牵扯着蛛网般的绳子,在光天化日之下晾晒着破衣烂衫和内衣内裤。每一道楼梯上麇集着一群儿童,每一级台阶上五六名,大的抱着小的,一个个脸色苍白,头发枯黄而蓬乱,衣服千疮百孔,脚上无鞋无袜;他们全都肮脏得可厌,灰尘和煤烟仿佛在他们的面孔和四肢上结了一层壳。每一条街巷肯定有一两百名儿童在那里摸爬滚打。你走近一所房子往里看,会发现做妈妈的和老大不小的女儿只穿着内衣,蜷缩在昏暗的甬道中。那是些怎样的房间啊!窄窄一条破损的漆布铺在地上充当地毯,偶有一只大贝壳或一两个石膏摆件充当饰物。老年痴呆的祖母蜷缩在角落里,主妇忙着设法缝补一件破衣服,孩子们互相跌绊。屋子里散发的气味犹如一家堆满了破烂的旧衣店。……然而一个真正恐怖的细节是,这些街巷竟然相当工整,看上去簇新簇新——也许这是一片重建的区域,慈悲的市政当局把它开发出来,以便示范能为穷人做多大的好事。

这是一个残酷无情的达尔文式生存竞争体系,因此马克思的观察有一定的道理,他认为达尔文目睹了自己周围的社会竞争,然后将此投射到了自然界。不过,正是这种阶级结构,和其他因素一起,使英格兰显著的现代性发展得如此昌盛。爱德华·汤普森说得不错:英格兰劳动阶级与众不同,以致令外国人难以置信,它是一部独特历史的独特产物。他还指出,英格兰的劳动阶级非常开放,往往也非常自信,而且,让马克思大为头疼的是,它并不把自己视为一个团结在高度自觉之中的阶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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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还有一个怪异之处值得注意,那就是,绝大多数英格兰人似乎缺乏强烈的“荣誉准则”(codes of honour)。虽然他们也希望因为自己的成就和身份而被人尊崇,但是英格兰人的敬意分散在社会各处,不一定表现在一种毕恭毕敬的面对面关系中。人类学家认为欧洲地中海社会和其他一些社会属于“荣耻感”文化('honour and shame' cultures),较之这些社会,英格兰很奇特,它不强调“尊重”、“荣誉”和“恭敬”。

如果将少数廷臣(courtiers)和最高级贵族作为可能的例外放在一边,那么,在英格兰的大部分历史时期,绝大多数人口身上一般见不到那种维护个人荣誉的无穷竞争,也见不到某些衍生特点,譬如受伤的自尊心、决斗、奚落、流言蜚语、大男子主义,也一般不会给男人贴上性骚扰的罪名,由此而阴险地败坏他的名誉。即使走进简·奥斯汀的小说,也很难说其中存在一种“荣耻感”文化,可以肯定,在她笔下那些我们耳熟能详的村庄里,几乎找不到这方面的证据。其他很多社会的典型表现是:人们为了荣誉而面对面地竞争;高贵的男人之间平等相处,对于弱小的被保护者却高高在上。比方说,我们可以在很多社会发现,一个家族为了维护女儿或姐妹的荣誉,把追求她们的男人杀死或弄成残废,但是在英格兰,我从未听说这样的事例。

英格兰人的荣誉感不属于家庭主义性质。它是一种商业社会所需要的荣誉感,它的基本关怀在于行为方式是否光荣体面,也就是说,一个人应当诚实、公正、廉洁、守契约、重然诺、不欺诈、讲公平。可敬的治安推事(Magistrate)或法官、可敬的商人、可敬的牧师,都不是一种心怀猜忌,成天看守一份奇货可居的独家商品,以防它受到永在的威胁的人,而是一种希望大众认可其人格的人。他表现得真诚而又可靠,这两种品质既能赢得他人尊重,也能给予他人以信心,而这份信心,恰好是英格兰的无数契约—英格兰社会和经济之所倚—必需的保障。败坏一个男人的名誉,他的地位可能一落千丈。但是在英格兰,达到这个目的的办法不是中伤他不勇敢、不进取、不男子汉,而是中伤他不堪信任,是一个撒谎大王,或一个拆白党。同理,要想败坏一个女人的名誉,也最好是在她的正直、聪明、文化成就上作文章,而不是攻击她的性生活状况。

2022年7月18日星期一

05:物质生活

1996年我访问北京以北一个不毛之地的情景,至今还历历在目。我们通过一位翻译询问当地人的生活,当地人马上打开话厘子,兴奋地谈起了最近的戏剧性变化。自从邓小平推行开放政策以来,他们发现自己的物质生活水平在迅速提高,不再以粗粮果腹,不再食而无肉,穿衣和住房也迅速改善,甚至已开始购买电视机和冰箱。这种向着一个“现代的”、小康的物质世界的大规模转型,是人们表现和判断“现代性”的最雄辩的方式之一。迄今我已多次访问中国,即使在中国最偏远的地区也看到了现代性的效应。如果问一问它的起源,将增加我们探索的兴趣。

一切农耕文明(agrarian civilizations)都有一些巨富之家。在印度、中国、法国等地,长期以来总有一小撮锦衣玉食的富豪,住在他们的豪宅中,坐拥他们的宝藏。但是他们通常被一个悲惨的农民阶层所包围,这些农民吃着最不堪的粗粮,住着简陋的茅屋,穿着褴楼的衣裳。这是欧洲大部分地区在早期现代(the early modern period)的状况,一直持续到19世纪后半叶,方才迎来波澜壮阔的财富革命——是为“现代性”的一个主要标志。1788年,爱德华·吉本完成了他的杰作《罗马帝国衰亡史》(The Decline and Fall of the Roman Empire),翌年他纵览周围的世界,发现两千年来似乎变化甚微:“全球大部分地区被野蛮或奴役所覆盖;在文明世界(civilized world),人数最众的那个阶级命定要和贫穷无知为伴。……一般的概率是,大约三分之一的新生婴儿不能活下来庆祝自己的50岁。”

英格兰在这两千年情况如何?下面是一些访英观察家的总体印象。1590年代,布兰登堡的法学家和律师保罗·亨茨纳(PaulHentzner)访问英格兰,他评论道:“大地上硕果累累,牛羊成群,这使当地居民养成了饱食终日、不事农耕的习惯,以致三分之一的土地未经耕作,仅用于放牧。”山坡上“徜徉着一群群的”绵羊,他认为那是“名副其实的金羊毛(Golden Fleece),构成了当地居民的主体财富,商贾将大把金钱带到岛上来,主要就是为了交易这项货物”。和法国的同等人相比,英格兰居民消费面包较少,消费肉食更多,而且喜欢“在饮料中加很多糖”。更有甚者,“他们的床上铺着花毯,即使农夫也不例外。……他们的房屋一般是两层楼……玻璃房屋(意谓装有玻璃窗的房屋)在这里屡见不鲜。”

德国人亨利·迈斯特(Henry Meister)在一篇访英游记中宣布:“我不强加于你,但是我要说,尽管英格兰劳工比法国劳工穿得更好,吃得更好,住得更好,他却工作得更轻松。只要你考虑到英格兰农人的工资更高,饮食更丰,因此更有力气和积极性完成自己的工作,你对我的说法就不会太过怀疑了。”

荷兰是15-16世纪欧洲最富裕的地区之一,因而来自荷兰的评论格外耐人寻味。伊曼纽尔·范·梅特伦(Emanuel van Meteren) 是一位安特卫普商人,在整个伊丽莎白时代寓居伦敦,遍游英格兰和爱尔兰两地。他注意到了英格兰极高的生活水平,故评论说,英格兰人“食不厌精,脍不厌细,享用大量肉食。……英格兰人的衣着优雅、轻巧而昂贵,但是他们没有长性,喜欢追求奇装异服,时尚一年一变,男女皆如此。哪怕出门去骑马,或去旅行,也要穿上最好的衣裳,这和其他民族的习惯恰恰相反。”他相信,英格兰的财富来自牧羊,甚于来自苦作。他指出,英格兰人无须像其他民族那样拼命干活: “英格兰人不如荷兰人或法国人那样克勤克俭,他们在慵懒之中度过大半浮生。……他们养了很多懒情的佣工,还养了很多野生动物以自乐,却不肯耕作农田以自苦。”

1560年,另一位荷兰人访问英格兰并记叙了它的富足。这位名叫莱维努斯·莱姆纽斯(Levinus Lemnius)的内科医生写到了“英格兰熙熙攘攘的大城市,富饶多产的土壤,涂淙的泉流和浩荡的江河,结队成群的牛羊,神奇的织布和制衣技术;……更有商贾如云,在这里从事贸易,交换商品”。

1497年,威尼斯驻英大使安德里亚·特雷维萨诺撰写了份报告,题为《英格兰岛记叙,或英格兰岛纪实》(AndreaTrevisano, Relation, or rather a True Account, of the Island of England),提交给当时欧洲最阔的政府之一。”特雷维萨诺写下的印象,得自一个刚刚经历了100年艰难岁月、打完了玫瑰战争、丢失了在法兰西的领土的国家。我们最近的历史学家常将它描述为欧洲边陲的穷国,然而特雷维萨诺写下的印象可不是这样。

这位作者被英格兰的财富深深打动:“英格兰之富裕,欧洲任何一国都不能望其项背,不单一位年高德劭、阅历丰富的商人如是相告,我本人也能凭我亲眼所见加以担保。”他认为英格兰的富裕应当归功于“土壤的极度肥沃”、“贵金属锡的销售”、“羊毛的非凡丰产”。不管原因何在,反正“每一个游历此岛的人都能马上识得这种丰厚的财富”。

据他观察,英格兰的财富分布得相当广泛:“小客栈的主人无论多么贫贱,没有不用银碟银杯上餐的。没有一个人不在家中备有银盘银碟,总价至少为100镑,相当于我国的500金克朗;不备此物的人被视为无名鼠辈。”而且,所有的英格兰人“自无可记忆的远古时代即已锦衣华服”。他还认为:“他们最了不起的财富体现于教堂的宝藏:全王国没有一个教区教堂(parish church)穷酸到无力拥有十字架、烛台、香炉、圣餐盘和银杯。”威斯敏斯特大教堂展现的财富、殉教者圣托马斯(St.Thomas the Martye)在 坎特伯雷大教堂的豪华坟墓,尤其使英格兰教堂的富丽臻于顶峰,“超乎了一切想像”。

英格兰人即使在转战南北的途中,“哪怕激战正酣,他们照样追求朵颐之快,享受种种怡乐,根本不考虑灾难或将临头”。特雷维萨诺记叙道,货币和贸易遍及英格兰全境:“普通百姓要么投身于贸易,要么投身于渔业,要么从事航运业。他们孜孜从商,甚至不惜立契借高利贷。”他相信:“施加于英格兰下层人的伤害,没有不可以用金钱补偿的。

15世纪末和16世纪外国访客记录的英格兰财富已经令人瞠目,两个世纪以后更是发展成一个惊人的表征。虽然法国人此时已在多方面成为欧洲领先的民族,但是就连他们也注意到了英格兰的富裕。18世纪后半叶罗什福科写道:“我倾向于认为英格兰人一定比我们阔气。以我亲眼所见,不仅那里的每一样东西比法国贵两倍,而且英格兰人抓住每一个机会只买贵的,不买对的。”他又以更强调的口气写道:“没有谁对他们的事务横加干涉。在一个不偏不倚的旅行家看来,英格兰似乎比法国要富裕一百倍。”他认为:“在一个外国人的眼里,佛兰德斯作为法国的一个省,其财富给人留下了最深刻的印象,但是和英格兰相比,顿时化为乌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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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格兰人自己感想如何?13世纪中叶,圣方济会修道士巴托洛梅乌斯·安格利克斯编撰了一部大百科全书,名为《物之属性》(Bartholomaeus Anglicus, On the Properties of Things),书中写道:“英格兰是一个强大的国家,也是一个顽强的国家,它是全世界的最丰饶之角。它如此富有,以致它不需要任何其他国家的帮助,每一个其他国家却需要英格兰的帮助。”书中还写道,这片国土“充满了快乐和嬉戏;英格兰人时常能够快乐和嬉戏,是心灵无羁、言论自由的人”川。这十分吻合一个世纪以后乔叟在《坎特伯雷故事集》中描绘的世界,纵然乔叟的故事是在黑死病刚刚肆虐之后写成的。

约翰·福蒂斯丘爵士描绘了一幅格外翔实的比较性画卷。福蒂斯丘是亨利六世国王的大法官(Lord Chancellor),1461年伴随年轻的国王流亡法国,在接下来的十年流亡期间他写了一本书,对法国和英格兰的政府制度进行对比。

书中评述了两国的物质生活环境,他发现在法国,“种种祸患(军队的掠夺、盐税之类的苛捐杂税,等等)纷至沓来,人民饱受蹂躏和压迫,生活苦不堪言,每天喝白水,只有在隆重的宴席上,下等人才能尝到别种饮料。他们的短褂是麻制的,无异于麻袋。从未穿过羊毛面料,除非是极其粗劣的,而且只穿在所谓的上衣里面作为内衣。更不穿什么短袜,膝盖以下的腿部完全裸露。妇女赤足行走,只有逢圣日才会穿鞋。无论男女都吃不上鲜肉,只能将少许猪油或咸肉放入粥汤之中,借以见点荤腥。至于烤肉或烩肉,则完全无缘品尝,只有在屠宰牲畜,以饷贵人和商贾时,才能偶尔分到一点羊头牛脑或下水。”

较之法国,英格兰乡村居民的地位如在天上。这里没有横征暴敛,军队不宿民宅,国家也不征收国内税,因此“王国的每一个居民可以随意享用自己的土产或畜产,享用自己劳动所获的利润和商品,享用雇佣劳力带来的水陆收益”。其结果是:“英格兰人非常阔绰,拥有充足的金、银和生存必需品。他们不喝白水,除非是某人出于虔诚之心,发誓苦修并戒绝其他饮料。他们饱尝各种鱼肉珍馐。他们从头到脚穿着精细的羊毛衣衫。他们家中有丰富的床上用品,还有各种羊毛织物。他们备有名目繁多的器皿和农具,以及其他各色必需品,足可让他们根据自己的阶层和地位,实现一种安宁而富裕的生活。

福蒂斯丘认为,此时的英格兰人在一个富裕的国家过着轻松的生活,“很少受到艰苦劳作的烦扰”。他相信:“实际上,英格兰是如此丰饶和多产,若以数量比数量,它的多产超过了其他所有国家。不错,英格兰出产的硕果不是仅靠人类的勤劳所能收获的。”那简直是一幅美妙的天堂胜景:“陆地、田野、果园、森林,处处丰产如泉涌;同一片土地尚未耕作之时,出产已不输于熟地,让主人获利丰厚,如果再精耕细作,那一定是五谷丰登了。”英格兰没有野兽出没,家畜可以安全放牧,所以“羊群夜复一夜地眠宿在田间,无须圈在羊栏之内,由此又给土地施了肥”。福蒂斯丘也不认为他在15世纪中叶描述的这片富庶而自由的国土是一个新生事物,他为英格兰现状提供了一套综合原因,包括优渥的自然条件、有限君主制(limited monarchy)、普通法,这就使得他相信英格兰的与众不同是古已有之。

莎士比亚时代也有很多人描述英格兰的状况,其中最著名的包括约翰·艾尔默(John Aylmer),他的报告有如福蒂斯丘报告的回声。艾尔默曾任简·格雷夫人(Lady Jane Grey)的塾师,后在伊丽莎白治下任伦敦主教(Bishop of London)。在玛丽女王统治期间,他曾被放逐到欧洲,像福蒂斯丘一样在国外生活了十年。其间他访问了法国和德国,显然还收集了意大利的点滴信息。而且,他也像福蒂斯丘一样对英格兰和邻国进行了一番明确的比较。他的文章呼吁人们警惕天主教和欧陆专制主义(absolutism)的危险,显然是一篇论战的檄文,但也十分吻合当时其他人的观察。文中的细枝末节读来非常真实,至今仍然有据可查。下面仅限于引用他的长篇训诫中的一段:

据悉意大利亦不甚佳,彼国农人所谓富裕,不过以麻衣为华服,以皮肉为长绔耳;饮食及用度皆以贱价而行;赶集之日,无非左手持鸡禽一二,右手持一网篮——内有禽蛋数枚,混于琐碎之间耳。待鬻出其货,收得银钱,竟无力购回牛羊鱼肉——如汝等所为。其携归之物仅一夸特食油,俾以调制野菜沙拉,维持一周食用。日耳曼境况虽比别国略佳,然其国民食用根块多于食用肉类。……推己及人,汝当自知幸甚。彼等啖野草,汝等食牛羊;彼等啖根块,汝等得享黄油奶酪及禽蛋。彼等日饮白水,汝等畅饮上好啤酒。彼等携沙拉归于市,汝等载精肉归于市,且囊中饱满。彼等何尝得见海鲜,汝等尽可大快朵颐。彼等纳税直至赢瘦如柴,汝等尽可为儿孙后代积蓄存储。……汝之生俨如贵胄,彼之一生犹若彘犬。

大约同一时代,埃塞克斯郡的牧师威廉,哈里森也在为他的《英格兰之描述》收集资料,这部记叙发表于1577年,细致入微地刻画了英格兰的物质财富,例如家具、住房、衣着等等。17世纪初,法因斯·莫里森历时多年漫游欧洲大陆,也发表了一些报告,证明英格兰与他过访的很多地方相比,拥有无匹的财富。

时至17世纪末,英格兰人再也不可能怀疑自己生活在全世界最富裕的国土上,惟有荷兰人庶几可以比肩了。“较之欧洲任何其他国家的贫苦劳动者,英格兰制造业的工人吃得更肥美,喝得更香甜,住得更舒适,活得更轻松。较之任何其他国家的人民,他们从工作中赚得更高的工资,在衣食上花费更多的金钱。”

18世纪,差距进一步加大,以致在亚瑟·扬(Arthur Young)、托马斯·马尔萨斯等旅行家的眼中昭然若揭。马尔萨斯写道:“如今人们一致同意:大革命以前法国下层阶级的生活悲惨万状。那里的劳动工资约为每日20苏,合10便士,同期英格兰的劳动工资则将近17便士,而同等质量的小麦在两国的价格却相差无几。故而亚瑟·扬声称,大革命爆发初期,法国劳动阶级虽占总人口的76%,但比英格兰的同等阶级吃得更糟,穿得更糟,无论患病还是健康之时,所获福利也更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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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的学者也评述了这类差距,在此我仅举少数几例。柯林·克拉克估计,1700年法国的日薪相当于2600克小麦,此前50年左右,英格兰的日薪已达到此数的将近2倍,合4800克小麦,但这还“只是15世纪的半数”。121乔尔·莫基尔推测,1788年英国—很可能将苏格兰和威尔士也计算在内—比法国的人均GNP大约高出30%。

法国并不是极端案例,它属于比较富裕的西欧地区。如果我们把以上数据与晚近以前的第三世界相对照,结果将更加怵目惊心。弗里斯估计,根据1688年格雷戈里·金(Gregory King)所报告的数据,当时英格兰的人均收入比今日的“现代”亚洲或非洲高出2-3倍。大卫·兰德斯提出,18世纪英格兰的人均收入约为100镑,是1960年代印度人均收入的4倍。换言之, 甚至在工业革命以前,英格兰已经跨越了贫困线,以其富足而论已经进入了“现代”,与大多数邻国已经有了差距——惟一的例外是荷兰人,因为荷兰人曾有一个短时期比英格兰还要富足。英格兰与第三世界的差距更是迢遥无可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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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多数旧制度社会约有高达四分之三的人口被迫以劣质食物为生,杂粮粗谷,缺肉少菜。历史上的英格兰又当如何?16世纪哈里森写道:“无怪乎我们的餐桌每每比其他国家的更丰盛,甚至从远古以来,我们就是这种习惯了。”

此前一个世纪,如上所述,福蒂斯丘也曾描述这种反差。18世纪索绪尔也是以同样笔调描述英格兰的:“他们丰衣足食,我国农民食用的粗粝黑面包在他们是闻所未闻。每逢星期日,他们的炉前必有一块上好的牛肉,一年到头地窖里必有一桶麦芽酒。一言以蔽之,到处是一派富足景象。”他继续说,英格兰人“是饕餮家,喜欢吃肉而不喜欢吃面包,有些人对面包简直不屑一顾”。

在同一个世纪,亚瑟·扬如此描述英格兰劳动者的日常饮食:“第一天他要吃2磅用小麦、裸麦、土豆做的三合面包,连同2盎司奶酪和2品脱啤酒。第二天他要吃3份用瘦牛肉、豌豆、土豆粉、米粉、葱头、芹菜、盐水做的汤。

在爱默生笔下,英格兰人吃香的,喝辣的,大陆人却鲜有像样的饮食,两者的反差一直持续到19世纪末:“英格兰人的饮食既充足,又有营养——劳动者可不能靠水芹过活。牛肉、羊肉、小麦面包、麦芽酒是高级劳工的寻常饮食。吃得好,吃得饱,是英格兰百姓的民族自豪感的主要资本。英格兰人在漫画中总是把法国人画成一个饥肠辘辘的穷鬼。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至少从中世纪开始,最好最贵的谷物——小麦——已成为英格兰人的主粮,甚至是穷人的主粮。因此罗杰斯写道:“自古以来,英格兰人民的主食一直是小麦面包,尽管小麦在人类的粮食作物中是最昂贵的,其收成通常也是最不稳定的。18世纪中叶,苏格兰人凯姆斯写道:“在伦敦,靠教区施舍为生的人没有一个愿意屈尊吃黑面包;在英格兰的不少地区,很多从慈善机构接受大笔救济金的人习惯于每天喝两顿茶。”而在凯姆斯的故乡,主粮却是燕麦,因此亚当·斯密评论说:“苏格兰平民以麦片粥为食,英格兰平民以小麦面包为食,所以总体说来前者既不如后者强壮,也不如后者漂亮。约翰逊博士实事求是而又不无嘲弄地说,英格兰人用燕麦喂马,可怜的苏格兰人用燕麦喂自己。

总而言之,饮食的转型——转向“现代的”高蛋白和高糖饮食——在欧陆大部分地区迟至19世纪后半叶才发生,在东亚部分地区迟至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才发生,在中国和印度迟至当前才发生,但是在英格兰,“现代”饮食显然是中世纪以降的长期现象,从社会上层到社会底层莫不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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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什么,在英格兰历来是一个重要问题。我在《绿色黄金》一书中阐明,19世纪以前的数百年间,英格兰人只要有可能,就不肯喝白水,殊不同于欧陆所有国家的人。

例如,“1726年,瑞士人M.德·索绪尔访问伦敦,对当地的用水量大感意外。他说,其中没有一点一滴是被人喝掉的,下层阶级,乃至赤贫者,全然不知道用白水止渴是怎么一回事。”

英格兰人更青睐的是一些昂贵的选择。曾有好几个世纪,他们以喝啤酒和麦芽酒的形式,喝掉了他们谷物总产量的一半。后来他们又转向了中国进口的茶叶,茶水里还要添加从牙买加舶来的食糖。索绪尔评论道:“英格兰各地都流行喝茶,而且一天要喝两顿,虽然所费不赀,但是最贫贱的农民也像富人一样,每天要喝上两顿茶。茶叶消费总量极大。”后来他又写道:“前文已经介绍,从最底层的农民,到最高层的贵族,英格兰人普遍消费茶叶,而且消费量极大,据估计,每一个英格兰人,无论男女,一年平均要消费4磅茶叶,委实惊人。”

英格兰人如此消耗啤酒和麦芽酒,后来又大量消耗加糖和加奶的茶水,这在他们的健康和工作量方面产生了巨大的效应,也给他们带来了一种实际上属于“现代”的饮用模式,换言之,英格兰人饮用的是经过人工干预而产生的冷饮和热饮,而不像其他大多数民族那样,长期忍受高度污染的、危害健康的生水。离开了这种饮用模式,我们很难明白英格兰人何以能够突破马尔萨斯陷阱,使伦敦这类大城市不会首先膨胀到一个限度,然后由脏水导致极高的死亡率。

营养差距的一个后果体现于世界饥荒史。从诺曼入侵(Norman Invasion)直到今天,除1315-1319年的饥荒以外,没有证据表明英格兰发生过全国性饥荒。世界其余地区的情况却相反:饥荒,伴随着大规模的死亡,在斯堪的纳维亚半岛和欧洲大陆一直持续到18世纪后半叶,在日本持续到19世纪后半叶,在苏联持续到1930年代,在中国和印度持续到20世纪中叶。如此算来,英格兰人比世界上绝大多数其余人口提早500年有效地摆脱了饥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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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从吃什么和喝什么,转向我们拿什么遮体和护身,那我们不妨首先研究一下衣服。现代服装的要义是能在冬天保护身体和保存体温,能在夏天保持凉爽。我们很多人将这种“现代”穿衣模式视为天经地义。但是在大多数旧制度国家,很多人的衣服过去是,现在仍旧是匮乏而又低劣,大部分人口经常跣足和光头。这种景象不仅见于日本、中国、印度20世纪以前的传统着装,甚至见于苏格兰高地和群岛,以及欧洲许多地区19世纪后半叶以前的着装。

观察家们指出,英格兰人早已穿上了昂贵而又结实的服装。又因为英格兰人广有家畜,不乏动物皮革,他们还穿上了皮鞋。他们还经常戴帽子。由于盛产绵羊,他们有了温暖的精纺羊毛面料;从18世纪开始,他们又有了棉花和棉布。

14世纪乔叟在《坎特伯雷故事集》中描写了英格兰人的锦衣华服。但是也有很多作者斥责英格兰普通百姓的“奇装异服”和奢靡着装。16世纪,托马斯·比肯写道:“我认为全世界没有任何一个王国的人,包括土耳其人和撒拉逊人(Saracens),能像当今的英格兰人一样在自己的服饰上如此花样翻新。英格兰人的上衣必须紧跟意大利的潮流,他们的披风必须仿照西班牙人的用法,他们的长袍必须依照土耳其人的式样,他们的帽子必须属于法国的新时尚,最后,他们的匕首必须是苏格兰制造,还要镶上威尼斯的真丝流苏。”英格兰人,至少是中产阶级人士,乐此不疲地根据时尚而更衣,这种行为导致的结果是舒适,是体能的保存,是对制造业的促进。

18世纪初,瑞士观察家索绪尔记叙道,英格兰的“下层阶级大多也穿得不错,尽是些上乘面料和亚麻。你在英格兰绝对看不到木屣,而且,最穷的穷人也绝对不赤脚走路”。说到中产阶级,他指出,这些“英格兰人一般衣着朴素,服装上很少披金戴银。他们穿一种叫作‘弗罗克’(frock)的修身小外氅,上面不加镶边和褶饰,顶部带有一个短斗篷。几乎人人都戴一部小小的圆形假发和一顶朴素的礼帽,手里拿一支拐杖,但是不执剑。他们的棉和麻是最优质和最精良的”。至于英格兰的妇女,“她们以鞋袜整洁的秀足为自豪,以精美的亚麻面料为骄傲,以她们的长裙为荣耀——那是用印度群岛舶来的富丽丝绸或棉布,根据时令而制成的。鲜有哪位妇女穿羊毛长裙。即使女佣,也会在星期日和节日穿上丝绸,堪与她们的女主人争妍斗艳。”

尤其古怪的是,英格兰人酷爱戴帽子。19世纪的美国人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对此有过描述:“说到英格兰人对帽子的感情,请原谅,一个外国人或会认为是一种迷恋,一个北美印第安人或会认为是他自己的药袋子的替代物。一位英格兰人在教堂的长椅上坐下,然后冲着帽子里面念祷告,是一个稀松平常的景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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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任何一个游历科茨沃尔德丘陵(Cotswolds)、东英吉利羊毛城市、约克郡山谷或某些古老乡镇的人,仍可看出英格兰的住房是多么坚固。就我所知,英格兰是世界上惟一一个这样的国家:它的房屋中有千万幢,虽历经五百多年的风风雨雨,其基本结构和建筑材料却屹立至今。

还是让我引用两位法国人的观察吧。第一位是罗什福科,他说:“一言以蔽之,英格兰平民的住房永远明显地优越于法国贫困农民的住房,看到这一点我总是万分痛苦。”第二位是索绪尔,他表示: “我必须承认,英格兰人建造房屋时带有一种味道,仿佛不可能对大地有比这更好的用法了,又好像不可能有比这更舒适的房屋了。”

日本可以充当另一个比较案例。18-19世纪,日本农民的住房与英格兰贫民的住房之间的反差也很强烈。前者,用拉夫卡迪奥·赫恩(Lafcadio Hearn)的话来说,是“漂浮的灯笼”,用廉价材料建造,没有地基,只能挺立短短几年。后者是坚固而昂贵的建筑,多为两层楼,从17世纪开始大量采用砖石材料,建有好几个烟肉、一批独立的房间,或许还建有一个地害,很可能还带有座花园。19世纪初卡拉姆津(Karamzin)写道: “英格兰是个砖瓦王国,城镇和村庄的所有房屋都是砖墙和瓦顶,不必刷油漆。”

这些特点造成了又一种积极效应,回馈到建筑、装潢等经济活动中,也回馈到生活的其他许多层面。笛福对此作了精辟的总结:“较之其他国家,英格兰制造业的劳动者……从工作中赚得更高的工资,在衣食上花费更多的金钱。穷人的高消费……导致了国内供给品和制造品的巨量消费,造就了我们所说的国内贸易。”这个过程是英国工业革命的关键成分之一。一个庞大而富有的中产阶级正在积极地消费国内的制造品,从而刺激了生产。事实上,这场“消费革命”(Consumer Revolution)发轫于中世纪,洪波涌起却是在后来的几百年间;持续到18世纪时,它最终成为英格兰经济发展的一个中心表征。

英格兰非凡财富的进一步证据,可从英格兰12-13世纪以降的公共建筑上看到,尤见于那些至今仍然遍布全国的巍峨的主教大教堂和地区教堂。英格兰很多城镇和村庄都有华丽的、造价高昂的教堂,例如牛津和剑桥诸学院的礼拜堂—包括我所在的国王学院的礼拜堂(King's College Chapel),或如萨福克、诺福克等羊毛城市或其他地方的教堂。它们大多始建于中世纪后期,印证了当时英格兰的财富分布之广泛。世界上很多国家都有几座这样的中世纪建筑,法国那些宏伟的主教大教堂就是一例,然而即使是法国的大教堂,放在英格兰同类建筑的侧畔也黯然无光。“英格兰的大多数大教堂都比欧洲的其他大教堂更壮观,惟一的例外是圣彼得大教堂(St. Pet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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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格兰生产体系的高效意味着工作模式的与众不同。这是现代性的另一个重要表征。我们从乔叟的朝圣者故事可以看出,14世纪,英格兰人已能将大量的时间花费在休闲活动和业余爱好上。很多人认为英格兰人不如邻国人民勤劳。一份英格兰与日本工作模式的比较性研究确凿表明,与欧洲各国人相比,尤其与英格兰人相比,日本人工作起来是怎样的拼命三郎。

索皮埃尔写道:“在我看来,英格兰人骑在马背上跑出的速度比别人快得难以置信,因为这可是一个懒汉之国在使用马匹啊——我大可以如此断言而又不得罪他们,说不定他们还以自己的懒惰为自豪,认为真正的生活在于懂得怎样轻松过活呢。”罗什福科的评论更加鞭辟入里:“有了这笔高工资,他们无须像我国人民一样做太多的工作。我近距离追踪了几个英格兰人,观察他们一天的工作状况,我可以向你保证,无论那些访问过法国并且不同意我的观点的英格兰人持什么意见,反正英格兰劳工干起活来漫不经心,不仅要再三再四地休息,还要喋喋不休地闲谈。我确信,一个法国劳工比一个英格兰人的日工作量要高出将近五分之一。”

英格兰人较多的闲暇和较高质量的饮食为本国文化带来了许多古怪之处。总体说来,英格兰人下班之后不会筋疲力尽,为了消耗剩余精力,他们从事和发明了各种生龙活虎的运动和游戏,从足球和橄榄球,到敲钟和登山,无奇不有。既然他们希望充实漫长的闲暇时光,他们索性发明了一种最耗时的运动——板球,或者干脆泡在一个乡间酒馆里喝酒。

别国人从地里收工以后也忙个不停,处理与工作相关的杂事;但是18世纪中叶彼得·卡尔姆(Peter Kalm)惊讶地注意到,英格兰农村劳工能够投身于自己喜欢的任何业余活动。据他观察,农田佣工(farm servants)“傍晚一进农舍,便不再干一丝一毫的活计,而是吃东西,闲坐和闲谈,直到深夜11点。他们绝不麻烦自己去制作什么运货马车或农具”。卡尔姆困惑地发现,他们反而跑到当地的酒馆,和朋友们一起消磨时间。卡尔姆还经常纳闷:“那些无法靠自己的日薪让自己和妻子儿女吃饱喝足的人,怎么也能像这样消磨时间和金钱”。

与上述工作模式相匹配的是,英格兰人醉心于养花、园艺和其他业余爱好,以填充空闲,也醉心于运动和游戏,以消耗精力。这些活动对大自然和农村造成的诸多影响,譬如鸣禽四处悠游(它们在农民社会通常被人吃掉),野果无人采摘,自古以来就非常明显。

结果,英格兰有了这样一种农村:大片宝贵的土地未被投入农业生产,却被用于休闲活动或夸耀性消费(conspicuous consumption)。莱恩的描述十分恺切:“英格兰人植树造园是为了美化环境。满眼是公园、游戏场、草坪、灌木丛;土质肥美的古老草地只出产奢侈作物——例如供良种马食用的青草和干草;到处是乡村绿地、公地、田间小路、树篱、沟渠、堤岸、墙垣;栅栏外或公路旁尽是些闲置角落和零散地块;这一切地块相加,在英格兰占据的土地总面积大约相当于种植粮食作物的土地总面积。这在大陆是非常罕见的。总体而言,英格兰长期以来一直负担得起各种奢侈:充裕的闲暇时间、大片的闲置土地、高度的物质福利——这种福利直到今天才成为许多国家的寻常事物。上述种种,是现代性的主要成果,也是现代性的重要标志。

2022年7月17日星期日

04:资本主义的起源

工业革命和农业革命是某个更恢宏事物的组成部分,那就是市场资本主义(market capitalism)。市场资本主义是一个集态度、信仰、建制于一身的复合体,是一个寓经济和技术于其中的大网络。这个体系的一系列典型表征已有很多描述,而最核心的表征是让经济分离出来,成为一个专门的领域,不再嵌于社会、宗教和政治之中。这种分离程序也见于生活的各个主要领域。

市场资本主义的表征之一是对财产权(property)的态度。根据英格兰普通法(English Common Law),财产权具有私有化的、个人的性质(privatized and individual nature)。这是一个非常古老的表征,可以追溯到一千多年以前。在英格兰,财产均为个人所有:某一个人拥有一匹马、一件衣服、一幢房屋、一块田地。其他如钓鱼的权利、砍倒一棵树的权利,也都属于个人。

法律保护财产的私有权,这一强有力的原则被约翰·洛克视为英格兰自由的根基,后来它又作为个人主义资本主义(individualistic capitalism)的定义性表征之一,被输送到了美国。实际上,这一原则早已出现在英格兰的法律和社会中。在英格兰,财产所有权(ownership)的单位是个人,也就是说,无论家庭权威、宗教权威,抑或政治权威,都不可能(合法地)强行剥夺一个人的财产权。这在晚近以前是一个独步于世的特点。

资本主义的核心之处还有一种态度,是对利润最大化、对积攒财富和花费财富的态度。马克斯·韦伯指出,15-17世纪,意大利、西班牙、法国的大城市虽然充斥着财富、奢侈、金钱、消费主义,但其基本精神仍旧是“前资本主义的”(pre-capitalist)。与此相映成趣,在美洲的穷乡僻壤,本杰明·富兰克林及其友人对待时间、货币、投资和存款的态度,却展现了一种资本主义的意识形态(capitalist ideology)。

史上的英格兰也像是一个穷乡僻壤的美洲。18世纪中叶以前,英格兰一直是个乡里乡气的地方,所有的城镇都是小眉小眼;城市化程度赶不上欧洲其余大部分地区,倒仿佛住满了乡下人。然而,一旦我们开始调查这些村民的心态,我们立刻发现,他们对时间、存款、利润再投资的态度,他们对消费和对身份的焦虑心情,简直和我们在今日英格兰看到的人毫无差别。我分析过17世纪牧师拉尔夫·乔斯林的日记,他的心态之“资本主义”程度,不亚于任何现代的农人和生意人。通过中世纪后期留存下来的无数信函、日记和其他原始资料,我们也能追踪到同样的态度。

换言之,英格兰具有一种韦伯式的“新教伦理”(Weberian “Protestant Ethic”)—— 不仅在新教改革之后,而且在新教改革之前很久。法律案件、文学资料、村庄档案等等,皆未表明英格兰人陡然地从一种前资本主义伦理转向了资本主义伦理。从乔叟的作品和14世纪以来的法律档案可以看出,英格兰正在完成一种攫取的、贪财的、理性的、非互嵌的资本积累。

正是这种伦理,在朴素的、撙节的、锱铢必较的英格兰清教主义(English Puritanism)世界找到了表现渠道,不过它也表现在清教诞生之前很久。韦伯指出,这种伦理充当了一个引擎,驱动着资本积累,促使人们为利润而再投资,最终将一个国家逐渐引向了富裕。

在大多数社会,资本积累即使暂告成功,立刻会被用来消费、炫耀、送礼,以免被权势者洗劫一空,或者被战争毁于一旦。相反,“新教伦理”的谕令却是勤奋工作、节省时间和劳力、为利润而再投资。这构成了一种将英格兰与大多数国家区别开来的表征,尽管荷兰人也有同样的倾向—如西蒙·沙马在《财富的困窘》(Simon Schama,Embarrassment of Riches)中指出的那样。英格兰不仅早已具有资本主义的外在形式,而且早已具有资本主义的内在精神。

其结果是一种永不满足的追求,恰如我幼时的校训所说——“追逐太阳”。这里没有大多数文化中的固定极限(fixed limit),却永远有额外的利润可以去赢得,永远有破产的恐惧可以去消除。

昔日的法国访客注意到了英格兰的这些特性。19世纪初,依波利特·泰纳写道:“心灵变得更加狭隘,人们变得孜孜求利,拼命工作,产生了不知餍足的需求。……人人都染上了平民、无产者或店主的习气,变得尖刻、顽固、焦虑和不快乐。赚钱是今人朝思暮想和全神贯注的念头,但在这个国家尤甚于在其他国家。” 他又写道,一般说来贫困总是使人降格的(degrading),“在某种程度上,正是为了避免降格,英格兰人才如此疯狂地追求财富。他们爱财如命,因为在他们看来,财富对于道德、教育以及绅士必备的一切属性来说,是一种补充、支持和条件。每一个人都在这种不懈的鞭策下前进,身后拖拽着负担。消耗自己的精力变成了一种必需,即使他达到了目的,他还要继续拖拽,如果他没有自己的负担,他就给自己套上他所属教区(parish)、协会或国家的负担”。

泰纳描绘了一幅英格兰生活的典型画面:“下面是英格兰生活的一份绝妙样本:少小离家自谋生路;娶一个身无分文的女人;生养一大家儿女;收入花得净光光;没有分毫的积蓄;自已玩命工作,也将子女置于不得不玩命工作的境地;如饥似渴地探究真相和获取实用知识;从一件任务中找出又一件任务作为消遣;在旅行中休息;不停地生产和不停地消费。” 或如马克斯·奥雷尔(Max O'Rell)所说:“贫穷在法国不是罪恶。贫穷在英格兰是罪恶。然而一切事物都自有其补偿。这种对财富的渴求,这种对金牛犊(Golden Calf)的崇拜,将英格兰民族变成了一个蜜蜂群族。人人都在工作。即使百万富翁的继承人,也不梦想无所事事的生活。”

托克维尔是另一个注意到了同样特性的法国人,他还发现,此种特性更加生猛地传到了美国。他写道:“智慧,甚至美德,若无金钱相伴似乎就算不得什么。每一件值得一为的事情都以某种方式与金钱捆绑在一起。金钱填充了你在人与人之间发现的一切间隙,任何东西都无法取而代之。” 无事不关金钱。“金钱在所有的社会只是享乐的手段,但是在一个将财富作为贵族阶层(aristocracy)惟一的,甚至首要的立足之本的国家,金钱也能带来权力。有了这两个优点,金钱成功地将人的全部想像力都吸引到了它自己身上,最终变成了——我们简直可以说——人们趋之若鹜的惟一荣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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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社会的情况十之八九是:通过真实的或人为制造的亲属关系(real or manufactured kinship links)而达成劳动合作和对劳力的支配。放牧牲畜的人手、耕作田地的人手、管理产业的人手,皆以亲属关系为基础而招募。在这样一种体系中,提高生产力水平的主要机制是增加家庭劳动力:要么通过婚姻策略引进妻子和子女,要么通过制造虚拟的(fictive)亲属纽带,例如认教父教母,或收养子女。很少有诱因刺激人们发明“劳力节省”手段。晚近以前,在欧洲的很多地区,繁殖单位(unit of reproduction)直等同于生产单位(unit of production)。“家庭作为一个生产单位的衰落……直到19世纪才波及欧洲的农民阶级和劳动阶级,甚至直到20世纪才波及某些地区,例如意大利南部、爱尔兰农村和法国农村。”我们很容易想当然地推定这也是英格兰的情况,然而惊人的是,至少从14世纪开始,家庭在英格兰似已不再担任生产的基本单位。

对庄园(manorial)文件和税收文件的详细研究表明,我们在英格兰历史上看到的不是一种家庭主义的生存经济(subsistence economy)而是这样一种经济:从中世纪开始,大部分被招募的劳力都是契约劳力(contractual labour),亦即佣工、学徒、日间工、全日工提供的劳力。在这个经济体中,雇佣劳力(hired labour)不是什么咄咄怪事,而是寻常现象。无论我们打量中世纪英格兰的大型地产(estates),抑或小块公簿持有地(copyholdings),我们发现它们一般都不是由父母和子女组成的家庭团体来经营,而是由一些互相没有家庭关系的人来经营。当然,小型的家族公司和家族合伙事业也有可能发展,但这是出于有意的选择,而不是一种自动的组成。惟一的联合单位(joint unit)是夫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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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与土地之间的分离,财产权观念的灵活性,劳力的非家庭主义使用方式,所有这些表征,只有借助各种各样的象征工具(symbolic instruments)才可能出现,其中最重要的象征工具是货币在大多数传统社会,货币化价值(monetized values)—— 无论以实际通货(actual currency)形式还是以信用(credit)形 式 —— 一般只能留连于共同体的边缘地带。譬如,部落社会(tribal societies)将货币阻挡在体系之外,仅在边境上从事一点货币交易;又如,农民社会(peasant societies)虽与市场和货币打交道,但也拒绝让货币媒介太深入地渗透地方共同体和日常生活。这类社会意识到,货币及其代表的一切将摧毁社会与经济之间的水乳交融,无异于掐断了命脉。对于这类社会,货币当然也必不可少——主要体现于纳税、租赁,或者从外界购买奢侈品甚至必需品;尽管如此,货币仍被阻挡在大多数日常交往之外。

任何思考过14世纪以降英格兰档案的历史学家都很清楚:英格兰的情况迥异于上述社会。从最早的文献看,现金和货币价值的渗透是全面而壮观的。除非我们意识到货币价值在英格兰生活的一切层面是何等重要,否则我们无法解读那些详尽的账簿、庄园法院案卷(manor court rolls)、租赁文书,以及其他种种史料。在英格兰,几乎一切物都被赋予了货币价值,几乎一切物都可用现金买进和卖出。

这里仅举一例。大约1280年,亨里的沃尔特(Walter of Henley)撰写了一部农业专论,作为一部地产经营的指南,其中仔仔细细地算出了每一项农业成本值多少现金。例如,养一匹马每年花费13先令6便士,1/6蒲式耳的燕麦值半便士,钉马掌要1便士。其他多种项目,如播种一英亩小麦花费多少,也以现金价值非常认真地计算出来。

举凡人们需要帮助的时候,往往最能显示是否以亲属关系为中心。在大多数社会,一个人在生病、年迈、水患火灾之时总是求助于亲属,在需要现钱举办婚礼或葬礼之时也会首先向亲属开口。因此,我们从英格兰文献中所获印象的重要意义在于:亲属绝对不是英格兰人求助的主要资源。从遗产清册(inventories)—— 一个人亡故之际的财产列表——以及账簿和日记中,我们可以看出,英格兰人借贷的时候,绝大多数贷款不是来自亲属。

如果一个英格兰人因为事故、年迈、失业或其他祸患而陷入了贫困,这时候,充当其“保险公司”的似乎不是泛亲属团体。英格兰济贫制度的依据是居住地,而不是亲属关系。处理贫困、灾难和养老问题的不是亲属,而基本上是教会、庄园、教区等建制。正是从这种传统中,英格兰孕育了世上第一个福利国家(Welfare State)。归根结底,一个人对父母或兄弟姐妹的财产不具有法律权利;反过来说,如果子女发了财,父母对此也不具有法律权利。

这并不是说危难之时家庭从来不伸手救急,历史上很可能像今天一样,非官方援助大都是近亲给予的。话虽如此,英格兰与世界上其他很多地区的差别仍很可观。英格兰看不到这样一种局面:亲属是你惟一可以信任的人,惟一帮助你的人,惟一在疾病、事故、年迈之时挑起担子的人,哥哥姐姐是自动帮助弟弟妹妹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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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很多表征也值得简要评述,因为它们也折射并体现了一个事实:英格兰从中世纪以来便是一个资本主义国家。我在《英国个人主义的起源》一书中论证:13-15世纪,英格兰使用雇佣劳力之广泛、社会流动和地理流动(social and geographical mobility)之频繁,均可充当证据,进一步证明市场很早就渗透了英格兰。例如14世纪后半叶,东英吉利(East Anglia)一半以上的成年男性人口被列为佣工和劳工(servants and labourers)。

另一个表征是,英格兰人将土地视为一种商品,而不是视为某种与家庭纠结不清的东西。从爱尔兰到中国,所有农民阶层(peasantries)的核心价值观是“将姓氏世世代代留在土地上”,但它在英格兰基本缺位,仅有的例外也许是,贵族家庭(aristocratic families)稍有一点这样的心态。英格兰人普遍认为,土地像任何其他东西一样,是一种商品,可以买卖,可以投机。在法国,托克维尔观察到,“农民对地产钟爱有加,土地占有煽起的天生热情在他胸中熊熊燃烧”。相形之下,“英格兰农民的习惯和本能……与我们的截然不同。如果他比邻人拥有更多的智慧或更多的资金,他会把这些优势利用到生意中去;做一名地主的念头绝不会钻进他的脑瓜。对英格兰人来说,土地是奢侈品,拥有土地是荣耀的、惬意的。但因土地出产的利润相对较少,所以只有富人才去买土地”。在法国,从12世纪或更早开始,有很多农民以家庭为单位,以一种绝对所有权形式拥有其土地。然而,英格兰从来没有什么农民自主地产(peasant allodial land),英格兰一切土地的终极所有者是君王(the Crown),土地是一种能够——而且一定会——从某个特定家庭漂走的东西。

这使得英格兰人的土地持有乍看上去好像不太安全,租来的土地好像尤其靠不住。但是这里再次出现了非常现象。在实行分益耕作(share-cropping)制度或其他类似制度的国家,土地承租人几乎没有或完全没有改革的动机,因为地主会在第二年拿走改革的成果。英格兰不实行这类制度,所以从很早开始,土地的长期分租(sub-letting)就很安全,承租人(tenant)可以自己保留改革的收益。据莱恩观察:“我们亲眼看见,英格兰的土地承租人尽管不是土地保有(tenure)者,却对道德准则信心十足,自由而又自信地将大笔金钱投资于排水、施肥、改良牛羊品种,投资于各种最昂贵的农业改革,简直无异于通过齐备的法律形式签订了19年租约(nineteen years’ lease)的苏格兰土地承租人。不仅土地,其他一切财产在英格兰也都安全无虞,包括房屋、工厂或其他租赁财产。提高手中资产的收益完全符合承租人的利益,他们对改革的投资将从收益中得到补偿。

另一个值得讨论的表征是货币借贷(money lending)。如前所述,从中国到意大利,在全世界所有的互嵌型农民文明(embedded peasant civilizations)中,货币徘徊于乡村经济体的外围。当一个农民需要钱,用来办婚礼、办葬礼或接济歉收时,他/她不得不到职业放债人那里去借贷现金,利息往往非常高,可以高达每年100%或以上。这差不多是一切农民文明的普遍现象。但是从英格兰的中世纪档案看,自有记录的历史时期以来,英格兰似乎不存在乡村一级的职业放债人阶层。大多数英格兰人获得货币的渠道要么是私人关系,要么是银行存款。世界上大多数农民阶层不得不典当粮食或其他资产,以渡每年的难关,但是英格兰很少看到这种现象。

事实上,英格兰的程序完全相反。对于英格兰人来说,问题是如何处理现金的剩余额(surpluses),换言之,是如何存钱生利。这种态度催生了全世界最伟大的银行传统之一。英格兰人节省和储存现金,那些为其保管钱财的机构付给他们利息。在巴克利银行(Barclays)、劳埃德公司(Lloyds),尤其是英格兰银行(Bank of England)如雨后春笋般涌现的时代,这种传统欣欣向荣,但是它的根扎在中世纪。反过来,这些银行也做贷出业务,收取固定的低额利息,约为5%-15%,而非大多数前工业社会的典型利率——30%-100%。农村的大量遗嘱和遗产清册说明,大多数英格兰人手里持有现金,或拥有现金渠道。

英格兰的与众不同也反映在它不实行如上所述的分益耕作制。这种制度在世界各地有不同的名称,在意大利叫作 mezzadria,在我研究的那个尼泊尔村庄叫作 adé lava。此中的概念是:土地所有者将土地出租给一名耕作者,后者将收成的50%或更高比例交给前者作为回报。分益耕作制既不被英格兰的法律所承认,也没有证据表明它曾被英格兰人付诸实施。18世纪中叶亚当·斯密论及这种制度时写道,它在法语中叫 Métayers,在拉丁语中叫 ColoniPartiarii。亚当·斯密之所以列出这些名称,是因为“英格兰已经长期停止使用它们,以致我现在都不知道它们叫什么名字了”。他指出,在法国,“全王国六分之一的土地据说仍被这种类型的耕作者所占据”。

亚当·斯密说得不错。在中世纪庄园文件之类的地方史料中,在法院案件中,在有关土地法(land law)的论文中,均无证据表明英格兰实行过分益耕作制。如果一个英格兰人将地产出租给另一个人,出租者期待的是回收一个固定数额,而不是总收成的一个比例。交付形式是现金——相当于现代的租金,而不是农作物。可见货币介入了交易。在巧取豪夺的分益耕作制下,欧洲和亚洲数亿人干活干得累断了腰,但是英格兰不实行这种制度。

差别的另一个指数涉及讨价还价和物物交换(bargaining and barter)。若在现代市场的边缘地带从事经济交易,物品是没有固定价格的,它们受制于当地的供需法则,也受制于买卖双方的权力关系(power relations)和社会关系(social nexus)。因此,漫天要价、就地还钱是那些边缘市场的普遍做法。

但是英格兰人好像基本上不讨价还价,这使得当时的外国访客大为惊异。19世纪初,佩基奥伯爵(Count Pecchio)注意到:“英格兰没有讨价还价现象。每一样物的价格是固定的。这种习惯不仅产生于竞争和信任,而且产生于节省时间的必要性。所以这里的买卖是童叟无欺。”

莱恩的“观察”一文基于他的19世纪欧洲之行,文中写道:“一名店主纵然属于最低阶层,但如果向我们张口索取不公道的高价,他会觉得有损于自己的人格;而一位顾客如果讨价还价,他会觉得是对店主的无端侮辱,暗示着不相信店主的诚实无欺。在欧洲大陆,最可敬的人在开始一笔交易时也会报出一个天价,实际上他能拿到此数的一半也就心满意足;而且他会一口气编造五六个谎言,让你相信他的报价又公道又克己。”

莱恩继续写道:“英格兰是一个店主之国,但是这些店主很有自尊心,与顾客打交道时很有荣誉感,所以这些店主是绅士,不亚于乡间那些自称受过更高等教育、更富于骑士精神的绅士。在巴黎和大陆上其他三五个城市,店主们现在也开始在橱窗中贴出布告,声称以固定价格(au prix fixe)作买卖了,并且也开始尊重公平交易原则了,但是这种原则已在英格兰风行了世世代代之久。”

研究一下中世纪以降英格兰的地方文献,我们可以看出,英格兰人花了大量的时间给各种商品定价,尤其是给面包、啤酒之类最重要的商品定价。抬高和压低价格的商人笃定受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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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格兰人对城市抱着一种奇怪的态度。虽然他们最终在19世纪创造了人类有史以来最城市化的文明,但是他们心理上却保有一种反城市主义(anti-urbanism)的基调。“乡村是英格兰的诗歌,城市是英格兰的散文,这和拉丁国家的立场截然相反——只须想想意大利的城市便可了然。” 或如泰纳的观察:“在这里和在利物浦,如同在伦敦一样,英格兰的民族性可从他们的建筑方式上略见一斑。城里人竭尽全力停止做城里人,反倒设法在城市的一隅建造一幢村舍,打造一点农村。”

在社会结构、心理结构、道德结构上,英格兰的城乡之间不存在天悬地隔。这里随处可见 rus in urbe,即城市里的农村,也就是说,人们设法用树木、公园和小花园把城市变得像是农村;这里也随处可见 urbs in rure,也就是说,农村里住着秉持城市价值观的人,他们痴迷于时间,痴迷于算计,痴迷于社会流动(social mobility)。

晚近以前,大多数文明中都有布尔乔亚阶层,他们是城市居民,一般都有读写能力,拥有一种特定的心态和道德观,他们生活在城墙背后,鄙视城墙之外目不识丁、胼手胝足的“农民”的汪洋大海。英格兰很晚才采用“布尔乔亚”(bourgeoisie)这个法文词汇,这表明英格兰本地没有一个单独的“布尔乔亚”等级或阶级。从一方面看,城里人在农村度过很多时光;从另一方面看,17世纪英格兰人口的五分之一都曾在伦敦度过一段时光。

英格兰上流社会人士对乡村生活的热爱令外国人惊叹不置。泰纳记叙道:“早在三个世纪以前,旅行家波吉奥(Poggio)就能如此描写这个国家了:……英格兰人当中的贵族羞于生活在城里。他们蛰居于乡间,隐退于林野。他们认为岁入(revenues)最高的人也最高贵,因而他们投身于田野里的各种活动,出售他们的羊毛和家畜,丝毫不以这类乡土利润为耻。

15世纪中叶,约翰·福蒂斯丘爵士(Sir John Fortescue)在旅居法国经年之后,如此回忆英格兰的农村: “有地产者(landedmen)比比皆是,村落(thorp)再小,也能发现那里居住着位骑士(knight)、一位候补骑士(esquire),或者一位通常叫作乡绅(frankleyn)的房主,他们一概广富财产。此外还居住着其他类型的自由土地持有者(freeholders)和人数甚众的约曼(yeomen),如上所述,这两类人家道殷实,故能组成陪审团(a jury)。英格兰的众多约曼中,每年花销可达一百锈以上的人不在少数。” 这和他深有体会的欧陆情况判若云泥。

以价值观论,整个英格兰实在就是一个大城市,大海就是它周围的城墙。在这里,不仅“布尔乔亚”没有构成议会中的一个单独“等级”,或者社会中的一个明显的单独范畴,不仅某些古城周围一度存在的城墙被听任崩溃,不仅城市没有成为农民汪洋中的孤岛,不仅商人与“贵族”之间有着高度的社会流动性,而且,贸易与其他活动之间也未形成不可逾越的障碍。

皮雷纳(Pirenne)曾将整个荷兰描述为安特卫普的郊区,我们也可以将整个英格兰描述为伦敦的郊区。昔日有很多旅行者都暗示了这层意思,他们在伦敦等城市出出进进,然后来到农村,却没有感到如入两重天的震惊或诧异。倘在中国、印度、俄国或欧陆各国旅行,他们肯定会产生这种感觉。

如果我们跟随布罗代尔的思路并同意他的看法,认为“货币是一个活跃的、决定性的因素;……货币等于城市”,那么,整个英格兰正是一个大城市,因为它很早就被全面整合到了一个货币经济体(a money economy)之中。”奇怪的是,这个古老的店主之国并没有一个单独的“布尔乔亚”阶级,因为每一个英格兰人在某种意义上都是布尔乔亚阶级的一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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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切也可以换个说法:英格兰从来不是一个农民社会。以13世纪的古老修道院和农业论文为例,它们无不体现了一种赚钱、投资、存钱、理性计算利润、资本流动的态度,一定会让亚当·斯密拍手称快。

英格兰用它的财富建成了一批中世纪全欧洲最宏伟的主教大教堂(cathedrals),这些财富的来源,是上述古老的市场体系,以及羊毛贸易带来的丰厚利润。整个英格兰基本上是一个大“市场”,其中鲜有障碍,水上交通发达,雇佣劳力无处不在,有着规范的和严格监控的价格机制,行会和同业组织遍地开花。乔叟在14世纪的《坎特伯雷故事集》(Chaucer,Canterbury Tales)中描绘了一个社会,不仅涉及它的各行各业,而且涉及它的观点态度,那个社会我们一望而知,是一个现代资本主义社会。乔叟的角色中没有农民,他的朝圣者们讲的故事中也没有显而易见的农民。

这也要归因于一套复杂的法律基础,连同它所支撑的抵押、银行、贷款、金融业务等等。我们可以看出,几乎每一个英格兰人都在外面赚钱。在这个背景下,英格兰银行、东印度公司、伦敦证券交易所(the Stock Exchange)等许多伟大的建制涌现出来,并在嗣后的几个世纪承载了英国向海外扩张的重量。所有这一切,正如韦伯所言,都是基于一种法律体系,包括各种日耳曼式的法律谋略(Germanic legal devices)、普通法、信托会(trusts)、 法律虚拟体(legal fictions)。有了这个法律体系的支撑,英国在工业革命前夕已经开始变成世界的银行家(the Banker of the World)。